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方案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先进性。
设备应具有防爆、防尘、防水等性能,符合煤矿井下的特殊环境要求。
(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安装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系统安装质量。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传感器的安装数量、位置、报警值、断电值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专用电缆,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避免与动力电缆等共用同一线路。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一)煤矿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系统的操作和管理,维护人员应具备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能力。
(二)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严禁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安全监控系统。
(三)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 24 小时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机。
因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机时,应提前制定停机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查等。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调校和检验,确保其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五)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
对无法立即处理的故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
(六)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日志和维护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一)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明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范围、目的和主要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引用。
2. 管理机构:确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或责任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3. 系统建设: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要求,包括系统的稳定性、实时性和灵敏度等。
4. 设备管理: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并对设备故障和损坏的处理提出要求。
5. 数据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所获得的数据的保存、备份和传输的管理办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操作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规范,包括人员的培训、操作流程的规定、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7.监管与评估:明确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评估和考核要求,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8.责任追究:对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责任追究进行规定,包括从轻处罚、警告、停职直至开除等处理措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可有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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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实时监测、预警、报警和远程控制为主要功能,能够监测煤矿主要危险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责,加强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矿区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类型、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并进行严格的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设有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实时监测、数据处理和预警报警。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网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传输。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需要及时上传到监控中心,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及时处理系统报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监控中心的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监管监察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察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察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技术和设备;(二)全方位覆盖,确保监测监控范围全面;(三)数据准确可靠,确保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四)及时报警预警,能够快速响应安全事件;(五)合理配置,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六)安全可靠,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性;(七)保护隐私,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二)监测监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三)故障处理和维修工作;(四)系统升级和改造计划;(五)监测监控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六)安全领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不得间断。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档案,记录系统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升级改造计划。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测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标。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巡检工作应当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情况,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监测监控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制度进行,确保设备的维修质量。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运营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对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监控和报警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时监测和监控矿井内外环境,对矿井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预警,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公正性。
第五条各级煤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和可靠。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措施,可以对矿井内外环境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并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技术方案、设备配置、工程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在经过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xx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xx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
xx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
xx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为了监测、预警、管理和指挥煤矿安全工作而建立和使用的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覆盖全矿:涵盖矿井各个区域、各个环节的监测点,确保全面监测和控制煤矿安全生产;(二)实时性:能够及时监测、传输、分析和处理各类安全数据,及时发出预警和指令;(三)可靠性:稳定、可靠运行,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四)科学性:基于专业的安全知识和技术,具备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五)智能化:集成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进行自主学习和智能化决策。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使用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二)科学规划:按照煤矿特点和安全需求,制定合理和科学的建设和使用方案;(三)分级管理: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四)信息共享:确保煤矿安全相关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形成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五)应用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提高监控系统的效能;(六)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和提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方案设计:根据煤矿特点和安全需求,制定合理和科学的建设方案;(二)设备采购和安装:按照方案要求,采购和安装监测设备和相关设备;(三)软件开发和编程:根据煤矿需求,开发或购买安全监控系统软件,并进行编程和配置;(四)系统测试和调试: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测试和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五)培训和使用: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系统;(六)维护和保养:定期对监控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七)持续改进: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改进,提高系统的性能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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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但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煤矿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确保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此管理办法,确保煤矿安全。
一、总则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对煤矿生产、生活区域等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安全监控和管理,确保煤矿的生产安全。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为煤矿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二、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1.煤矿应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监控设备,并将其安装在生产区域、运输通道、人员生活区等关键区域。
2.监控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煤矿安全监督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监控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监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1.煤矿应建立配套的监控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2.监控中心应设置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每天24小时监控和管理煤矿安全情况。
3.监控中心应配备先进的监控设备和软件系统,实现对煤矿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4.监控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1.煤矿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2.煤矿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模拟各类事故的发生,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应急演练应包括监控设备的应急操作和监控中心的应急指挥。
五、监控数据的管理和分析
1.监控中心应对监控数据进行及时采集和记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监控中心应建立数据分析和研判机制,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监控中心应将重点监控数据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监督和评估煤矿安全状况的重要依据。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1.对于监控设备的故意破坏、停用和篡改监控数据等违规行为,煤矿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2.煤矿应建立完善的违规行为记录和台账,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惩处。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煤矿应当立即进行落实。
2.煤矿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和评估现有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3.煤矿应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和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予以处罚。
4.对于监控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煤矿应制定相关计划并及时落实,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个煤矿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监控水平,确保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