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一、地位合同自由原则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二、合同自由的含义及其内容(一)合同自由的含义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自由的内容1、契约自由也称缔约合同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合同方式的自由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4、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
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5、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自由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
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6、选择准据法的自由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
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
7、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双方应当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违反合同义务。
3. 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4. 合同效力原则: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
5. 合同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条款的字面意义为准,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双方意图进行解释。
6. 不可抗力原则:合同双方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合同的履行义务。
7. 违约责任原则: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
以上是英美法系各国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同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民事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

民事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是民事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合同法的核心价值体系。
本文将从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内涵、价值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与价值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自主选择约定合同内容和方式的自由权利。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主约定合同的条款,包括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等等,不受外界干预和强制。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个体的自主性、平等性和独立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合同自由原则的价值在于,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契约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和规范,合同自由原则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市场主体在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同时也能够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从而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合同自由原则也倡导公平竞争,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公平,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公平原则的内涵与价值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诚信和善意原则,共同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公平原则强调了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权力对等关系,当事人应当秉持公平原则,以平等和诚信的态度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平衡。
公平原则的价值在于,它为合同约定提供了框架。
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以平等的态度协商并达成一致。
公平原则促使当事人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遵循诚信原则,实现和维护合同的公平和合理。
此外,公平原则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在实践中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体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限制,确保合同自由的范围不超过法律允许的界限。
而公平原则则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监督和调整,确保合同的合理和公平。
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与平等协商原则的平衡

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与平等协商原则的平衡合同是商业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也是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
在合同法的制定中,合同自由与平等协商是两个核心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体系的基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原则之间常常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如何平衡这两个原则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的自由,自主选择合同的内容和达成合同的条件。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要保护个体的自由意愿和自主权,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灵活性。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弱势当事人在合同谈判中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也可能导致强势当事人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与合同自由原则相对应的是平等协商原则。
平等协商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应保持平等地位,谈判和签订的内容应合理合法,以达到公平交易的目的。
平等协商原则的出发点是要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然而,平等协商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平等协商原则可能对合同自由产生过度的制约,限制了市场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率。
另一方面,平等协商原则在实践中会受到实力不平衡、技术不对等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强势当事人对弱势当事人施加不平等的影响力。
为了平衡合同自由原则与平等协商原则之间的关系,合同法中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条款,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做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在实践层面上,法院在合同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常常会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判断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情形,并作出相应的判断和裁决。
此外,社会各界也通过协会、行业组织等自律机制,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避免不公平合同的出现。
然而,尽管有这些制度安排,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履行方式。
本文将从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通过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精神,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自主权和保护。
结论部分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提出一些思考和展望,以期促进合同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限制、发展趋势、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惯例。
在法律上,合同自由原则通常被视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在国际贸易领域,合同自由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合同中,为跨国企业和商业组织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合同自由原则是现代商事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作用和意义不仅体现在商业活动中,还体现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合同自由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将会愈发凸显,为商业活动的开展和经济的繁荣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 正文2.1 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概念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主意愿约定的权利。
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和契约精神。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利益和需求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条件和条款。
这种自主权不受外界干涉,体现了契约精神中的平等协商和自愿订约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了契约关系的私法性质。
在契约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建立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的。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他们在契约关系中能够自由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同时也使得契约关系更具有约束力和稳定性。
