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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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一、民法篇1.《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包含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其他法律的制定与解释提供了基本框架。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市民之间平等主体地位下的协议行为和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特别法律,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物权法》•《物权法》是解决财产权属和物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规定,对买卖、抵押、质押等权利关系进行规范。

4.《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后财产留置和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民法中极为关键的法律规定。

二、刑法篇1.《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基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法律,包含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刑罚、刑法适用、罚金及有偿取代刑罚等一般规定。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案件受理、证据、辩护、审判、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解释刑法中一些不明确或争议的法律规定。

具有补充和明确法律规范的作用。

4.《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规定了我国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履行程序,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

三、行政法篇1.《行政法总则》•《行政法总则》对行政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制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等内容。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法领域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原则。

3.《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调整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原则、程序、条件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4.《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是调整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行政监察的目的、职责、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以上所述是法考中常考的一些法条,对于考生而言,熟悉并理解这些法条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等。

2.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重点,需要掌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等;法人的分类和设立也是重要考点。

3. 物权法: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等。

其中,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基本原则是重点。

4. 债权法: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5. 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6. 婚姻家庭法:包括结婚、离婚、收养等。

7. 继承法: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

8. 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等。

9. 代理:包括代理的种类和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等。

10. 诉讼时效:包括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效力等。

以上是法考民法的主要考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并熟悉案例分析和法律推理等方法,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

民法1.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说法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是错误的2. 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指财产继承。

3. 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甲和乙约定,如果乙考上北京大学,甲就资助其上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4.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

在经营过程找那个,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巨额亏损,累计负债100万元。

现公司全部资产仅为30万元,请问剩余的70万元债务该由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无力偿还通过破产程序处理5. 对于抵押财产的登记,我国法律对特定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其他财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6.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7. 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是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8.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赠与之。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9. 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10.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一个丙公司,甲、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由丙公司承受,这种债的变更在法律上被称为债的概括承受。

11.张三将一台设备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设备卖给王五。

张三与王五约定:待租期届满,王五直接向李四索要设备。

张三同时交代李四:租期届满,直接向王五交付设备。

该种交付方式属于指示交付12. 民法上的自由权不包括言论自由权13.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是孙子女14.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15.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16. 依照民法理论,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留置权17.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张某和赵某签订买卖合同18.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肖像权19.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20.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21.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可能侵害的权利包括物权;肖像权;知识产权22.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表述正确的有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设定不需要登记、地役权可以无偿取得23. 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债权为对人权;债权为相对权24.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甲8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内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丁下夜班经过戊家门口时,未看到戊饲养的小猪趴在地上而绊倒摔伤,戊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王某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25. 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成60万元;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属于无效合同26. 担保物权的是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27.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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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干货一、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①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

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3、公告期满,法院依法宣告上述情形①②公告期为1年;情形③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2、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

(三)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1、婚姻关系上的效果死亡宣告撤销后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包括再婚后又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依照继承法取得遗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①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人适当补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1、保护对象: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

2、原告: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近亲属顺位:①配偶、父母、子女②其他近亲属】(二)精神损害赔偿1、构成要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1)侵害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金请求权(1)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2)例外: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除外。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变动: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未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设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要点: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公示公信2、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则第三人不能为善意,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效力。

3、善意:只要在受让当时是善意即可;事后知晓实情的不影响。

4、善意取得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在考试中,只需要已经约定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即可,是否实际交付价款并不影响对善意取得的认定。

5、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6、占有改定完成交付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即视为没有完成公示)。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人为物权人被请求人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直接或间接占有)2、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人为占有人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夺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善意特定继受人除外)须在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注意:(1)请求人可以是直接占有人,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人。

(2)“侵夺”:以法律不允许的方式强占,例如偷、抢、强取等,且不论侵占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捡拾、因胁迫或欺诈转移占有不构成侵夺)。

(3)被请求人必须现实地(直接或间接)占有该物品。

(4)继受人是概括继受人(继承或者企业合并)或者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之外的其他原因,如通过出租、出售、赠与、借用等方式取得占有且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的。

因为恶意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可以请求返还)。

六、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1、善意的无权占有人:(1)可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2)原物毁损、灭失的,应交还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3)仍有损失的,不用赔偿;但超出假想占有权限的应当承担责任。

2、恶意的无权占有人:(1)不能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2)原物毁损、灭失的,应交还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3)仍有损失的,须赔偿权利人;即便对于原物的毁损主观上并无过失,亦须赔偿。

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①效果:效力待定;本人追认的,本人承担;不追认,行为人承担;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②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2、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该理由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1)效果:有效;本人承担,承担后向代理人追偿。

(2)下列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a.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人无过失):b.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的(相对人应当知悉的,相对人有过失)。

八、关于一物数卖问题在转移物权之前,与多人成立买卖合同,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均有效;处理如下:1、一般动产:先交付>先支付货款(不要求全款)>合同先成立2、特殊动产:先交付>先登记>合同先成立3、不动产:先登记>先交付>合同先成立九、关于买卖不破租赁1、不动产先租后抵——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因为不动产抵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先抵后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2、动产动产抵押采用先租后抵——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抵后租未登记——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十、担保1、保证期间的确定:①未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②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未约定,按①处理;③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保;未约定担保范围时,二者之间是连带责任,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最高额抵押:①债权确定之前,不具有转移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后,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②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可以自设立之日起二年请求确认。

5、最高额保证:①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约定了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未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六个月;②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十一、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律效果:(1)消除错误登记;(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效果:(1)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相对人可基于真正物权人的有权处分取得物权。

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移转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效果:(1)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预告登记自动失效的情形:A.债权消灭;B.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十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抵押权顺位不动产:(1)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2)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动产:(1)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2)均已登记的,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同一天登记,顺位相同;(3)均未登记的,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已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之间,先设立的优先;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3、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合(1)先设立质权、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质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抵押权按上述规则处理即可。

(2)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抵押权。

①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②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成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十三、缔约过失责任1、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合同法第42条第1项)(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合同法第42条第2项)(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合同法第43条)(4)应申请批准或登记而未依法/依约办理的;(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5)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失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58条)2、效果: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及利息;(2)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3)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十四、债权人的代位权1、构成要件主债和次债均合法、到期+次债是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2、注意:(1)怠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2)即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了仲裁条款,也不妨碍债权人以起诉方式行使代位权。

3、诉讼:(1)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2)次债务人可援引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行使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

4、法律效果(1)实体法上之效果——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义务。

(2)程序法上之效果——债权人胜诉的A.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B.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十五、债权人的撤销权1、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财产行为包括:(1)放弃到期或未到期债权;(2)无偿赠与财产(赠与、遗赠);(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5)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担保物权;(6)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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