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财税处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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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

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

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并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三种情况:1.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3.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对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又具体规定如下: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

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进度或合同成本作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完工程不管是否结算都应确认营业收入及成本。

比如某项工程成本发生了1000万元,会计判断成本可以收回,因此即使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会计上也应按规定确认1000万元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处理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处理
例 :09 初 , 20年 甲建 筑 公 司签 订 了一 项 总 金额
工作典型 , 通过 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 , 促进工作任 务的落实 , 当好领导参 谋, 提高工作 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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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检查 , 在提高工作质量上下功夫。要认真运用财务检查和审计
监督两大工作手段 , 加强经济活动 的监督检查工作 。今年首先要针对市审
务部 门承担财务管理 的具体实施 , 各部门共 同协作 , 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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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规定 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 的差异值得关注。 建造合 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企业应根
据完工百分 比法在资产负债表 日确认合 同收入和 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 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运用这种方法确认合 同收入和费用 , 体现 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会计上
议各级财务 主管部 门创造一定平台和载体 , 为广大财务人员交流思想 , 切 磋工作技巧和方法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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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落实 , 在提高工作实效上下功夫 。建议 以考 核为手段 , 通过调
上按完工进度或完成 的工作 量确认收入和 费用 ,
查研 究 , 时发现工作 中的经验教训 , 及 并总结一批 不同亮点 、 同特色 的 不
按 完 工百 分 比法 确 认 建造 合流 , 在提高工作水平上下功夫 。交流是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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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 况 进 行 定 期分 析 , 到 总结 经 验 、 正 不 足 、 高 工作 水 平 之 目的 。建 达 改 提
计局在2 0 年度预算执行审计 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切 实有效 的整改 ,在此 08 基础上 , 根据《 杭州 市农业 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要求 , 履行 好审计

会计经验:建造合同会计处理

会计经验:建造合同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会计处理【摘要】:本文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理论依据,分析了我国建造合同准则在确认、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以工程结算、工程施工账户核算建造合同业务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修订建造合同准则的政策建议和符合概念框架的建造合同会计处理方法。

 一、目前我国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准则对于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分别采用如下两种方法: 其一,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其二,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计量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②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了配合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在其附录中设置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两个账户,同时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举例演示了这两个账户的使用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该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合同进行建造时发生的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工程施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中的“会税”差异问题分析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中的“会税”差异问题分析

入:
合 同 收入 的会 计处 理 企 业会 计 准 则第 1 5 号一一 够收 回和部分 能够 收 回) , 按 照能够收 回的实 际合 同成 本的金额 建 造合 同》 ( 2 0 0 6 ) 第1 8 条至 第2 5 条对建 造合 同收 入确 确认合 同收入 , 当期发生 的合 同成本则全部确认为 当期 的合 同费 认 设定 了三种 情形 : 用;
存在诸 多差 异, 增加 了会 计核 算单位 的, 同时也增加 了涉税风 险。 因此 , 探讨建 造合 同 “ 会 税”差异 , 对 于正确运 用 会 计准则 , 避 免 涉税 风 险 , 有 一 定 的现 实 意 义 。 关键 词 : 建 造合 同; 会 计准则 ; 营业税 ; 所得税 ; 差 异 分 析
F i n a n c e a n d F 1 c c o u n t i n g R e s e a r c h l财会研究
建造合 同收入确认 中的 “ 会税’ ’ 差异问题分析
徐 洁 平 煤 股份 七 矿 河 南 平顶 山 4 6 7 0 9 9
摘要 : 建 造 合 同会 计 准则 要 求 将 工 程 结 算 与收 入确 认 进 行 分 离 , 导 致 了会 计 收 入 与 营 业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收 入 确 认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 : ( 1 ) 合 同收入 能够 可靠地 计量 ; ( 2 ) 与合 同 额为零。 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 ( 2 ) 实际发生的合 同成本能够清 ( 三) 本年度开工且在本年度完工的建 造合 同对 于本 年度开工 楚地 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 ( 4 ) 合同完工进 度和为完成 尚需发生的成 且在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 同, 应 当在合 同完工 的当期实 际发生的合 同成本( 即工 入 , 同时确认合同费用。 程施工——合 同成本 ) ÷合 同总成本 ; 当期确认 的合同收入( 即主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处理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处理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处理作者:哈热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0期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其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增值税征税对象;建筑、安装等营业税计税对象。

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比较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比较大。

一、建造合同会计处理规定(一)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确认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1)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宜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人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企业下属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

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

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之比较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之比较本文依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处理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建造合同及其分类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者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在现行税法中,出现的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并产生了与会计准则中的合同合并与分立相关而又不同的问题。

二、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合同收入的组成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该两部分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在税收处理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流转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纳税处理。

可见,在合同收入的组成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一致。

(二)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工程服务的会计核算与税会差异分析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收入 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 益。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履行履 约义务的期间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 507 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 052 000
贷:应收账款
3 052 000
建筑工程服务的会计核算与税会差异
合同结算
348
350
232
230
580
580
应收账款
381.5
327.0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 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 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财政部 2017年7月5日
建筑工程服务的会计核算与税会差异
贷:合同履约成本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处理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处理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其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增值税征税对象;建筑、安装等营业税计税对象。

