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型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
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新准则下建造合同会计分录

新准则下建造合同会计分录
随着新准则的实施,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分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成本确认
根据新准则,建造合同的成本应该包括直接发生的成本和可变的间接成本。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合同完成的可能性和收入的可预见性。
因此,建造合同的会计分录应该反映这些变化。
2. 预计亏损
如果建造合同存在预计亏损,那么应该立即确认并计入损益。
这意味着需要建立相应的坏账准备,并将其计入财务报表中。
3. 变更订单
如果建造合同发生变更,那么需要相应地调整合同成本和收入。
这需要通过调整之前的会计分录来实现。
4. 合同履行保证金
建造合同可能需要支付合同履行保证金。
这需要在会计分录中反映,并按照合同条款对其进行处理。
总之,新准则下的建造合同会计分录需要更加详细和准确地反映合同相关的成本和收入。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根据其要求制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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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是我国财会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以下将对准则15号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应用。
首先,准则15号明确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界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业主之间约定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向业主交付已经建造或正在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固定资产的合同。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建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价格、时间进度、质量标准等。
其次,准则15号规定了建造合同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的履约与兑付、工程结算及重大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履约与兑付阶段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进度和货币流入流出情况,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关成本;工程结算阶段主要是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结转业务利润或亏损;重大变更阶段主要是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调整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再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损益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合同中所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风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在建造合同中涉及到的损益分配方面,准则强调了在合同价款中确认风险相关收入或费用,并明确了利润计算和成本核算的具体要求。
最后,准则15号还对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报告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编制建造合同履约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基础和报表。
其中,履约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基础;工程结算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权责发生基础或完工百分比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有关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以满足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不仅对建造合同的定义、阶段性处理、风险和损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相关的会计报告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变化

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变化根据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核算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质性确认合同:新的准则要求施工企业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需要关注实质性的因素。
例如,合同的里程碑条款和风险传递点等,这些因素将会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及收入金额产生影响。
相比之前,只关注合同的形式,新的准则要求了解并确认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风险和回报的匹配:新的准则要求施工企业在计算合同收入时,需要将工程风险和预计回报进行匹配。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风险以及预计的利润水平,对收入进行相应调整。
在旧的准则下,往往只是简单地按合同金额来确认收入,而新的准则更加重视风险和回报的匹配。
3.标明各项服务的单独对待:在新的准则下,施工企业需要将在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服务单独对待。
例如,施工企业可能会为客户提供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多项服务,而这些服务往往在合同中被包括在一起。
按照新的准则,企业需要将每项服务单独确认,并按照各项服务的完成程度来计算相应的收入。
4.成本的分配:由于施工项目的特殊性,新的准则要求企业在计算收入时,需要合理分配相关成本。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将成本按照工程进度和完成程度进行调整,并与收入相匹配。
在旧的准则下,成本往往被简单地按照发生的时间进行确认,而新的准则强调了成本与收入的匹配性。
5.变更合同的处理:在施工项目中,往往会发生一些合同的变更,如变更工程范围、变更合同金额等。
新的准则要求企业对于变更合同进行单独确认,并在计算收入时予以考虑。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确认变更的内容,并对调整后的收入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需要根据新的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实施。
首先,企业需要加强对合同实质内容的审视,了解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和约定,以便确定合同收入的确认时机和金额。
其次,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加强对收入的核算过程的管理,保证各项服务的独立核算,确保风险和回报的匹配,并合理分配相关成本。
新建造合同准则

