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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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著作权法的改进对策

著作权法的改进对策

著作权法的改进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著作权的问题越来越凸显。

著作权法的出台保护了著作者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改进对策来完善著作权法的实施。

一、完善著作权法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只有制定和完善好法律制度,才能够使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完善。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几年前网络小说被盗版问题,严重影响了作家的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盗版行为进行重罚。

同时,部分网络文学作品需要在版权问题上有更明显的界定,这就需要研究新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于很多人来说,对知识产权保护理解还不够深刻。

甚至有些人认为拥有技术和知识产权只是一种独占资源的手段,其实,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创造者创作精神成果的合法性,同时也会对整个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领导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三、加强知识产权检测和维权针对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

因此,运用先进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取证、鉴别、申报等等方面都要进行研究和加强,以便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

同时还要加强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每种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进行及时处理和维权,而且必须要严格处理侵犯著作权的不良行为。

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源市场知识产权资源市场的建立可以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而推进知识产权的跨域联动、交流和融合发展。

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知识产权资源市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保证各类知识产权的流通和交易。

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对知识产权交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使交易公平、透明。

五、建立同行之间的良性互动知识产权保护并非个人可以完成的工作,必须建立同行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包括文章领域在内的很多领域都存在着同行之间的惜财和内斗,这种情况会为后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不良的影响。

新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反思

新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反思

新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反思摘要: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人类智力活动成果的法律。

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相比西方,一直处于薄弱态势。

本文对新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进行了回顾,分析了当前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概念和特征,对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智力活动成果法律制度一、著作权法意义及中国著作权法发展进程概述著作权制度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著作权法,确认作者对自己创作作品享有的权益,有利于调动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着述的繁荣,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民族文化。

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现有始创性的成果,不承认抄袭、假冒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地位,并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制裁,这样才可以极大的提高侵犯著作权的工作效率,也可以提高相应作品的质量。

著作权保护有利于丰富本民族的文化。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文学、艺术、娱乐事业发达的国家保护水平都是很高的。

高水平的保护有利于为民族文化的发展提供一个好的法律环境。

实际上,一个国家民族要想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同时,如果政府对文化遗产有着更好的保护程度,一定意义上,就会更加鼓励创作,这个国家就会产生越来越多高质量的文化产品。

可见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好、多作品的关系是呈良性循环的。

著作权法律渊源就是指著作权法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即确定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时依据的法律规范。

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尤其是多法域国家,如一国两制下的台湾地区与港澳地区)也是不同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律依据为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涉及著作权法律条文等表现形式。

二、著作权法律制度关键概念解析(1)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公民公民概念的内容是非常确定清晰的,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公民。

创作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论妨碍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完善的反思

论妨碍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完善的反思

论妨碍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完善的反思论妨碍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完善的反思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等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通过近10年的实践,也暴露出著作权法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漏洞。

完善著作权法已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被列入正式的立法日程中。

正值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和征求意见之际(注: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该议案目前正在被广泛……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在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时,没有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规定,而是比较详细地列举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具体形态。

如何评价立法技术上的这种设计方案,其答案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

为了能够有充分根据地对这种立法技术做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有必要首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与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进行探讨,并以之作为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并不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注: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276页。

)相应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就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不法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实质在于因他人的不法侵权行为而致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其所含利益受到了侵害。

也就是说,他人只要违反法定义务,实施不法侵权行为而造成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一部或者全部侵害的,就构成侵犯著作权,并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衡量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紧紧围绕侵犯著作权的实质而展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不法行为。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文化的积淀和传承离不开古往今来的许多著作的撰写,作者的权利更是应该得到积极的维护。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快速发展,满足当下社会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的需要,以及作者的权利的加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都对著作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同时,我国还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也出现了很多关于著作权的纠纷。

因此,本文主要在描述著作权内涵,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中国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著作权法;不足;完善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更加重视各种法律法规的设立和完善,尤其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和规范。

据了解,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被提出,而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能够将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都概括在内,《著作权法》的内容还需要完善。

