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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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效率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资格预审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要求投标人提交报名文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填写报名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报名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确认其满足相关条件,并公示预审结果。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说明、技术规范、投标函、标底、工程量清单、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送至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发布。

第四章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竞争激烈的情况;邀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具有特殊要求的情况;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较为复杂、需要与投标人进行多轮谈判的情况。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资质证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

第六章开标与评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工作。

第十七条开标应公开进行,投标人可以派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评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福建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

福建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

福建省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今天日期]]发布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将于[[实施日期]]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明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审批权、资金保障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同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招标文件不含有歧视性、排斥性条款。

二、优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新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技术能力和财务状况。

同时,新规定还明确了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不良业绩等。

三、规范评标行为。

新规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标,并采取措施防止利益冲突。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更换和保密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新规定明确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各设区市建设局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新规定还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新规定的实施,对于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评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从而提高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总之,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推动福建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新规定的指导下,福建省的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公正,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更有保障的质量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公告闽常〔2006〕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2)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4)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 (5)第一节招标 (5)第二节投标 (7)第三节开标和评标 (8)第四节定标 (11)第五章监督与投诉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4)第七章附则 (17)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 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3]9号

《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4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发布时间:2013-10-11 8:38:48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

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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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l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 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部门确定。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大型建设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 公平竞争,确保建 本办法。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四)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3000至5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人以上; (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1000至3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3人以上; (二) 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机关依法公证。

5000万元以 15人以上;(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个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一)确定招标单位;(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资产投资计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但不得对单位工式发布招标公告;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行:请投标单位;资料等;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等;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并制作答疑纪要。

答疑纪要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标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一)有固定的场所;(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入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

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来开工工程一览(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续。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一)综合说明;(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并按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施;鉴。

送达招标单位。

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 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 书及补充 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 后,不得更改。

(四)投标单位末参加开标会议。

(五) 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 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 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 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 5 %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 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 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员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担任,组织人数为 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织人数 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 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末中标单位。

末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 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 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 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 1 %至3%罚款。

第四十条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 2 — 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 — 2万元 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 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 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 2—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 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 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 3 %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 哄抬标价的,由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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