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股权激励法律规定汇总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股权激励方案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权激励的目的:(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
(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股权激励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存量不动,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奖励股份的来源问题。
第二章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第五条股权激励对象:(1)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的董事会成员(2)高层管理人员(3)中层管理人员(4)公司专业技术骨干人员(5)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0%,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
第七条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
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值率为:净资产增值率=280需万0万€100%=180%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八条奖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1)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5%,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5%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

股权激励法律规定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员工或管理层股权奖励,以激励其为公司的长期利益而努力工作。
股权激励旨在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使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帮助公司实现长期发展目标。
在我国,股权激励已经逐渐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并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我国的股权激励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公司股权激励的合法性和具体规定,并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在员工契约或章程中设立股权激励条款的方式,将部分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股权的形式给予。
《证券法》则规定了股权激励涉及到的证券交易行为和股票发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了股权激励的交易安全和公平性。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股权证明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见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并规定了行使期权的时间和价格。
限制性股票则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员工无权转让或出售所获得的股票。
股票奖励又可以分为股票分红、增发股票等形式。
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市场环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三、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通常分为设计、授予、行权和退出四个阶段。
首先是设计阶段,企业需要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和政策,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则和奖励机制。
然后是授予阶段,企业按照设计好的激励方案,将股权奖励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在授予阶段,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接下来是行权阶段,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此时,员工可以选择行权或继续等待。
最后是退出阶段,员工可以根据激励方案的约定,将所获得的股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现。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全体员工,但需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和考核要求。
3、股权激励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相统一等。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1、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1、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员工。
2、激励对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员工的职位、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发展潜力、忠诚度等因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权激励的数量与分配1、公司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2、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数量应根据其职位、工作业绩、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
3、股权激励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以及激励对象的岗位重要性和贡献度,确保激励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五、股权激励的价格与条件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根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公司财务状况、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改制、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1、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总(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002年9月17日发布)A(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 ]508号,2002年11月18日发布)B(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C(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 ]78号),2005年4月11日发布)D(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19日发布)E(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 ]1号,2006年1月5日发布)F(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发布)G(8)《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2010年2月1日)H(9)《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2010年10月11日)I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就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第三条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二)激励方式;(三)激励数量;(四)激励条件;(五)激励期限;(六)激励价格的确定;(七)解锁条件;(八)行权安排;(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激励对象第六条激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二)在公司任职满一定年限;(三)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激励方式第七条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第八条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激励对象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但股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
第九条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五章激励数量第十条激励数量应根据公司规模、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公司股价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激励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章激励条件第十二条激励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指标;(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合格;(三)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激励期限第十三条激励期限应根据激励对象职位、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章激励价格的确定第十四条激励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股权激励流程管理制度(汇总)

股权激励流程管理制度(汇总)一、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已被广泛应用于我国企业,以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股权激励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股权激励流程管理制度。
二、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股权激励,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享,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分层分类实施。
三、股权激励的对象和条件1.对象:企业全体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
2.条件:员工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在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
四、股权激励的种类和方式1.种类: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
2.方式:一次性授予、分批授予、按业绩考核结果授予等。
五、股权激励的审批流程1.股权激励方案制定: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数量、激励条件等内容。
2.股权激励方案审批:股权激励方案需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3.股权激励方案公告:企业应在获得批准后,及时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确保员工充分了解激励政策。
4.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企业应根据审批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权激励的考核与管理1.考核指标:企业应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职责和业绩目标,设定合理的考核指标,确保股权激励与业绩挂钩。
2.考核周期:股权激励的考核周期一般为年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股权激励的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激励的日常管理、考核和调整等工作。
4.股权激励的变更与终止:企业可根据激励对象的业绩表现、离职等情况,调整或终止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第一章总则1、股权激励目的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水平,鼓励经营管理者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激励方案。
2、股权激励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3、存量配送,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只有在净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激励股份才可提取奖励基金。
第二章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3、执行与管理机构设立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全会汇报工作。
4、激励对象由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董事会批准。
一、确定标准: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二、激励对象:1、董事;2、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1、同时为控股股东或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上市以后,持有激励股权或期权的员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2、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形式四、股票期权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公司股权分红激励方案制度【超级完整版】

公司股权分红激励方案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 - 5 - 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 - 6 - 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 - 7 -第五章分红权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 ........................................................................... - 9 -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 - 12 - 第七章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 - 13 - 第八章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办法 ......................................................................... - 16 - 第九章附则..................................................................................................................................... - 18 -附件一:绩效考核表 ....................................................................................................................... - 19 -附件二:面谈考核总结表............................................................................................................... - 24 - 附件三:自我评价表....................................................................................................................... - 25 - 附件四:公司入股员工花名册....................................................................................................... - 26 - 附件五:核心员工股权方案........................................................................................................... - 29 -附件六:公司内部股权认购协议书 ............................................................................................... - 33 -附件七:公司股权定价方法........................................................................................................... - 37 -第一章总则公司总部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内,是专业从事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和位置服务,计算机软件研发及系统集成,物联网RFID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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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
2、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及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8月23日发布,证监发[2005]80号文《指导意见》第10条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发布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重新修订,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行,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正逐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证监会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这是第一部专门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定。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五十三条,对激励对象、股票来源、业绩要求、事实程序、防止市场操纵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处不再一一详列。
三、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通知》规定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股权激励的方式,股权奖励的总额限制,以及实施程序等等。
《通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报主管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5、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508]号2002年11月18日) 该规定是在国办发[2002]48号文的基础上,对部分问题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
6、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
该通知明确高新技术央企开展股权激励也应当符合《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负责高新技术央企股权激励的审批部门不是财政部和科技部,而是国资委和科技部。
7、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
国资委颁布的境外上市国企股权激励制度先于境内上市国企施行。
此《办法》主要内容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具备的条件;股权激励的幅度(高管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股权激励的数量(激励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行权数量限制(高管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在任职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行权,股权增值权行权所获现金收益应提留不低于20%的部分至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提取。
)
8、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对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更高。
具体表现在:股权激励试点公司的条件更严格;规定了股权激励的上限,高管的预期收益水平不得超过薪酬水平的30%,低于境外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40%的上限;锁定行权限制期为2年,在限制期内不能行权,高于证监会规定的“行权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9、国资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第171号文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进一步严格了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该文要求,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股权激励收入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高管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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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5]3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
13、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40号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法律规定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
15、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
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