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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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三)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 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 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三)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
(二)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 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第五条? 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 款;
(三)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二) 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 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1.引言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领域,建造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文件,对于建设企业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及处理方法。

2.建造合同的确定建造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用于规定建筑工程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的确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该合同具有明确的商业机会;(2)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收入;(3)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成本;(4) 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1) 合同收入的核算合同收入是指根据合同确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交付给客户时,企业有权收取的金钱或货物的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收入应根据以下条件确认:-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收入;-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执行的进度。

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通常有两种:百分完工法和合同完工法。

百分完工法是根据合同执行的进度来确认收入,合同完工法是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收入。

(2) 合同成本的核算合同成本是指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成本根据以下条件确认:-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成本;- 可以可靠地衡量合同执行的进度。

合同成本的核算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

直接成本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执行的成本,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无法直接归属于合同执行的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等。

4.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1) 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合同收入确认后,应按照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百分完工法下,每一期确认合同收入时应计入收入,录入“应收账款”科目。

在合同完工法下,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收入。

(2)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合同成本发生后,应按照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百分完工法下,每一期确认合同成本时应计入成本,录入“原材料”、“人工费用”、“租赁费用”等科目。

在合同完工法下,合同执行完毕后一次确认全部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与顾客签订的,涉及建造或组装非金钱资产的合同。

建造合同包括工程建设合同、设备组装合同、房屋建设合同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合同确认:承包商应当确认与顾客签订的建造合同。

合同确认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明确、支付款项能够收回、具备必要的资源、能够合理估计合同收入和成本。

2.合同收入的确定:合同收入应当根据合同的完成进度来确定。

合同收入的确定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完成工程法和实际发生法。

3.合同成本的确认:合同成本应当包括直接与合同有关的成本和合同有关的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直接消耗的费用。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保险费用和间接材料费用等。

4.合同利润的确认:合同利润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

合同利润的确认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和实际发生法。

5.合同结算:合同结算是指根据建造合同的条款,将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利润计入财务报表中。

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变更合同范围: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顾客要求变更合同范围,承包商需要根据变更的合同范围调整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2.合同与风险控制: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承包商需要注意风险控制,确保合同能够按时完成。

3.影响合同的不可抗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承包商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承包商在执行建造合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建造合同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准则规定的会计方法,处理特殊情况和变更合同范围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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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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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项目 2003年 2003年 收入(7200000×25%) 收入(7200000×25%) 毛利(800000×25%) 毛利(800000×25%) 费用(收入-毛利) 费用(收入-毛利) 2004年 2004年 收入(7200000×72%) 收入(7200000×72%) 毛利(7200000×72%) 毛利(7200000×72%) 费用(收入-毛利) 费用(收入-毛利) 2005年 2005年 收入7200000 收入7200000 毛利720000 毛利720000 费用(收入-毛利) 费用(收入-毛利)
(三)新准则增加了一种合同分立的情形 新准则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 资产----与原合同----存在重大差异。(二)议 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 款。”
(四)新准则没有明确合同收入的计量方法 关于合同收入的计量,旧准则第8条规定:“, 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而新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计量方法
二、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在以下方面发生了变化: (一)建造合同的定义在表述上略有变化 旧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 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 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 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 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合同收人与合同费用确认的总原则。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 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 认合同收人和费用。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 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 造合同,判断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条件 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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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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