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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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引言合同自由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允许个人和组织自主地订立契约来实现其合法利益。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广泛认可,但现实中仍然必须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石,它允许合约当事人自主决定契约的内容和条件。

这种自由性允许当事人在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并为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机制。

契约自由的原则也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灵活性和创新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重要且有益,但也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中常见的对契约自由的限制:1. 法律禁止的合同合同法律禁止了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或者规定了一些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合同法禁止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如果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法律的规定。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2. 不平等的合同关系合同法对不平等的合同关系进行限制,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力关系通常不平衡。

为了减轻雇员的压力,合同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等保护性措施,以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

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特定合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限制。

例如,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合同中包含的不正当条款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律对此类合同约定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4. 无效或不具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无效或不具约束力。

例如,合同可能因为某一当事人的错误、欺诈或强迫等原因而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合同类型,其中一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消费者合同。

契约自由与合同法的平衡尽管存在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但法律仍力求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同时维护契约自由的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探讨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些主要因素。

首先,法律限制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法律对一些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约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无法随意进行约定。

其次,公共利益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当合同违背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共政策时,法律将不予承认或撤销该合同。

例如,禁止一些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卫生、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合同。

再次,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会限制合同自由原则。

例如,劳动者在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力量不对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为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保护。

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受到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的限制。

当合同的内容和方式违背一定的道德准则、社会风俗或行业规范时,法律可能会对其进行限制。

例如,一些违法、不公正或失当的合同。

最后,司法审查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法院作为合同争议的司法机构,有审查合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权力。

当合同违背法律、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裁决合同无效或作出相关的司法调整。

总而言之,合同自由原则是在特定范围内被限制的。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当事人不平等地位、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以及司法审查都可以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契约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正义和增进公共信任。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人之 间的 利 益 关 系和 当事 人 与 社会 问 的利 益 关 系 , 诚信 原 则 被 认 为 具 有 实现 这 两个 利 益 关 系 之 平 衡 的 目的 。0 ” 四、 现代 合 同法 中诚 实 信 用 对 契 约 自 由 的 限 制
法学家朴蒂埃认为 , 债的核心是契约 , 契约是合意的一种 。合意是指
抗 辩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1—2 10 —5220 )40 70
平 正 义 的 理 念 出 发 , 释 合 同 内容 , 而 对 案 件 做 出合 理 判 决 。 这 是 解 从
中图分 类号 : 2 . D立 及 其 含 义
不严密的契约条款的作用。
我国 18 9 6年《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6条规定当事人行 使权 第 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确立 了诚实信用在合 同 法中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就其含义而言, 诚实信用原则为“ 要 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 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 , 以及当事人利益 与社 会利益平衡的要求, 目的在 于保 持社会 稳定与和谐地发展。 三方利益 平衡的实现, 取决于 当事人 以诚实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 法 官 根 据 公 平 正 义进 行 创造 性 的 司法 活 动 。 由此 , 信 原 则 涉 及 当事 诚
l 7世纪至 l 8世纪的启蒙时代 ,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和宗教 改革 的进行 , 建社会逐 步解 体, 封 商品经济 得到进 一步发展 。当时的 自然法学派崇 尚人 的 自由, 为“ 仅在将其认识转化为愿望并将其 认 人 愿望转化为行为时 , 才是 自由的~ 。 启蒙运动对 当时的教会法产生了
成 立 的 合 同而 产 生 的 。 果 合 同 没 有 成 立 , 同法 上 的责 任 也 无 从 谈 如 合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全球监管趋势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跨国商业交易的监 管,对契约自由产生了一定的限制,需要关注全球监管趋 势对契约自由的影响。
技术进步对契约自由的影响与挑战
01
电子合同与数字签名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变得越来越普遍,
这为契约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便利,但也可能引发新的技术风险和挑战。
随着社会变迁和社会公正意识的提高,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也在增加,如何在保障社会公正 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契约自由是一个重要问题。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共识,如何在实现契约自由的同时保障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一个 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公共利益与国家干预
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可能对契约自由产生限制,需要平衡公共利益和国家 干预与契约自由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及其限制
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
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是指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 条件和交易方式的自由。例如,在投资协议中,公司可以选 择交易对象,投资者可以选择交易条件和交易方式。
公司法中契约自由的限制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公司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了 一定的限制。例如,对虚假投资协议、恶意串通协议、显失 公平协议等进行禁止,以及对某些协议条款进行强制执行。
社会连带理论与契约自由的关联
社会连带理论为契约自由提供了社会基础。在合同订立 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同时, 社会连带理论也强调合同的社会责任,即合同履行过程 中应当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04
契约自由的实践考察
劳动法中的契约自由及其限制
02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契约自由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它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之一。

契约自由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自主,根据各自的利益和意愿订立交易合同,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

笔者通过对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契约自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局限,需要适当地加以限制。