合同自由原则还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通过引言部分介绍了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并结合案例分析展示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接着,在正文部分从定义、基础、局限性、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深入探讨了这一原则。
在结论部分对论合同自由原则进行总结,并展望了其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相应的启示。
通过本篇文章的讨论,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认识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重要性、案例分析、定义、基础、局限性、实践、应用、未来发展、总结、展望、启示。
1. 引言1.1 了解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了解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是建立我们对合同法理论和实践的深刻认识的前提。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契约关系,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权和自由意志。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交易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交易的稳定。
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仅关系到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也体现了法治国家对公民的保护和尊重。
只有深入了解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合同法的精神和价值,为实践中的合同交易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了解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不仅是我们学习合同法的基础,也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处理合同事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 引言中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8年,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违约多次,导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公司考虑解除合同,但供应商却坚持合同自由原则,拒绝接受任何处罚。
双方陷入了长时间的纠纷之中。
这个案例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合同自由原则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确保合同的自由订立和自由执行。
当一方违约时,合同自由原则也可能成为损害另一方权益的工具,导致合同纠纷难以解决。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强调合同的约束力根源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每个人对于自己所参与的法律关系,都有充分的自由加以选择,社会成员相互间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意思自由和合同形式自由两个方面。
一、合同的意思自由合同意思自由的核心是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
合同意思自由主要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选择合同类型自由、解约自由以及选择裁判自由等。
第一,缔约自由,即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它是合同自由的最基本的含义,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
在积极方面,合同自由是缔约的权利,即当事人愿不愿意与其他人缔约由其自行决定,订立合同与否完全属于个人的私权利。
在消极方面,指当事人排除外力干预的权利,即当事人具有排除他人为自己缔约和干涉自己缔约与否的权利。
第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是指决定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
例如,在实际交易中,自由竞争的表现之一就是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因此,没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就没有自由竞争,也就没有市场经济。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接受何种约束的选择权,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核心所在.合同的内容通常由必备条款、选择条款和特别条款组成。
经过当事人的合意,确定了合同内容(当然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所以,就缔约合同而言,当事人有选择标的的自由,却没有不选择的自由。
第四,决定合同类型的自由。
合同的类型,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出的各种合同的种类。
合同类型自由,即缔约人有根据交易的意愿决定何种合同类别的选择权。
另外,合同名称依照法律有无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第五,解除合同的自由。
解约自由指缔约后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的自由。
解约自由是近代民法肯定个人利益的产物,是相对于古代法中严禁解约而言的。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变
更和解除应当由合同各方自主决定,并且不受非法干预。
二、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自愿订立,合同是合同各方自愿订立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强迫、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
2. 平等地位,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地位的,不存
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合理压迫或者操纵。
3. 自主权利,合同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主决定合
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4. 合法合规,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保护利益,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包括对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的
保护,不得损害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 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限制,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3. 强制性规定,某些合同条款和条件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旨在保障合同各方的自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也要求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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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姓名王洋教育层次本科学号************* 省级电大陕西电大专业法学分校宝鸡分校指导教师李妮教学点分校直属目录1.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1)1.1缔结合同的自由 (1)1.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1)1.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1)1.4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2)1.5变更合同的自由 (2)1.6终结合同的自由 (2)2.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 (2)2.1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经济基础 (3)2.2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政治、法律基础 (3)2.3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4)3.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 (5)4.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6)5.合同自由原则受到的冲击 (7)6.结论 (8)论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内容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有时也可称作:“合同自愿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又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自由原则,虽然不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全部,但却是最重要内涵。
合同自由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身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延伸。
我国已进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加入WTO后,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无限空间和广阔的舞台。
机遇与挑战共存,我国的私法制度特别是合同法受到来自西方国家发达私法的强烈冲击。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1.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1.1缔结合同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1.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
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
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约契约的自由。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
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1.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
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讲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
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被宣告无效。
1.4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为“曼兮帕蓄”。
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1.5变更合同的自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合意的方式就合同的给付方式、标的物、价金、债之关系的转移等事项进行调整,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内涵。
