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为什么要用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科目的运用

工程结算科目的运用一、“工程结算”科目。
核算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工程结算”科目的开设,将工程价款开单结算业务和收入确认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便于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二、相关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1.、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业主预付的工程款或备料时,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贷:预收账款借:原材料(按实际收到材料调拨金额);贷:预收账款——预收备料款2。
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发生各项成本费用时,如领用的自购材料,根据领料单或出库单等单据,计入合同成本中的材料费;根据工资清单,所发生的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等计入合同成本中的人工费。
如使用自有机械和运输设备为承包工程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各项费用,计入机械使用费;如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使用具使用费、临时设施摊销、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水电费等记入其他直接费用科目。
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应首先记入间接费用科目。
借:工程施工-—(自营)合同成本-—××(合同)工程—-成本项目;贷:应付工资,原材料等。
3.施工企业分包合同工程,在办理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合同)工程;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
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时,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等。
“工程结算”科目在项目工地帐务处理中应用必要性论文

浅谈“工程结算”科目在项目工地帐务处理中应用的必要性摘要:结合审计工作实践和对电建施工项目现状的了解,对电建施工企业账务处理中“工程结算”科目的使用进行探讨,论述了“工程结算”设置的必要性、会计处理方法和“工程结算”科目核算结果的应用。
关键词:财务收支审计工程结算必要性处理方法1.引言笔者有幸参与了电建施工企业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收获很大,也有很深的体会,但在审计时发现被审计的项目工地没有严格按照“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使用该科目,对“工程结算”科目的使用不够重视。
在此,对“工程结算”科目设置的必要性、会计处理原则以及核算结果的应用谈一点自己的想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规范设置和使用“工程结算”科目的必要性“工程结算”科目是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的新科目,是施工企业所特有的科目,用来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成本归集和价款结算分别通过“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核算。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既包括已完成的主合同工作内容的价款,也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款项。
但不包括预收业主款项,该款项只能在工程开工后,随工程的进度,在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从工程价款中扣减,于工程竣工前全部扣减完。
根据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时直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是原《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将已结算金额等同于收入进行核算,不利于区分和对比按进度确认的收入和已结算的金额。
应用“工程结算”科目,可以将价款结算业务和收入确认业务区别开来,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归集,能够直观、全面地反映出工程从签订合同开始到交付所有环节所完成工作量的本期结算情况以及累计结算情况,便于项目工地与合同成本对比,掌握结算进度。
工程结算会计科目的运用

工程结算会计科目的运用一、“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工程在建过程中分别核算在建造合同准则之前,工程结算和收入的核算是依据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
这样核算,工程结算的确认进度和收入确认的进度是同步的。
在建造合同准则之后,将原来的“工程结算收入” 科目一分为二:“工程结算”和“主营业务收入”。
将应收账款与已经发生的工程结算相对应,营业收入按照形象进度进行确认。
自此,工程结算的确认进度和收入确认的进度完全割裂开来。
二、“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不一定相等“工程结算”科目的设置,是核算应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应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数据上有互相对照的关系,但自始至终没有结转的关系。
实务中,大家思维定势的认为“工程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应相等。
是否是这样呢?在现行的会计法规中,《讲解2008》中的建造合同第三节对分包工程工作量有这样的表述:“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
”这个规定说明了,“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中包含了分包工作量。
在“收取代销手续费的商品代销”的销售模式下,受托代销单位以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比照这样的收入核算的思路,我们应该这样认为:对于自行管理完成的分包工作量,总包单位应该将完成的分包工作量作为自己的收入确认;对于以收取管理费方式完成的分包工作量,总包单位只能以收取的管理费确认收入。
建造合同中工程结算科目

