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范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规定国库经收业务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做好国库经收业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国库经收处是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我行各营业网点均为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业务指国库经收处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征收机关指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国家预算收入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机关。
预算收入的收缴方式有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
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国库经收处收纳各项预算收入时,要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章管理职责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国库经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操作流程,建设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组织维护机构联网系统入网手续,检查和督导国库经收业务合规操作。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监控和维护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国库和相关部室。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组织创新国库经收业务在非柜台渠道的缴款功能,拓宽国库经收业务受理渠道,减轻柜台压力。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牵头和指导分支机构拓展预算收入代征收业务,负责签订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7.04•【文号】银发[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7月4日银发[2012]172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印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定其是否有参加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业务种类,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分为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和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等三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形式发出资格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并在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上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6.01.31•【文号】•【施行日期】1986.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0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1986年1月31日)第一条经理国库业务是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
由于银行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库的经收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
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业务不论是由人民银行办理,还是专业银行办理,都按国库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国库总库设在人民银行总行,分库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库设在人民银行的地(市)分行,支库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
根据(85)银发字第433号通知,关于保留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尚未分设或暂未建立前,支库业务暂由专业银行办理,经收库款业务,都由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三条国家预算收入是国家统一支配的资金,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工作,对于国家集中财力加快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都应尽量采取加快措施及时处理。
各经收处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均应及时上划管辖支行集中,然后转划支库;支库应将各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及时办理库款的划分、留解,属于同级财政的收入,列入地方财政库款有关帐户;属于地区级的预算收入及分成上解收入,应上划中心支库;属于中央级、省级预算收入,应直接上划分库。
中心支库及分库除将同级财政收入列入地方财政库款有关帐户外,应将属于上级财政收入的库款上划上级国库。
支库、中心支库、分库以及总库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时,凡收款单位在专业银行开户的,人民银行应通过同级的专业银行划拨,在有关的往来科目帐户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
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第二章国库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
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第七条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第八条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第九条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
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
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5757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50.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的市市级及县(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办理的财政资金收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全行系统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各代理支行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并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
第四条代理支行所在地的最高级别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XX年度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收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代理支行受市、县(区)财政部门的委托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指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汇缴资金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和各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七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4e0d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67.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库经收工作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经收业务行为,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监督管理,促进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安全入库,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国库经收职责经收预算收入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所收款项划转到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上级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但受金融环境变化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个别银行和信用社对国库经收业务重视不够,自觉学习制度和规范办理业务的意识淡化,屡屡发生延压国库资金、违规设立过渡账户、拒收现金税款及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损害了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为此,就国库经收业务的基本要求,人民银行强调:一是国库经收处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应对缴款书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二是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应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三是国库经收处应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不得转入其他科目或账户;四是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五是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在上划预算收入之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后,重新办理缴纳手续;六是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户;七是国库经收处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特别是小额现金税款,也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八是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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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库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0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6.01.31
【实施日期】1986.01.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
(1986年1月31日)
第一条经理国库业务是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
由于银行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库的经收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
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业务不论是由人民银行办理,还是专业银行办理,都按国库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国库总库设在人民银行总行,分库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库设在人民银行的地(市)分行,支库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
根据(85)银发
字第433号通知,关于保留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尚未分设或暂未建立前,支库业务暂由专业银行办理,经收库款业务,都由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三条国家预算收入是国家统一支配的资金,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工作,对于国家集中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