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docx
吉大17秋学期《法学方法论》在线作业一 满分答案

B.立法的滞后性
C.法律价值的隐藏
D.法律规范的庞杂导致
满分:4分
正确答案:B
9.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
A.规范的漏洞
B.规整的漏洞
C.解释的漏洞
D.判断的漏洞
满分:4分
正确答案:A
10.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宪法
C.政策
D.行政法规
满分:4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法)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作为规,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C、行为D、语言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不成文法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A、适用围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6、法的主要容包括()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权力和义务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A、人口B、环境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年宪法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五大D、党的十六大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A、司法机关B、广大人民群众C、公检法机关D、中国共产党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A、经济权利B、社会和文化权利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D、政治权利和自由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A、司法权独立B、司法机关独立C、审判独立D、司法人员独立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A、执法B、守法C、司法D、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A、规作用与社会作用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16、国家赔偿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17、导致法律关系变化的诸如遗嘱、公证、结婚等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规C、法律事件D、法律规则18、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立法是指()A、法的制定或认可B、法的修改和补充C、法的废止D、法的立、改、废活动19、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指()的平等。
《法学通论》期末复习题汇总

1、“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提出这一法治思想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2、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规定属于()A、禁止性规则B、命令性规则C、义务性规则D、权利性规则3、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A、法律后果B、法律责任C、法律制裁D、法律行为4、法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作用,属于法的()A、规范作用B、维护政治统治的作用C、指引作用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5、根据宪法的规定,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A、18周岁B、22周岁C、30周岁D、45周岁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A、4年B、5年C、6年D、10年7、万某于1996年12月2日,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万某未上诉。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后,万某以新刑法中取消投机倒把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新刑法改判其无罪,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对万某的申诉法院应支持,因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万某应无罪B、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但可以对其减刑C、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因新刑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D、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还应撤销其缓刑,改判实刑,因其不服管理8、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A、应当B、可以C、视情节轻微程度D、如果是过失的9、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本案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D、本案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10、关于监护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设置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的合法利益B、经过被监护人同意,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C、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担任D、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11、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民事行为的有效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为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B、可撤销行为是指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行为人撤销权行使状况的行为C、效力待定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将来某种事实发生才能确定的行为D、无效行为是指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因而没有任何法律后果1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谨慎和勤勉义务。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总1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法学方法论交卷时间:2016-09-01 14:23:43一、单选题1.(3分)在普通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主要的形式是()A. 制定法B. 判例法C. 习惯法D. 惯例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B 解析2.(3分)我国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融资租赁合同这种现象,但是直到《合同法》出台之前都没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调整,这个例子体现了法律漏洞的那种特征()A. 可弥补性B. 不完全性C. 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D. 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B 解析3.(3分)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A. 国际条约B. 宪法C. 政策D. 行政法规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C 解析4.(3分)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的重要要求中除了相关性要求之外还有()A. 相关性要求B. 客观性要求C. 合法性要求D. 合理性要求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C 解析5.(3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开创者和奠基者是()A. 霍姆斯B. 德沃金C. 黑克D. 耶林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A 解析6.(3分)利益法学的集大成者是()A. 哈特B. 德沃金C. 黑克D. 耶林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C 解析7.(3分)不属于类型思维具有的特征包括()A. 开放性B. 一般性C. 抽象性D. 整体性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B 解析8.(3分)在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中需要价值判断的理由是()A. 客观事实的抽象性B. 法律规范的真实性C. 事实范型的真实性D. 事实范型的抽象性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D 解析9.(3分)隐藏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是利用()A. 回归法律原则B. 类推适用C. 事物本质D. 目的性限缩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D 解析10.(3分)通过探究相关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来进行法律解释属于何种方法()A. 比较解释B. 历史解释C. 文本解释D. 目的解释得分: 3 知识点:法学方法论作业题展开解析答案B 解析11.(3分)法律制度的来源和发展都在于社会制度,因此法律漏洞的填补只能是反映社会的需要,反映社会的变动和发展。
2016法学方法论附答案

1: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1.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2.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3.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4.裁判事实必然真实地反映客观事件2: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 D )1.正义性2.合目的性3.安定性4.合理性3: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体系中的:( B )1.存在论2.认识论3.价值论4.社会结构论4:法律中的“罪刑法定”、“诚实信用”,属于( D )1.规则2.先例3.标准4.原则5:下列不属于体系组成要素的是( D )1.抽象性2.统一性3.枝分4.完整6:公园门口明示:禁止在公园内停放或者穿行车辆。
