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毒品鉴定基本程序
毒品检验鉴定程序的原则

毒品检验鉴定是运用化学、生物和现代仪器
分析 的原 理 和技术 ,对案件 中的毒 品可 疑物 质进 行鉴 别 和判 断并 提供 鉴定 意见 。在惩 治 毒 品犯罪 乃 至整个 禁 毒工作 中 ,毒 品检 验鉴 定都 是一 项重
( 中国刑警学院,辽宁 ・ 沈阳 l00 ) 100
内容摘要 :毒品检验鉴定是我国禁毒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开展毒 品检验鉴定工作 的 目的是 为了在涉毒刑 事案 件中 ,能够及时、准确地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进行定性 、定量分析 ,为毒 品案件 的侦破 和审理提供证 据支持 。程序 的规 范化能够保证毒品检验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为打击毒品犯 罪提供证据支 持的同时 ,维护 了国家 司法的公 正和 权威。毒品检验鉴定程序规范化建设需要遵循合法、独立、参 与、公 开的原则 。
1 提高毒 品案 件 侦办 水 平 。毒 品检 验 鉴 定 .
法官对鉴定结论 的采用性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 可接受性 ,如果没有 了程序作保障 ,便很难防止 鉴定人的权力滥用 ,其结论的正当性也会遭到当
事 人和 社会公 众 的质疑 。
二 、我 国毒 品检验鉴 定 程序 的 现 状与存 在 的 问题
要的工作 。毒品检验鉴定书是每一起涉毒刑事案
件不 可 或缺 的证 据 ,没有该 证 据法 庭就 无法 定罪 量刑 ,而检 验鉴 定程 序 的规范 与否 直接 影 响检验 鉴 定工 作 质 量 和 鉴 定 结 论 ,从 更 深 层 次 意 义 上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与《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戒毒百科】毒品检测一般有哪些程序?

【戒毒百科】毒品检测一般有哪些程序?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吸毒?首先是在行为、精神上进行观察。
如:一些人生活规律突然改变,连续几天不睡觉,兴奋话多;焦虑,性格变得比较暴躁;与情人亲情淡薄,与亲人沟通少;行为冲动;工作主动性下降、懒散,抑郁,经济上有较大的非正常开支等,而在高度怀疑的同时,最终还是需要化验检查进行确定。
家属这时可以到正规专业的戒毒医疗机构购买毒品检测试纸,一周内吸食过毒品都是可以通过尿检化验出来的。
冰毒检测板毒品检测的程序包括取样,制定方案,分析,得出鉴定结果这几个基本步骤。
(一)检材种类1.生物检材:尿样、毛发、血液和呕吐物及人体的一些脏器如肝、脾、胃、胃内物、肾、肌肉等均可作为检材用于毒品成分及定量的检测。
不同的取材部位检测的意义不同,例如,人的毛发检测既可以为是否滥用毒品提供证据,也可以评估毒品社区的时间和范围,还能够确定毒品使用的方式,即:毒品使用的剂量增加程度及持久性等。
近年来在一些国家,如美国毒品毛发检测结果越来越频繁地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尿液检测主要用于识别近期使用的毒品,其检测窗口仅为几天,因取样方便、无创性,是目前临床上最常用的毒品检测生物检材。
毛发毒品检测其检测时间的长短仅受毛发的类型和长度的限制,典型的检测窗口从一星期到几个月,毛发毒品检测时尿样检测的补充。
2.可疑物:不明固体和液体。
固体有块状、粉末状、片剂状、颗粒状、胶囊、大麻、古柯、鸦片等原植物。
3.吸毒工具、制贩毒工具、毒品包装物。
正确取得检测样本是分析成功的前提与保证,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检样及时、全面采取。
检测毒品的大部分定性及定量方法都仅需较少一部分样品,所以要使取得的这一小部分样品完全代表大批样品,应该在成分和含量与原样一样。
分析方案是决定如何对样本进行分析,是系统分析还是部分分析;分析某种还是某类毒品怎样分配使用检样;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等。
如果是司法需要,还要注意流出适量检样供复核使用。
检测的过程根据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检测的是固体物质,可以利用物理法、化学法进行初步的检测,如果检测无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既可以直接使用试剂板进行直接检测,也可能需要对标本进行分离提纯后再使用仪器进行检测。
易制毒试剂的使用流程

易制毒试剂的使用流程1. 试剂介绍易制毒试剂是一种用于检测和鉴定毒品的化学试剂,可用于快速筛查和确认各类毒品。
本文将介绍易制毒试剂的使用流程,旨在帮助用户正确、安全地使用该试剂。
2. 使用前的准备在使用易制毒试剂之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检查试剂包装:确保试剂包装完好且未过期。
•准备工作台:清洁、整理工作台,确保没有与易制毒试剂相互干扰的物质。
•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戴上实验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 使用步骤步骤1:准备样品将待测样品放置在样品瓶或容器中,确保样品不泄露并保持完整。