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曾经组织过多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并且重点研究了相关问题。

同时,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全面修订了现行的《著作权法》,而且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就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和不足进行探讨。

一、中国著作权法(一)著作权的内涵在这个到处充斥着商业化气息的社会大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也相应得到加强,尤其是著作权,由于网络的介入,经常容易发生著作权受损的问题,也导致不少关于著作权的纠纷。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者相关权利人享有的关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也就是著作人格权(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以及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和著作财产权(重制权、公开口述权、播送权、演出权、传输权、改作权,以及散布权和出租权等)。

(二)中国著作权法的演变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中,经历了这样的一段演变历程:首先,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第一篇: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和不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自参加WTO、全面修法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开始进入一个战略主动期。

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

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如今,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的发展。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

在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上,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执法管理效率低等原因,产生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

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之处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

从专利方面来看,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甚少。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

从商标方面来看,商标注册量少,并且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很多,我国的知识产权流失相当严重。

中国入世已十年,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更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如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

知识产权法论文-略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完善

知识产权法论文-略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完善

略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完善2010级卫生监督班 36号孟昱存【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传播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著作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著作权法致力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制止对权利人的侵害,同时在立法上还存在着指导思想和立法体系缺乏明确的定位、著作权内容表述模糊不清及权利重叠、对权利人自身权利使用的排除妨碍权缺失等诸多问题诸多不足,这些不足使司法实践中对权利人的保护存在障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程度良莠不齐。

在此,本文从立法的缺陷以及弥补措施予以建议,希望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有所裨益。

【关键字】著作权,完善立法一、我国著作权法现存缺陷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不同主体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权利冲突处理方式不完善。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

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其基本内容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冲突很多来自于对邻接权认识的模糊或侵犯,权利人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是,易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

我认为,立法在此处应明确规定或直接尽量列举邻接权的大体侵犯情形,并将之分类予以处理,对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将助益颇多。

现可将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所有情形分列以下类别在此以作分析:(1)演绎作品中的演绎者与原作者利益冲突的处理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演绎作品在演绎者的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后具有独创性,成为独立的新作品。

我国著作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摘要数字网络时代具有自身特点,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挑战,诸如著作作品得以借助数字网络技术加速传播,著作权容易受到侵害,难以进行认定与惩处等。

作为惩治犯罪的主要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惩治。

适用过程中,应该结合数字网络时代的特征,提升保护著作权的力度与效果,让不断适应数字网络时代中著作权保护的需要。

ﻭ关键词数字网络著作权适用数字网络技术不断,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对于著作权而言,数字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借助于数字网络技术,普通大众能够提升创造的可能性,尤其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让人们的创造更加便捷与高效,产生越来越多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数字网络技术带来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得原本制定的法律规范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变化,使得法律适用变得复杂.对于而言,遵循“罪定”与“谦抑性”原则,会导致在保护著作权的过程中,难以有效应对数字网络技术带来的.例如,网络直播平台中,侵犯他人原创性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自或公众号等平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等,当数额巨大、达到规范的程度,便需要适用。

然而现实中适用存在诸多困境。

因此,数字网络时代中著作权的适用成为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ﻭ1数字网络时代下我国著作权适用的困境1。

1滞后性使得难以有效适应数字网络时代下著作权保护ﻭ数字网络技术迅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新变化。

著作权的数字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开发成果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著作权借助于网络科技,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使得著作权一旦受到侵害便难以停止或者挽回损失。

利用数字网络技术,使得创作过程多在网络条件下进行,通过数字网络技术保存与传播。

与此同时,黑客等利用网络技术侵入他人电脑或者数据库,窃取信息或者电子著作权的可能性加大。

由于数字网络技术具有隐蔽性与性,一旦著作权被侵犯,难以进行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难度。

ﻭ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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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文化的积淀和传承离不开古往今来的许多著作的撰写,作者的权利更是应该得到积极的维护。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快速发展,满足当下社会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的需要,以及作者的权利的加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都对著作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同时,我国还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也出现了很多关于著作权的纠纷。