但是某天,公园内失火,消防车进入公园并停下救活,但公园管理人解释说这并不违背规定,这是何种法律漏洞填补方式( A)1.目的性限缩2.类推适用3.习惯补充4.目的性扩张7: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C )1.国际条约2.宪法3.政策4.行政法规8: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A)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惯例9: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B)1.大前提2.小前提3.结论4.逻辑过程10:哪种解释方式可以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 B)1.目的解释2.语义解释3.体系解释4.扩展解释11:利益衡量方法是在批判何种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D )1.自由法学2.分析法学3.现实主义法学4.概念法学12: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经验,不包括:(D )1.一般社会经验2.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3.个体直觉和经验4.原初事实13: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1.规范的漏洞2.规整的漏洞3.解释的漏洞4.判断的漏洞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B)1.裁判事实规定了事实范型的真实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小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15:在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推翻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1.法院拥有推翻自身先例的权利2.可以推翻同级法院的先例3.上级法院不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先例4.法院不能推翻自身先例,必须由上级法院来推翻16:法律制度的来源和发展都在于社会制度,因此法律漏洞的填补只能是反映社会的需要,反映社会的变动和发展。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224)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1.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9年法考真题]A.丁因盗窃戊的财物,被提起公诉,戊对被盗窃的财物归其所有承担证明责任B.丙故意杀人案中,丙提出排除在看守所之外讯问所获得的供述,检察院对侦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C.甲故意伤害案中,辩护人提交了甲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其对该事项承担证明责任D.乙侵占案中,乙主张被侵占的财产属于自己占有,其对该事项承担证明责任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本题项中的辩护人、项中的被告人、项中的被害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项,检察院对侦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性这一程序性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2. 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2010年法硕(法学)真题]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子内C.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而有了法就有了法学D.马克思主义产生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答案:B解析:项,律学是秦汉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先秦商鞅改法为律,但并没有产生律学;项,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项,法学是法发展到出现大量法律现象和职业法学家阶层后才出现的,其研究对象是所有的法律现象。
3. 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关于宪法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法硕(非法学)真题]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相抵触,可予以撤销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D.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答案:A解析:项,根据《宪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完整word版)《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多云文档名称:《(完整word版)《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文档作者:凯帆创作时间:2021.07.3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一、试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一)概述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论述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狭义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
价值判断,就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法律规范中充满了价值判断,因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的的,并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
正如魏德士所言,“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价值判断。
”根据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价值判断具有以下特点:1.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它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裁判中所作出的选择。
2.价值判断具有受拘束性。
要通过方法论的探讨,来规范价值判断的活动。
3.价值判断具有指导性。
亦即价值判断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意旨,从而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指导法官根据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意旨,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妥当的判断依据。
4.价值判断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操作。
法官的价值判断都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确定大前提,并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必然性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在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过程既不是一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性而无法预测的神秘酿造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依据经验简单判断的过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法)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C、行为D、语言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不成文法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A、适用范围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权力和义务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A、人口B、环境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年宪法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五大D、党的十六大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A、司法机关B、广大人民群众C、公检法机关D、中国共产党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A、经济权利B、社会和文化权利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D、政治权利和自由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A、司法权独立B、司法机关独立C、审判独立D、司法人员独立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A、执法B、守法C、司法D、违法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16、国家赔偿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17、导致法律关系变化的诸如遗嘱、公证、结婚等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规范C、法律事件D、法律规则18、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立法是指()A、法的制定或认可B、法的修改和补充C、法的废止D、法的立、改、废活动19、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指()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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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法学方法论》期末作业一、试分析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一)概述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论述的法律适用主要是狭义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
价值判断,就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判断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利益,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法律规范中充满了价值判断,因为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为目的的,并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
正如魏德士所言,“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价值判断。
”根据王利明老师的观点,价值判断具有以下特点:1.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它是裁判者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在裁判中所作出的选择。
2.价值判断具有受拘束性。
要通过方法论的探讨,来规范价值判断的活动。
3.价值判断具有指导性。
亦即价值判断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意旨,从而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指导法官根据立法者确定的法律意旨,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妥当的判断依据。
4.价值判断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操作。
法官的价值判断都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必须确定大前提,并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过程中进行价值判断。
(二)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必然性1.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判断在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的过程既不是一个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性而无法预测的神秘酿造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依据经验简单判断的过程。
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运用,它常常需要法官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对规则、条文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解释和说明,并凭借实践经验、感觉感受等做出一定的裁判结论。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价值判断。
