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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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00四年七月六日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用户分配系统应与城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含办公、商业用房,下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出资配套。

第五条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架线、挂线、敷缆、钻孔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六条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管线施工应符合国家有线电视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并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器材。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应通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管道、管井及网络和用户分配系统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八条乡镇、企业、学校等单位经批准建设的非区域性有线电视系统,应逐步并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系统,纳入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要求规范运行,不得超出覆盖范围扩网和发展用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9【实施日期】1992.12.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有线电视质量,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或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总称。

第四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

行署、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物价、税务、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六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现有无线广播电视节目。

具备条件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

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按无线电视台标准配备的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专职采访、编缉、摄像、录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专业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录像、编辑、播放设备;(五)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和必要的仪器;(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23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有线电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有线电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有线电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1.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各用户收视效果良好。

2.配合有线电视部门进行线路调整和维修。

3.及时处理、修复各用户的收视故障。

4.禁止私自拉有线电视线。

5.每年定期对有线电视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

有线电视管理制度一、概述有线电视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有线电视行业的运营和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制度。

二、目的有线电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有线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有线电视服务,保护用户的利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营。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有线电视行业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有线电视运营商、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维护单位、有线电视内容提供商等。

四、有线电视资源管理4.1 有线电视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2 有线电视资源的分配应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各个区域和用户都能够享受良好的有线电视服务。

4.3 有线电视资源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存在偏向、垄断等情况。

五、有线电视服务管理5.1 有线电视服务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节目内容,包括新闻、娱乐、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

5.2 有线电视服务应保证节目质量和信号稳定,确保用户能够得到高质量的观看体验。

5.3 有线电视服务商应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故障报修,并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

六、有线电视收费管理6.1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合理合法,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6.2 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应向用户公示,用户应充分知晓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6.3 有线电视收费应按时进行,不得存在滞纳金、乱收费等行为。

七、有线电视安全管理7.1 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应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障网络的安全可靠。

7.2 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加强用户信息的保护,妥善管理用户数据,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7.3 有线电视服务商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八、有线电视监管与处罚8.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有线电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8.2 对于违反有线电视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九、附则9.1 有线电视运营商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3篇)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3篇)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有线电视的管理。

传达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确保有线电视节目的平安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维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境内所有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有线电视分配网。

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市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负责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网络整合、网络开发。

第四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传输节目。

不得擅自变卦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技术参数和终止广播节目。

确需变卦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___日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有线电视节目应当依照节目预告播放。

第六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比例应当符合《___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逾越其每天播出时间的___%。

18点至22点之间,不得逾越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___%。

第七条凡是市内施工并装置有线电视网络的施工单位。

必需持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装置)许可证》并到市网络公司备案。

由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___验收,工程竣工后。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装置、应当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境内收看市有线电视信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网络公司料理收视手续。

第九条敷设有线电视线路进行线路维修时。

第十条在城镇建设中。

应当向市网络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市网络公司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__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接到答复的可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投诉。

所需要费用由申请者承当。

移动、撤除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市网络公司___进行。

经有关部门批准迁建的迁建人应当及时通知网络公司___移动或撤除有线电视线路。

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___路。

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细则

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细则

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细则
一、爱护有线电视各类设施,违者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处罚。

有意破坏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保证有线电视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搬迁、搭挂有线电视设施、更换有线电视器材,严禁采用任何手段窃取有线电视信号,违者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应缴费用按当年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视维护费应在费用到期月份的20号以前按规定主动缴费,对借故缓交或不交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的用户,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用户自动放弃收看处理。

若重新收看,需办理开通业务。

四、每只终端盒只允许接一台电视机,若用户自行改动,造成收看的电视信号效果不好,本公司不予负责。

五、有线电视缴费后,只能在有线电视用户证上登记的地址收视,若有变动,需办理移机手续。

六、当收视信号不正常时,请拨打客服热线:
七、本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以“客户为中心”宗旨,热忱为广大用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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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第六条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

工程建设应按规划进行。

筹建完成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

第七条有线电视台按其设立单位和覆盖范围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系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是指由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不得超出其覆盖范围向社会联网。

第八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只能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第九条位置在远离市镇中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部队、团体、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

在条件许可时,应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建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位置在市镇中心及附近的,在本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台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但可保留呼号和前端。

第十条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

任何单位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

有线电视台不得向任何单位和境外机构及个人出租频道或播出时段。

第十一条设立和建设共用天线系统,应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和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
(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第十二条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批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有线电视台可向有线电视终端户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视维护费。

第三章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从事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从事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并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十七条凡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均可在全国通用,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承接业务时,应当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凡持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具有建筑工程综合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建筑工程红线范围以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另行申请。

第十九条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可按规定收取设计费、安装费。

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可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适当的测试验收费。

第四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严禁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电视节目或者录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有线电视台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台播放的自办电视节目包括:
(一)自制电视节目;
(二)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三)购买或交换的其它专题、文艺节目。

第二十三条有线电视台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方可播放。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制品,实行统一供片。

向有线电视台提供录像制品的单位,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同意播放的影视剧目,并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播放或转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出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出的节目单,经设立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共用天线系统只能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其它电视、录像节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线电视设施是国家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对任何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规定收取的设计费、安装费、验收测试费、建设费和收视维护费,其标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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