建造合同中工程结算科目工程结算科目的编制,首先要基于合同的具体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所有可能涉及的费用科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利润以及风险预备金等。
这些科目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直接费用是指直接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费用。
在编制结算科目时,应详细列出各类工种的人工费、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以及施工机械的租赁或折旧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实际消耗进行计量,是结算中最为基础也最为复杂的部分。
间接费用则包括了施工现场的管理费用、临时设施的搭建与拆除费用、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等。
这部分费用虽然不直接体现在具体的施工活动中,但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编制结算科目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合理预估并列出各项间接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项目管理团队的人力成本、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
这部分费用通常按照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核算。
管理费用的合理控制对于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
利润部分则是承包商为获取投资回报而设定的费用科目。
在编制结算科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或者行业平均水平来确定利润的计算方式和数额。
风险预备金是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而设立的资金储备。
这部分费用的编制需要基于对项目风险的评估和预测,合理设定预备金额度,以确保在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项目能够正常运作。
在编制工程结算科目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所有的费用科目都应该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避免在结算过程中产生争议。
结算科目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
结算科目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公平公正。
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结算及会计分录

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结算及会计分录一、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的结算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的结算是指在建造工程的过程中,当建设和施工任务完毕,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和清算工作。
通常情况下,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的结算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核算施工完成后,需要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以确认合同约定工程量是否得到满足,并且确认施工人员是否达到了工作目标。
通常情况下,核算工程量的基本单位是平米、立方米、吨、米等计量单位。
2. 工程款项的支付一般情况下,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的货款是按照进度付款的。
即当施工完成的任务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比例时,就可以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施工人员在接受工程施工建造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了解具体的货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3. 施工质量的验收施工完成后,施工人员应向业主提供施工完成验收及相关验收资料。
业主可以从质量、规格要求等方面进行验收,以确认所监管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达到预期质量水平,是否可以投入使用。
如有问题,需要指出,并告诉施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 保修期的确认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的保修期是指从合同约定的结束时间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施工人员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目的是为了保证施工完成的建筑工程能在使用期内保证安全性和质量。
一般情况下,保修期的约定时间为一年。
二、工程施工建造合同结算的会计分录1.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工程施工——结算款(或工程进度款)借:工程施工贷: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说明:施工合同规定工程进度款为空:200,000元,共分为5次支付,每次40,000元。
合同规定,在施工完成后的15天内结算工程进度款。
工程施工完成第一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每次支付的金额:40,000元,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增加40,000元,工程施工科目贷方增加40,000元。
工程施工完成第二期,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比例为50%。
此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增加70,000元,工程施工科目贷方增加70,000元。
对施工企业会计“工程结算”科目的理解

对施工企业会计“工程结算”科目的理解财政部制定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增设的“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四个会计科目包括了施工企业的主要核算业务,与原有的处理相比进行了较大的变革,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要害词:施工企业会计“工程结算”财政部制定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不再使用“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结算成本”科目。
办法中增设的“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四个会计科目包括了施工企业的主要核算业务,与原有的处理相比进行了较大的变革。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工程结算”会计业务的处理与熟悉“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将工程价款开单结算业务和收入确认业务区别开来,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这是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来说变化最大的一项规定。
1.“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与目的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计入该科目的金额除包括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确认的工程价款外,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款项亦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但不包括预收业主支付备料款项,该款项只能在工程开工后,随工程的进度,在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从工程价款中扣减,并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扣减完。
如此核算目的是: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归集,直观、全面地反映出某个建造合同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完工交付各环节所完成工作量的本期结算情况以及累计结算情况,同时反映出施工企业全部建造合同的本期结算情况和累计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与合同成本对比,把握结算进度。
2.“工程结算”业务处理依据(1)工程价款结算单。
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工程价款计量,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科目记录金额的依据。
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如何使用

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如何使用一、工程结算的作用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控制成本。
通过工程结算,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全面核算和分析,及时发现成本的异常波动和变化趋势,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成本,降低项目成本的风险。
2、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结算包括了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各个方面,如材料、人工、设备等的消耗情况,通过结算可以查看各个施工科目的耗材情况以及对比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3、规范管理行为。
工程结算结果是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成本表现,对项目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通过结算反映项目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实现项目成本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工程施工科目的使用工程施工科目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成本核算和结算的各个具体施工科目。
施工科目的设置应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科目划分。
一般情况下,工程施工科目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使用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
其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目的设置应合理。
科目设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科目划分,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使用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
科目的设置应科学合理,能够准确反映工程项目的成本情况,方便进行成本核算和结算。
2、核算的准确性。
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核算和结算时,必须保证核算的严谨和准确性,并及时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防止发生成本的滑漏和误差。
3、成本的控制。
通过施工科目的使用,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科学控制,合理分析和比较各个施工科目的使用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小项目成本的风险。
4、实现项目的预算管理。
通过工程施工科目的使用,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成本进行全面核算,为实现项目预算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总之,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的使用对于工程项目的合理实施和成本控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什么时候使用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会计科目

