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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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管理方式,旨在通过给予员工股权
的形式来激励其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绩效。

为了规范和管理股权激
励的实施过程,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实施股权激励的所有相关方,包括
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
股权激励计划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并
报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计划中应明确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
激励期限等。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股权激励对象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员工的贡献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董事会批准。

激励对象可能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等。

五、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
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是股票期权、股票分红、股票奖励等形式。

具体的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六、股权激励期限的确定
股权激励期限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不应超过5年。

在激励期限内,股权激励对象应按照计划要求完成相应目标。

七、股权激励的管理和监督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激励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纠正和追责。

八、股权激励的风险管理
股权激励涉及一定的风险,公司应通过设定合理的激励比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来管理和控制风险。

九、制度的完善和修订
公司应定期评估和修订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

十、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公司原有的任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

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咱们得明确股权激励的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让员工和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让大家更有干劲、更有归属感。

那么,具体怎么操作呢?一、激励对象1.核心员工:包括公司高层、技术骨干、业务精英等。

2.关键岗位:如销售、研发、生产等关键岗位的员工。

3.优秀员工:工作表现突出,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二、激励方式1.股票期权: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公司直接赠与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但设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3.股票增值权:公司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将股票增值部分奖励给员工。

三、激励规模1.总体规模:根据公司业绩、市值等因素确定,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10%。

2.个人规模:根据员工职级、岗位、贡献等因素确定,每人激励规模不超过总规模的1%。

四、激励价格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限制性股票:赠与价格一般等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3.股票增值权:根据公司业绩、市值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五、激励周期1.股票期权:一般为3-5年,分批行权。

2.限制性股票:一般设有1-3年的锁定期。

3.股票增值权:一般设定为3-5年。

六、激励条件1.股票期权: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2.限制性股票: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3.股票增值权: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七、激励考核1.公司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考核小组,负责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考核指标包括:业绩指标、工作能力、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八、激励管理1.公司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激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确保激励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利益输送。

3.定期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主旨1.1 本管理办法旨在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实现员工共享公司发展红利,提高员工的士气,促进公司发展。

二、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股东及其员工,及根据本办法授予股权激励的其他拥有认购权的人士。

三、股权激励原则3.1本办法及其具体实施规定遵循“合法、公平、规范、有效”的原则。

3.2本公司会依据参与股权激励制度者的能力、表现、以及绩效,分配合理的股权激励,以实施股权激励系统,激励参与者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实现优质的绩效。

四、安排和执行4.1本公司将根据股权激励政策中对应疆域的具体实施措施,采取多种措施安排和执行股权激励,具体措施包括:1.股权激励计划实施2.参与股权激励培训3.设置股权激励实施委员会4.签署股权激励合同5.锻炼与审核6.限制期限控制7.发行股份要求8.股权转让措施9.对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进行支持4.2本办法将根据公司发展及监管要求,不定期审查与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并及时发布内部通知,以保证公司股权激励执行的稳定和流畅。

五、终止5.1参与本股权激励的各方如出现以下情况一经确认视为其自动放弃股权激励资格及权利:(1)被法定代表人或其直接管理人撤职;(2)每年在绩效考评中被评为不及格;(3)经有关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全额退还已授予股权激励股份;(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不适用股权激励者。

5.2本公司可以撤销本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撤销前须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各方。

六、有争议的解决6.1本办法及其具体实施规定中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引言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作为激励手段,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提高公司业绩和价值。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股权激励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股权激励可采取以下形式之一:1. 股票期权:即向员工授予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允许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指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2. 股票奖励:即向员工直接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拥有所获股票的所有权。

3. 股票限制性激励:即向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员工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或处置所获股票。

三、激励对象及比例1. 董事:董事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2.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3. 员工: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与审核1. 公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组织进行审核和批准。

2. 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激励对象、激励形式、激励比例、激励条件、激励期限等内容。

3.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应符合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五、激励条件与限制1.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应确定一定的激励条件,例如业绩指标、服务年限等。

2. 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期限内,应履行相关约束和限制,例如离职期间无权行使股权、不可转让等。

六、股权激励的实施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和管理。

2. 公司应及时向员工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解答员工关于股权激励的疑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有效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公司的绩效和竞争力。

本管理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第三条定义1. 公司: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分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指公司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方式,向员工提供股权作为激励方式的行为。

3. 员工: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激励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股权激励设计与实施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设计1. 公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期限、激励方式、激励比例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股权激励计划设计应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阶段、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激励目标和激励方式。

3. 公司应通过与员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员工的权责、激励条件、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股权激励实施1. 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股权激励。

