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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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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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2022年中南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中南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中南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A.文字作品B.工程设计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计算机软件2、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

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

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3、某天深夜,骑车人甲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车坏人伤,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安置红灯。

后来查明,该坑是某修路队雇用的王某所挖。

甲的损失()。

A.应由某修路队承担B.应由王某承担C.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分担4、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5、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硬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7、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二、简述题1、谈谈对票据的理解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特征是(1)、无因性。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系,但是,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2)要式性。

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它要求:1)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2)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3)、文义性。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4)、设权性。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5)、流通性。

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功能① 汇兑② 支付③ 信用④ 结算⑤ 融资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行为除具有票据的特征还具有独立性特征2、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论述题※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2)交易明确、安全 3)交易简便、迅捷 4)公平交易商主体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某图书馆复印室复印图书、报刊资料,由私人自费订购,该行为属于()。

A.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著作B.提供科研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C.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其作品D.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下列哪种原因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不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A.上级机关的决定B.不可抗力C.第三人侵权D.第三人违约3、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

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4、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5、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置已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亲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6、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A.绝对无效合同B.相对无效合同C.效力待定合同D.无权代理合同7、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

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

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4.论述题 2X165.案例分析 1X14合同的知识占65%名词解释: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简答、论述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债法总论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合同成立和生效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双务合同的抗辩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债法总论要点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民法学期末考试总 民法学期末考总结

民法学期末考试总  民法学期末考总结

• (1)这条规定符合被学者称为物权变动与 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在物权公示原则 的适用中,未经登记,只是同的约束力。(1分) • (2)所谓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 则(又称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 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 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 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2分) 其基本涵义可以归纳为两点:其一,物权 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的成立,
三、多选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下 列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选项是符合试题要 求的。多选、少选或者错选均不得分) • 8、何云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潘龙,但潘龙却将 这批货物放置在露天里风吹日晒,何云可以主张怎样 的权利? (.BCD ) A.有权要求潘龙妥善保管该批货,如果潘龙不妥 善保管,则该质押关系解除 B.有权要求潘龙承担保管不善致使这批货物损失 的民事责任 C.有权要求将这批货物提存 D.有权提前清偿债权而请求返还质物
民法学期末考试总结
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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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46人参加考试,平均成绩60.03 少于60分的22名,占47% 60-69分的16名 70-79分的8站17.39% 最高分78 最低分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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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满分数40.得分率65.76% 客观题满分数60.得分率56.21% 题型情况 客观题及单选题答的比较好,多选题答的一 般,主观题中的简答题 法条分析题尤其是物 权法答的不好.案例分析答的比较好.
三、多选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下 列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选项是符合试题要 求的。多选、少选或者错选均不得分) • 9、依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选项所列合同中,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享有留置权是 (ACD) • A.保管合同 • B.租赁合同 • C.运输合同 • D.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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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4.论述题 2X165.案例分析 1X14合同的知识占65%名词解释: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简答、论述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债法总论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合同成立和生效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双务合同的抗辩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债法总论要点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是唯一的,当事人只能按此种标的来履行。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种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四、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确定份额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

(2)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1)主债是指能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2)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要点三债的保全一、概念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干预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2、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三、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3、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4、受让人主观有恶意;(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2、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恶意第三人应为分担;要点四债的担保一、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二)债的担保的分类1、人的担保:指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2、物的担保:指以一定的财产设定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3、反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二、保证担保(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特征:1、从属性:与债权构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

?2、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单独债务。

?3、补充性:只有债权人无法从主债务人处获得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保证的种类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

(三)保证合同含义: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特点: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四)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五)保证责任的消灭1、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为提出请求。

?2、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请求权。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为经保证人同意。

?4、主合同变更。

?5、主债务消灭。

?6、保证合同被解除。

三、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定金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

(二)定金的种类1、成约合同2、证约合同3、违约合同4、解约合同5、立约合同(三)成立条件1、必须有书面形式;2、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少数情况下是其他替代物;4、定金交付转移的是所有权;5、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四)定金的效力1、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不同;2、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是为制裁债务不履行而交付的;3、对于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应当按未履行部分占合同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制;4、如果当事人因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显着低于违约定金,可以请求适当调整。

*债的保全与担保的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而合同的担保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2、发生时间不同,保全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合同的担保是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实现前;3、产生方式不同,保全制度是法定的,而担保既可以是法定,也可以是约定;4、实现方式不同,债的保全是通过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实现的,而要点五债的转移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须通知债务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让与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原债权之全部内容均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同时取得从权利。

3、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A.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B.债务人对抗让与人的一切事由都可以用以对抗受让人;C.债务人的抵销权。

D.因债权让与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三、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免除清偿义务;2、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3、第三人为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的,除非经其同意,担保义务消灭;4、承担人不得以其对抗债务人的理由,对抗债权人(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四、债的概括承受(一)概念: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二)分类:债的概括承受按产生的依据不同,分为意定概括承受和法定概括承受1、意定概括承受: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承受)2、法定概括承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企业合并)(三)要件:1、债的关系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债应为双务之债;3、须有让与合同;要点六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概述(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

(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合同更新、混同等)二、清偿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三、抵销(一)概念: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抵销。

(二)要件:1、当事人互负债务;3、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是法律规定允许抵销的合同性质(三)类型:1、法定抵销2、约定抵销四、提存(一)概念: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要件:1、提存的原因合法;2、提存的主体适格;3、标的物适当;4、须经法定程序(三)效力:1、债的关系消灭;2、提存物的风险移转至债权人;3、债务人具有通知义务五、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要点七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使得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1、不当得利的返还方法包括原物返还和价额返还;2、返还范围:当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应返还取得的全部利益及赔偿损失;3、运用受益财产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归受益人所有;要点八无因管理之债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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