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要点背诵22条
【法考】民法口诀总结

收养人原则:
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 30 周岁 。
【17】重婚同居暴虐遗;
赌博吸毒两分居;
失踪与育致婚离;
不准离婚又一年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请求离婚的 ,法院经调解无效 ,应依照诉讼离婚的规定处理 。
⑦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 1 年 ,一方再次提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
离婚 。
【18】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内部关系) 。
【19】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
身份权益:配偶权 、亲子权
【20】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源自德国法 ,是指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 ,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 ,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受到妨碍 。
“无偿转让”代表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或遗赠) 。
【12】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
无效合同判定词
【13】单务,无偿,无限责任
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保证人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14】双重同意且有顺序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双重同意且有顺序”,即先债权人(主权利)同意后保证人(从权利)同意 。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 、稳定地共同生活 。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2024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法的概念和内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地位以及平等主体地位所衍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内涵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人身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权利的依法取得和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和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主体、客体和法律因素三个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包括民事权利的依法行使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条件-民事行为的设立需要具备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三个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生效、失效和解除三个方面。
-单方行为自始生效,多方行为经达成协议即成立,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效力具有相对性、合同性和可撤销性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撤销、无效、解除等方式终止其效力。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人身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生存权、生活权和保健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2.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3.人身财产权的保护-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是保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人身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
四、民事主体的权利1.自然人的权利-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等。
2.法人的权利-法人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法定权益和特定权益。
五、民事主体的义务1.自然人的义务-自然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遵守婚姻家庭义务等。
-法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等。
六、合同的设立和效力1.合同的设立要件-合同的设立需要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合法目的、合法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等要件。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考试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章节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民法的重点章节:
1. 民法总则:包括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等内容。
2. 民法权利编: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著作权等内容。
3. 民法义务编:包括债权、债务、合同、交通事故责任等内容。
4. 民法法律行为编:包括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代表、多数人名义等内容。
5. 民法侵权责任编:包括侵权行为、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等内容。
6. 民法物权编:包括不动产、动产、担保物权等内容。
7. 民法担保编: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内容。
8. 民法继承编: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权、遗嘱继承等内容。
以上是一些民法的重点章节,掌握这些内容对于应对法律考试非常有帮助。
但请注意,每个考试都可能有不同的重点章节和重要内容,具体以考试指导和相关教材为准。
《民法》考试要点

《民法》考试要点2012.6第一章民法概论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考选择题)....和人身关系3、(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1)含义: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执法、民事守法和所有民事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2)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5大原则)①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受到平等保护。
民法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法、德、日、瑞)★体现在:(例ppt43、44)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②自愿原则(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实质是主体“意志自由”★体现在:(例ppt47、48)1、是否进行民事活动自由2、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方式、内容自由3、处分权利自由、选择权利救济自由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③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体现在:1、互利互惠,不能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乘人之危,巧取豪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2、反对暴利,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3、当事人公平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④诚实信用原则⑤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指一切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例ppt56、57)公共秩序:对应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对应于我国的“社会公德”。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副局长职务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D、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平等主体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平等主体的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A、甲将一块价值50元的手表赠与邻居乙B、税务机关依法向某企业征税C、某公司未经大学生张某同意,擅自在商品广告中使用张某的肖像D、张某收养10岁的李某为养子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司法考试民法精髓背诵版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旳辨别(图1)1.自愿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旳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旳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补偿。
2.有关结婚旳彩礼,合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旳规定,即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旳彩礼旳,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旳;(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旳;(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旳。
前款第(二)、(三)项旳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背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旳“夫妻忠实义务”起诉旳,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如下四种状况下旳诉讼祈求不能获得法院旳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规定对方承当婚姻法46条旳补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背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旳补偿祈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补偿旳,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背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旳同步提起4.违背公序良俗旳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商定分手后不得再嫁她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旳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旳道德风尚实行旳使另一方受恩惠旳关系。
其旨在增进友谊旳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免费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当责任旳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逼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合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商定“轻过错免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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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点背诵22条一、民事权利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采法定主义)以下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或相关物品情形,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一般人格权;b.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c.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d.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侵害方式的限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e.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以下情形,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a.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b.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c.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注意:加害给付行为造成债权人人身损害,且造成债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在提起的违约之诉中对债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显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乙的行为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
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甲、丙。
例外:若乙、丙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丙,则甲处于合同之外,无合同请求权。
隐名的间接代理,被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乙的行为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
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乙、丙。
例外: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丙行使选择权选定甲,该合同才可直接约束甲、丙。
四、无权占有的返还原则①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向权利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应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即:应返还现存利益。
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①恶意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绝对严格责任)。
②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注意:合同的解除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有何区别?主要区别在于:(a)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需要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解除;(b)相反,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去效力。
举例说明:(a)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是约定解除权,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享有约定解除权,但须甲向乙发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b)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失效。
”这是约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若事后奥巴马连选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自动失去效力。
什么行为都不需要。
六、区分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返还原物请求权:(a)请求人为物权人。
须注意:须为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b)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七、担保物权《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2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八、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重买卖有三个特征:(a)同一个出卖人;(b)同一个出卖人就同一个标的物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c)每一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权处分。
九、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a.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b,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c.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d.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①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第二个例外:《合同法》第228条。
①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系广义的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我国通说观点)。
②原则上,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8条属于《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
③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虽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但是,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这样,《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又构成《合同法》第228条的例外)。
十、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地役权的设立/转让,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
地役权的从属性具有四层含义:第一层,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第二层,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第三层,需役地权利人让与自己对需役地享有的不动产权利的,若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在取得需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同时,也同时取得地役权(无论地役权是否登记);第四层,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对需役地不再享有任何不动产权利(包括不再享有承租权),则地役权人曾经享有的地役权消灭。
十一、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a.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b.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
c.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
d.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
须注意:若主债务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e.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十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A.积极要件。
a.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留置权。
但《担保法》第112条规定的“紧急留置权”属于例外。
所谓紧急留置权,指在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
b.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①须为“动产”,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②须动产“归债务人所有”。
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8条,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方可善意取得留置权;③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c.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B.消极要件。
a.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b.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c.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
d.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注意:商事留置权特殊性在于,须双方均为企业;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十三、第三人代为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要件有四:(a)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
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
(b)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
(c)须经债权人同意。
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如《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再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
(d)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十四、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