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4.批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林造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造发〔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3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2.26•【文号】国发[2005]44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目录一、序言二、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1.指导方针2.发展目标3.总体部署三、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1.能源(1)工业节能(2)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液化及多联产(3)复杂地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4)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5)超大规模输配电和电网安全保障2.水和矿产资源(6)水资源优化配置与综合开发利用(7)综合节水(8)海水淡化(9)资源勘探增储(10)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11)海洋资源高效开发利用(12)综合资源区划3.环境(13)综合治污与废弃物循环利用(14)生态脆弱区域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重建(15)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16)全球环境变化监测与对策4.农业(17)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18)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19)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20)农林生物质综合开发利用(21)农林生态安全与现代林业(22)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23)多功能农业装备与设施(24)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25)现代奶业5.制造业(26)基础件和通用部件(27)数字化和智能化设计制造(28)流程工业的绿色化、自动化及装备(29)可循环钢铁流程工艺与装备(30)大型海洋工程技术与装备(31)基础原材料(32)新一代信息功能材料及器件(33)军工配套关键材料及工程化6.交通运输业(34)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技术及装备(35)高速轨道交通系统(36)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37)高效运输技术与装备(38)智能交通管理系统(39)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保障7.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40)现代服务业信息支撑技术及大型应用软件(41)下一代网络关键技术与服务(42)高效能可信计算机(43)传感器网络及智能信息处理(44)数字媒体内容平台(45)高清晰度大屏幕平板显示(46)面向核心应用的信息安全8.人口与健康(47)安全避孕节育与出生缺陷防治(48)心脑血管病、肿瘤等重大非传染疾病防治(49)城乡社区常见多发病防治(50)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51)先进医疗设备与生物医用材料9.城镇化与城市发展(52)城镇区域规划与动态监测(53)城市功能提升与空间节约利用(54)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55)城市生态居住环境质量保障(56)城市信息平台10.公共安全(57)国家公共安全应急信息平台(58)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59)食品安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60)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快速处置(61)生物安全保障(62)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防御11.国防四、重大专项五、前沿技术1.生物技术(1)靶标发现技术(2)动植物品种与药物分子设计技术(3)基因操作和蛋白质工程技术(4)基于干细胞的人体组织工程技术(5)新一代工业生物技术2.信息技术(6)智能感知技术(7)自组织网络技术(8)虚拟现实技术3.新材料技术(9)智能材料与结构技术(10)高温超导技术(11)高效能源材料技术4.先进制造技术(12)极端制造技术(13)智能服务机器人(14)重大产品和重大设施寿命预测技术5.先进能源技术(15)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16)分布式供能技术(17)快中子堆技术(18)磁约束核聚变6.海洋技术(19)海洋环境立体监测技术(20)大洋海底多参数快速探测技术(21)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技术(22)深海作业技术7.激光技术8.空天技术六、基础研究1.学科发展(1)基础学科(2)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2.科学前沿问题(1)生命过程的定量研究和系统整合(2)凝聚态物质与新效应(3)物质深层次结构和宇宙大尺度物理学规律(4)核心数学及其在交叉领域的应用(5)地球系统过程与资源、环境和灾害效应(6)新物质创造与转化的化学过程(7)脑科学与认知科学(8)科学实验与观测方法、技术和设备的创新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1)人类健康与疾病的生物学基础(2)农业生物遗传改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科学问题(3)人类活动对地球系统的影响机制(4)全球变化与区域响应(5)复杂系统、灾变形成及其预测控制(6)能源可持续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7)材料设计与制备的新原理与新方法(8)极端环境条件下制造的科学基础(9)航空航天重大力学问题(10)支撑信息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4.重大科学研究计划(1)蛋白质研究(2)量子调控研究(3)纳米研究(4)发育与生殖研究七、科技体制改革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1.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2.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3.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4.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八、若干重要政策和措施1.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2.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3.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5.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6.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7.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机制8.扩大国际和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9.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九、科技投入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1.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2.调整和优化投入结构,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3.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4.建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共享机制十、人才队伍建设1.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2.充分发挥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3.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科技人才4.加大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5.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党的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要求制定国家科学和技术长远发展规划,国务院据此制定本纲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办科字〔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办科字〔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切实发挥好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在林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要求(一)总体目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全国遴选一批有一定面积规模、有引领性集成配套科技成果、有较强科技支撑团队、有可持续运行发展机制的基地,构建技术指导服务和林农教育培训的高效平台,打造林草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技术展示窗口,引导各地不断提高基地建设质量,建设林草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先行区域,推动基地建设向规模化、专业化、综合化和管理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遴选原则坚持强化支撑、注重实效的原则。

