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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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高处安全作业是工程施工中最易发生意外事故的环节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必需严格执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保障高空作业的安全稳定和作业效率,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本文将介绍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包括定义、管理原则、申请流程、资质标准、考核和复审等方面。

一、定义高处安全作业证是指在建筑、工程、石油、石化、船舶等行业中,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需持有并在高空作业前进行考试取得的安全管理证明。

高处安全作业证明,是区分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是否有着良好的安全管理素养和技能水平的专业证明,只有获得高处安全作业证才可以从事高空作业。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管理高空作业必需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前提,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管理人员需统一组织、协调并监督高处作业安全,遵守安全规范和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范高处作业事故的发生。

2.合规原则高处安全作业证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依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确保证书的真实、合规和客观性。

3.公正公正原则管理高处安全作业的过程中要重视公正公正,遵从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进行身份认证、考试考核和证书发放等环节,杜绝任何形式的不公正待遇。

三、申请流程1.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准备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健康证明、安全培训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参加培训申请人需参加有关的安全、理论及实际操作的培训,了解高处作业安全学问,把握操作技巧和常见问题处理方法。

3.考试成绩合格申请人须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考核,考试须依照国家明确的考试要求进行,以考试成绩谱写合格之答卷。

4.领取证书考核合格后,申请人可得到高处安全作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单位名称、职位、签发日期等信息。

四、资质标准1.高空作业人员的资质标准(1) 年龄18-45岁;(2) 健康良好,经过专业医院体检,无心血管、呼吸及神经系统等疾病;(3) 在职场工作超过3年,有工作阅历;(4) 把握了理论学问和安全技能;(5) 具有相关证明材料。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的管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引用标准:HG23014_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3.1 高处作业的分级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前 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 落实所有安全技
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 工具 仪表 电气设
施和各种设备 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 确认其完好 方能投入
使用

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
全设施的人员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 持证上
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 必须采取可靠的
防滑 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 冰 霜 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 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
六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 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
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 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
当在混凝土楼面 屋面或墙面固定时 可用预埋件与钢管
或钢筋焊牢 采用竹 木栏杆时 可在预埋件上焊接
长的
角钢 其上下各钻一孔 然后用 螺栓与竹 木杆件栓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 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
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 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 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
栏杆在上杆任何处 能经受任何方向的
处 梯形屋架应在两端 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 材料可选用毛
竹或原木 踏步间距 不 应 大 于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
二 屋架吊装以前 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 屋架吊装以前 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 吊装完毕后 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 空 作 业

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 并必须视具体
情况 配置防护栏网 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处作业分级
规定的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以上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作业分级
2.作业要求
2.1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2.2正确配戴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2.3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2.4应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配备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5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采取防滑措施。

2.6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2.7雨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2.8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和投掷。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2.9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上下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

2.11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

2.12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高处作业证使用范围

高处作业证使用范围一、定义及解释高处作业证是指从事高空作业的特种作业证书,持有该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高空作业。

高处作业证是特种作业证书的一种,主要针对高空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培训。

二、适用范围高处作业证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高空作业的场所和行业,如建筑、电力、通讯、维修、清洁等。

持有高处作业证的人员可以在相应的作业高度进行高空作业,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申领要求申领高处作业证的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高空作业的相关疾病;3.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四、使用规定1.高处作业证是特种作业证书的一种,持证人员需按照证书等级规定的作业高度进行高空作业;2.高处作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3.高处作业前,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4.高处作业过程中,需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等;5.高处作业完毕后,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五、法律责任1.对于未取得高处作业证而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对于在高处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高处作业证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有效期及续期高处作业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进行复审和换证。

持证人员需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颁发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后方可续期。

若持证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则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七、注销规定若持证人员不再从事高空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高空作业时,需要向颁发机关申请注销高处作业证。

颁发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注销。

若持证人员被注销证书后仍继续从事高空作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登高证(高处安全作业证)标准格式(据GB30871-2014)

-- --
xxxxxx 有限公司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分始,至 年 月 作业证编号 日 时 分止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单位
作业人 作业类别 监护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4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抵用
5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及安全绳
6 作业人员佩戴: A. 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 B. 空气呼吸器
7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
8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9 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
10 石棉瓦等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负荷的要求
11 作业人员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业所搭设的承重板稳定牢固
12 采光、夜间作业照明符合作业要求, (需采用并已采用 / 无需采用)防爆

13 30 米以上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4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单位作业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核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高处作业人员持证标准

高处作业人员持证标准
高处作业人员持证标准是指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持有相关的证书或资格,以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的知识和技能。

以下是常见的高处作业人员持证标准:
1. 安全作业员证书:该证书是高处作业员必须持有的基本证书,由相关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构颁发。

安全作业员证书通常要求通过相关的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2. 登高架设作业证书:该证书适用于需要进行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包括搭建和拆除脚手架、安装和拆除吊篮、起重机操作等。

