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

程序,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单位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即不符合辅助性岗位的要求,单位将面临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当然,鉴于实践中相当多数的工会或职代会并未产生实际作用,单位单方的意见仍占据主流。对于经过合理判断为非辅助性岗位或明显应界定为主营性岗位的情况下,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了以上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有待法律的进一步解释,这也给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是本规定中最为社会关注、最受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期待、也是劳务派遣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条款。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解读: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该条款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

当然,从法条表述上看,统计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对于传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排除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公司、新设立公司、集团公司在多个子公司之间统一分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主体,在保证使用劳务派遣工总量不变的情形下,从而达到控制比例的目的。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该条款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原条款的简单重复,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写与不写一个样。本条款依然回避了实践中很多HR、劳务派遣工关心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争议话题。劳务派遣工在派遣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或2008年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否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然是个谜。本律师观点,劳务派遣公

司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本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如果是第二个或第三个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要小心了,是不能与派遣工再约定试用期的,否则即为违法,且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就要用工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特别注意喽,并不是你们公司第一次使用的这个人,就一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解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必备的条款内容,注意该规定表述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的意思哦!根据规定调整、完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也是重要工作之一哦。之前见过或修订过很多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并无“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条款,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范本合同更要认真审核哦!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也无太多新意,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义务,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在给用工单位提供服务以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利时,应当做到的事项,可不是只收取个“人头费”、用自己的“公章”签个合同就万事大吉这么简单啦!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工资的支付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即便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支付工资,也应该完善手续,明确系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向派遣工支付工资,同时在与派遣工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增加的一个表述是“不得歧视劳务派遣员工”,说明实践中劳务派遣工“被歧视”的现象确实很多。该条款再次强调了尽管劳务派遣工并非用工单位的员工,但用工单位依然对派遣工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只当甩手掌柜。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解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特点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即给用工单位干活还不是用工单位的人。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经常会发生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踢皮球的现象。本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其实该条款即使不写,实践中也是这么执行的。简单说,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做事,用工单位出钱。几乎没有劳务派遣公司大包大揽承担所有费用的,均规定手续劳务派遣公司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之外的部分,依法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因存在违法等情形致使派遣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原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即允许派遣公司在该种特殊情形下的无资质运营,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工单位持续用工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解读:用工单位能否随意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违法退回的概念,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本律师2013年度代理的二中院一派遣员工被退回的案件,与法官庭上庭下交流很久,但法官依然得出了“法律中没有违法退回规定”的判决结论。于是一个月薪10000元的外企劳务派遣员工随意就退回合法变成了月薪1260元/月。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哪些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从而劳务派遣工不能再被随意以退回为由变相降低工资待遇,本律师认为这是《劳务派遣规定》最核心、最亮点、最具实质意义的条款,同时也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即使劳务派遣派遣工也不是想不用就不用的。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解读:本条款明确规定了遇法定情形劳务派遣员工不能被退回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一)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强调三期内女的女劳务派遣工不能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情形而被退回,依然可以享受正常女职工的三期待遇。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解读:劳务派遣工的辞职信应该写给谁?本条规定应该写给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哦!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解读: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公司主体不存在,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当然会依法终止。此处提出了用工单位的一个法定义务,要与派遣公司协商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但协商不成如何处理,法律就没再规定了。通常情况下,采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或者转为用工单位的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本条请注意,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吊销注销与营业执照的吊销注销,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哦!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与直接用工方式员工一样,享受法律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情形。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但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往往通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来减少社会保险费用以降低用工成本,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参保主体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款也是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险权利的重要条款之一,对某些单位采取的异地缴纳社保、想办法降低社保基数导致派遣工社保权利被侵犯的做法行为说“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都要受到罚款等处罚,而非仅仅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这又是用工单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成本之一哦!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违反劳务派遣“三性”原则的法律责任。可惜遗憾的是,依然没大胆的规定违反三性原则使用劳务派遣,视为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规定了责令改正,但用工单位就是不改该怎么办?比原草案的规定弱化了很多,强制力大打折扣。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明确了劳务派遣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与一般员工完全相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解读: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这种必须使用劳务派遣、不能直接用工的特殊主体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原则及用工比例的限制,但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障方面依然受约束。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劳务派遣的界定情形,尤其是派员工到境外工作,仅仅是工作地点的变化,老百姓俗称的“外派”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解读: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在酝酿如何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形式以规避,相当多的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方式。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当然,真正的外包法律是不禁止的,研究真外包与假外包的区别将是一段期间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总用工数的10%,但是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颁布时,肯定会存在一些用工单位实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了10%,对于此情况,为

