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合同法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澳大利亚是一个以判例法为基础的国家,其合同法体系也受到了判例法的影响。
在澳大利亚,合同法主要依赖于法院对于案例的解释和判决,而非立法或法典的规定。
本文将对澳大利亚判例法系下的合同法进行浅析,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澳大利亚合同法的特点之一是其灵活性和适应性。
由于判例法的特点是通过前例来解释法律规定,澳大利亚的合同法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更具有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和社会环境做出更为合理和公平的判决。
这种灵活性使得澳大利亚的合同法更具有适应性,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判例经常受到英国和其他国家的影响。
由于澳大利亚历史上是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体系受到了英国法律的深刻影响。
澳大利亚的法院在判决合同法案件时,通常会参考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案例,这也使得澳大利亚合同法更为与国际接轨,更具有通用性。
澳大利亚合同法在案例法系下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由于判例法的特点是通过前例来解释法律规定,因此澳大利亚的合同法在具体案例的处理上更注重先例的积累和适用。
过去的判决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优先考虑先前的类似案例,这也是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澳大利亚合同法在实践中更注重当事人意图的体现。
在合同成立和履行过程中,法院更加侧重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行为,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这也表明在澳大利亚合同法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判例法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方面,过于依赖案例可能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
由于案例法的局限性,可能会出现不同法官对于同一类案件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这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纠纷。
判例法的局限也会使得澳大利亚合同法相对固化和不具有灵活性,不能够及时、准确地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
判例法系下的澳大利亚合同法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在实践中,澳大利亚的法院会根据先例积累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判断和解决合同案件,使得合同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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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alia contract law -回复题目: 澳大利亚合同法:一步一步解析引言:澳大利亚合同法是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指对认定、建立、履行和终止合同的规范和原则的法律制度。
它涉及到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交易,因此对于商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一步一步解析澳大利亚合同法的主要原则和要素。
第一部分: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在澳大利亚法律框架下,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为了使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素:1. 合法的目的:合同目的必须合法,既不违法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共道德。
2. 双方的同意:合同成立需要双方或多方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3. 对价:双方应该确定并交换具体的对价,如货币、服务或其他财务利益。
4. 完全是自愿的:合同必须是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欺诈、误导或威迫行为。
第二部分:合同的适用范围和发生时机合同法适用于商业、个人之间以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交易。
合同的发生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 口头合同:当双方通过口头协议达成一致时,口头合同即刻生效。
2. 书面合同:在澳大利亚法律中,书面合同通常比口头合同更受到法律保护。
书面合同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表述,并提供有争议时的证据。
第三部分: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一旦合同成立,各方必须尽力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履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商品和服务的合格性: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预期标准。
2. 交付:商品和服务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付。
3. 付款: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属于违约行为。
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因为违约而被解除,也可能给予受违约方索赔的权利。
第四部分:合同终止和修改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或修改:1. 双方一致解除: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必须按照合同中的解除条款执行。
2. 诉讼解除: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会解除合同,例如出现重大违约、欺诈或不合法的合同。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澳大利亚合同法是建立在判例法系下的法律体系。
判例法系是一种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法律的原则和规则主要是从历史上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发展起来的。
在判例法系下,法官的判决指导着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因此判例法系注重判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在澳大利亚合同法中,判例的作用非常重要。
澳大利亚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参考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来指导判断和决策。
这些判决形成了一个判例库,被认为是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权威性的依据。
由于澳大利亚合同法没有明确的法典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要查找判例库中是否有类似的案件判决。
澳大利亚合同法具有一些特点。
它强调契约自由原则。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订立和约定合同。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倾向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
澳大利亚合同法强调合同的公正和合理性。
如果一个合同的内容被认为不公平或者违反公共利益,则法院有权作出相应的调整或者宣告合同无效。
在澳大利亚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图是合同形成和成立的重要因素。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彼此的约束效力。
如果当事人有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或者合同的内容存在错误、不完整等问题,法院有权将合同视为无效或者作出相应的调整。
澳大利亚合同法还注重合同的解释和内容的确定。
当合同的条款存在歧义或者争议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习惯和合理性等综合考虑的因素来进行解释。