步骤2:打开试剂瓶小心打开易制毒试剂瓶的盖子,避免试剂溅出或挥发。
步骤3:取样品与试剂混合使用滴管或其他合适的工具,将一小滴样品滴入试剂瓶中。
轻轻晃动试剂瓶,使样品与试剂充分混合。
步骤4:观察变化根据试剂瓶中反应发生的颜色或其他特征的变化,判断样品是否含有毒品成分。
注意观察变化的时间、速度和强度。
步骤5:记录结果根据观察到的变化,记录下样品是否含有毒品成分。
可以使用纸笔或电子设备进行记录。
步骤6:妥善处理样品和试剂根据实验室的规定和标准操作程序,妥善处理样品和试剂。
可能需要进行废弃物处理或回收,以确保安全环保。
4. 注意事项•个人防护:在操作过程中,请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实验手套、护目镜,以避免接触试剂对身体的伤害。
•通风环境:在操作过程中,请确保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进行,避免试剂挥发对健康造成潜在危险。
•正规渠道购买: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易制毒试剂,并确保试剂的包装无损、未过期。
•谨慎操作:在使用易制毒试剂时,务必谨慎操作,避免试剂的误用或泄漏。
•合法用途: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易制毒试剂。
5. 总结通过按照上述步骤正确使用易制毒试剂,可以有效地帮助筛查和确认各类毒品。
使用时务必妥善保管试剂、遵守操作规程,并注意个人防护和环境安全。
任何时候,都应该将合法、安全使用放在首位,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验室毒品鉴定基本程序

一、毒品鉴定的取样一取样的基本要求正确采集毒品检样是鉴定成功的前提与保证,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检样及时、全面采集.由于实验室中检验毒品的多数方法包括定性、定量检验需要的试样较少,完成一个毒品试样的鉴定,一般来说,最多只需要l克样品,而且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缉查的可疑毒品多数为混合物,所含成分复杂.如鸦片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等几十种生物碱;海洛因除含吗啡衍生物外,还含有咖啡因、扑热息痛等掺杂剂;摇头丸的成分更加复杂,包括苯丙胺类毒品及其衍生物,大部分还含有氯胺酮、咖啡因.因此,能否合理取样,使其有较理想的鉴定性,关系到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采集的样品的鉴定结果能否代表缉查缴获的可疑物品的全部,从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法律意义.取样一般由禁毒部门的办案民警完成,特殊情况可邀请技术部门人员进行取样.取样应遵守以下原则:1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分析,所取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和均匀性.2取样应当面进行,由两名以上的民警共同完成,并由在场民警、见证人和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字后当场封存.也可邀请有关群众或协作地公安机关派人在现场监督并签名.二检材的采集数量一般而言,精制型毒品,如海洛因、冰毒、吗啡及可卡因等,需采集0.1~ lg.植物型毒品,如鸦片、大麻及古柯叶等,需采集1—5g.液体型毒品:若为纯品,需采集1—5ml;若为混合品,需采集10~ 50ml盛装液体的瓶子不要装满,要留有1/3~1/4空间.三单包装毒品的采集规则取样时,除去外包装物,将样品转移到干净的塑料袋或器皿中.称重量并记录其净重.1细粉末.混合均匀后,以锥形四分法取样.具体操作为:将样品置于干净的平面器皿、塑料膜或白纸上,样品堆成圆锥形并压平,然后在样品上划“十”字,将样品分为四部分,取任意两个对角部分的样品为采集样,剩余部分放回原包装物.2带颗粒粉末.将颗粒压成粉末,过筛混合均匀,以锥形四分法取样.3均匀颗粒.以锥形四分法取样.4黏稠膏状物.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取样.5块状物.①全重小于500g.各个面取样粉碎混合均匀,以锥形四分法取样.②全重1000~ 2000g.样品呈十字形切开,各个面取样后合并为采集的样品,并以锥形四分法取样.③全重大于2000g.样品呈十字形切开,各个面取样后合并为采集的样品,并以锥形四分法取样.6片剂和胶囊.①1~50片.任意取总数的1/2,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 ②50 N100片.任意20片,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③101~1000片.任意30片,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④大于1000片.总数开平方后取最大整数,碾碎过20目筛并混合均匀.7液体.若为混合品,需混合均匀后取样,若为纯品则直接取样.液体取样数量为5~ 10ml. 8植株.随机取10~ 15株. 四多包装毒品的采集规则先检查各包的外包装、颜色及形态,将其进行分类,按以下原则取样:1小于10包,所有包装取样.