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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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职权运行流程图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职权运行流程图

风险点
送达
制度措施
1、开展警示活动,提高廉政意 识;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3、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
资料是否关部门决定 (1 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 (1 个工作日)
送达 (0.5 个工作日)
办结归档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职权运行风险防控图
对不符合条件按的予以受理,对符 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 拖延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 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风险点
受理
制度措施
1、开展警示活动,提高廉政意 识;
2、将所需材料类型标准等要求 上墙或上网公开;
3、实行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
1、审核不及时; 2、故意刁难审核人; 3、对重大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刁难申请
人,徇私谋利。
风险点
审核相关材料
制度措施
1、开展警示活动,提高廉政意 识;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书面补正材 料

政务大厅受理台进行受理(0.5 个工作日)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初审相关材料 (1 个工作日)
1.申请人或申请企业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三份;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能经营的种 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 管技术的人员和资质证明; 3.与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相适应的 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资料、照片; 4.申请表。
2、将所需材料类型标准等要求 上墙或上网公开;
3、实行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
对重大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收 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落实不到 位。
风险点
作出予以备案和上 报市有关部门决定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5【行政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5【行政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菌种级别
母种、原种
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
有效区域
广西
菌种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注册资本
200万元
接种室
100平方米
检验人员
6人
出菇试验室(场)
200平方米
技术人员
6人
生产场地
300平方米
检验室
100平方米
经营场所面积
200平方米
控温培养室
200平方米
仪器设备
10台(套)
贮存室
200平方米
自有品种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张三
附件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菌种生经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
广西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三
住所
南宁市XX区XX路XX号
电话
XXXXXXXXXX
邮编
XXXXX
传真电话
XXXXXXXXXX
电子邮箱
XXXXXXXXXX
申请项目
生产经营地点
南宁市XX区XX路XX号
种类
食用菌菌种
品种名称
平菇
年月日审批机关意见负责 Nhomakorabea(章)年月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单位、初审机关、审核机关、审批机关、工商部门各留存一份。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现场踏勘表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现场踏勘表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现场踏勘表【实用版】目录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二、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三、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四、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企业的意义五、结论正文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对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它有助于保障食用菌菌种质量,提高食用菌产业的整体水平,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需达到 100 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需达到 50 万元以上。

2.检验人员:至少有一名检验人员。

3.生产技术人员:至少有两名生产技术人员。

4.其他条件:需符合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大致如下:1.准备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

2.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农业农村局。

3.等待审批:农业农村局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审批。

4.领取许可证:审批通过后,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到农业农村局领取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企业的意义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经营: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地进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无需担心因无证经营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提高产品质量: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等,这有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增加市场竞争力:持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更高的信誉和认可度,有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客户。

4.拓展业务范围: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地对外出售菌种、菌棒等产品,有利于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增加收入来源。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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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主办人员审查报件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
主管站长审核 ,进行实地考察
主管局长审核 签暑审核意见
农牧局审批
收费
《许可证》办理
申请人取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不符合条件审批未通过,退回审核机关。

审核(批)未通过原因,通知申请人。

实地考查与申报资料不符的退回申请人限期改正。

站业务
室存档备案。

具备条件:(1)具备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文通报,并上网公布,接受社
监督电话:3822042。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为实现国家农业科技进步,保障和改善农作物种子的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发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由省级园艺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性文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包括:一、条件资质1、申请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提供安全、优质的种子供应;2、申请者应当提供有效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级园艺行政部门的要求;3、申请者应当提供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有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确保种子的安全。

二、申请材料1、申请者应当提供申请表,并注明申请种子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2、申请者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3、申请者应当提供种植、繁殖、种子处理和销售等技术工艺的详细情况;4、申请者应当提供种植场的地块分布图,以及种植情况;5、申请者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设备的购买、安装、使用情况;6、申请者应当提供种子生产、处理和种子实验室检测情况;7、申请者应当提供有关质量体系的设立、实施、审核和维护的有效证据;8、申请者应当提供种子的销售、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详细情况;9、申请者应当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文件,以及有关种子质量检测和检测报告;10、申请者应当提供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详细情况,以及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程序1、申请者应当向省级园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2、省级园艺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者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确认申请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级园艺行政部门的要求;3、省级园艺行政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种子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进行审核,并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有关技术工艺、质量体系、质量技术文件等;4、省级园艺行政部门会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者的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考察,并进行抽检和检测;5、经审核和现场考察,省级园艺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申请者提供的有关材料,给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菌种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

菌种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

菌种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规定
杨晓峰
【期刊名称】《农村百事通》
【年(卷),期】2017(0)12
【摘要】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应具备菌种相关知识以及相应的菌种储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总页数】2页(P51-52)
【作者】杨晓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谈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现状与管理 [J], 范盛华
2.浅谈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现状与管理 [J], 范盛华
3.第十二讲依法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法律规定 [J], 戴家宏
4.购买无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菌种,会受罚吗? [J], 杨晓峰
5.房县菌种生产经营现状及建议 [J], 汪海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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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目前我国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三、申请材料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四、受理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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