法院一般倾向于采取一种合理和公正的解释方式,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澳大利亚合同法是建立在判例法系下的法律体系,具有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公正原则等特点。
判例在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会参考判例库中的相关判决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澳大利亚合同法还注重当事人的意图和行为、合同的解释和内容的确定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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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合同法1. 概述澳大利亚合同法源自英国普通法系统,主要由普通法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构成。
澳大利亚合同法覆盖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各个方面,对个人和商业实体的合同交易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 合同的成立在澳大利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件:合法的意愿、合法的对象、必要的法定程序和合法的对价。
签订合同的各方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合同涉及的对象和内容必须合法,而且合同双方必须明确约定相应的对价。
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文件,只要满足法律要求即可成立。
3. 合同的履行在澳大利亚,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就有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赔偿。
4. 合同的变更在澳大利亚,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的变更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必须重新确定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签署修改后的合同协议。
5.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在澳大利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但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行动。
6. 合同的违约合同一旦发生违约,对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在澳大利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违约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典型案例澳大利亚合同法在诸多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应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期延误、商品销售合同中的质量问题、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等,都是合同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例。
8. 总结与展望澳大利亚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实践的日益丰富,将进一步推动合同法的发展和进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合同纠纷的解决在澳大利亚,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澳大利亚合同法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澳大利亚国内的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
澳大利亚合同法主要以判例法为基础,通过对之前法院判决的总结和归纳,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基本特点和一些典型判例进行浅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约束各方当事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在澳大利亚合同法系下,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达成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遵循严格的形式规定,只要满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真实意思一致并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要素,就可以构成合同。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澳大利亚合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在澳大利亚合同法中,《合同法》和《消费者法》是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们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澳大利亚的合同法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会根据之前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来裁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典型判例,对于我们理解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原则和运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990年的《Hillas和ARC》案是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澳大利亚合同法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法院审理了一宗关于合同违约的纠纷案件。
根据该案例的判决,合同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履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构成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院依法判决违约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维护合同的效力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
澳大利亚合同法属于判例法系,其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英国法系的引入与
适应,独立的澳大利亚司法体系的建立以及外国法的引入与影响。
英国法系的引入与适应是澳大利亚合同法发展的起点。
澳大利亚在殖民地时期采用了
英国法律体系作为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源自于英国普
通法,尤其是英国的判例法。
澳大利亚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和适应,使其适应
当地的法律环境和社会需求。
在澳大利亚,合同法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还适用于公司之间的合同。
随着澳大利亚的独立,其司法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进一步发展了澳大利亚合同法。
澳大利亚的合同法主要以判例为依据,即遵循先例的原则进行司法判断和解释。
通过对案
例的分析和解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成为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基础。
判
例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得澳大利亚的合同法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演变和完善。
外国法的引入与影响是澳大利亚合同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澳大利亚的合同法并
不仅仅依赖于英国法律,还吸收了其他国家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特别是欧洲和美国的合同
法理论和实践经验。
澳大利亚的合同法在一些方面受到了美国的合理预期原则和不公平合
同条款法的影响。
澳大利亚还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要,吸收了国际商事合同的相
关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惯例。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澳大利亚合同法是澳大利亚判例法系下的一部分,以澳大利亚普通法为基础。
澳大利亚合同法主要涉及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澳大利亚合同法进行浅析。
