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章 国际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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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1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1

第三节:国际法的特点与作用
2、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的作用:
1) 2) 3) 4) 5) 6) 7)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是国国际法是一种软力量;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并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 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 国际法的法律性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际社会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它构成一个特定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这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后者才保证国际法在国际生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谁就必须首先通晓它的范围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1、产生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3、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1、自然法学派 2、实在(实证)法学派 实在(实证) 3、法律现实主义学派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3、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1-6章)

国际法(1-6章)


三、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国家领土变更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转移的法律 关系。


(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渊源
(1)条约渊源:1979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 家对条约外事项继承的条文草案》。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的编纂Codify
一、概念 国际法的条文化、系统化、法典化。换言之,就是将各种国际法 原则加以整理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二、编纂的意义 (1)分散走向系统 (2)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三、分类 (1)全面编纂与部分编纂。将所有的国际法规则编入一个法典之中 为“全面编纂”。将国际法规则编入多个法典为“部分编纂”。 (2)官方编纂与民间编纂。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的编纂为“民间 编纂”。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为“官方编纂”。 1872年美国法学家菲奥德编纂《国际法典纲要草案》共982条; 1890年意大利法学家费奥雷编纂《国际法法典》共1985条。


(一)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隐含权能说与组 织约章说) (1)召集外交会议 (2)派接外交使节 (3)协调国际关系 (二)缔约权 (1)总部协定 (2)其它协定 (三)求偿权
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

民族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与对外自决权) (1)建国权 (2)制度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Succession


一、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 际法主体向另一个国际法主体转移的法律关系。



二与国内法上的继承之间的差别
(1)继承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自然人) (2)继承的客体不同。 (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条约财产、债务、档案、国际组织资 格——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财产与债务) (3)继承的原因不同 (领土变更、政府更替——自然人死亡)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要点导读第一章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要点导读第一章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要点导读(第一章)导论一.名词解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关系--国家间相互交往的关系。

普遍国际法--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调整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也称一般国际法。

区域国际法--为区域国家所接受调整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据。

威斯特伐利亚公会--这是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的会议,会议上缔结《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和约中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确认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和势力均衡等原则,这些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故这次公会被认为是促使近代国际法产生的重要国际会议。

《战争与和平法》—这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1583—一1645)在1625年发表的一部名著,该书论述战争的起源、性质、产生战争的原因和合法作战手段,是全面系统论述国际法的第一部著作。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惯例(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通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发展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

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惯例形成为习惯的一个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接受它的拘束,故亦称为“法律的必要确信”。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认为司法判例、学者学说都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这些辅助资料虽然不是法律渊源,但可以作为习惯规则存在的证据。

编纂--编纂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其意义是把分散的原则、规则法典化,并通过整理订成新法律,促进其发展。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第1卷 国际法

第1卷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和演变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名称,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被称为"万民法"。

但该法属于罗马法体系,它规范罗马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是国内法。

欧洲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在著书立法时,仍用"万民法"来称谓国际法。

如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1625年问世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仍使用"万民法"一词来称呼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在此后,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这同样不能正确表达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直到18世纪未,英国人边沁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后,由于科学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逐渐为各国普遍使用,现在国际法已成为国际关系中通用的名称。

我国在早期也无国际法名称。

在19世纪60年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时,是用旧称"万国公法"或"公法"。

到了清朝末年,才将国际法或国际公法这个名称代替了"万国公法"或公法。

国际法的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说法。

但一般认为,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

由于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在国际关系上对一切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国际法不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给他国造成损害的,都要因此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特点。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它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在主体范围、制定及实施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正在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民族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教案全