首先,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诸多限制。

其中,法律规定是对契约自由最根本的限制。

法律的干预可以避免自由契约中出现强弱不对等的情况,促进合同双方的平等自主。

比如,劳动法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工作时间可以避免雇主对员工过分压榨,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同样的,消费者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三包”规定则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虽然理论上契约自由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但现实中却往往并非如此。

在外部条件、信息不对称等方面不平等的情况下,自由契约就无法创造公平、合理的交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和社会需要发挥监管和调节职能,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防止契约自由被少数人滥用。

另外,契约自由面临的还有道德约束的问题。

在契约签订时,双方之间的自我约束很可能没有法律规定的高度标准和监管。

这就需要我们更进一步地从自律、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上构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最后,契约自由的局限在于它并不能满足社会的所有需要,尤其是对各种公共和基础设施的需求。

这种社会需求面对契约自由的限制,需要政府介入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比如,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以及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事业都需要政府调节,不能理解为契约自由的范畴。

总之,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契约自由虽然具有较高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它也受到了种种限制,如果进一步加以思考,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加以适当的限制和调节。

这样,才能构建更公平、更稳定、更有质量的市场环境。

分析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

分析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

分析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是其核心概念之一。

契约自由原则指的是个人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对象、内容以及签订方式。

本文将分析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其具体应用。

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自由选择合同对象,制定合同内容,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使得市场主体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契约自由原则也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然而,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的,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一些限制契约自由的情形,如合同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

此外,契约自由原则还受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契约自由原则的应用。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间,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租金上涨,甲方希望调整租金至每月1500元。

乙方不同意调整租金,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应保持不变。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甲方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是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和签订方式的。

然而,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为每月1000元,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甲方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要求乙方接受新的租金标准。

当然,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也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

在本案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甲方要求调整租金,可能损害乙方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义务。

综上所述,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保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了经济发展。

然而,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在具体的合同案件中,应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其他法律原则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契约自由的保障与限制——在案件中展开

契约自由的保障与限制——在案件中展开

争 论 的问题 。但 由于 实 体 争议 的复 杂 性 , 当地 把 恰 握 保 障契 约 自由和 限 制 契 约 自由之 间 的 界 限 , 常 常
成 为令 裁判 者感 到 纠结 的 问题 。

同无效 。《 同法 》 七 条 规 定 了公 序 良俗 原 则 和 合 第
禁 止权利 滥 用 原 则 : 当事 人 订立 、 行 合 同 , 当 “ 履 应 遵 守法律 、 政法 规 , 重 社会 公 德 , 得 扰 乱 社 会 行 尊 不
关 键 词 : 约 自由 ; 对 限 制 ; 对 限 制 ; 例 ; 契 绝 相 案 尺度
作者 简 介 : 步林 , 南 昌浩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级 律 师 ( 州 4 00 ) 河 南教 育 学 院 法律 与 经 济 系客 座 教 授 徐 河 二 郑 50 8 ;
( 州 404 。 郑 5 0 6)
特 殊 情 况 下 才 能 对 契约 自由加 以 限制 。违 反 公 序 良俗 原 则 、 止 权 利 滥 用原 则 和 效 力 性 强制 规 定 的合 同 , 判 机 禁 审
关 有 权 依 职 权 直 接 认 定 合 同无 效 。对 于意 思 表 示 不 真 实的 合 同 , 法律 赋 予 当 事人 以撤 销 权 来 限制 契 约 自由 。
制 。笔者 认 为 , 特殊 限制 仍 然 可 归 人绝 对 限制 和 相
内容 : 缔约 自由 , 即当事人 可 以 自由决定 是 否与他 人 缔约 ; 选择 相对 人 自由 , 即一方 可 以 自由决定 与何 人 缔约 ; 契约 内容 自由 , 即双方 当事人 可 以 自由决定 契 约 的 内容 ; 变更 或废 弃契 约 的 自由 , 即当事人 可 以于

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契约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法的基石,对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市场的自主调节和资源的自由配置,契约自由原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自由选择合作对象、约定合同内容和条件,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契约自由原则的遵循,使市场经济能够更加顺畅地运行,为各方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其次,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自愿的,不受任何强制或不公平的限制。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合同内容和条件时应该平等对待,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或条件。

契约自由原则的遵循,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契约自由原则还体现了法治精神。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依法进行,合同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契约自由原则的遵循,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契约自由原则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遵循,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环境。

然而,契约自由原则并非绝对无限制。

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调整。

比如,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禁止性条款,禁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条款,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进行限制和惩罚。

总之,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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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课题: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05法学一班学号 3205010608姓名江岚指导教师丘志乔2008年 6 月 29 日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内容摘要: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契约自由逐渐显现出它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对契约自由原则须采取必要的限制。

本文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受限制的必要性,探讨我们今后要如何对待契约自由原则及对它的限制。

关键词:契约自由限制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为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

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生存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

