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诉讼证据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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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质证1.质证的含义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以确认其是否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

质证的含义 主体 质证的构成 客体 内容 出示证据 质证的程序 辨认证据 质证 质问和辩驳 举证期限的含义及作用 举证期限 我国对举证期限制度的具体规定 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证据交换的含义及功能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时间及交换对象 证据交换的实际操作 法官确信的概念和意义 法官确信 法官确信的特点 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 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 法官确信的原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1)广义上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活动;(2)狭义上的质证,仅指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质证。

2.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质证的主体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审判人员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客体质证的客体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又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前者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后者则由审判人员出示后,让当事人质证。

①当质证的客体是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时,又可称为质询。

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或者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只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

③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的,在庭审中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不需要再进行质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 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 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 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

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P137、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圣才出品】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概述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特别授权 转委托 离婚规定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根据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①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

②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c.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的⾏为准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基础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直接体现民事诉讼法⽴法⽬的。

(2)概括性在语⾔表述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直接操作性。

(3)⾄上性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最⾼法律效⼒。

(4)法域性以法律渊源的特征以及法律适⽤的⽅式作为界定标准,世界上的不同国家是分属不同法域的。

不同法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与确认是⼤相径庭的。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是由两部分基本原则构成的,⼀部分是各诉讼法共通原则,⼀部分是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1)共通原则共通原则有审判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民族语⾔⽂字原则。

(2)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包括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民法院指导、监督⼈民调解原则。

⼆、各诉讼法共通原则1.审判独⽴原则(1)审判独⽴原则的内涵①审判独⽴的内涵审判独⽴,包含三个层次的内涵,这三个层次的内涵具有递进性。

第⼀个层次是审判权在权⼒形态上的独⽴。

第⼆个层次是审判组织独⽴。

第三个层次是法官独⽴。

②审判独⽴的要素审判权独⽴原则包含两个要素,排他性和⾃主性。

排他性即民事审判权由⼈民法院⾏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都不能⾏使审判权;⾃主性即⼈民法院⾏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以及舆论的不当⼲预。

(2)我国审判独⽴原则的特征①我国的审判独⽴原则不包含违宪审查权。

审判独⽴具有两个层⾯的标准:a.第⼀个层⾯是共同标准,指普通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主体能够不受法外⼲涉进⾏⾃主审判;b.第⼆个层⾯是个别标准,指⼈民法院的权⼒制约功能的强弱,这也是衡量⼈民法院的违宪审查的能动性的尺度。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公益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民事公益诉讼【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公益诉讼,是指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机关、组织提起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对于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1)公益诉讼除了民事公益诉讼之外,还有行政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所提起的诉讼,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

(3)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实体法是民事实体法,是通过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实现对社会公益的维护。

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上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将个人排除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1.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1)必要性一方面政府管控欠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完全依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提起诉讼,很难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受到司法政策的限制,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可能性通过机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助司法手段遏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行途径。

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强有力的司法,为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期望提供了可能性。

2.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侵害公共利益往往是行政管理失灵甚至放纵的结果,通过司法手段遏制侵害行为就必然遭遇行政权力的阻碍,而我国司法独立性不足,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执行力不够,难以与行政权对抗。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圣才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圣才

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根本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抽象性 概述 强制性 立法准则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为准则功能 赋予法官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完善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不间断审理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沿革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对当事人的适用 对法院的适用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各主体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调整,并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它是制定民事诉讼法具体原则、具体制度的基础和根据,它集中体现和反映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抽象性、强制性的属性。

(1)根本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就是立法者指导思想、理念的基本载体,其效力贯彻始终。

(2)抽象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但深邃而且外延非常广泛,而非通过具体、明确的规范来加以实现。

(3)强制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本性的行为准则,并且其所负载内容具有根本性。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立法准则功能基本原则是立法者立法时基本的参考依据,其具有立法的基准功能,它规制民事诉讼的具体原则、制度、规范,使其符合基本原则所体现的立法目的、立法价值的要求,使整个民事诉讼法规范协调一致。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面关系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仅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 法律状态说 多面系列关系说 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民事诉讼行为 事件 主体 人民法院、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检察院 内容:诉讼权利、权利义务 客体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中国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与法院产生一定关系,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应诉。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三面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状态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判决,是依据判决的既判力把当事人的权利确定作为目的的程序。

这种目的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面系列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有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多面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存在一种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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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诉讼证据概述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

(2)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①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客观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关联性 合法性 本证与反证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 诉讼证据概述
②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

③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

2.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

不同时具备这“三性”的事实材料对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不具有参考价值。

(1)客观性
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强调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有两方面的要求:
①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②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保持客观,不得先人为主,甚至只收集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的立场。

(2)关联性
民事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民事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事实材料所表现出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①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
②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强调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有两方面的要求:
①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应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

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应将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

(3)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取、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证据的存在形式合法,即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

②证据的取得合法,即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所使用的手段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时也同样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③证据的提交和认定的程序合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诉讼证据有如下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1)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用来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

(2)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叫做反证。

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

(3)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在于:
①本证与反证对证明的要求不一样。

本证必须达到使审判人员确信本证的事实极有可能存在的程度,而反证只要能够达到动摇审判人员对本证的事实的确信,使其真伪不明即可。

②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

在本证与反证都已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如果本证的证明力很弱,明显达不到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再对反证进行调查。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同。

直接证据由于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其证明力要强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由于必须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其证明力要弱于直接证据。

(4)间接证据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①它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的证明作用;
②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

但该证据链条必须符合以下证明规则: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尽量收集和提供直接证据,而运用间接证据时注意形成证据链条;促使人民法院谨慎对待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证据。

(2)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

(3)原始证据由于未经过任何中问环节,因而其证明力要强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由于间接得来、容易失真,因而其证明力较弱。

(4)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①它可以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

②在获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用传来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5)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尽可能地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促使人民法院谨慎对待传来证据,不轻易加以认定。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所依附的载体及表现的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是指以人为载体,以其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故又称人证。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都属于言词证据。

(2)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或者物体上的特征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故又称物证。

(2)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理解各自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

言词证据信息量大,但容易失真,所以对于言词证据审判人员要创造条件,让陈述者能够客观、全面地提供。

另外,要严格审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实物证据容易灭失,要注意及时固定和保全。

三、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主要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有形物也是书证的形式之一。

(2)特征
书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①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②书证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所认识和了解。

③书证的载体可以多种,但这些载体必须能够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

④书证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书证的分类
①公文书与私文书
按照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

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私文书,是指公文书以外的文书。

区分公文书与私文书的意义在于:
a.两者的证明力不同。

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

b.审查判断其是否真实的侧重点也不同。

对公文书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侧重于看该文书是否为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对私文书则侧重于看文书是否有制作者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按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指以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记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书证。

报道性书证,是指不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是制作者记录或者报道已发生的或者了解的某种事实的书证。

区分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处分性书证能够直接证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报道性书证虽然对于案件事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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