2.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登记、激励条件的达成、行权方式等内容。

3. 员工应按照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权责和义务。

第三章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第六条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条件1. 股权激励权益回购应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应依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确定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条件和方式。

3. 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情况,并公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程序1. 公司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制定股权激励权益回购的程序,明确回购的对象、回购的数量、回购的时间等。

2. 公司应与回购对象签订回购协议,并办理股权登记及相关手续。

3. 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回购情况,并将回购信息公告于公司官方网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 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擅自设立股权激励计划的,由证监会赋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加之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向员工提供股权或者股权选择权等激励机制,以期达到激发员工积极性、稳定核心员工队伍、提升公司绩效等目的的一种激励方式。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既要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第二节合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以股票方式进行股票发行并上市交易流通的公司或者具有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与上市公司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单位:(一)控股公司;(二)合并公司;(三)所派代表占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四)与上市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与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关联性交易的公司;(五)与上市公司具有其他被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关联关系的公司。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制定股权激励实施计划,该计划为雇员提供股权激励项目赋予雇员股票或者股权购买权,如认购权信息、可行性报告、制定和执行的其他详细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司潜在发展、业绩考核、风险控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确保股权激励可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一节设立股权激励计划第八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股权激励的对象、数量、期限、激励方式等具体事项,并为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

第九条上市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节股权激励对象第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应是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具有重要贡献的员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第三条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二)激励方式;(三)激励数量;(四)激励条件;(五)激励期限;(六)激励价格的确定;(七)解锁条件;(八)行权安排;(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激励对象第六条激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二)在公司任职满一定年限;(三)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激励方式第七条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第八条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激励对象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但股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

第九条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五章激励数量第十条激励数量应根据公司规模、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公司股价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激励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章激励条件第十二条激励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指标;(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合格;(三)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激励期限第十三条激励期限应根据激励对象职位、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章激励价格的确定第十四条激励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21〕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21〕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21〕151号)篇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7.1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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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公司高管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
强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努力,根据《公司法》和武汉运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股权激励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激励股权的行权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权的10%。

第二章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是公司股权激励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
职责:
(一) 审批、修改“管理办法”;
(二)审批、修改和终止董事会提交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三)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四)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
职责:
(一) 审议、修改“管理办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审议由薪酬与激励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审批由薪酬与激励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相关配套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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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激励委员会,负责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及考核,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免,履行以下职责:
(一) 拟订公司“管理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及相关配套的规章,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按一定激励周期拟定
的股权激励实施计划,分为三年期、五年期、十年期。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包含以下内容:
(一) 股权激励模式;
(二) 股权激励计划周期;
(三) 股权激励对象;
(四) 股权激励条件;
(五) 激励股权的来源;
(六) 股权激励比例;
(七)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八)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说明;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章第四章股权激励对象及模式
第九条股权激励对象
与公司、控股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
(一)公司董事长、高管人员;
(二)公司外派控股企业专职董事长、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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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或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激励对象为兼职的,对其年薪考核责任职务进行激励。


上高管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第十条股权激励模式
(一)“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
拟股份”,激励对象享受“虚拟股份”的分红权,但没有所有权
和表决权,不能转让或出售;
(二)“认股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岗位分红”:是指在完成公司设定业绩目标的情况
下,每年按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按照岗位责任大小和绩效考核结果,以中长期激励形式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激励股权来源
(一)董事长代持的特别奖励股份;
(二)公司股东转让的股权;
(三)公司增资扩股。

章第五章激励股权的实施
第十二条激励股权本着激励对象经营责任与业绩相结合的
原则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三条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须与公司签定“股权激励
协议”。

第十四条“虚拟股权”的确定。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集团公
司及各控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决算报告”后,如达到“虚拟股权”激励条件,由集团公司薪酬与激励委员会审核,拟定“虚第 4 页共 4 页
拟股权”奖励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岗位分红”的确定。

由总经理根据“岗位分红”
实施计划,提出“岗位分红”方案,提交薪酬与激励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认股期权”:计划期满,如激励对象完成每年
经营目标或完成总体计划经营目标,由集团公司薪酬与激励委员会审核,拟定“认股期权”奖励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已进行“虚拟股权”激励的对象,在激励计划结
束前离职的(不含退休),自离职之日起,“虚拟股权”终止;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继承人只享有计划期内的“虚拟股权”分红
权;激励对象所对应考核的企业出现亏损,当年不享有“虚拟股
权”分红权。

第六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第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如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提出终止计划,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集团有限公司
二O 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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