了保障用工关系的稳定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考虑到劳务派遣用工一般以2年为一合同期的特点,确定了超出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需要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2年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到10%以下。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此例外情形在实践中可能会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利用,通过倒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以及延长派遣期间的方式,来规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和逐条解读.doc

201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及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 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劳务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 甲方(劳务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 开户行:帐号: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 开户行:帐号: 【鉴于】 1.乙方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并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2.甲方希望乙方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最后一名员工被退回为止。本协议终止,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条派遣条件 (一)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应当符合甲方用工简章相应基本条件。 (二)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乙方发出《劳务人员需求单》时,可以同时提出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的特别要求。

(三)乙方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甲方在《劳务人员需求单》中提出的派遣人员的特别要求共同构成乙方派遣人员的派遣条件。 第三条派遣人数及岗位 甲方初期确定乙方向甲方派遣人数为人,实际派遣人数、派遣人员的岗位以及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双方确认的《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为准。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录用程序 (一)甲方需要派遣人员时,应提前向乙方提交《劳务人员需求单》,明确使用派遣员工的具体人数、职务、岗位、工资、使用期及相关事宜并加盖公章。 (二)乙方按照派遣条件和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需求单》的岗位要求,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候选人员。 (三)乙方根据甲方确定录用人员名单,与甲方确定的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同时组织甲方确定录用人员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至甲方报到。 (四)在甲方确定录用人员报到手续完成时,甲方和乙方确认并签署《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 第五条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派遣员工曾经与甲方发生的劳动关系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按规定办理,乙方只承担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确定派遣人员人选;决定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其派遣期限;依法确定试用期,确定和调整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 甲方有权确定和调整派遣人员的派遣条件; 有权在被派遣人员发生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下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有权在法定情形下将其退回乙方,同时应提前35天书面通知乙方,且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有权在本协议到期时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同时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有权与派遣人员协商解除劳务用工关系,但需提前35日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甲方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2017劳务派遣劳动合同(4篇)

2017劳务派遣劳动合同(4篇) 本文目录2017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范文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个人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止。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五)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__________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用工单位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____天,每周休息____天。 b、用工单位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班_____ 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____________小时。 (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______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____________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类别:□农业□非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具体单位将根据《派遣协议书》确定。 1.2乙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乙方与用工单位自行约定。 1.3乙方应履行用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1.4乙方理解并承诺:愿服从用工单位根据其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安排或者调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定额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2.2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期满时,甲、乙双方和用工单位均无异议的,本合同的终止可自动续延[ ]年,并依此类推。

劳动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手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手机: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派遣与费用 第一条派遣系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下称派遣人员)派往甲方从事劳务的行为。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派遣_____人到甲方从事____工作。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包括: (一)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二)派遣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保险。(自派遣之日起由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劳务管理费。 第五条根据派遣人员的数量,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劳务费___元。(其中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费每人___元/月标准支付) 第二章甲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甲方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尊重派遣人员的民族习惯,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二)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甲方制订(执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考核办法等管理规章制度应向派遣人员公开,并送乙方备案,以便共同监督执行。 (四)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亡等,甲方应 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对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以外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于乙方派遣人员试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派遣人员试工情况通知乙方(逾期视为合格),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范本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 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 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 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2014-01-26 19:3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6人参与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协议签署地: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地址: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华建大厦 乙方: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3.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四、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

劳务派遣协议最新版(2017)

劳务派遣协议最新版(2017)