国际法教案全
? 所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奥斯丁混淆了法与道德的界限。
? (二)法律说
? 1、主要观点:认为国际法是法律。
? 2、理由:
? (1)国际法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 (2)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 (二)主要理论观点
? 1、自然法学说
? (1)内容:以自然法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是自然理性在所有国家之间建立的法,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因而是不能违背的。他们把这种自然理性称为“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将航海自由、人类和平、国家之独立、平等、自保等权利都归于一种永恒的自然权利。
? (三)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 都属于国际法,但国际法可以称为国际公法,主要解决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例如:领土、外交、空间等。
?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道德还是法律)
? (一)道德说 (19世纪英国奥斯丁)
? 1、主要观点: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准则和规范。
? 2、主要理由:(1)法律是主权政治权威制定和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
? (2)评价:与自然法学说重视内容上的正义性相比,实在法学说则重视形式上的有效性。后者主张,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法律在内容上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只要是依正式程序制定的,也是有效的,推至极端,这是一种“恶 法亦法”论
? 3、格劳修斯学派(折中主义学派)
?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然法,二是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正确解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3、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学科发展 的基本背景:二战后国际间经贸 交往的发展致使国际经济格局的 内在张力已逐渐冲破原有国际政 治格局限制而成为国际关系发展 的先导,经贸行为也取代政治外 交行为成为国家间利益调整的最 直接表现方式。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 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 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 国家:最主要、最活跃的国际法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政府间国际 组织: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国际 法主体 私人: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 主体,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可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 主要途径:外交大会缔结条约;于国 际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规则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 国际法之区别——普遍国际法的效 力依据?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 国内社会:“徒法不足以自行” 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强制性 执法机关,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的 自力救济
第二节 国译名称: 自丁韪良译《万国公法》至日文转 译“国际法” 4、二战前后之发展: “人类法”(law of humanity) (law “世界法”(world law) “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 “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二)学科名称辨析——国际法、国 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1)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2)国际私法之性质:以跨国或跨 区域的私人间关系为调整对象,解决特 定争端中法院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问题, 既非国际法,亦非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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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内学者的定义王铁崖;周鲠生;邵津;陈致中等●(二)国外学者的定义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凯尔森《国际法原理》;斯塔克《国际法导论》;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三)需要注意的问题1.国际法是不是¡°法(律)¡±2.¡°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3.¡°国家之间¡±和¡°国际社会¡±4.国际法对国家的¡°拘束力¡±5.¡°统治阶级¡±的意志6.国际社会的¡°规则(行为规范)¡±●二、国际法的名称●(一)国外L a w o f N a t i o n s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P u b l i c L a w或P u b l i c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二)国内万国公法国际公法或国●一、国际法与几个概念的●(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1.国际关系●2.国际法律关系●(二)国际法与道德国际礼让¡ª¡ª奥斯丁:实在道德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区别●(三)国际法与法(法律)●1.国际法与法(法律)●(1)法的概念●国家制定、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权利义务√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期望的社会关系或价值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所指事物要完全符合概念===》国际法不是法律o r法的定义不合理●(2)法理学中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2.国际法与国内法●(1)理论方面●最早的学说出现在英国,1737英国首相塔尔博●①二元论(多元论、平行论)(d u a l i s m/p l u r a l i s m)德国学者特里派尔首先提出,1899《国际法与国内法》意大利安齐洛蒂《国际法教程》;奥本海●②一元论(m o n i s m):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兴起于十九世纪,源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佐恩;温策尔;杰利内克;伯格霍姆●③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一战后兴起,来源于康德的理论凯尔森,1919《主权问题和国际法理论》●④协调论菲茨莫里斯;王铁崖●(2)实践方面●①两者的相互影响●A.国内法对国际法罗马法●B.国际法对国内法条约法、国家责任法●②适用问题●A.国内法在国际法中的适用事实●B.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a.方法采纳(a d o p t i o n)转化(t r a n s f o r m a t i o n)●b.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国际法¡ª¡ª宪法习惯¡ª¡ª条约●③一些国家的实践●二、国际法的效力●(一)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早期代表学者有普芬道夫、惠顿●①社会连带学说●②国家基本权利学说●③原始假设学说●2.实在法学派●早期的代表学者有苏支、宾刻舒克●①¡°自我限制¡±说●②¡°各国共同意志¡±说●③¡°约定必须遵守¡±说●④政策定向说●3.折衷学派(格老秀斯派)●4.我们的观点●(二)国际法效力的范围●1.法律规范的效力及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2.法律(法律体系)的效力范围●3.国际法的效力范围●(1)国际法的属地范围●(2)国际法的属人范围●(3)国际法的属时范围●(4)国际法●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一)概念●(二)特征(构成要件)●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2.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超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全局性规则●3.它们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4.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七项基本原则●(二)《国际法原则宣言》七项原则●(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j u s c o g e n s)●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38条有同样的规定)如下:¡°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五十九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一、条约的含义●(一)条约的概念●1.条约的概念●条约是至少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者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条约的含义●(1)主体是国际法主体●(2)数量上要至少两个●(3)一致的意思表示●(4)目的●(5)以国际法为准●(6)书面形式●1955年9月12日,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布尔加宁和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在莫斯科缔结了一个口头条约●1974年1月,埃及、以色列签定了《西奈协定》●二、条约的名称●1.公约(c o n v e n t i o n)●通常是多个国家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