什么时候使用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会计科目?“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两科目均属于成本类科目,建造承包商在进行合同建造时通过”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工程的成本,在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使用”工程结算“科目。
一、“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2、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贷: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3、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4、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额)5、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1、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应收账款等贷:工程结算2、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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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造合同为什么要用工程结算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造合同为什么要用工程结算篇一:建造合同运用讲解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
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
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虽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
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
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虽、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
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
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
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虽,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
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1)、(3)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2)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
目前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三、关于合同的分立与合并一级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会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在一组合同中,有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有的则可能发生亏损,加之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履行,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
为了避免合同的不同组合对损益计算的人为影响,本准则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凡是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凡是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处理。
四、关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1、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于其实现时及时入账。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句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
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中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本期实现的收入,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实现。
当期实现的收入,为当期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或竣工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收入”。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本准则分别给出了判断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虽;(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虽,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虽。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由上可见,本准则与现行规定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是在承包方与发包主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额确认为合同收入,而本准则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会有一定的差别。
本准则的规定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常见的有两种方法,一是完成合同法,二是完工百分比法。
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工程全部完工或实质上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
2、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有关开单结算时的会计处理,是本准则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变化较大的一项内容。
本准则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所提供篇二:项目部分包工程结算流程图及建造合同部工程结算审批流程_secret附件一项目部分包工程结算流程图篇三:工程施工科目如何结转工程施工科目如何结转?20XX-03-1902:19:17|分类:新手入门帮助|标签:结算工程科目施工合同|字号大中小订阅工程施工科目如何结转?提问时间:20XX-7-2416:29|提问者:请问建筑装饰公司到底是设置 "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工程结算收入"科目?是"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工程结算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是按月还是何时结转?结转到什么科目?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时,如何结转成本?用什么科目?公司没有按期向业主确定工程进度,如何使用"工程结算"科目?请剔教.谢谢!~其他回答共1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急剧扩张,施工企业的业务迅速增大。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虽,财政部于20XX年9月25日下发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并于20XX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
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 “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等科目。
同时明确了各自的核算内容,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不再使用“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结算成本”科目。
办法中提及的“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四个会计科目包括了施工企业的主要核算业务,办法对这些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较大的变革。
主要体现在“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和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方面。
如通过“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工程结算业务,改变了《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在一起进行核算的办法。
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便于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可以独立采取更为合理、可行的方法。
在具体操作中,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不再直接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发生对应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亦不再直接与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发生对应关系。
这一系列变化,使许多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时感到难以适应,理不出头绪。
因此,在该办法的初步实施阶段,明确“工程结算” 科目的核算目的,理清“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合(:建造合同为什么要用工程结算)同预计损失准备”等科目之间的呼应关系,对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准确核算建造合同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对“工程结算”会计业务的处理与认识“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将工程价款开单结算业务和收入确认业务区别开来,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这是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来说,变化最大的一项规定。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与目的。
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计入该科目的金额除包括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确认的工程价款外,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款项亦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但不包括预收业主支付备料款项,该款项只能在工程开工后,随工程的进度,在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从工程价款中扣减,并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扣减完。
如此核算目的是: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归集,能够直观、全面地反映出某个建造合同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完工交付所有环节所完成工作虽的本期结算情况以及累计结算情况。
同时可以反映出施工企业全部建造合同的本期结算情况和累计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与合同成本对比,掌握结算进度。
“工程结算”业务处理依据。
第一是工程价款结算单。
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已完成的工作虽进行工程价款计虽,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科目记录金额的依据。
直接和该科目发生对应关系的科目有“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等,故该科目所记金额不受工程款是否支付的影响。
第二是建造工程结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