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济政办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扶持政策(一)引进奖励政策。
1.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
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
(二)成长激励政策。
2.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3.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30亿元,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
(三)人才保障政策。
4.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相关政策。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济政办函〔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民主科学的项目决策制度,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即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以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储备项目主要依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各专项规划提出。
储备项目主要来源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动谋划、主动申报以及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等。
第五条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本行业(单位)实际需求,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储备库中的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0.12【实施日期】1988.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8年10月12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尽快把本市建设成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和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定;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还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镇,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旧城区,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第四条《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的审批权集中在市规划管理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设施、管线、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桥涵、公园、绿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设计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并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互相衔接,互为依据,共同实施。
第七条承担本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必须按《济南市总体规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设计要点进行设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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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63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以下简称监事)为5人,由监事会主席1名、外派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组成。
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的非监事工作人员。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命;外派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或调任;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推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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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企业改革改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促进招商引资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转让交易、清算退出等利益调整行为。
产权改革的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关闭清算、破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移交县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无证或证照不符的,改制时因资产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房屋权证,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承认现实”的原则处理,一次性予以办理资产确权手续,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房产,因资产确权涉及的规划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因企业改制需要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确权评估或直接收储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有特殊情况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时间:1997年10月15日(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计划、土地、环保、开发拆迁、城建、建管、房管、公安、交通、水利、园林、公用、工商行政、地矿、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23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管理,由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四)金融投资: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论证、实行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济政办字〔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七章决算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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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导向,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经营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企业是编制和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主体。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编制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深入研究经济全球化及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把握本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变化趋势,全面分析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结合国家及省、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执行计划。
第八条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可参照市国资委印发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大纲》,突出主营业务的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经营绩效的提高和整体优势的发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内国际发展环境分析、优劣势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发展愿景;
(三)发展规划目标;
(四)发展和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可行性分析和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业认为需要包括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企业进行内部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企业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向董事会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企业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导向;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符合公司功能定位、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规划可行、经济(社会)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程序: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说明、论证
意见、党委会纪要和董事会决议;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给企业;
(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订,修订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程序: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意见、党委会纪要和董事会决议;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给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国有股东代表、董事依此在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三)企业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国有参股公司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代表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监督,重点对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定期分析和评价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成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十八条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行业状况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战略风险已经显现或出现征兆等,对战略规划目标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并重新履行决策及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企业在规划期的中期,应当对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规划期末对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