编号: 派遣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 协议 内容 1. 应甲方的 要求,乙方将建立了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甲方依法承担用工单 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派遣费用。 2. 甲方派遣 岗位名称: ,工作地点: ; 派遣人数及期限:根据双方实际用工需求确认 ;派遣员工性质: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 二、 协议 期限 3. 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5 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解除当月甲方应付服务费总额的2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三、 甲方 的权利与义务 4. 甲方应当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上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不符上述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5. 甲方应当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甲方同类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甲方无同类岗位员工的,参照甲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6. 甲方对最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用人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终确定使用的派遣员工应按照本协议所附的《员工入职明细表》填写并盖章确认。 7.甲方可根 据派遣员工的专业技能及工作表现依法合理的调整其工作岗位。甲方应在变更前填写本合同所附的《劳动合同变更、续签通知表》并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变更表的内容和派遣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8.对严重违 反中国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派遣员工公示并在乙方备案)的,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标准,应在甲方规章制度中明示)的派遣员工,甲方可在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予以解聘并退还给乙方。 9.派遣员工 在甲方期间的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事务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甲方的劳动纪律、操作规程、考核办法、规章制度等应依法制定并事前向派遣员工及乙方明示。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或者直接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协议”等,该类协议应在签订后15日内交乙方备案留存一份。 10.甲方应遵 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之规定,履行用工单位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乙方应根 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 12.乙方根据 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结算派遣费用。 13.乙方应与 派遣员工依法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法定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除外。 14.乙方对甲 方存在的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予以整改。 15.派遣员工 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工伤、死亡等情况的,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或法定继承人。 16.派遣员工 在工作期期间如遇女员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付的费用。 17.与派遣员 工相关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含奖励),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

(完整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试题附答案

(完整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试题附答案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一、单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个月的岗位。 A:3 B:6 C:12 答:B 2、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答:B 3、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A:10% B:20% C:30% 答:A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A:1 B:2 C:3 答:B 5、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C 6、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A:用工单位 B:劳务派遣单位 C:保险公司 答:B 7、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A 8、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C 9、被派遣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15 B:30 C:45 答:B

10、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3 B:5 C:7 答:A 1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A: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 B:用工单位所在地 C:保险公司 答:B 二、多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答:ABC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A:脱产学习 B:休假 C:辞退 答:AB 3、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A: 吊销营业执照 B: 责令关闭 C: 撤销 答:ABC 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A: 吊销营业执照 B: 责令关闭 C: 撤销 答:ABC 5、下列()是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写明的内容。 A:派遣人员姓名 B: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C: 工作地点 D: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答:BCD 三、判断题 1、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答:是 2、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答:否 3、劳务派遣单位不必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答:否

劳务派遣合作合同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工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派遣单位)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派遣劳务工至甲方工作事宜,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合作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按甲方用工要求, 为甲方组织输送符合甲方条件的劳务工, 并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 方。甲方按协议规定标准支付乙方劳务费等相关事宜。 一、协议期限及劳务费用: 1 ?甲方需要乙方派遣员工的岗位和人数如下: 岗位人数为 人, 工作内容 为: ,工作地点为: ,派遣期限为: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协议期满,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约, 反之则本协议终止。 3?如一方中途要解除合约或续约须提前 30日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议定,违反法律或本协议 规定事项除外。 4、当下列情况岀现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被派遣人多次达不到甲方要求; (2) 严重造成甲方损失,影响甲方生产; (3) 乙方未能履行其义务; (4) 乙方必须确保派遣到甲方的员工是“自愿受雇”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派遣的员工有如下情形时,甲方可以提岀退回或更换,乙方须及时根据甲方的要 求退回或更换: A 、 发现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者。 B 、 严重违反甲方所提供的厂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C 不能胜任甲方的工作岗位的。 D 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影响甲方的原因。 2、 甲方给乙方派遣员工作合理岗位培训。 3、 甲方应为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安全条件,必须将派遣工派到无毒、无害、无高 危险的岗位,须保证派遣工在厂区的生产安全并负责工厂内工伤事故的处理, 如员工在上班时间 内确实是因非主观个人原因造成工伤时的医疗费及相关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派遣员工在公司场 地以外的一切活动或任何严重事故 ,与甲方无关,一切责任由派遣员工或乙方承担。 4、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以下统称为派遣费) :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1) 为了便于甲方管理,甲方 岗位按每人每小时 元上班岀勤计算费用; 岗位 按每人每小时 元上班岀勤 计算费用, 正班之外加班按照平日 1.5倍、公休日2倍、法定假 日3倍的标准支付。甲方自行与被派遣人员结算工资。乙方有权监督和确认甲方结算工资的情 (2) 派遣工工时要求:甲方必须每月最低保障乙方所派遣人员上班 班8?11时(含加班时间),遇到特殊情况每天上班不得超过 12小时。 若因甲方货源不足或者 停电等情况,甲方应该保障每月补足 260小时(注:若因派遣工自己请假、旷工等自身原因造成 ,不存在强迫性质。 260小时,每天正常上

