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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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0号)精神,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现就我市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盘活各类财政存量资金(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下级政府和部门、留存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各级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下级政府和部门、留存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1-4月份预算执行情况及增收节支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1-4月份预算执行情况及增收节支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1-4月份预算执行情况及增收节支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5•【字号】市政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1-4月份预算执行情况及增收节支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2]68号)市财政局《关于我市1-4月份预算执行情况及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我市1-4月份预算执行情况及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今年1-4月份,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78084万元,占年度预算的34.2%,比上年同期可比增长19.2%。

其中,一般预算完成170414万元,完成预算的36.1%,可比增长20.3%;基金预算收入完成7670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5.5%。

全市财政支出163440万元,占年度预算的29%,同比增长32.7%。

从各部门完成情况看,国税部门完成38823万元,完成年计划的42.1%,剔除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不可比因素,实际完成年计划的33.9%;地税部门完成105026万元,完成年计划的39.2%,剔除省级企业所得税等不可比因素,实际完成年计划的38.6%;财政部门完成3423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21.3%。

从预算级次看,市级财政收入完成121601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36.5%,可比增长18.6%。

在市级收入中,纯市本级完成93768万元,完成预算的36.6%;高新区完成16438万元,完成预算的37.1%;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2356万元,完成预算的35%。

区县级财政收入完成56483万元,完成预算的30.1%,可比增长20.7%。

总的来看,1-4月份,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基本上保证了“两个保证”和“低保”的资金需要,农业、科技、文教和基本建设等重点支出也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市政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0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2009年-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西安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09年-2010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

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印刷等。

具体采购时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2009年--2010年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各级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1.货物类〔已实行协议供货的不设预算金额限额,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以下简称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西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出台

西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出台
予 以公告 。
与政 府 采购 监 督 , 步 建 立 “ 管 机 构 为 主体 、 逐 监 社会 各 界 为补充 ” 的政 府采购 监管 体 系 , 建立 预 防腐 败 的
长 效机 制 。
违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的 基 本 内容 为 被 处 理 的 招
据 了解 ,下一 步西 安 市还 将利 用现 代 电子 信息
采购 工作 的重 要举 措 。
江苏: 年重点水利 明 建设投资 8 亿 7
2 1 , 苏全 省 水 利基 本 重点 投 资建 设 计 划 00年 江 已经排 定 , 盘子 达到 8 亿 元 。 总 1 据 悉 ,00年 的重 点水 利 建设 资金 将 用 于 江 苏 21
意见 要 求 , 后 西 安 全 市 各 区县 、 门将 扩 大 今 部
全 流程 电子 化操作 。
西 安 : 府采 购管理工作意 见出台 政
西安 市 政府 办 公 厅 《 于 进一 步 加 强政 府 采购 关 管 理工 作 的意见 》 日 式 出台 。根 据该 文件 要 求 , 近 正 管采 分离 完善 监管 、 中采购 业务 代理 引 入竞 争 、 集 逐 步 实现采 购 电子化 等 ,将成 为今 后 西安 市加 强 政府
有关资料 、信息以及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 购 。 建立 各种 采购 方式 、 府采 购价 格监 测机 制 和采 政
有 关 的情 况 和资 料 的 ;或将 项 目发包 给没 有资 质证 书 或不具 有相 应 资质 等级 的承 包人 、超 越 资质 等级
购结 果社 会公 开披 露制 度 , 实现 有效 监控 。
同时, 聘请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 民主党派工商
许 可范 围承 接项 目业 务等 行为 ,县级 以上 招标 投标 联 人 士 、纪 检监 察和 审计 人员 以及 新 闻工 作者 等参 行政 监督 部 门 、 行政 监察 机关都 将 予 以行 政处 罚 、 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5•【字号】市政发[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市政发[2001]4号2001年1月15日)去年以来,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确保工资发放,各区县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的精神,我市工资发放困难较以前有一定缓解。

但是,部分区县、乡镇欠发工资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个别地方还存在“等、靠、要”的思想,超预算安排项目,留下工资发放的硬缺口。

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挫伤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市政府要求,各区县要紧急行动起来,努力增收节支,确保干部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并对历年拖欠进行清理,逐年偿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保工资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真正认识到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事关干部职工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事关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事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牢固树立保工资的思想,坚决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足额安排工资预算,宁肯少上甚至砍掉一些建设项目,多封存一些小汽车,也要保证教师、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

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切实转变观念,坚决纠正等靠上级解决工资问题的思想和做法。

各区县政府要立即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研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5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5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59号2005年11月29日)《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属行政机关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实施第六条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西安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日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发展全市电子政务,促进政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数据共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市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外网、重点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及推动全市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各行政机关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专家库,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市政办函〔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7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

没有采购预算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市本级预算单位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

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应按照备案的采购方式和相应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并完成网上合同备案。

四、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确定。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一个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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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办发〔2009〕214号 2009年11月25日为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6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的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加强对部门(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凡使用预算内资金、各种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

对各种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要将药品、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招标投标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

政府采购目录中凡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单位)须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要优先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无力承担的采购项目,须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其他代理机构采购。

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全市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吸纳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和研究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人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力量;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得将管理职责设在集中采购机构,以发挥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作用。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化,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要建立内部的政府采购工作责任管理制度,推行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程序,增强政府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

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规范操作、合法经营,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当竞争。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收费以及专项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一律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不得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拨付部门(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简化支付环节,提高资金到位率。

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采购效率。

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

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

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全市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

对社会代理机构,要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与国家相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机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牵头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检查部门,代理机构是服务部门,采购部门(单位)是责任部门。

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主动协调监察、审计部门。

监察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驻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性审计范围,加大对违纪问题的审计力度。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警示政府采购工作中苗头性的问题。

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报审制度。

各部门(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要经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研究初步确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其资质、代理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委托。

同时,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的机构及人员不能参与评标;无论采购资金多少,采购单位只能委托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士、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逐步建立起“监管机构为主体、社会各界为补充”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八、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

财政部门要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逐步形成具有政府采购专业技能的采购队伍、代理机构队伍和专家队伍;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资质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

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促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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