然后按单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2 10 N100包,任意10包取样.然后按单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3大于100包,总数开平方后取最大整数取样.然后按单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 生物检材的采样:对毒品依赖者,采取其血液、头发、指甲、24小时内的尿液、呕吐物等.,对口服中毒死亡者,取其全部胃、胃内容、尿及胆汁,肝、脑、肺各100~ 200g,血液50~ 300ml,肾一只.注射中毒致死者,除按口服中毒死亡提取检样外,还要取注射部位肌肉及非注射部位肌肉各20~30g,后者供对照使用.要注意采取空白样品和已知样品对照.五检材的包装1.包装材料器皿包装检材的容器要洁净.固体样品要使用公安机关专门的物证袋进行包装,液体样品选用干净无毒的塑料小瓶包装.无论采用何种包装材料,所用包装材料必须是一次性的,而且密封条件要好,无漏,保证检材的独特性和专一性.2.包装方法对检材的包装要求主要是,要密闭、不漏和适于储藏,且不能改变检材本身的状态.在包装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检材的包装必须严密,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完成.2检材包装材料上必须写清标签,注明检材名称、提取时间、重量、案件号、提取人等.六毒品的管理对于查获的可疑物,办案单位除了及时送检的样品外,剩余的可疑物应称量进行封存并及时交由专库进行保存,由两人以上专人共同保管,保证样品的完好无损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1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人案卷,永久保存.2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有关部门移交和公民个人上交的毒品,要详细询问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对破案缴获和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上交的毒品应当及时、如数上缴入库.3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缴获的毒品一律不随案移交.在结案后,应当将缴获的毒品及时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管理或销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存毒品或擅自处理.4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入库的毒品,除因办案和保留样品等工作需要可以少量留存外,应当适时集中销毁.二、毒品检材的送检一送检要求检材的送检必须严格遵守地区——省市——中央逐级送检的制度,重、特大及疑难案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越级送检. 检材的送检应当由本案两名以上民警共同执行.二送检程序1.填写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包括:1鉴定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2送检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3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情况;4送检检材、物品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等情况; 5明确具体的检验鉴定要求;6鉴定委托单位负责人意见.提出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附带原鉴定书.2.送检送检时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鉴定委托书;2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3委托鉴定的检材;4比对检验的样本;5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三、制定分析方案在毒品分析前,要掌握毒品滥用或致死的真实情况,针对检材的种类和数量,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分析重点,制定分析方案.分析方案包括的内容:是系统分析还是部分分析、分析某种还是某类毒品、怎样分配使用检样、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等.并要留出适量检样供复核使用.四、初检确定鉴定方案后,根据检材和案情,应当对检材进行初步检验,初步检验方法主要有:1.外观检验核对检样的名称、数量等,无异常后,再观察记录其颜色、状态及气味等.2.酸碱性与灼烧试验试验检样的酸碱性.若为较纯的毒品,可用灼烧试验,观察灼烧时产生的颜色或升华物的形态,初步判断为何种毒品.3.简易化学试验利用显色、沉淀、显微结晶等化学反应推断毒品的种类,如阿片类毒品的马改氏反应、大麻的快蓝B试验、古柯类毒品的硫氨酸钴反应等.初检具有排除、筛选和指向作用.