劳务派遣协议2017

编号: 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签订协议须知 一、签订本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签订本协议同应当用黑色钢笔清晰填写或打印,协议内容涂改无效,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协议签订后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本协议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订的,甲乙双方再行协商。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因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双方无书面异议则协议同期顺延有效。 第二条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岗位,人数人;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派遣期限到期双方无书面异议则期限同期顺延有效。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承担员工的用工单位义务。 3.岗位人员增减变动:人员变动以双方确认盖章的人员名单为准。 乙方承诺,以上岗位工种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并保证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员工在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小时,每周休息天。 2.休息、休假:按国家和乙方的规定执行。

3.乙方负责保障员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劳动报酬 1.员工享有与乙方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为,工资由甲方发放。员工当月收入超过国家个税起征点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员工实行月薪制,代扣除个人承担保险后每月为元,具体办法按照乙方规定执行。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现行最低工资。 (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根据乙方规定执行。 (3)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乙的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乙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员工与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 1.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按时支付给甲方,其标准按照甲方所属地统筹区最新规定执行。 2.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按时足额缴纳,其中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3.每年因社保基数调整所产生的上调差额部分费用需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代为缴纳。实际产生上调金额由甲方根据统筹区实际标准核算。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3篇(完整版)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3篇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3篇 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租赁或通过人力资源公司选聘所需人才,并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为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管理、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保管档案、员工沟通,以及劳务纠纷处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201X年3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201X劳务派遣合同模板3篇,欢迎参考阅读! 201X劳务派遣合同模板一 劳务输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派遣单位: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 一、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派遣期、试用期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派遣 _______名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派遣期_______年,试用期_______个月。 劳务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劳务的方式: 按照用工单位的生产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进行,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范本 最新版

编号:_____________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伐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性别:户籍类型: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 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3、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2、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3、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 4、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2、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3、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4、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 有:。 五、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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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乙方: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XX 邮编:邮编:XX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账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乙方派遣符合甲方要求的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协议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期限内,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接受和提供劳务派遣服务。1、甲方向乙方发出《用工需求通知书》包括:岗位描述、人数、用工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报酬待遇等内容。 2、甲方所需劳动者,由甲方招聘或委托乙方招聘,或双方联合招聘。 3、根据甲方确认接受的劳动者名单,由甲方向乙方开出《用工通知单》。 4、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通知单》上确认的劳动者名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甲方开具《劳务派遣介绍信》。 5、劳动者持乙方《劳务派遣介绍信》到甲方报到,甲方根据乙方《劳务派遣介绍信》接收劳动者并安排用工。

6、对符合退工条件的劳动者由甲方向乙方开具《退工通知单》退回乙方,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由甲方安排,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及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等情况,在乙方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具体岗位。如需调整到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岗位,甲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调整,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等制度。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薪酬考核办法等,并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如工作要求、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告知劳动者。 4、甲方可就有关事项直接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协议(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专项协议需及时送交乙方备案。 5、如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退回乙方,并以《退工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服务,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或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或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7)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务派遣用工安全协议

安全协议 用工单位:(以下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称乙方)为确保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避免各种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被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 动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条件下工作。 2.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所承担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 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作业规范等。 3.甲方应认真识别工作场所的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履行 告知义务。 4.甲方负责对乙方被派遣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考核;同时经常性地开 展被派遣人员在岗培训,包括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岗位操作必须技能等的教育和考核。 5.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被派遣人员冒险作业,负责承担因违章指挥发生事 故的全部责任。 6.甲方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完毕,同时按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 7.在劳务用工期间,劳务人员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概不承担任 何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组织架构,责任到人。 2.负责向甲方提供年龄在*********的健康劳动者,根据甲方岗位要求办理 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并负责被派遣人员入厂前的安全培训。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并向甲方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 4.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法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被 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在岗、转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给甲方,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监管。 5.乙方负责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与乙方用工单位保持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核心提示】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实际上就是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利于用工单位的长治久安。 劳务派遣工无限扩大不利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缩小贫富差距应先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到位,最终实现同工同酬。拒绝区别对待,规范劳务派遣,抵制劳务外包,外委。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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