澳大利亚合同法主要基于普通法的原则和判例,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成和效力、违约责任等。
根据普通法原则,为了成立有效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双方必须是具有法律能力的主体、合同内容必须是明确和具体的、合同的履行必须是合法的。
根据澳大利亚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能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除非另有规定,合同的形成只需要合法的意思表示。
澳大利亚合同法强调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的重要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效的合同对合同的各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对方可以寻求违约方的赔偿,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澳大利亚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澳大利亚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协商和调解是常用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可以帮助各方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合同法在一些方面与其他国家的合同法有所不同。
澳大利亚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释和解约的标准比较宽松,重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和合同背景来解释合同条款。
澳大利亚合同法也强调了合同的公平性原则,要求合同条款不得过于不公平或剥夺对方的权益。
澳大利亚合同法在判例法系下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合同法律体系,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提供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澳大利亚合同法注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同时重视合同的公平性和当事人的实际意图。
了解澳大利亚合同法对于在澳大利亚从事商务活动或与澳大利亚企业签订合同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

浅析判例法系下澳大利亚合同法
澳大利亚合同法属于判例法系,即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的法律体系,而非立法法系。
下面将对澳大利亚合同法进行浅析。
澳大利亚合同法源于英国普通法体系,因此在法律理论和概念上与英国合同法较为相似。
合同法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订立、执行和解除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澳大利亚合同法
的实践主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形成判例法,这些判例成为澳大利亚合同法系的核心。
在澳大利亚,合同法并没有集中的合同法典,而是通过判例法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系
列的澳大利亚合同法判例。
这些判例包括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所作出的判决,根据这
些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构成了合同法的基本框架。
澳大利亚合同法的演变是一个渐
进的过程,法官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法进行解释和裁决,从而不断完善和发
展现有的判例法。
澳大利亚合同法的主要特点是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自
主权。
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明确的同意和真实的意愿。
澳大利亚合同法并不强调形式要素,通常情况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或者默
示合同等形式。
澳大利亚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条款,但对于某些不公平的合同条
款会进行制约和保护。
合同法确保了当事人的公平交易和合理利益,并在合同违约或者争
议时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如索赔、合同解除等。
澳大利亚合同法作为判例法的一种具体应用,注重合同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和意思表示
的真实性。
它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通过法院的判决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澳大利亚的商事
和合同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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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合同法篇一: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澳大利亚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规则澳大利亚合同法是秉承英国合同法而建立的,因此它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
正统的澳大利亚法并不赋予诚实信用一般性的作用,而是就其所发展的具体规则进行适用,所以,在澳大利亚诚实信用应该称为规则而不是原则。
就合同法而言,澳大利亚法并不从一般性条款来着手解决因合同而带来的不公平结果,而是针对不同的问题求助于更具体的方法。
首先,很多具体的合同法早已开始运用诚信的观念。
在具体的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中,即明确根据诚信设定了合同义务,另一些合同则引用默示条款设定了诚信义务,如劳动合同。
其次,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体现了诚信的要求,影响到了澳大利亚传统的合同法。
最后,澳大利亚法院发展了各种法律原则来对缔结合同的行为进行控制并对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的绝对性加以限制。
尽管在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实践中,明示或默示地使用“诚实信用规则”已经超过10年了,但是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具体内涵仍然有着不小的争议。
在澳大利亚,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关于诚实信用规则的统一定义。
很多人认为它的具体含义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的解释。
广义的诚实信用的概念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双方协作(合作)、公平、公正。
这种定义被认为是不清楚、不准确的。
因此有人认为定义什么是不诚实信用会显得更实际些。
这就是经典的Summers的关于诚实信用的“排除定义”(Excluder),即通过例举出什么行为是不诚实守信的,进而确定何种行为属于诚实信用。
这种理念实际上也被澳大利亚司法实践所接受,比如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BurgerKingCorpVHungryJack'sPtyLtd2001)一案(在本案中,汉堡王与饿杰克签订了澳大利亚特许经营权的合同,饿杰克被要求在获得汉堡王的允许下,需要每年开办四家汉堡王快餐店。
但是汉堡王后来决定自己开店,因此拒绝了饿杰克开新店的要求。
在没有汉堡王的允许下,饿杰克便没有继续开新店。
随后汉堡王以饿杰克没有继续开新店为由而终止了合同并且将饿杰克告上了法庭。
但是法庭最后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作义务,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诚实守信行为而判汉堡王败诉)。
但是澳大利亚著名大法官AnthonyMason的观点则更具有普遍的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从而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并遵照执行。
他认为“诚实信用规则”应当包含以下三点:第一,为达到合同的最终目的,当事人有义务相互合作(即对承诺本身忠诚);第二,行为需要诚实守信;第三,需要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这个观点重点强调了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需要考虑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当事人自己的权益而去满足他人的利益。
