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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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17•【文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

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

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9.29•【文号】国发[1994]54号•【施行日期】1994.09.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1994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清理整顿金融机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以促进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切实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

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要依法自查、自纠。

确需设立的,要重新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报批。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银传[1994]27号)规定,认真做好违规和越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清理工作。

凡是银传[1994]27号文件明确要求撤销或合并的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要坚决撤销或合并,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全面梳理和深入剖析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历程。

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深化,金融监管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粗放到精细的变迁过程。

本文将通过回顾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监管制度的变革动因,探讨监管制度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展望未来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以期为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采用历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结合相关数据和文献资料,对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还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先进经验,对比分析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优劣之处,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旨在揭示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和外部动因,分析监管制度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探讨监管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理解,也为政策制定者和金融从业者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起源与早期发展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滞后,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行政命令和计划手段,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也相对有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开始逐步建立。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能,负责金融市场的监管。

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监管。

这些机构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在早期发展阶段,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主要面临两方面的挑战。

一方面是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需要政府加强监管以维护金融稳定。

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带来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不断更新监管理念和手段,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作者:————————————————————————————————日期: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内容简介: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

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

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

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八章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本章主要讲解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的基本情况和目前体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基本分工,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掌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法定权力,掌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一、1992年以前的金融监管体制1.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全面行使金融监管职责。

2.198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我国的货币当局和全面承担对金融各业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当局。

一直到1992年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属于集中单一型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格局的逐步形成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

1.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

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归口管理。

2.1993年我国正式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并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明确规定。

3.1997年11月,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

4.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了新的证监会,全面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5.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

至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得以确立。

6.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与构建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与构建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进与构建1.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这一阶段,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政策,以控制货币供应和维护金融稳定。

这一时期的监管模式主要表现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

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监管逐渐从单一的人民银行监管向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管模式转变。

在这一阶段,国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政策,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保障金融安全。

世纪初至今:在这一阶段,中国金融监管模式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推动银监会、证监会等专门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能明确;另一方面,国家积极推动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进程,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还加大了对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和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实现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1.1 早期金融监管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和监管经验的不足,金融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对国家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政府逐步建立了一套适应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早期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表现为“双轨制”,即银行业和证券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进行监管。

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监管重叠、监管力度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开始探索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法》,将原有的银行业和证券业监管职责整合到一个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现在为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数理学院1019131125刘修远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数理学院1019131125 刘修远摘要: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是分散的,中央银行仅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导致了一些弊端。

随着国际化深入我国金融体系,相关法律也逐渐出落后性。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和央行目前存在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述了我国中央银行如何去面对我国当前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和日益明显的金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职能、措施、金融监管、监管改革、监管目标、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1.监督稽核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

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2.支付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

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

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

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

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

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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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本章主要讲解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的基本情况和目前体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基本分工,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掌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法定权力,掌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一、1992年以前的金融监管体制1.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全面行使金融监管职责。

2.198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我国的货币当局和全面承担对金融各业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当局。

一直到1992年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属于集中单一型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格局的逐步形成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

1.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

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归口管理。

2.1993年我国正式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并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明确规定。

3.1997年11月,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

4.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了新的证监会,全面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5.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

至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得以确立。

6.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现行体制下各监管主体的基本分工1.证监会负责全面监管证券、期货市场。

2.保监会负责全面监管商业保险市场。

3.银监会负责全面监管银行业、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

4.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其他与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履行反洗钱职责等直接相关的行为。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一、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必要性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有效履行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责,必须保留一部分监管权利。

这种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特定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名称或基本分类)进行的监管,即为功能性监管。

具体而言,人民银行继续履行部分金融监管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

为了有效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必须制定金融统计制度和掌握相关的金融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必须制定准备金管理和利率管理等规则,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相关规定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货币政策手段;必须制定银行间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市场组织形式及业务活动规则,在此基础上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和货币政策效应。

2.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必须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及导致风险的原因,因而需要金融机构报送相关的资料,必要时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必须制定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实施救助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必须对本币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本币市场之间及本外币市场之间协调发展;必须对外汇市场实施管理和宏观调控,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3.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

为了管理人民币,人民银行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并检查监督执行规定的行为;为了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顺利运行,人民银行必须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并监督执行;为了经理国库,人民银行必须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为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人民银行需要制定有关信用资料采集、汇总和查询等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检查监督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

4.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

为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进行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人民银行需要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办法及相关的交易报告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1.监督管理银行间市场和黄金市场。

包括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监管;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2.监督管理作为货币政策操作基础性制度的执行情况。

包括:对准备金管理规定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管;根据需要,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检查监督。

3.监督管理为履行金融服务职能而建立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包括对人民币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关于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管理规定、关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的管理规定、信贷征信管理规定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4.监督管理系统性金融风险。

包括对可能危害金融稳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和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

5.监督管理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和黄金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6.监督管理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执行情况。

7.对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权力1.规章制度制定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制定其履行各项职责所必需的规定、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

2.监管信息索取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3.现场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对出现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进行检查监督。

4.检查监督建议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有权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监管信息共享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有权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共享监管信息。

6.违规行为处罚权。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对金融违规行为施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监管主体的监管协调一、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各监管主体在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时必然会出现对统一监管对象多头监管的现象。

根据金融监管必须遵循的“不干涉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和“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必须建立监管主体之间有效协调的机制。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容1.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必须确定牵头协调的主体,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力。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明确指出:“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而且担负着维护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的重大职责,其他三家监管机构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或者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牵头协调机构比较合适。

2.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包括监管规则的协调机制。

各监管主体都拥有一定的监管规则制定权,不同监管主体制定的监管规则之间有可能出现因政出多门而相互制肘,这一方面会导致监管效率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接受双重或多重监管的监管对象无所适从。

因此,一方面,牵头协调单位应该要求各监管主体在制定规章时要充分考虑其他监管主体的意见,避免规则冲突;另一方面,某些监管规章应该由相关监管主体共同制定。

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3.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包括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

在避免重复监管的原则下,要确保监管主体能够及时获取所需监管信息,必须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必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尽可能实现不同监管主体所需同类信息口径一致、详略程度相同;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一个监管主体都负有及时将自己所掌握的监管信息让其他相关监管主体共享的义务。

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包括现场检查的行动协调机制。

一是要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出于履行职责之必要进行功能性现场监管的权力。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赋予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九个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监督”;二是要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检查制定规章,加以约束。

比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即使出于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一般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也不能亲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而只能“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确实需要亲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方可行动;三是要建立各机构监管主体对人民银行实施功能性监管的行动支持机制。

比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人民银行提出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建议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谢平:我国应分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等人日前撰文指出,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相对完善、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的存款保险体系,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建设的长远目标。

目前我国不同类别银行间风险差别较大、内控机制良莠不齐,决定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当分步进行。

当前的首要目标是形成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规范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通过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

文章指出,现阶段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应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文章认为,为应对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如果财政出资有困难的话,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先行用再贷款垫付(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入偿还。

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制定并实施存款保险计划,以中央银行垫付再贷款的方式设立并运转存款保险基金。

二是明确存款保险范围。

从维护系统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应当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都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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