五、分离与净化毒品进入体内,经吸收、分布、代谢后排出体外.在体液、脏器和排泄物中,除有原型毒品外,还有代谢物及其结合物,其待测浓度都很低,且有杂质共存,因此血、尿、肝、胃与胃内容等生物检材及一些复杂的毒品可疑物中的毒品一般都要进行分离与净化后,才能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毒品的分离、净化是毒品分析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最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分离,是指检样中的毒品与杂质之间、毒品与代谢物之间或共存毒品之间的分离过程.分离的方法决定于毒品的理化性质,水溶性毒品常用水浸或透析法,挥发性毒品用蒸馏法,非挥发性有机毒品则用有机溶剂萃取或固相萃取法等.分离的常用方法有蒸馏、萃取等.在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除去杂质的过程为净化.通常,经有机溶剂萃取的毒品都含有一定量的脂肪、蛋白质、色素等杂质,当进行定量或仪器分析时会有明显干扰.因此必须进一步净化,常用的净化方法有柱层、薄层等.六、定性、定量分析一定性分析经分离、净化的检液即可进行定性分析,这是确定检材中是否含有毒品、含有何种毒品的鉴定过程.由于从生物检样中分离出的毒品含量较低,因此要用灵敏度较高的方法进行分析.常用的定性方法有颜色反应、沉淀反应、紫外吸收光谱、薄层色谱、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荧光光谱等.前两种分析方法灵敏度低,专属性差,不易检出低含量、化学结构相似的同类毒品,当杂质去除不彻底时分析结果不可靠.后几种仪器分析法灵敏度高,专属性强,不易受杂质的干扰.尤其是气相色谱/质谱 GC/ MS、气相色谱/红外光谱GC/IR、液相色谱/质谱HPLC/ MS等联用分析法,灵敏度更高,专属性更强,是分析毒品及其代谢物的更为理想的方法.其他定性分析方法还有免疫分析法及动物实验.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是确定检样中含有毒品数量多少的分析过程.定量分析常用的方法有比色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全自动药物高效液相色谱法及电化学法等.定量分析结果用每百毫升液体检样或每百克半固体、固体检样中含有多少微克或毫克毒品来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对毒品可疑物进行定量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规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此外,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判断是否为该毒品引起中毒或中毒致死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大多数毒品在医疗中是药物,超量滥用形成依赖性才成为毒品.药物以治病为目的服用后可以非中毒量存在于体内,所以只有经定量分析才能作出准确判断.一般用血、尿液和各脏器胃内容与呕吐物除外等生物检材进行定量分析,因为其中的毒品含量高低与中毒程度之间存在确定的关系.毒品鉴定是项复杂的工作,需用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及动物实验等多种方法相互验证,以保证分析结果准确无误.仪器分析法因具有灵敏、准确及快速等优点,在毒品分析中占有重要地位.七、分析鉴定结论经过分析鉴定后,对分析鉴定的结果要经认真的综合评断,作出分析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书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证据,鉴定人对鉴定书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八、告知鉴定结论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办案部门在收到鉴定意见后3日内,应当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将交被害人联、交犯罪嫌疑人联分别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联附注部分分别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侦查终结后存人诉讼卷.2告知时,可以只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对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可以不予告知.。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
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
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特殊药品(毒、麻、精)取样标准操作规程

特殊药品(毒、麻、精)取样标准操作规程特殊药品(毒、麻、精)取样标准操作规程1. 目的:规范取样程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 范围:适用于我司毒品、麻醉、精神类药品取样标准操作。