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比较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比较大。

一、建造合同会计处理规定(一)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确认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1)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宜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人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企业下属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变化及其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变化及其账务处理本准则规范的是建筑承包商建筑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由于建筑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安排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有关规定。

建筑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

为了准时反映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一般状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方法,合理确认各年的收入和费用。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自1999年1月开头实施。

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详细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两处小的改动: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筑承包商建筑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预备》中没有规定建筑合同减值预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筑合同减值预备的内容。

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的按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列示改为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并在第30条中将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为了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相全都,在建筑合同科目设置时,也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但它们核算的内容同以前一样,其它会计科目没有变化。

三、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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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建造合同财税处理比较【标 签】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本文依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处理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建造合同及其分类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者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在现行税法中,出现的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并产生了与会计准则中的合同合并与分立相关而又不同的问题。

二、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合同收入的组成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该两部分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在税收处理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流转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纳税处理。

可见,在合同收入的组成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一致。

(二)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强调关注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按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即:(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三)税法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及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1、税法中关于建造合同流转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及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在税收方面,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会涉及到对建造合同收入适用流转税税种的鉴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别规定及计税依据计量等方面问题。

(1)适用税种的确定和不同税种计税依据的划分建造合同所约定的业务内容包括两类:第一类,制造大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第二类,提供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及其他劳务活动。

总体而言,第一类业务收入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第二类业务收入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不过,这里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和问题。

第一,在第一类业务活动中,如果制造企业在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劳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制造商而言,存在将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同分解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两个部分的过程。

第二,在第二类业务活动中,对于修理修配业务收入适用税种须加以正确划分。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应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其解释为:“条例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可见,如果修理修配的对象是货物或动产,则相应的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对应缴纳营业税的修缮业务解释为:“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可见,如果维修的对象为不动产之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应的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作业对象在货物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难以划分的问题,如某些特殊的工业管道或者一项连续的维修、修理活动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建筑物之类,而劳务合约定的是一份总的合同收入。

此时,纳税人往往难于确定和划分适用税种及其计税收入。

由于相应增值税、营业税分属国税、地税部门征管,而且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是在劳务发生地,故类似情况下,纳税人应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进行有效的税种鉴定和划分。

第三,如果一家商业企业在向业主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则合同收入均混合缴纳增值税。

那么,如果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包工包料”向业主收取价款,适用何种税种呢?目前,建筑企业在土建之类的建筑作业、装饰作业中取得的营业收入均缴纳营业税,并无争议。

问题是,安装企业既为业主采购设备等货物,同时又提供安装劳务,企业通常从自身行业性质和归属出发,认为应对合同收入-并缴纳营业税。

然而,国税部门往往要求对合同收入-并缴纳增值税,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将“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解释为: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加之一些安装活动包含局部部件的放样、下料、整形、拼焊等,类似于制造活动,因此,国税部门往往认为,只要所购设备价格在全部价款中超过50%,则就认定安装企业实质上是以货物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企业,所提供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混合缴纳增值税。

由于我国尚未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此类业务,在理论、法规与实践层面上,在税企之间乃至国、地税之间客观上存在不同认识,企业应审慎处之。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大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的建造合同中,往往特别约定销售方式和贷款结算时间,常见的合同是分期收款和预收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在前一种方式下,如果按完工进度确认了会计收入,该会计收入并不构成增值税计税依据。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不论会计上何时确认会计收入,也不论购货方是否支付子合同款,按税法规定销售方必须确认应税销售额。

其他任何期间如果确认了该项会计收入,也不能重复申报应税销售额。

另外,如果销售方与购货方签订分期收款合同,但销售方在收取第一笔款项时,按全部销售价款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票面额作为计税依据并一次性产生纳税义务,而非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分期产生纳税义务,此时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仍存在差异。

在后一种方式下,会计核算中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会计收入并不成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税法中规定发货日为纳税义务产生时间,这与增值税的税制原理相一致。

关于建筑、安装、维修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这与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会计收入无论是时间上还是金额上都会存在差异。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会计核算时也按形象进度确定完工进度,则会计收入与营业税计税收入之间总体一致。

前文还规定: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基本规定保持一致。

在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按照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主要为结算凭据、发票等)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由于这里对纳税义务的确定部分基于收付实现制,与会计收入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另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例1:20&times;7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其生产的大型生产流水线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甲公司具有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12 200万元。

本例中,建造合同包含了制造和安装两项业务活动,但该合同系一揽子签订,两项业务活动须依次履行,故在会计核算中应视为一个单项建造合同确认会计收入。

而在税收上,无论是确定适用税种,还是计税依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直接相关。

现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情形一:双方在合同中未分别约定货款的价款及安装费金额。

合同约定:乙公司须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

甲公司须于20&times;8年4月30日之前发出货物,乙公司在验货后支付30%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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