新建造合同准则一、新旧建造合同准则差别比较(一)核算内容旳差别原准则第二条规定, 在一种会计年度内完毕旳建造合同, 应在完毕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旳金额一般比较大, 且需较长旳时间来完毕工程, 建造合同旳动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一般分属于不同旳会计年度, 因此, 新准则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二)合同分立旳差别新准则第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旳条件, 即追加资产旳建造。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旳, 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涉及旳(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别;2.议定该追加资产旳造价时, 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而原准则没有这方面旳规定。
(三)合同收入计量旳差别原准则第八条规定, 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旳工程价款计量。
这里所说旳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旳总金额或总造价。
新准则取消了这条规定, 这是由于原准则没有考虑用以收到或应收旳工程款来计量合同收入与公允价值差别大旳问题。
(四)合同成本旳差别原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对于合同成本中旳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旳构成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 只是对于合同成本中旳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更加简洁、易懂。
原准则第十七条规定, 合同成本不涉及公司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旳财务费用, 也就是说利息不能计入合同成本。
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 合同成本不涉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旳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本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旳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 这就和《公司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旳通过相称长时间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干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旳存货旳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 从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五)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旳差别新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使建造合同旳成果不能可靠估计旳不拟定因素不复存在旳, 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旳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旳收入和费用, 即采用竣工比例法确认收入和费用。
新收入准则建筑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建筑业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对各行各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建筑业来说,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变化和挑战,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合同处理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对合同的内容、性质、付款方式等进行认真审查,以便更好地进行收入确认和计量。
在合同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合同签订时应当确认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金额、可变对价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能够流入企业的可变对价的金额。
预计总收入是指企业在未来期间内可以流入企业的总收入。
合同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租赁成本等,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和计量也是合同处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可以采用投入法和产出法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投入法是将企业为履行合同而投入的成本与预计总成本进行比较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产出法是将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与总工作量进行比较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拥有就商品或服务有主导性的权利,并且能够影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客户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控制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根据以上条件,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按照客户验收合格并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可变对价,并将可变对价与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金额进行比较,确定收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 为客户建造一座厂房,合同规定以建造该厂房的实际成本 为基础,另加5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 加成合同。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
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 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 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 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指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即计入“工程 施工——合同成本”科目)。
(1)将发生的成本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将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 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差额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3)工程款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
(4)完工之后,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 程结算”科目对冲。
二、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 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两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 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 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 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 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 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收入确认:根据新准则,建造合同的收入应当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1)合同已经被订立,并对合同的权益、价格和支付条款等重大方面达成了共识;2)公司能够确认收入的金额是能够可靠估计的;3)公司能够合理地预计相应的成本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任何支付的回报;4)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履行进程能够被合理地衡量。
如果上述条件均满足,则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进程,按照完成百分比法确认相应的收入。
成本确认:根据新准则,建造合同的成本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预期成本确认。
在确认成本时,公司应当考虑到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特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将相应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考虑在内。
在确认实际发生的成本时,公司应当将与建造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划分为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和不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
其中,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应当根据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特定活动来计算;不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应当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相关准备计提:针对可能发生的潜在亏损和风险,公司应当进行相应的准备计提。
其中,针对合同亏损的准备计提应当在公司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合同亏损时确认。
在进行准备计提时,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特定情况和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合理预计相关损失的金额。
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合同的总体信息、合同的履行期间、履行地点和方式、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法、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特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进程及相关付款、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相关支出和资产负债表的披露等。
此外,根据新准则,公司还应当对建造合同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并进行相应的追踪和分析,以确保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并具有可靠性。
总之,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涵盖了收入确认、成本确认和相关准备计提等方面,并对相关披露事项提出了要求。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和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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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2009-3-29 18:28【大中小】【打印】新准则规范的是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有关规定。
建造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
为了及时反映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确认各年的收入和费用。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开始实施。
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具体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两处小的改动: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的按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列示改为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并在第30条中将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为了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相一致,在建造合同科目设置时,也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但它们核算的内容同以前一样,其它会计科目没有变化。
三、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
3、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4、设置“营业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设置“营业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设置“合同预计损失”科目。
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
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营业成本”科目。
四、主要会计分录举例1、签订建造合同后,收到客户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生产成本)-工程项目或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期末根据人工分配法或直接费用分配法把“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分摊到各工程项目中。
3、收到客户工程验工计价单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4、收到客户拨付工程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借:营业成本工程施工——毛利贷:营业收入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预计合同损失贷:预计损失准备7、工程竣工结算借:工程结算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工程施工-工程项目某重型机械制造公司与某发电厂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2400万元的成套设备建造合同。
工程计划2000年4月开工,2002年5月完工。
该项合同为固定造价合同,当时预计总成本2300万元。
至2001年末,由于成套设备所用金属材料及零配件涨价,预计总成本增加200万元,调整为2500万元。
2002年4月,该重型机械制造公司提前一个月将成套设备交付发电厂,发电厂因此支付奖励款100万元。
重型机械制造公司建造该项成套设备的有关资料如下:单位:万元项目年份累计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已结算合同价款实际收到价款2000年966 1334 1000 9702001年2200 300 1100 10502002年2440 —400 480注:本题未涉及相关税费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二、要求:1确认并计算该项建造合同每一年度的收入和费用;2编制与每一年度的收入和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
三、答案:12000年度账务处理(1)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9660000贷: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9660000(2)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10000000贷:工程结算10000000(3)收到价款借:银行存款9700000贷:应收账款9700000(4)确认计算2000年的收入和费用①完工进度:966÷(966+1334)×100%=42%②确认的合同收入:2400×42%=1008(万元)③确认的毛利:(2400-966-1334)×42%=42(万元)④确认的合同费用:1008-42=966(万元)⑤会计分录:借:工程施工——毛利420000主营业务成本96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8000022001年度账务处理(1)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12340000(22000000-9660000)贷: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12340000(2)已结算工程价款借:应收账款11000000贷:工程结算11000000(3)实际收到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10500000贷:应收账款10500000(4)确认计算2001年的收入和费用①完工进度:2200÷(2200+300)×100%=88%②确认的合同收入:2400×88%-1008=1104(万元)③确认的毛利:(2400-2200-300)×88%-42=-130(万元)④确认的合同费用:1104+130=1234(万元)⑤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2200+300-2400)×(1-88%)=12(万元)⑥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1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1040000工程施工——毛利1300000同时:借:合同预计损失120000贷:预计损失准备12000032002年度账务处理(1)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2400000贷: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2400000(2)已结算合同价款借:应收账款4000000贷:工程结算4000000(3)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银行存款4800000贷:应收账款4800000(4)确认和计算2002年的收入和费用①确认的合同收入:(2400+100)-(1008+1104)=388(万元)②确认的毛利:(2400+100)-2440-(42-130)=148(万元)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开始实施。
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具体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两处小的改动: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趋同,核算的程序、方法都没有大的变动。
我国会计准则取消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关键词概念的描述,而且语言更加简单、易懂。
经过对两个准则的对比分析,还存在以下几处差异:1、两个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内容大体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具体核算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2、国际会计准则第18条规定“如果承包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选用的处理方法,则一般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业务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借款费用”,也就是说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但我国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都得列入期间费用。
3、国际会计准则第28条规定“如果对已经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收益表中确认的金额的可收回性有怀疑时,则不可收回的金额或补偿的可能性已不复存在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作为合同收入额的调整”,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4、国际会计准则第29条规定“通常,企业也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
随着合同的进展,企业应审议、必要时还要修订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第38条规定“对合同收入或合同成本的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合同结果的估计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5、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应披露的内容有七项,其中有四项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即: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确定合同完工程度的方法;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项目是:合同总金额;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的其它有关披露事项,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规定。
三、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