这种诚实信用的要求是让当事人承认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当事人双方都需要考虑彼此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权益一定是要在认可的合同条款规定之下所能够达成的。
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研究,澳大利亚法律界对诚实信用规则的含义达成如下基本共识。
合作/协作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共同协作。
合作义务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需要按照协商好的合同条款,履行其彼此协商合作的义务,从而最终达成合同目标。
共同协作义务作为诚实信用规则的内涵,在法律上被正式承认是在1881年的MackayvDick一案中。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挖掘机的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都要互相配合检验挖掘机的效用,在挖掘机运送到买方之后,买方要在特定的时间之内测试挖掘机,如果买方在挖掘机的测试中发现挖掘机没有达到双方所约定的要求,买方可以在两个月之内退货。
但是在买方收到挖掘机之后并没有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测试,就要求退货。
因此,卖方起诉买方违约,要求买方接受机器并支付相应费用。
法院最后判决买方败诉。
法官认为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彼此合作的义务。
在此案中,买方有义务配合卖方测试挖掘机,但是实际买方却没有履行配合的义务,因此买方违反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互相合作的义务。
此后,法律界普遍认为“合作义务”应该纳入到合同法中,并且是诚实信用的一个内容,而应该被广泛的加以适用到合同的履行之中。
在汉堡王公司诉饿杰克公司(Bur-gerKingvHungryJack'sPtyLtd)一案中,NSW的上诉法院再一次支持了合作义务属于城实信用规则这一理念。
诚实诚实信用规则的第二个含义是诚实。
在澳大利亚,这种诚实信用的含义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法律和合同的明示条款与司法判例之中,但是在法条方面却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诚实信用的具体规定。
通常法界认为诚实的定义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这种诚实的义务是一种客观的感知。
比如在《买卖物品法》(SaleofGood)有这样的规定:“无论一个行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只要这个行为被认为是事实上的诚实的行为,那么此行为就被看做是符合诚实信用规则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是要缺乏敌意的(Lackofill-will)。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不能是有意的欺骗,当事人需要确信自己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
最后,还有一些定义是专门针对特别法的。
例如《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1914》(CrimesAct1914(Cth))规定煽动性的行为只有当其是诚实信用的才被允许。
法典的第二章还例举了不属于诚实信用的几个行为:危害安全的行为或者对抗联邦国家的行为;帮助敌对势力的行为;引起暴力、制造公众混乱或者扰乱公共社会的行为等。
其实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只涉及前两个含义,即主观诚实和客观诚实。
主观诚实就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主观意志上要诚实守信,不能有任何刻意的隐瞒。
客观诚实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必须表现为诚实守信,这一点一般是由法官通过案件的具体证据做出判断的。
一般学者都认为,虽然主观诚实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但绝不是一个充分条件。
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客观诚实才是判别当事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依据。
如果一个当事人主观上是诚实的,但如果他的行为被认定是欺诈的,那么也要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规则。
合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要合理的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目的或者前提来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诚实信用的,不只要考虑此种行为是不是诚实的,更重要的还要考量此种行为是不是考虑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财产受到损失,身体受到伤害等等,那也被认为是违反诚实信用规则的。
换句话说,在一个合同中,由于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同时还需要行使权利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都考虑彼此的利益,这样才能最终达成合同目的。
如果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当事人的权益,那么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为谁都不想自身的利益受损。
笔者认为此种含义的确定,可以让合同履行的更加顺畅,更加公平、公正,从而更加体现诚实信用规则。
篇二:关于澳大利亚合同法的建议信Word count: 1539Our Ref:20 August XXClient Name:Client Address:By Email:Letter of AdviceDear Client,Thank you for seeking advices for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business venture. Based on your statement of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nd national laws we would like to comment as follows.1. Instruction: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we undertake is to answer your question at the aspect of law. We assume that 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 are truly mentioned by you and remain unchanged until this letter is being provided. We will not promise any rate of return and it is your responsibility to investigate the financial and commercial aspect of this business venture. We strongly suggest that you review relevant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judge the expected profit, risk or loss of the business carefully through a properly qualified and experienced accountant before you proceed with this business. We assume that you have completed evaluation of the financial aspect of the business. Besides, you should read and understand this letter wholly.2. Disclaimer: We will not be responsible when one of the following occurs: (1). Financial losses due tothat you ignore the evaluation of financial and commercial aspects; (2). You provide untrue information; (3). Relevant circumstance changed before this letter is provided and can not be predicted reasonably; (4). Force majeure;(5). Law or policy is changed; (6). You misunderstand our advice or you do not read the letter wholly; (7). Other ueasonably known or predicted circumstances occur.3. Possible forms a business venture may adopt: You may organize your business 本人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于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