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抵押权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货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清醒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规则:⒈当事人:①权人是取得与享有抵押权的人(自然法非法团体)②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①必具民权能力与民行能力;②对押财享处分权)⑴国企:无其他法定无效不应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⑵公司:只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不违法强行规定⑶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物权法》未限制,《担保法解释》采取否定态度⒉抵押财产:①条件:⑴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⑵权属明晰且押人有权处分财产⑶宜由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财产②范围:不可: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宅基,自留,集体土地使用权⑶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设施⑷所有使用权有争议财产⑸封押监财产⑹法规定③合同:⑴债权种类数额⑵期限⑶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⑷担保范围三、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自己获利构成条件:⑴一方获利⑵他方受损⑶获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⑷无合法依据基本类型:㈠给付(认为债务而给付)⑴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①超法定利息4倍②溢货(钱)③非债清偿(误认有债)⑵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①因合同解除产生②因给付目的嗣后不可实现产生㈡非给付:①基于受益人行为②基于受害人行为③基于第三人行为④基于事件效力:债务返还不当得力,死亡继承⑴受益人善意:返还利益范围以利益存在为限,五利无义务⑵恶意:得利益时数额得善后恶:恶意开始时存在利益为准⑶.四、侵犯构成要件:㈠侵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自己实施、与行为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人实施,行为人负有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动物、物件等致人损害的客观事实。
㈡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功能在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尽可能恢复未受损害状态,无损害无责任。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就是指债务人以外得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得制度。
2. 附条件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得条件,把该条件得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终止得根据。
3.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得期限,把期限得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得依据。
4.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她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与公开得权利。
5.监护:就是指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得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得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得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就是指对抗请求权得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得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就是指得请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得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得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就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得制度。
9.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得,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得权利。
10. 无权代理,就是指不具有代理权得当事人所实施得代理行为。
12.合伙: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得营利性组织。
13.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就是人得结合团体,也可以就是依特殊目得所组织得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人以自己得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得概念与特征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为了共同得经济目得,按照共同协议组成得联合体。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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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2.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10.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2.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二)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条件(一)依法成立1、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2、经过核准登记设立(二)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1、出资者的出资财产;2、经营积累的财产。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组织机构称为法人的机关。
其通常包括三部分:1.意思机关,即法人的权力机关与决策机关(如公司企业法人的股东大会);2.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志,代表法人对外参加民事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3.监督机关,即监督法人依章程及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
不同的法人组织,其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但代表法人对外活动的执行机关,是任何法人组织必不可少的。
法人组织的场所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固定地点。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法人的独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亦即法人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
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2.意思表示的特征: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
3.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人身权利只是人格权的一部分。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
人格权的特点有:(1)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取得。
在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权,也许从命名时,从使用时,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姓名的权利。
(2)人格权是专属权,或一身专属权。
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得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3)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
人格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
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
意义: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
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
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对人格的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4.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侵权行为有时与犯罪行为竞合,即一行为既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是犯罪行为。
如杀人行为、伤人行为、盗窃行为等,它们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同时又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但侵权行为毕竟不同于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主要是对民事权利的侵害,犯罪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以自由刑或生命刑为主的刑事责任。
5.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合法权益表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这里应指出的是,侵权行为主要是侵害私权,亦即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
至于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
2.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一般情况下,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构成侵权行为,无过错则不是侵权行为。
之所以这样,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使有过错者承担其过错责任。
当然,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了制裁侵权行为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失。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般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要责任形式。
但当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竞合时,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饲养动物的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其自身特性,有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可能性。
2、为特定的人饲养和管理。
(二)责任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其责任构成要件是:1、有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2、责任者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
(三)抗辩事由1、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一般表现为挑逗、唆使动物伤人,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动物致人损害。
2、受害人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则可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
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则不能全部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而只能减轻其责任(过失相抵)7.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要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所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2、损害是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
(三)抗辩事由1、受害人的故意2、关于不可抗力3、关于受害人的过失8.一、代理的概念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四)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代理的种类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4.本代理与再代理9.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