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独角兽法考(民法)-商标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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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标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更能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作用。

为此,民法典中有关商标权的规定将对商标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一、商标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关于商标权的规定,商标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排他的使用权和处分权。

这意味着商标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使用、转让和许可等行为,同时可以阻止他人在同一类或相似类别商品上擅自使用类似的商标。

二、商标权的申请和保护商标权的保护是通过商标的注册来实现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以及对现有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良影响。

商标权的申请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在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商标将得到注册,并且商标权利人将享受到民法典赋予的权利保护。

三、商标权的权益和限制商标权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的排他使用权:商标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排他性的使用,防止他人在同一类或相似类别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保护自己的商标市场份额。

2. 商标的转让和许可权:商标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3. 商标的保护权: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商标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然而,商标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限制性条款:1. 公共利益的限制:商标权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比如伪劣商品的商标不能注册或使用。

2. 合理使用的限制:商标权不能对合理使用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例如,他人在描述商品特性或使用说明时使用商标是允许的。

四、商标侵权的追究和赔偿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标,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民法典赋予了权利人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商标侵权的追究方式一般包括提起侵权诉讼、行政投诉和仲裁等。

论商标权的限制

论商标权的限制

论商标权的限制[摘要]凡权利必有限制,就如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一样。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表现形式,指示的是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质量。

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其保护的是商标权人基于商标所享有的利益。

但是,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是绝对的,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也不能过于宽泛,否则将会造成对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和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损害。

那么,商标权限制的理论依据有哪些、怎样限制才算合理、合理限制有哪些内容,便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 商标权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先用权一、商标权限制的内涵和意义凡权利必受限制,这是法学上的一个基本命题,权利人自由地行使权利应当以不损害他人权利行使的自由为界限,否则就应当受到限制“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的是商标权的合法利益,其基本属性应当是一种私权、财产权和垄断权,我们承认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权,但是作品、专利、产品的广泛传播对于社会的进步、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如果知识产权的设立赋予权利人完全的垄断权,可以排斥其他任何人未经其许可的使用,那么这种垄断权本身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因为设定权利并不是为了阻碍社会的发展。

(一)商标权限制的内涵理论界一般主张商标权的限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权限制是包括注册商标的注册、地域、时效、转让等一系列派生权利限制;而商标权的狭义的限制指的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正当权利或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法律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对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及其法律保护做出的必要限制。

(2]狭义的商标权限制在外国法上被称为“侵权的例外”,即在某些情况下他人正当使用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不视为对商标权的侵犯。

本文所要讨论的即是狭义上的商标权限制。

(二)商标权限制的意义“商标权限制之本旨并不在于对商标权人某些权利的束缚或者禁锢,而是要通过这种权利的限制达到商标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之间权益的一种平衡。

122.独角兽法考(民法)-专利权的归属

122.独角兽法考(民法)-专利权的归属

二、专利权的归属
(一)归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第6条第2款):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是就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讲的,设计人是就外观设计来讲的。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归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专利法》第6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包括临时工作的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例题:【2012-64】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三)约定主体优先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约定归属。

没有约定的,则适用上述第(二)方面的规则来判断。

(四)合作与委托发明创造专利权(《专利法》第8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也对商标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新民法典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转让和排他性地处置自己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权和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注册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注册后依法获得的独占权,可以防止他人在同一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来取得商标权,并享有保护。

新民法典强调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二、商标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的取得方式根据新民法典规定,商标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获得商标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注册和使用两种途径。

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只有经过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法定保护。

商标的使用也可以取得商标权,但在保护范围和权利优先的问题上,注册商标的权利受到更大的保护。

新民法典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商标权的行使包括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等。

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方面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还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获得相应的利益。

另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获取许可使用费。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包括禁止商标侵权行为、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和商标权的维权等。

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法硕)

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法硕)