登高架设作业证书要求持有人通过相关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3. 高空作业车械驾驶证书:该证书适用于驾驶高空作业车进行作业的人员,如剪叉式升降机、伸缩臂升降机等。

高空作业车械驾驶证书通常要求持有人通过相关的驾驶技能考试和安全操作知识考试。

4. 焊接与切割高处作业证书:该证书适用于从事高处焊接和切割作业的人员,包括电焊工、气焊工等。

该证书要求持有人通过相关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持有上述证书的高处作业人员,代表其已经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掌握了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些证书的要求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或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高处作业人员要根据自身从事的具体作业类型和所在地区的要求来获取相应的证书。

同时,持证人员也应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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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化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安全员签字
高处安全作业证(背面)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分级:
作业高度2-5米,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5-1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15-30米,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米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安全作业证办理说明
为了防止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AQ3025—2008),按照兴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规程》,2米以上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机械厂“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说明如下:
一、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分级
作业高度2-5米,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5-1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15-30米,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米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

各级别的办理人员和签字、审批单位,见“高处安全作业证”正面解释。

二、高处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1、办理程序:
由装备部下达的“检修任务书”,经经营科转发到生产科,生产科根据“检修任务书”的施工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结合机械厂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并下达机械厂“生产任务书”,同时书面通知机械厂安全员,根据施工场所的作业面高度进行分级,办理好相应的“高处安全作业证”,交给等待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施工人员随身携带,施工任务结束后将“高处安全作业证”返回到机械厂安全员处备案。

2、办理说明:
“高处安全作业证”可以根据机械厂“生产任务书”的要求提前一天办理。

当生产任务比较多时,安全员在完成“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编制后,可指定工程技术员或经指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持检修任务书和由安全员编制好的“高处安全作业证”,到施工所在区域所属单位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相关签字手续。

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7天,保存期限为一年。

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填写
“高处安全作业证”内各项的填写内容,按“高处安全作业证”表样所列规定进行填写,不明之处向机械厂安全员或公司安环部技术人员咨询解答。

四、相关人员职责和要求
(一)、作业单位负责人:
机械厂的作业单位主要为机修车间、机加车间、吊车班、探伤室、安全阀效验站、安装一队、安装二队,特别任务临时组成的抢修、抢险队、其他由机械厂临时雇用的施工队伍等。

1、具体作业单位负责人为:
(1)、机修车间:机修主任、焊工组组长、管铆组组长;
(2)、机加车间:机加车间主任、机加班长;
(3)、吊车班、探伤室、安全阀效验站:各班班长;
(4)、安装一队:张亚、李新伟;
(5)、安装二队:齐广稳、齐广报;
(6)、特别任务由厂长、副厂长直接担任或由厂长临时委任;
(7)、临时雇用队伍:队长。

2、职责和要求
(1)、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施工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2)、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即把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伤害、故障等都分析写下来;
(3)、依据危害辨识的内容,编制本单位人员应当采取的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
(4)、根据编制好的安全措施、进行安排实施、检查处理,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后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相应位置上签字;
(5)、对登高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时刻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监护人、施工人员的具体行为,并进行必要的奖励和处罚,确保现场作
业在安全的环境下有效的进行;
(6)不违章指挥,有权处理违章作业人员。

(二)、作业人:
1、须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登高作业许可证”;
2、认真学习领会当次作业的施工操作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相应的安全措施;
3、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高处安全作业证”上要求的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4、主动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监护人员的监督检查;
5、有义务执行不违章作业,有权向上级报告违章指挥人员和现场不安全因素。

(三)、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员由机械厂指派或由施工单位指派。

1、熟悉施工场所的安全环境,对安全风险有准确的评估;
2、熟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3、负责施工现场区域的隔离和防护;
4、掌握在施工场所内的所有施工人员的各种情况,随时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5、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对登高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监护;
6、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对不按照规定穿戴高处作业防护用品的人和事,有权向上级报告和作出处罚决定。

(四)、安全员:
1、对本次的高处作业的安全工作向机械厂厂长负责。

2、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好“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及时下发到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手中。

必要时签字手续可以指派他人进行办理;
3、交付“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同时要交代安全作业注意事项,确认施工单位真正进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辨识,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交底。


4、补充完善施工作业单位的风险辨识和安全措施,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的可实施性和
可操作性;
5、检查落实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措施。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全程监管和检查;
6、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有权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副厂长
1、审核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并签字;对单位的高处作业的安全性向厂长负责;
2、认真审核“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填写内容,修改完善各项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对“高处安全作业证”内容的正确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负责;
3、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各相关人员的到位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整个高处作业的安全施工负责。

4、支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有权处罚安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坚决禁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5、处理现场突发事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矛盾和纠纷。

6、及时向厂长汇报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

(六)、厂长职责
1、审批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核二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并签字,对本单位高处作业的安全性向公司负责。

2、随时解决和处理较大安全矛盾和纠纷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各责任人员的到位情况。

4、支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处理处罚安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和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5、出现高空准坠落事故时,负责启动安全应急预案。

机械厂
20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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