把能否推动先进实用技术快速推广应用、有效支撑区域林草现代化建设作为检验基地成效的根本标准,把基地开展的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新材料等集中应用展示,以及交流观摩、技术培训等活动实际效果作为遴选的主要依据。

坚持整合资源、示范引领的原则。

依托现有各级各类林草科技推广示范基地、林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科技试验示范站、良种繁育示范基地等,有效整合资源、严格遴选标准、汇聚技术要素,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功能完善、长期稳定、规范高效的推广转化平台,充分发挥引领示范、辐射带动等功效。

坚持创新机制、协同推广的原则。

发挥基地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推动涉林草科研院校、林草科技推广机构和新型林草经营主体的人才、项目、成果、服务等资源优势向基地集聚,建立促进林草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有机融合的机制,使基地成为科研、推广、经营与社会化服务主体紧密衔接、协同推广的支撑平台。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国科办基〔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的通知国科办基〔20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2019年6月20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国家野外站”)是重要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之一,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野外站面向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布规律布局,通过长期野外定位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为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国家野外站的建设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建设发展方案。

一、发展现状和建设需求1. 现状与成效。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野外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工作。

从1999年开始,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生态系统、特殊环境与大气本底、地球物理和材料腐蚀等4个方面,遴选建设了106个国家野外站。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林科发〔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林业科技治理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17日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林业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林业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承担林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领导学科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色进行规划布局,分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需求,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学科和区域特色,逐步形成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开放运行水平和支撑引领能力。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需求,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和科技服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
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2.20
•【文号】林科发[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促进技术深化和提升,加快推进长期、稳定、持续的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2月20日
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工作,保障林业科学研究持续开展,促进科技与生产应用的结合,服务现代林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林业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林业科研基地”)是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建设,主要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木长期育种,生态保护与恢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资源利用等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示范以及为产业化提供服务的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是林业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

第三条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坚持“面向需求、立足科研、开放共享、服务生产”的原则建设运行,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为相关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研究试验平台,实现林业科学研究成果的长期保存、技术的深化和提升,以更好地服务于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林业科研基地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开展。

国家林业局成立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咨询专家组,负责进行业务咨询指导。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原林业部属六所高校归口管理本区域(本单位)国家林业科研基地,负责国家林业科研基地的推荐,并给予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六条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土地权属单位为建设单位,运行技术指导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两者不为同一个单位的,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并在基地运行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提供支持和日常保障,技术依托单位负责基地的规划建
设、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统筹各类资源给予国家林业科研基地相应的支持。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国家林业局相关科技项目时,优先在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实施。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国家林业科研基地优先建设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范围内。

使用土地权属明晰,能长期稳定使用。

第九条国家林业科研基地需依托国家级科研项目连续开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5年以上,已形成相当规模,具有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与技术优势,具备能够长期保存相关资源、连续开展相关试验观测的能力和基础条件。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应由建设单位为主导,与技术依托单位协商后共同提出申请,明确建设内容,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一条鼓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已列为省级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申报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将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通过现场考察和评审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地纳入国家林业科研基地管理。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科研基地日常运行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一)联合技术依托单位成立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林业科研基地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数据收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

(三)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实行共建共享,向相关科研院校和人员开放,提供相
应科学研究条件。

(四)在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示范的基础设施、试验材料、数据资料档案等须长期、规范保存,并开展跟踪试验,保证试验数据长期、连续、有效。

第十四条技术依托单位对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建设规划、重大事项决策、科研试验调查和观测等科研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五条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建设用地权属变更的,须提前报告国家林业局。

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对国家林业科研基地开展检查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