因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目的,市场环境、社会政治等情势都有可能改变,因时而修正合同使之适合新的情势乃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
1.6终结合同的自由合同的终结往往是因债的履行,对于即时清洁的合同,无所谓终结的自由。
此处所说的终结合同的自由,是指在合同关系存续中,当事人可以合意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自由。
如租期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合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因为随着情势的改变,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再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帮当事人享有终结合同的自由能使当事人的目的更可能得于实现。
2.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一般认为,合同自由的思想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民法人权》有关诺成合同的规定中已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法学阶梯》中的自然法及其倡导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自然法规则,也成了合同自由的出发点。
但应当看到,古代私法中主体的不自由性是显而易见的,宗法统治、人身依附的身份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自然经济排斥了生产活动的社会化,合同以及自由并未成为社会的强烈要求,所以罗马法也并未形成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
一般学者认为,古典合同理论是在18、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合同理论。
正是在这个时候才具备了合同自由原则所需要的经济、政治和理论基础。
2.1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经济基础合同自由原则存在一个假定的基础——完备的自由市场,在资本主义前,完备的自由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就是在资本主义的15世纪,也不存在这样一个市场,那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很脆弱,经济只有借助国家行政权力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的发展,这种要求的体现是经济学上的重商主义以及以此为据的经济管制政策,然而无从谈起合同自由。
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成长壮大,单纯地依靠经济关系上的无声强制,就足以保证榨取剩余价值的实现。
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充分实现自由竞争。
而长期发展而日趋成熟的自由市场已经能较好地适应资本自由发展的要求:1、经济主体的自由性和平等性和自愿性,竞争的双方不受他方控制,意志完全是自由的,由此,合同自由的先决条件已经具备,与此相适应,合同法没有具体琐细的规定,也不借助社会政策来限制个人的自治和市场的自由。
2、大量的缔约当事人可供选择。
资本主义经过长期的发展,自由竟争的结果导致各种经济主体大量涌现,社会分工细话、新的行业不断产生、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人们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空间,人们根据市场规则选择最合适的相对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才得以实现,合同自由才可能实现。
2.2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政治、法律基础合同自由虽然属于司法领域,但它从根本上离不开政治自由和现实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保障。
合同自由无非是政治自由在私法中的体现,是政治自由权的变种。
考察一下“交换自由”的发展史,它和政治的发展是一致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奴隶与奴隶之间、平民之间、奴隶主之间可能存在平等自由的交换关系,但他不具有普遍性,社会两大对立的阵营不可能平等,就连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可能。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当初号召人民起来斗争的“天赋人权”理论溶于《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以及各国宪法之中,融入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切生而平等,人们对财产、自由和自上而下的有着不可否认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正当职责是承认和保护这些权利以及保证人们相互之间的平等。
只有在这种制度下,合同自由才能实现。
同时,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保障自由、公平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交易的公正提供了保障,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提供了合理的预期。
当然,为与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得以实现密不可分,但正是这样一种符合自由竞争时代的法律制度,保障了瓜皮帽,促进了合同自由的形成和发展。
2.3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按照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观念,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1、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
根据理性哲学,人生而平等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这种意志自由是个人行为的基础,个人必须在自己自由的选择下,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
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
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愈少愈好。
正是在这种自由意志的理论基础上,合同乃是自由意志的产物。
因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成为近代合同法的首要原则。
2、社会合同理论。
社会合同理论在合同自由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自然法的社会政治理论发展的黄金时代是17、18世纪,而这也是社会合同论盛行的年代,此时它常常和社会合同理论结合在一起,社会合同理论提供框架和程序解释,自然法实质性的精神。
在社会合同理论和自然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兴衰与共的关系。
如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遵守合同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除了订立合同的方法,人们不可能用其他的方式来通过相互限制而建立一种社会关系。
在18世纪末,当社会合同理论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长期努力下,在欧洲已成为一种时尚的政治学说。
它是与合同自由并列的理论,只不过它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言,而合同自由是针对个人的权利而言,是市民社会中的规则。
进一步看,社会合同理论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论据。
这表现为,如果说人的意志具有足够的力量创造一个社会及法律上的一般义务的话,那么人的意志毫无疑问地能够创设约束当事人特别的权利义务。
3、经济学领域中以亚当斯密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
这一思想是合同自由观念的思想渊源。
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一书中猛烈抨击了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倡彻底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废除限制。
他认为每一个经济主体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风吹雨打促进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
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政府对人类事务的干预具有百害而无一利。
每一个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自由竞争,既可以促进社会的繁荣,也可以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国家的任务主要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非干预自由竟争。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苏明诗所指出的:“各个人不分强弱、贤愚,均得以自己之意思活动,而社会之利益,亦应当与其各个成员之个人利益相一致,故自由竞争,应为社会之最好指导原则。
”因此,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合同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
3.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首先要认识合同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运行状态,无数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只有靠法律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一句话,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同法便是维持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其次,要正确认识合同自由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供求关系,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要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的互动调节。
市场机制的特征主要是市场机制的决策者是各个分散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的推动力量是经济主体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他们之间的竞争。
因此,市场经济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市场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合同法规定了缔结合同的自由,是市场机制能发挥作用的前提要求。
我国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认识是同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紧密相关的,这个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建国后到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之前,这一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强调国家计划,否定合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