因此,本文主要在描述著作权内涵,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中国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著作权法;不足;完善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更加重视各种法律法规的设立和完善,尤其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和规范。

据了解,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被提出,而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能够将侵犯著作权的所有行为都概括在内,《著作权法》的内容还需要完善。

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曾经组织过多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并且重点研究了相关问题。

同时,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全面修订了现行的《著作权法》,而且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就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和不足进行探讨。

一、中国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内涵
在这个到处充斥着商业化气息的社会大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也相应得到加强,尤其是著作权,由于网络的介入,经常容易发生著作权受损的问题,也导致不少关于著作权的纠纷。

著作权,也被称为版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者相关权利人享有的关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也就是著作人格权(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以及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和著作财产权(重制权、公开口述权、播送权、演出权、传输权、改作权,以及散布权和出租权等)。

(二)中国著作权法的演变
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中,经历了这样的一段演变历程:首先,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其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的修正在2001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完成。

再者,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

最后,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31日在官方网
站公布了关于《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同时,向公众寻求意见。

此外,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限额也从以前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而且强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二、中国著作权法存在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
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作为著作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中国著作权法需要慎重对待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著作所涉及的领域、体裁,以及种类等的不同,著作权法出现了著作的定义不够严谨、著作的分类不够科学、著作的种类不够齐全,以及著作的具体种类定义不够科学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界定标准不够明确,也因此而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使得相关人士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困扰。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的合理不但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人付出时间和心血所得的最终成果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原创著作的合理使用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维护力度有限
作品是作者的思想和个性的体现,是作者的心血铸成的智慧结晶,应当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著作权法的颁布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权利。

但是,在信息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种各样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传播环境也越来越广泛,可是也越来越难以约束,尤其是网上所传播的一些作品并没有标注作者或者没有明确标出作者,无论是转载者的原因,还是作品本身的作者的疏忽,由于一些法制观念不强或者为了谋利而明知故犯的人对其的不合理的使用,导致一些很棘手的问题的出现。

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相应的情况给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著作权法没有对作者进行有力的保护,从而导致一些非法行为严重破坏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著作权法在网络著作权方面的不足
网络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可或缺的平台之一,因此,在完善中国著作权法的同时,我国网络著作权问题也受到了读者、作者,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部门的重视,但是中国著作权法在网络著作权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在不断得到完善,但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严谨稳定的立法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特别是网络平台本身所具备的自由性、广泛性,以及传播、更新速度快等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审核和监管产生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中国著作权法在这个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条文规定和约束,所以,在网络著作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恶劣事件。

三、完善中国著作权法的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法的范围
有的时候,法律内容的制定往往会在受到一些阻力的影响而在撰写的过程中使用一些比较模糊的字眼或者语句,特别是像著作这种精神层面的内容,更加难以得到规范。

因此,要以中国著作权法为准绳,并且明确著作权法的具体范围,无论是对于作品的体裁、种类,还是对于作品内容所涉及的领域,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能使得著作权法得到合理的使用。

(二)加强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权利保护
著作权法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作者的利益,但是实际上,作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甚至一些人利用著作权法的漏洞损害了作者的利益。

所以,中国著作权法应该对作者的身份认证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尊重原创作者,并清楚地标明该作者的名字,以及作品来源。

(三)规范网络著作权的内容
由于网络不仅刊载了大量的著作,而且提供了转载和分享著作的功能,但是这样广泛的传播对网络著作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要丰富补充中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的内容,并且明确惩罚力度,同时,加大对违反网络著作权的执法力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的确有利于维系著作领域的稳定发展,并且有利于文化的继承和传承,同时,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的利益,应当认清对于中国著作权法中存在的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维护力度有限,以及著作权法在网络著作权方面存在的不足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出明确著作权法的范围、加强著作权法对作者的权利保护,以及规范网络著作权的内容等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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