3. 职责:QA 、QC 人员对本程序实施负责。
4. 内容:4.1取样前准备工作4.1.1 QA 根据请验单数量,计算取样量:n ≤3时,每样均抽;3<n ≤300时,抽n +1件;n >300时,抽2n +1件;4.1.2 根据物料特性准备好取样工具,采样器和辅助工具(手套、剪刀、口罩、样品盒等)。
取样器:固体——不锈钢探子、不锈钢勺子、不锈钢镊子等。
液体——玻璃采样管,玻璃抽提。
盛装器:固体——具封口装置的无毒塑料袋,具塞玻璃瓶等。
液体——无毒塑料瓶,具塞玻璃瓶等。
4..2 取样量:应为2次全检量,即1份用于检验,1份用于留样。
4.3取样人员:必须由两人同去取样。
4.4取样地点:从外购入的特殊药品在仓库待验区取样;本公司合成的原料药苯巴比妥钠在原料车间包装间取样;生产制剂成品注射用苯巴比妥钠在粉针剂包装间取样。
4.5取样方法4.5.1 取样人员到达待验区后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核对数量,若不符,则应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抽样;4.5.2 无菌特殊药品按《原料辅料取样SOP 》中4.5、4.6项方法取样,但取样量为2次全检量,单位为克,数字精确到0.1克;4.5.3 非无菌特殊药品按《原料辅料取样SOP 》中4.5、4.6项方法取样,但取样量为2次全检量,单位为克,数字精确到0.1克;4.5.4 毒品按《原料辅料取样SOP 》中4.5、4.6项方法取样,取样量为2次全检量,取样工具为专用工具, 单位为克,数字精确到0.01克;4.5.5 人员和物料进出洁净区应执行相关SOP ;4.5.6 取样过程应注意安全,避免中毒;4.5.7 取样过程中两位仓管人员均应在场。
4.6 取样完毕4.6.1 封好已打开的样品包装,人员与物料按进入洁净区相反的程序退出洁净区,并把退出的物料加外包装,贴取样证送回仓库;4.6.2 取好后的样品应贴上标识,注明品名、批号、数量、取样日期等;4.6.3 取样用的器具及区域应根据物料的性质,用适宜的方法处理后,再按一般器具进行洗涤与清洁;4.6.4 取好的样品应由取样人、监督人交于QC部长复核签收,签收的样品由QC部长再交于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对QC部长交检的样品也应复核后才开始检验。
荧光测毒品

荧光测毒品引言荧光测毒品是一种常见的鉴别毒品的方法。
它利用荧光染料与毒品分子间的作用,通过观察荧光现象来判断样本中是否存在毒品成分。
这种方法具有简单、快速、灵敏的特点,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法医、毒品控制和科学研究等领域。
本文将介绍荧光测毒品的原理、操作步骤以及应用领域。
原理荧光测毒品的原理基于毒品分子与荧光染料之间的相互作用。
荧光染料通常是一种具有荧光特性的化学物质,它可以在受到特定波长的激发光照射后,发出较长波长的荧光。
而毒品分子与荧光染料之间存在某种化学反应,使得荧光染料的发光强度发生改变。
根据这种改变,我们可以判断样本中是否存在毒品成分。
操作步骤荧光测毒品的操作步骤如下:1.准备样品:将待测样品加入适当的溶剂中进行溶解,以得到毒品溶液。
注意,溶剂的选择应根据毒品的性质和荧光染料的特点来确定。
2.加入荧光染料:将适量的荧光染料加入毒品溶液中,并充分混合。
荧光染料的浓度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3.激发光照射:将荧光染料与毒品溶液混合后的混合物置于特定波长的激发光下进行照射。
根据荧光染料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激发光波长。
4.观察荧光现象:通过裸眼观察或使用荧光显微镜等设备来观察样品的荧光现象。
如果样品中存在毒品成分,荧光染料的发光强度或发光颜色将发生改变。
5.结果判断:根据观察到的荧光现象,判断样品中是否存在毒品成分。
可以根据荧光强度的变化、荧光颜色的改变等来进行判断。
应用领域荧光测毒品在以下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1.法医学:荧光测毒品可以用于刑侦和法医鉴定,帮助鉴定案件现场或尸体中是否存在毒品。
2.毒品控制:荧光测毒品可以用于毒品违法行为的监测和防控,帮助相关部门追踪和打击毒品犯罪。
3.科学研究:荧光测毒品可以用于科学实验和研究,帮助科学家研究毒品分子的性质和相互作用,为新药研发和治疗毒品成瘾提供参考。
4.化学教学:荧光测毒品可以用于化学教学实验,帮助学生了解化学反应和荧光现象,并培养他们的实验操作能力和科学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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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液体。
若为混合品,需混合均匀后取样,若为纯品则直
接取样。
液体取样数量为5~ 10ml。
(8)植株。
随机取10~ 15株。
(四)多包装毒品的采集规则先检查各包的外包装、颜色及形态,将其进行分类,按以下原则取样:
(1)小于10包,所有包装取样。
然后按单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
(2) 10 N100包,任意10包取样。
然后按单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