内容多为造法性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条约(t r e a t y)●适用于重大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的协议,而且有效期较长。

●边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3.协定(a g r e e m e n t)●多是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

●4.议定书(p r o t o c o l)●多是补充性法律文件,内容一般比协定还具体。

但有的议定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件,本身就是一个条约。

●5.宪章、盟约、规约(c h a r t e r、c o v e n a n t、s t a t u t e)●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

●6.换文(e x c h a n g e o f n o t e s)●当事国交换外交照会等,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程序简易,一般不用批准。

●1955.6.3中国和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实施办法的换文》●7.宣言(d e c l a r a t i o n)●两国或数国会谈后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

对有关国家有法律拘束力。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发表《开罗宣言》。

●8.谅解备忘录(m e m o r a n d u m o f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一般是处理较小事项的条约●9.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 o i n t d e c l a r a t i o n,j o i n t c o m m a n i q u e)●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的声明,彼此承认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10.文件(a c t)●通常为总文件(g e n e r a l a c t)或者最后文件(f i n a l a c t)●三、条约的分类●1.按照缔约国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双方条约(b i p a r t i t e t r e a t i e s)、复方条约(p l u p a r t i e s t r e a t i e s)和多方条约(m u l t i p a r t i t e t r e a t i e s)●2.按照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分为单边条约(u n i l a t e r a l t r e a t i e s)、双边条约(b i l a t e r a l t r e a t i e s)、复边条约(p l u r i l a t e r a l t r e a t i e s)和多边条约(m u l t i l a t e r a l t r e a t i e s)●3.按照条约的目的和性质,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c o n t r a c t u a l t r e a t i e s)和造法性条约(l a w-m a k i n g t r e a t i e s)●四、条约的地位●在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较是处于次要地位的。

●这不仅因为条约不具有普遍性,而且因为:●①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习惯,即¡°约定必须遵守¡±这项原则的,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

即使现在有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条约的各种问题都有条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国际习惯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而且,该公约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对于非缔约国,非经他们同意是没有拘束力的。

●②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

尽管有些所谓条约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也是由国际习惯形成的;如果在条约中对这些规则有所规定,这样的规定又是对国际●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u s t o m●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u s a g e不具法律拘束力●一、成立要素●(一)通例(g e n e r a l p r a c t i c e)(惯例)●1.时间性●2.连续性●3.一般性●(二)法律确信(法律确念)●主观因素、心理学因素,即国家承认惯例所形成的规则有法律拘束力使国家受其拘束。

●一、一般法律原则●二、判例●(一)国际司法判例●(二)国内司法判例●三、国际组织决议●四、公法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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