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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项目的公平竞争和效率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成都市范围内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推动招标主体和投标人的合作共赢。

第四条招标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干预、操纵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格和能力证明,并按时、按质、按量、按价提供投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标主体的规定第七条招标主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和国有产权交易单位。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明确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采购项目的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交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依法进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招标。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从事相应类型招标活动所必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三)具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

(四)不属于依法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范围。

(五)与招标主体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主体提供相关资格和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明。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经营许可证明。

(四)财务状况证明。

(五)过去与招标主体合作的业绩证明。

(六)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涉及国家、集体和其他单位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下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有如下含义:1. 招标人:指需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经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专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4. 建设工程招标: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节能工程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5. 货物和服务招标:指对货物购买、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运输服务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程序第四条招标相关文件的发布1. 招标人在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项目审批与文件准备1. 招标项目依法须经国家、省、市、县级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招标管理文件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制作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经济报价、法律文件等。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八条开标与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省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开展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方面的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应平等对待、平等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目标、要求、技术规格等相关信息,确保招标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科学、合理,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计划、要求等信息,并设定合理的招标截止时间,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经营许可和技术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否则将不符合投标资格。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为了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事宜。

第四章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第八条招标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专业、独立、公正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结果应当公正、合理。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报价和履约条件等信息。

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查阅评标结果并提出异议,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第十条履约义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货物或完成工程、服务。

招标人应当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果中标人或招标人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扣除保证金、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ningwangyu112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条例发布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创新炎黄百家号05-0915:44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时间和地点;(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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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四川省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四川省招投标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四川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关联法规: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第十条项目中的民用建筑,包括建筑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

(一)民用建筑包括:1、住宅建筑。

包括各种住宅小区以及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及别墅。

2、办公建筑。

包括各种办公楼、写字间。

3、公共建筑。

(1)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

(2)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体育场。

(3)火车站客运楼、汽车站客运楼、机场侯机楼、航运站客运楼。

(4)科学实验楼、试验楼、邮电通讯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

(5)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

(6)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展销厅、陈列厅、会展中心。

(7)宾馆、饭(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

(8)公园游乐设施。

(9)电视发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

(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本身以外的,为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道路、保坎(护坡)、绿化、水池、水塔、给水、排水设施。

(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各类房屋建筑所属的电力线路、通讯、信号线路,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通风管道、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

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各级政府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

第三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八条按照现行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凡应报送省发展计划部门、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相应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只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下同)的,或者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初步方案等做出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有关内容后,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就招标的有关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第二十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前款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核准后,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第二节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是指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和指定媒介应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其它地区和部门不再指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

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由省人民*府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市、州、县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市、州、县人民*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网络备案。

第三节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第三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从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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