(3)大于100包,总数开平方后取最大整数取样。
然后按单
包装取样规则和方法取样。
生物检材的采样:
对毒品依赖者,采取其血液、头发、指甲、24小时内的尿液、呕吐物等。
,
对口服中毒死亡者,取其全部胃、胃内容、尿及胆汁,肝、脑、肺各100~ 200g,血液50~ 300ml,肾一只。
注射中毒致死者,除按口服中毒死亡提取检样外,还要取注射部位肌肉及非注射部位肌肉各20~30g,后者供对照使用。
要注意采取空白样品和已知样品对照。
(五)检材的包装
1.包装材料(器皿)
包装检材的容器要洁净。
固体样品要使用公安机关专门的物
证袋进行包装,液体样品选用干净无毒的塑料小瓶包装。
无论采用何种包装材料,所用包装材料必须是一次性的,而且密封条件要好,无漏,保证检材的独特性和专一性。
2.包装方法
对检材的包装要求主要是,要密闭、不漏和适于储藏,且不能改变检材本身的状态。
在包装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检材的包装必须严密,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完成。
(2)检材包装材料上必须写清标签,注明检材名称、提取时间、重量、案件号、提取人等。
(六)毒品的管理
对于查获的可疑物,办案单位除了及时送检的样品外,剩余的可疑物应称量进行封存并及时交由专库进行保存,由两人以上专人共同保管,保证样品的完好无损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1)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
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
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人案卷,永久保存。
(2)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有关部门移交和公民个人上交的毒品,要详细询问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对破案缴获和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上交的毒品应当及时、如数上缴入库。
(3)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缴获的毒品一律不随案移交。
在结案后,应当将缴获的毒品及时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管理或销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存毒品或擅自处理。
(4)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入库的毒品,除因办案和保留样品等工作需要可以少量留存外,应当适时集中销毁。
二、毒品检材的送检
(一)送检要求
检材的送检必须严格遵守地区——省市——中央逐级送检的制度,重、特大及疑难案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越级送检。
检材的送检应当由本案两名以上民警共同执行。
(二)送检程序
1.填写《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鉴定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送检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3)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情况;
(4)送检检材、物品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等情况; (5)明确具体的检验鉴定要求;
(6)鉴定委托单位负责人意见。
提出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附带原鉴定书。
2.送检
送检时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委托书》;
(2)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3)委托鉴定的检材;
(4)比对检验的样本;
(5)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制定分析方案
在毒品分析前,要掌握毒品滥用或致死的真实情况,针对检材的种类和数量,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分析重点,制定分析方案。
分析方案包括的内容:是系统分析还是部分分析、分析某种还是某类毒品、怎样分配使用检样、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等。
并要留出适量检样供复核使用。
四、初检
确定鉴定方案后,根据检材和案情,应当对检材进行初步检验,初步检验方法主要有:
1.外观检验
核对检样的名称、数量等,无异常后,再观察记录其颜色、状态及气味等。
2.酸碱性与灼烧试验
试验检样的酸碱性。
若为较纯的毒品,可用灼烧试验,观察灼烧时产生的颜色或升华物的形态,初步判断为何种毒品。
3.简易化学试验
利用显色、沉淀、显微结晶等化学反应推断毒品的种类,如阿片类毒品的马改氏反应、大麻的快蓝B试验、古柯类毒品的硫氨酸钴反应等。
