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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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细则
第二十七条法定传染病应在病历中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第二节门诊与急诊手册
第二十八条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
第二十九条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
第三十条患者的初诊记录或者复诊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即刻完成。
(一)初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及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第十五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允许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允许书。患者昏迷、意识不清、不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患者因病或者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应在主管医生的参预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者拇指指纹代替签名。
(三)留住观察期间,患者病情蓦地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四)病危、病重,或者特殊诊疗时,需患者或者家属签署知情允许书等医学文书。
(五)出观察室需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病历。
第四十五条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登记本内登记。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
(二)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复诊主诉可写“病史同前”或者不写,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有无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浮现等。
第三十一条门(急)诊检查的化验单可以粘贴在化验单粘贴处。
第三节门诊病历

2023医院卫生院病历书写制度(详细版)

2023医院卫生院病历书写制度(详细版)

2023医院卫生院病历书写制度(详细版)1、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文字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涂改、剪贴,要签全名。

2、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诊断应按照疾病分类名称填写。

3、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①要简明扼要。

要做到“五有一签名”,即主诉,病史,检查,诊断或印象诊断,处理,签全名。

②复诊病人应重点记述前次就诊后各项诊疗结果和病情演变,注意新的体征,补充必要的辅助检查和特殊检查。

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书写要求同初诊。

③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

急诊病历注明时间,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④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诊断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⑤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名。

⑥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⑦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4、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①新入院的病员须填写入院记录。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职业、住址、籍贯、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可靠程度、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女病员月经史、生育史、家庭史、以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书写医师签全名。

②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

③再入院病员,应写再入院记录。

5、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要详细,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促使本次就诊的主要原因、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依据、初步诊断、鉴别诊断、诊疗计划。

以后的病程记录要重点突出,避免繁琐。

应包括以下内容:病情变化、本科及他科会诊医生的病情分析、诊疗意见、特殊检查结果及其判断、诊疗操作的经过情况、特殊治疗的效果及其反应、重要医嘱的更改及其理由、家属及有关人员的反映、修正诊断的理由、术前准备、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等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人,应定期(一周)作阶段小结,一般应每2-3天记录一次,危重病员和病情骤然恶化的应随时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卫生部下发的卫医发[2002]190号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的确保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十分重要的文件。

病历是反映医务人员全部医疗活动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资料。

严格按标准要求书写病历,既能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医务人员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第一部分病案书写基本要求1、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不允许使用纯蓝墨水。

门(急/夜)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

2、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病历、化验单中异常化验结果的标注、“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标记、“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皮试“阳性”及医嘱中的“取消”字样均用红墨水笔。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如:10%KCl等)。

4、疾病诊断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

5、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一页中错字、漏字、改错不得超过3处或使用非医学术语及不正确使用医学术语超过1处的,需重新书写病历。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6、上级医师的修改病历必须在相关记录后24小时内完成;发生医疗争议和归档的病历不能再修改。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7、任何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如“2002—11—6”。

首次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危重病客的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及死亡记录应注明时、分,按24小时计时书写,如“2002—11—6,18:45”。

门诊病历规范和评价细则

门诊病历规范和评价细则

门诊病历规范和评价细则病历作为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患者的诊疗效果和医院的医疗质量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完善门诊病历的书写和评价细则,可以有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本文将针对门诊病历的规范和评价细则进行论述,以期引起相关医疗机构和从业医师的重视和关注。

一、门诊病历书写规范门诊病历书写规范是指医师在进行门诊诊疗服务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进行详细记录,以备后续参考和查阅。

以下是门诊病历书写规范的基本要求:1. 基本信息:病历首部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时间等基本信息,以便于核对患者身份和追溯诊疗过程。

2. 主诉和现病史:对患者主诉的症状和病情进行准确、详细的记录,包括发病时间、病情变化和相关检查结果等信息。

3. 既往史和个人史:记录患者过往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相关信息,以及与病情有关的个人生活史,如吸烟、饮酒等。

4. 体格检查:记录医师对患者进行的体格检查结果,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检查,如血压、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

5. 辅助检查:对患者进行的各种检查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包括化验、影像学检查、病理等。