第四节 商标权的限制
三、商标权利用尽
商标权利用尽,也称商标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同 意或授权他人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 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标用尽的意义在于 保障商品正常流通,保证交易安全。
商标权利用尽后其他人可在贸易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商 标分销或转销已经售出的商品,但需以该商品未发生变化、 未经过重新包装为条件。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转让权是商标所有人处分商标权的一种方式。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 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 后方为有效。 (商标法第42条具体规定)
此外,商标权人还享有将商标权出质的权利。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和终止
叙述性正当使用的条件: 1.不可避免地使用。 2.使用出于善意。 3.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第四节 商标权的限制
一、正当使用
(二)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为说明产品种类或说明服务范围而使用他人的商标。
其特征是,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该标志,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指示商标所有人的 产品或服务,但最终是为了说明使用人自己的经营范围或服务项目。指示性 使用多见于零配件销售、维修保养行业,如汽车、电子消费品的维修、配件 服务。
(二) 续展注册40t 续展注册应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续展申请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
满前12个月内办理,这12个月为续展期。如果在续展期未能提出续展申 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商标所有人仍可以申请续展 注册。这6个月称为宽展期。如果在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则注销该 注册围 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根据《商标法》第57 条之规定,对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标权人均有权禁止。这就是 说,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及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

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

但是,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 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有 些商标经过使用在具备“第二含义”后可以因 为获得了显著性而被注册。即它们经过长期使 用后取得了表示商品来源的效果并被消费者所 认可。 这些商标毕竟和那些臆造词汇的商标相比 在显著性上仍然存在差距。当他人为说明自己 的产品而在这些商标的“第一含义”上对此加 以使用时,即不应受到商标权的制约。
4、平行使用 、 就平行使用而言,它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 显著性地正当使用带有先前商标的商品。 美国学者阿瑟米勒认为这也是一种商标合理 使用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将附载他人商标 的商品进行组装的现象十分普遍。根据平行使 用理论,将附载他人商标的商品作为自己商品 的一部分时,只要不是突出使用该商标,以至 使人误认为是自己商品的商标,就属于商标的 合理使用。这也是促进商品贸易特别是加工、 配件贸易发展所需的,因而得到了一些国家商 标立法的肯定。
商标、厂名与厂址,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认。 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当然, 在本案中,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即被告不能对白市驿作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 而突出“白市驿”字样的做法不可取。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商标为地名商标。由于 原告不适当地禁止他人对该商标的合理使用, 损害了公共利益,商标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 法撤销了该注册商标。
食品的风味特征。并且,被告标明了自己的
该案件给我们提供的启发是,如何既作到保 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又防止商标权被滥用,需 要对商标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 那些显著性本身不够强的商标来说,给予限制 的强度应更大——也就是应允许更大范围的合 理使用。同时,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厂商或者社 会公众对地名商标的使用又不能超过合理使用 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作到平衡商标权人的 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法考查重点和知识框架(最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商标法考查重点和知识框架(最新)

知识点商标权
【考查重点】
本章的重点主要包括商标的构成要件、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商标权的丧失、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等商标的构成要件:商标的积极要件包括应当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和显著特征两方面。

商标的消极要件包括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禁止权,其中专用权是核心权利。

商标权的限制有合理使用制度和先用权制度。

商标权的丧失:商标注册后,可能因注销、撤销或无效宣告事由导致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权利。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商标权自撤销之日起丧失。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违法注册的后果,商标权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但有关财产关系的处理可能不具有溯及既住的效力。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假冒注册商标和仿冒注册商标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由法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认定,以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为原则。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注册驰名商标均有一些特殊保护措施。

【大纲要求】
了解:本章中有关法律术语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消灭、商标侵权行为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知识框架】。

93.独角兽法考(民法)-产品责任

93.独角兽法考(民法)-产品责任

七、产品责任(一)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1.生产者:最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2.销售者:销售者过错之缺陷;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42条)。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侵权责任法》第43条)。

例题:【2013-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二)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三)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1.非现实损害的责任方式: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侵权责任法》第45条)2.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

(《侵权责任法》第47条)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1条)例题:【2011-67】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

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五)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和诉讼时效1.特殊的免责事由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被诉请承担产品责任的人一般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但是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为生产者规定了以下三种免责事由:(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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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的期限(《商标法》第39、40条)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期满前12个月的续展期;期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

在续展期和宽展期都可以提出续展,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正当使用行为(《商标法》59条)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例题: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茉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丁公司长期制造茉莉花香型的纸手帕,并在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这就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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