初检具有排除、筛选和指向作用。
五、分离与净化
毒品进入体内,经吸收、分布、代谢后排出体外。
在体液、脏器和排泄物中,除有原型毒品外,还有代谢物及其结合物,其待测浓度都很低,且有杂质共存,因此血、尿、肝、胃与胃内容等生物检材及一些复杂的毒品可疑物中的毒品一般都要进行分离与净化后,才能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毒品的分离、净化是毒品分析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最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分离,是指检样中的毒品与杂质之间、毒品与代谢物之间或共存毒品之间的分离过程。
分离的方法决定于毒品的理化性质,水溶性毒品常用水浸或透析法,挥发性毒品用蒸馏法,非挥发性有机毒品则用有机溶剂萃取或固相萃取法等。
分离的常用方法有蒸馏、萃取等。
在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除去杂质的过程为净化。
通常,经有机溶剂萃取的毒品都含有一定量的脂肪、蛋白质、色素等杂质,当进行定量或仪器分析时会有明显干扰。
因此必须进一步净化,常用的净化方法有柱层、薄层等。
六、定性、定量分析
(一)定性分析
经分离、净化的检液即可进行定性分析,这是确定检材中是否含有毒品、含有何种毒品的鉴定过程。
由于从生物检样中分离出的毒品含量较低,因此要用灵敏度较高的方法进行分析。
常用的定性方法有颜色反应、沉淀反应、紫外吸收光谱、薄层色谱、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荧光光谱等。
前两种分析方法灵敏度低,专属性差,不易检出低含量、化学结构相似的同类毒品,当杂质去除不彻底时分析结果不可靠。
后几种仪器分析法灵敏度高,专属性强,不易受杂质的干扰。
尤其是气相色谱/质谱( GC/ MS)、气相色谱/红外光谱(GC/IR)、液相色谱/质谱(HPLC/ MS)等联用分析法,灵敏度更高,专属性更强,是分析毒品及其代谢物的更为理想的方法。
其他定性分析方法还有免疫分析法及动物实验。
(二)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是确定检样中含有毒品数量多少的分析过程。
定量分析常用的方法有比色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全自动药物高效液相色谱法及电化学法等。
定量分析结果用每百毫升(液体检样)或每百克(半固体、固体检样)中含有多少微克或毫克毒品来表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对毒品可疑物进行定量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规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
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
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
此外,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判断是否为该毒品引起中毒或中毒致死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大多数毒品在医疗中是药物,超量滥用形成依赖性才成为毒品。
药物以治病为目的服用后可以非中毒量存在于体内,所以只有经定量分析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一般用血、尿液和各脏器(胃内容与呕吐物除外)等生物检材进行定量分析,因为其中的毒品含量高低与中毒程度之间存在确定的关系。
毒品鉴定是项复杂的工作,需用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及动物实验等多种方法相互验证,以保证分析结果准确无误。
仪器分析法因具有灵敏、准确及快速等优点,在毒品分析中占有重要地位。
七、分析鉴定结论
经过分析鉴定后,对分析鉴定的结果要经认真的综合评断,作出分析检验报告或鉴定书。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书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证据,鉴定人对鉴定书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八、告知鉴定结论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办案部门在收到鉴定意见后3日内,应当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将交被害人联、交犯罪嫌疑人联分别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联附注部分分别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侦查终结后存人诉讼卷。
(2)告知时,可以只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对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可以不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