故对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

一、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所谓契约自由原则(也称之为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1契约自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因此,有商品经济存在就会有契约自由的观念。

从历史上考察,契约自由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未确立真正的契约自由原则。

在欧洲中古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世纪,以寺院法等调整社会关系,着重阶级与身份,故无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近代民法将其上升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在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以保护自由竞争。

这种自由经济主义思想为契约自由原则确立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

同时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追求自己的利益。

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而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则是愈少愈好。

这种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为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哲学基础。

正是在自由经济主义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为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近代民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

2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该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体现合同法的精神。

合同法总则中的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但能反映合同法精神的只能是合同自由原则。

契约自2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由原则的确立是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客观要求,没有契约自由也就没有合同法,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

二、对契约自由限制的理由古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由”是建立在假设有一个“完全自由市场”(或称完备的竞争市场)的基础上的。

然而,这些假定的条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加强,已经动摇了其存在的基础。

首先,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限定于当事人之间,一般不会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因而契约自由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得到有效实行的可能。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合同关系变得复杂化,当事人间的合同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此做出限制以保护第三人利益。

例如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房屋的买卖合同,但对于该房屋的租赁者,该买卖合同不能对抗承租人。

这就是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又如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合同法赋予了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的权利。

其次,随着当今社会的信息化发展,信息的发布和获取越来越容易,但是也正因为如此,错误信息的泛滥、信息掌握的不平衡,使得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

这个时候必要的限制可以平衡双方的地位,使交易更公平。

这也是合同的另一原则契约正义原则的要求。

这在消费者与商家的合同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再者,在垄断出现之前存在足够多的买主和卖主,没有人拥有价格和数量上的垄断优势,使得交易双方有充分选择的权利。

随着经济组织的不断壮大,相互之间的竞争无论在规模上和激烈程度上均空前地增加,相互间的危险也越来越大。

为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往往达成垄断协议或成立垄断组织。

例如即使现今似乎有很多银行或者电讯机构,但是这些行业大多都已形成垄断,并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

3综合上述原因,在现代的市场中,劳动者和雇主、大企业和消费者、出租者和租借者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在雇佣契约、标准契约、不动产租赁契约中,经济弱者的利益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受到了损害。

大量标准化契约,或附合契约,开始取代那些具体条款是自由协商的契约。

越来越多的标准契约是以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方式提交给当事人的。

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必然要求对契约自由进行必要的规制。

3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三、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体现在那些方面合同法为了平衡、缓解这些矛盾,也设立了其他一些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做出必要的限制。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随法律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合同法,就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灵活阐释“自由”的具体形式,使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社会福利协调一致,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合同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就是很好的体现。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也有着其本身的缺陷,它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谨慎利用。

第二,情事变更原则。

契约自由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实现权利义务,契约成立后无论发生何种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均不影响契约的效力,此即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

正是基于对这一原则的遵循,近代各国民法均未在法典中直接规定情事变更原则。

但是,在现代急剧变化的社会中,人们不可能在缔结契约时预见到将来所要发生的所有问题。

如果情事变更,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已发生了变更,而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预见而且变更的发生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果法律再强迫当事人按照契约的规定去履行将导致极不公正的效果时,就产生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矛盾:“契约正义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生,现在出现了一定的情事变更,使原先的合意违反了“正义”,如果法律要求继续维持这种合意,就使契约自由背离了其核心——契约正义。

为了避免这种非正义的结局,判例创造出情事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以解除契约的权利,或者裁判官在审判中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

当然,情事变更原则不能修正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理的风险,国家权力不应过多地在正义的名义下介入市民社会,从而破坏市民社会的自律性。

另外,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在一定程度上都可构成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已达到社会公正,填补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

此外,在现代合同法中,还存在许多对自由原则的限制条款。

例如《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对格式合同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使得双方的缔约地位公平化。

第289条规定了强制缔约的条款,“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牺牲契约自由原则。

四、如何看待当今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发展市场经济前提是尊重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契约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契约自由越充分,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就越强,交易就越活跃,市场也将随之得到发展,社会财富也将因此而增长。

所以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作为其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就会使契约自由背离其内核——契约正义,甚至对契约正义造成侵害;而对契约自由的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

面对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两种价值的冲突,一方面,应承认契约自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权利的滥用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

对这种制度的价值选择,直接关系到私人利益和社会秩序。

4因此在对待契约自由规制的限度时要十分谨慎,必须合法、4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合理地做出限制。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代各国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的:“契约自由应受限制,系事理之当然。

无限制的自由,乃契约制度的自我扬弃。

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的历史,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契约正义的记录”。

5因此, 对契约自由的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真实意义的恢复和匡正;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只是消除了自由的绝对性,避免了一方自由的滥用对他方自由的践踏,使自由与平等、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命名契约自由由注重形式上的平等自由转向注重实质上的平等自由,使自由更加真实,使契约自由原则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 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 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5. 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6.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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