2.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是由事实判断推出规范判断的逻辑桥梁,是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法律规则)和一个具体的事实判断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判决结论)的逻辑中介。
”“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
”“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仅与法律规范所指涉的事实要件相符合,而且与蕴涵于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相符合,因此,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之间不仅具有同一性,而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双重的同一性:事实要件的相互同一和价值判断的相互同一。
”根据这些论述可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价值判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具有必然性,主要原因如下: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内在的表达了人们对于通过法律来达到善的内在意愿和诉求,内蕴了人们对于通过法律追求一种至上的善的生活的向往和渴望,而这正是人们对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的内在的社会价值追求,就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价值。
2.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也是司法裁判的主要内容。
正如川岛武宜所言:“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确是进行了价值判断的,而且这种作为审判依据的价值判断往往是与审判的逻辑说明同时或先于逻辑说明进行的,二者在现实中相互交错、相互影响。
”3.价值判断在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判定蕴涵于法律规范判断中的价值判断和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价值判断是否同一,是能否由案件事实之“是”的事实判断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规范判断的关键。
如果不了解价值判断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公理,也就不可能知道由事实判断向价值判断、由价值判断向规范判断转换的逻辑机制,也就无从判断法官作出的判决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也就无法知道判决结论是否可以被人们认可与接受。
(三)价值判断的存在方式1.价值判断存在于概念之中从逻辑上看,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要素,也是连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而建构法律推理的中介环节。
所以,研究价值判断的存在方式,首先也要从法律概念展开。
价值判断,首先存在于概念之中。
法律概念,就是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权威性概念。
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法律概念的客观性,是指法律概念从其内容和来源来看有其客观依据,它是人们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行为或事件的一种反映或预见,是从无数的法律实践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
同时,法律概念又有其规定性。
因为法律概念并不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一种简单的反映,而是立法者根据立法意旨和一定的价值取向,对那些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对象作出的规定,其特征是通过对其性质的“取舍”而形成的。
通过法律概念的规定性,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概念是反映了一定的价值取向的,因而在法律概念之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
例如“犯罪”这一概念,对于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而对于什么是“严重的”、“应当”这些语词的认定以及对“犯罪”这一概念的界定中必然涉及价值判断,也只有对这些语词进行了恰当的价值判断,才能准确地界定犯罪的概念进而确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2.价值判断存在于判断(断定)之中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以及事物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肯定或否定。
人们在认识、评价事物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涉及价值判断。
正如王海明先生所言:“主体活动最终引发于主体需要,主体需要产生满足这些需要的主体欲望,主体欲望产生实现这些欲望的主体目的,主体目的则产生达到这些目的的主体的全部活动过程。
”对于某一事物,人们对他的认识、评价主要是看他能否满足人们的需要、目的、欲望。
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目的、欲望的,便具有正价值,人们也就会对其作出正面的判断;反之,凡是有损于主体需要、目的、欲望的满足、达成、实现的,便具有负价值,人们也就会对其作出负面的价值判断。
综上,人们对于一个事物的认识与评价总是要对这个事物进行价值上的判断,要看这个事物能否满足主体对于他的需要、目的和欲望。
在人们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涉及价值的判断。
通过这种判断,人们明白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进而对“善”的做出“应当”的价值判断对其予以肯定,对“恶”的做出“不应当”的价值判断对其予以否定。
3.价值判断存在于推理之中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以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要以认定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法律条款为前提,然后根据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合乎逻辑地演绎出法律效果。
价值判断存在于法律推理之中,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推理中基于法律解释的价值判断,二是法律推理中基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
(1)法律推理中基于法律解释的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表现在法律解释的价值判断之上。
法官在形成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一个正当性的判决的得出总是通过法律推理来实现的,而在进行案件审判时,大前提的确定是法律推理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形成正确、合适的案件大前提,对其进行解释便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解释,法官可以更清楚、精确地确定案件事实是否与法律条文匹配、是否能够被法律条文所涵摄。
在这其中,必然包括价值判断的作用。
(2)法律推理中基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与法律推理中基于法律解释的价值判断相对的就是基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
案件事实,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程序规则、证据规则等所证明的事实,是一种被描述了的事实。
法官在实际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被呈现、陈述后才能将法律条款适用于实际案件中去。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目光的往还流转”的过程中,法官最终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相应的判断,确认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在这过程中,法官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要通过价值判断来确定案件事实,并尽量还原、重现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
(四)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正如张继成教授所言:“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这些功能对于法律推理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
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
”可见,价值判断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分述如下:1.转换功能:价值判断使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由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转换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实现的,大、小前提之间的双重同一性的也不是直接得到确认的,这中间经历了价值判断这个中介环节。
通过价值判断,生活事实才转化为了法律事实,大、小前提之间的双重同一性才得以确认。
2.发现功能:价值判断使法律事实找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通过价值判断,使案件事实得以确定,进而找到一个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并能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
3.选择比较功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价值判断的作用之一便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比较选择,做出符合该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和裁判结果,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4.定性量裁功能:保障裁判结果的确定性。
在民事案件中,通过价值判断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进而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归属,实现案件的裁判结果的确定;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价值判断可以确定最终的定罪量刑,实现刑事案件的合理合法解决。
5.补充功能:填补法律漏洞,弥补传统三段论之不足。
在某些情形下,会存在根据现有法律难以做出判决或者根据现有法律可以做出判决但是会导致判决不合理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便要求法官根据个案情形,有针对性地做出具体地价值判断,对这些法律漏洞予以填补。
6.导向功能:提供价值导向。
在法律适用中,立法者对构成要件做出的价值评价是构成要件与法效果相互联结的基础,从而引导法官根据该价值判断进行裁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通过价值判断对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作出评价,可以为人们提供一定的指引,引导大众以此为依据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7.普遍化功能:实现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根据可普遍化公理,如果对法律构成要件所指称的要件事实赋予了某种法律效果做出了某种价值判断,那么,对所有相关事实特征上与它相同的个案事实也应当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做出相同的价值判断。
通过这种可普遍化的价值判断,利于保障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而能够被人们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