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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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一、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法律常识:一、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3、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5、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6、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一、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世分量证明材料。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须在较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总之,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二、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伤残的鉴定标准:例如劳动者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或者面部有瘢痕,植皮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十级;而劳动者如果有极重度智能损伤、或者四肢瘫肌力≤3级等情形的,能鉴定为工伤一级。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介绍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用于评估和确定个体在遭受身体损伤后所带来的伤残程度的一项标准。

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客观、准确和公正的评估方法,以便为受伤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赔偿。

鉴定标准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1. 功能损失:评估受伤者在身体功能上的损失程度,包括肢体活动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损失。

2. 外观损伤:评估受伤者在外观上的损伤程度,包括面部、身体其他部位的疤痕、畸形等方面的损伤。

3. 心理影响:评估受伤者在心理上的影响程度,包括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的影响。

4. 经济影响:评估受伤者在经济上的影响程度,包括就业能力、收入损失等方面的影响。

鉴定流程伤残等级的鉴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资料:鉴定人员需要收集受伤者的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病历资料等相关资料。

2. 体格检查:鉴定人员会对受伤者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以评估身体功能和外观损伤情况。

3. 心理评估:鉴定人员可能会进行心理评估,以评估受伤者在心理方面的受影响程度。

4. 综合评估:鉴定人员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评估结果,确定受伤者的伤残等级。

5.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会根据评估结果撰写鉴定报告,详细说明受伤者的伤残等级和评估依据。

应用领域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1. 医疗保险:用于确定受伤者在医疗保险中的赔偿金额和福利待遇。

2. 工伤赔偿:用于确定工伤受伤者的赔偿金额和福利待遇。

3. 交通事故赔偿:用于确定交通事故受伤者的赔偿金额和福利待遇。

4. 人身损害赔偿:用于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者的赔偿金额。

总结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一项重要的评估工具,可以帮助确定受伤者在身体损伤后的伤残程度。

通过准确评估和鉴定,可以为受伤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赔偿,并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标准

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标准

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标准摘要:一、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概述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原则与方法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内容与等级划分四、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五、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六、伤残等级鉴定对赔偿数额的影响七、总结正文:一、人体伤残程度分级概述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程度的认定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了详细划分,为司法鉴定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原则与方法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原则:鉴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公正原则:鉴定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避免利益冲突。

3.等级划分原则:根据损伤程度、残疾状况等因素,将伤残等级划分为十个级别。

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内容与等级划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包括以下内容:1.一级伤残:损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2.二级伤残:损伤导致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3.三级伤残:损伤导致中度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4.四级伤残:损伤导致轻度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5.五级伤残:损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六级伤残:损伤导致较轻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七级伤残:损伤导致轻微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八级伤残:损伤不影响劳动能力,但影响日常生活。

9.九级伤残:损伤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可以适应。

10.十级伤残:损伤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需要特殊照顾。

四、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认定对于赔偿数额具有直接影响。

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五、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1.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向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是指通过对人体受伤后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过程。

在司法、医学、社会保障等领域,人体损伤伤残鉴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被损伤者的合法权益,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1. 人体损伤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外伤程度、内伤程度、功能障碍、伤残程度等方面。

外伤程度是指外伤对身体组织和器官的损伤程度,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别。

内伤程度是指内部器官和组织受到的损伤程度,包括轻微、中度、重度等级别。

功能障碍是指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别。

伤残程度是指受伤后对身体功能和外貌造成的永久性损害程度,包括轻度、中度、重度等级别。

2.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还应考虑到不同年龄、性别、体质等因素对损伤的影响,对于儿童、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应有相应的特殊标准和评定方法。

二、人体损伤伤残鉴定程序。

1. 收集资料,首先需要收集被损伤者的相关资料,包括受伤经过、医疗记录、影像资料等。

2. 身体检查,进行身体检查,包括外伤部位的观察、体征检查、功能障碍评估等。

3. 辅助检查,根据需要进行X光、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以确定内部损伤程度。

4. 专家评定,由专业的法医、骨科、神经科等专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

5. 编制鉴定报告,根据评定结果编制鉴定报告,注明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

6. 鉴定结果确认,鉴定结果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三、人体损伤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

1. 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有违规操作和人为干扰。

2. 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医学、法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3. 鉴定结果应当尽可能详细和全面,对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进行准确描述和评定。

4. 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等,应当采用相应的特殊标准和评定方法,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合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进行确定的。

具体评定标准根据不同的损伤程度划分为以下级别:
一级伤残:人体的主要器官或者多个器官完全丧失功能的,或者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其他综合丧失能力,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

二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丧失一项劳动能力的,或者其他综合丧失能力,有满意自理能力或者参与社会生活的。

三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重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中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轻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具体的评定标准包括了身体功能丧失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社会参与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伤残鉴定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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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8: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式.02,或视野38%(或半径3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 级或PaO2(下角)4.1-8kPa 或PaCO2(下角)7.9-6kPa;21)尘肺n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11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屡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式.05或视野316%(半径3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316%(或半径310°)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4%(或半径315°)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11)偏瘫肌力3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省;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111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III期;27)尘肺H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1、11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屡;37)膀胱全切除。

D: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32%(或半径3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式.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32%(或半径320°)8)双耳听力损失N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H期;37)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屡;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屡;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屡,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0%(或半径3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340%(或半径3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N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辱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H型H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上角)10/1);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屡;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屡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F: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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