6. 诊断和鉴别诊断: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判断和诊断,并与其他可能的疾病进行鉴别。

7. 治疗方案和用药建议:对患者的治疗方案和用药建议进行明确描述,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

8. 随访计划:对患者的随访计划进行详细规划,包括复查时间、频率以及进一步治疗方案等。

二、门诊病历评价细则门诊病历评价细则是指对医师书写的门诊病历进行评价和审核的标准和要求,以保证病历的质量和准确性。

以下是门诊病历评价细则的主要内容:1. 病历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和现病史、既往史和个人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方案和用药建议、随访计划等,各项内容应完整、准确。

2. 病历规范性:病历书写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各项内容应符合医疗行业的规定和要求,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晰或错误的信息。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

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

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

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

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病历书写规范和核心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和核心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和核心制度一、引言病历是医生记录患者就诊过程和诊疗结果的重要工具。

它不仅是医学科研和教学的依据,也是医患交流和医疗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介绍病历书写的规范和核心制度,以提高病历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

二、病历书写规范1. 病历封面病历封面是病历的第一页,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科室、医生姓名、就诊日期等重要信息。

封面应简洁明了,字迹清晰,易于阅读。

2. 就诊主诉就诊主诉是患者自述的主要症状和就诊目的,医生应详细记录患者的主诉内容,包括症状起始时间、发展过程、伴随症状等信息。

3. 现病史现病史是患者当前就诊的病症描述,包括病程演变、治疗情况等。

医生应针对患者的主诉进行详细询问,并将患者的回答准确记录。

4. 既往史既往史包括患者过去的疾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

医生应仔细了解患者的既往史信息,并按照时间顺序记录。

5. 个人史个人史包括患者的生活习惯、饮食习惯、吸烟酗酒情况等。

医生应借助询问和观察方式获取患者的个人史信息,并记录清楚。

6. 家族史家族史包括患者近亲属的疾病史,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医生应询问患者家族病史,记录与当前疾病相关的家族史信息。

7. 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是医生通过观察、询问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对患者身体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医生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包括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

8. 辅助检查辅助检查是医生通过影像学、实验室检测等手段获取更多有关患者疾病的信息。

医生应将辅助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方法、结果及其分析。

9. 诊断诊断是医生对患者的疾病进行判断和定性的结果,应清晰准确表述。

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主诉、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制定合理的诊断。

10. 治疗计划治疗计划是医生针对患者疾病制定的治疗方案和目标,应具体明确,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

11. 随访计划随访计划是医生对患者治疗效果的跟踪和评估计划,应包括随访时间、内容、相关指标等。

医生应在病历中记录随访计划,以便于后续随访工作。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病历纸张和格式病历纸张应使用A4纸,纸张应整洁、干净,不得有折痕、污渍等瑕疵。

病历格式应包括患者个人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治疗计划等内容。

2. 患者个人信息患者个人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在书写病历时,应使用患者的真实姓名,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 主诉和现病史主诉应包括患者的症状、疼痛部位、发生时间等相关信息,应详细记录患者自述的主诉内容。

现病史应包括疾病的起病时间、病程、治疗经过等信息,应详细描述患者的病情变化。

4. 既往史既往史包括患者的过去疾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信息,应详细记录患者的既往病史,特别是与当前病情相关的既往史。

5. 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身体各系统的检查等内容,应详细记录患者的体格检查结果,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指标的测量结果。

6. 辅助检查辅助检查应包括患者的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内容,应详细记录患者的辅助检查结果,包括实验室检查的项目、结果和影像学检查的所见等。

7. 诊断和治疗计划诊断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进行准确的诊断,应详细记录患者的诊断结果,并列出相应的治疗计划,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内容。

二、病历管理制度1. 病历保密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患者的隐私权,不得将患者的病历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密制度,对未经授权查阅、复制、篡改病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病历存档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病历存档制度,将患者的病历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存档。

病历存档应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续的查阅和使用。

3. 病历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

对于病历书写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培训,确保病历质量的提升。

4. 病历电子化管理医疗机构应推行病历电子化管理,将纸质病历逐步转换为电子病历。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

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

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

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

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 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

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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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分类按ICD-9-CM-3。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 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 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五条 住院病历选择使用蓝黑墨 水、碳素墨水书写。门(急)诊 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 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一份 病历或一种记录不得使用两种以 上的颜色的笔书写。
与性别、年龄、职业有关 • 医、教、研的信息资料,其中ICD-10;
ICD-9-cm3是不可缺少的 • 医院管理:病例分型;等级医院平审;医
院管理年检查;医疗价格确定;网络直报 • 医院统计
(一)“医疗付款方式”分为:
0. 新农合 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2. 商业保险 3. 自费医疗 4. 公费医疗 5. 大病统筹 6. 其他 应在“□”内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 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 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字体 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 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病历书写应当由相应资 格的医务人员书写并签名。实习 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进 修医师(尚未得到进修医院批准 独立执业者)书写的有关记录如 ‘日常病程记录’应及时由本院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带教医师审 阅、修改并签名。
(五)职业:须填写具体的工作 类别,如:公务员、公司职员、 教师、记者、××工人、农民等, 但不能笼统填写工人。应填写煤 矿工人、冶金工人、油漆工人等。
(六)身份证号:除无身份证号 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 住院患者入院时要如实填写身份 证号。
(七)工作单位及地址:指就诊 时患者的工作单位及地址。要写 详细,写到最小单位。机关的要 写到科室,工厂的要写到车间、 班组,邮政编码尽量采集并正确 填写。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
时书写病历的,参加抢救的医务 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 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医、 护记录应当准确、一致。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 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 性临床医疗等),应由患者本人签署 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 签字;患者不会写字或因病无法签 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 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 划“—”。 没有“其他诊断”时,在其他诊 断处划 “—”。 没有“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 时,在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处 划“—”。
没有“医院感染”时,在医院感 染名称处划“—”。 没有“手术操作”时,在手术操 作名称下面空格处划“—”。 没有“病理诊断”时,在病理诊 断处划 “—”。
(二)“第×次(住院”是指同一 个患者,在同一个医院住院的次 数。在其中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 字。在办理入院手续时要注意询 问患方,准确掌握其住院次数。
(三)病案号是指病人在办理第 一次住院手续时,建立的病历档 案号。
(四)凡栏目中有“□”的,应 在“□”内填写适当数字;根据 患者情况,凡栏目中无内容可填 的,应书写一横杠“—”,长度占 两个汉字,以便区别有内容可填 而忘记问或忘记填写等情形。
第三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到日期
记录,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 月、日”顺序书写,例如 “2006-8-28”,时间记录书写采 用24小时计时制,如“上午八点 记为8点,下午八点记为20点”;
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均采用法定 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 符号;涉及疾病分类,均按照国 际疾病分类ICD-10;涉及到手术、
(三)必须用A4纸打印。 (四)计算机书写的病历记录, 要求在书写完毕时即刻打印并手 工签名,
(五)各类计算机打印的报告单 必须有检查二章 6/72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二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
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 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 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 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 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 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 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 记录等。
第十三条 住院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及要求
首页正确书写的意义
• 首页是整份病案的信息集合 • 病人基本信息是病例特点的一部分:疾病
(八)户口地址:按户口所在地 填写。如是农村的要写到“村”; 如是城镇的要写到小区、街道、 楼号、单元号、门牌号。邮政编 码尽量采集并正确填写。
进修医师书写病历必须经接受进 修的医疗机构认定后方可书写病 历。乡镇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可 根据情况需要由执业助理医师书

第八条 本院上级医师应及时审查、 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修改时, 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 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 写修改内容,如果上方无空隙填写 修改内容时,可以在就近的空白处 填写。注明修改日期和修改人员签 名。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一致。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 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 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 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 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 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 书,并及时记录。
第十一条 计算机书写、打印病历要 求。 (一)计算机书写、打印病历要符 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的要求。 (二)格式要符合《河北省医疗机 构病历表格样表》的要求。包括字 体、字号,页眉、页脚,页码位置 等。
河北省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基本要求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病案室 楚恒群
第一章 基本要求
•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 号、图表、检验、切片、影像 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 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 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 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 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 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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