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完整word版)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GB150相关概念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即安全阀起跳时的压力,为了弄明白安全阀整定压力的确定方式,我们必须了解压力容积中关于压力温度的定义.查阅GB150 1998 3。
4章节:✓工作压力:工作压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设计压力:设计压力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计算压力:计算压力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其中包括液柱静压力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试验压力:试验压力指在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的压力。
✓设计温度:设计温度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查阅GB150 1998 B2。
1章节:✓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容器壳体的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二、文献中相关计算方法✓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GB150 1998 B4.1章节:容器装有泄放装置时一般以容器的设计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分别按B6。
2或B7。
2确定。
需要时,可用容器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
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对容器的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相应地取1。
25倍1。
15倍和1。
0倍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并在图样和铭牌中注明。
查阅GB150 1998 B6。
2章节:压力容器装有安全阀时容器的设计压力按以下步骤确定:✓锅炉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于锅炉用安全阀,在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第6。
1。
9 条中对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以及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过热蒸汽系统、再热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见表1.✓压力管道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备自带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根据《安全阀整定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的取值探讨》:对于注水泵及输油泵的设备自带安全阀,则在相关标准规定中未有明确说明整定压力的取值方法及范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nb≥2.7
ns≥1.5
nd≥1.5
nn≥1.0
高合金钢
nb≥2.7
ns≥1.5
nd≥1.5
nn≥1.0
注3-1: 指1.0×105h持0万小时蠕变率为1%的强度值。
3.3.2强度计算标准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16507《水管锅炉》或者GB/T 16508《锅壳锅炉》进行计算和校核,也可采用试验或者其他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1总则(1)
2材料(4)
3设计(6)
4制造(14)
5安全附件和仪表(29)
6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42)
7安装、改造、修理(47)
8使用管理(50)
9检验(56)
10热水锅炉及系统(66)
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68)
12铸铁锅炉(76)
13D级锅炉(78)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等所组成的整体。
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以按照相应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计算。
3.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行业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发布时间:2020-11-02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优化锅炉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⑵等9项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现予批准发布,自2021年6月]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9日新《锅规》2021年6月起实施2020年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简称《锅规》)的公告,该规程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⑸等九个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形成锅炉的综合技术规范。
新版《锅规》基本保留了原来技术规范中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纳入了近年来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整了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和技术要求;结合近年来锅炉技术的发展,优化了电站锅炉的相关要求,补充了铸铝锅炉、生物质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增加了锅炉环保的基本要求。
新《锅规》将于2021年6月起实施。
-5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款修改前修改后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16507.4-2023《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 16508.3-2023《锅壳锅炉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受此温度限制),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3.3.2 强度计算标强度计算》或者GB/T 准中的第一款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3.7.2 T形接头的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连接中的第一款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4.5.4.6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中(1)外径大于108mm,外径大于108mm的全焊第(1)项的表4-1100%超声检测;透结构的角接接头,100%超“检测部位”为“锅(2)外径小于或者等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筒、集箱上管接头的接头应当按照不少于接头数角接接头”的“A级于108mm,至少接头数的的20%进行表面检测锅炉检测方法及比20%表面检测例” (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4.5.4.6 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选用方法和比例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第(2)项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对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修改条款测;修改前修改后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无损检测;续表修改条款修改前 (1)以部件型式出厂4.5.6.2.2 零部件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水压试验中的第(1)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项倍,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11.4.5.1 循环泵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的选用中的第(1)项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修改后 (1)以部件型式出厂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倍,且不低于其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对于热功率不大于0.3MW的电加热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如果其传热系统配备有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只安装一台电动循环泵;。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摘要:一、背景介绍二、规程适用范围三、规程主要内容1.锅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的要求2.锅炉使用和运行管理的规定3.锅炉安全监察和检验的要求4.锅炉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的规定四、规程的实施与应用五、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是我国针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制定的安全技术规范。
该规程是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等9项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后发布的,旨在加强锅炉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规程涵盖了锅炉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到使用、运行管理、安全监察、检验、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的全过程,为锅炉的安全运行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三、规程主要内容1.锅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的要求:规程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确保锅炉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锅炉使用和运行管理的规定:规程明确了锅炉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要求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锅炉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3.锅炉安全监察和检验的要求:规程对锅炉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锅炉定期检验和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4.锅炉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的规定:规程详细阐述了锅炉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调查方法,为锅炉事故的快速处理和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了依据。
四、规程的实施与应用《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等9项规范同时废止。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锅炉使用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等相关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规程,共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摘要:一、背景介绍二、规程适用范围三、规程主要内容1.锅炉安全监察要求2.锅炉设计与制造规范3.锅炉运行与管理规定4.锅炉检验与维护保养要求四、规程修订亮点五、实施意义及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锅炉作为特种设备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我国制定了《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旨在规范锅炉的安全监察、设计与制造、运行管理、检验维护等方面。
二、规程适用范围《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该规程是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等9项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整合修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规程主要内容1.锅炉安全监察要求:规程明确了锅炉安全监察的职责、程序、内容及要求,为监察部门提供操作性强的依据。
2.锅炉设计与制造规范:规程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锅炉安全性能。
3.锅炉运行与管理规定:规程对锅炉运行、操作、维护、应急预案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提高锅炉运行管理水平。
4.锅炉检验与维护保养要求:规程对锅炉检验、维修、保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锅炉长期稳定运行。
四、规程修订亮点1.整合优化了原有规范,提高了规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强化了锅炉安全监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增加了在线监测和智能控制系统的要求,适应了现代科技发展需求。
4.更加注重锅炉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高了锅炉事故预防能力。
五、实施意义及建议1.提高锅炉行业整体安全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2.规范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效率。
3.引导锅炉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锅炉产品质量。
4.促进锅炉行业技术创新,推动绿色发展。
5.建议加强对锅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020年(安全管理)TSG_G0001-XX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安全管理)TSG_G0001-XX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第三章主要变化一、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方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越大。
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二、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
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三、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速发展,原规程所列材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
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经验积累,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围。
四、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炉用材料,特别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
因此,本规程修订时增加了对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作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这样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可以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五、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特别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用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量。
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六、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特别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已大幅提高,并根据多年来实际焊接试验检验发展问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况,本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1.4.1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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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是指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以及锅炉的安全状态和安全运
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职责。
第四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抽查、检查、取样、试验、测量等方法,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监察对象。
第五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包括以下范畴:
(一)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二)锅炉使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民用建筑、船舶等;
(三)锅炉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被监察对象应当配合检查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监察机构
和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和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对被监察对象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锅炉安全技术执行情况、锅炉安全事故处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锅炉重点单位、
锅炉制造厂家、锅炉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
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使用单位和锅炉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尽量少扰民、尽量少占用被监察对象时间、
尽量少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等原则。
第十条监督检查应当制定监察计划,采取定点、定期的方式进行,尽
量避免无计划的突击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通知被监察对象,所涉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应当明确指出,涉及到商业机密的内容,应当用保密方式通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与被监察对象签订检查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
括检查的具体要求、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接受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
查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等。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注重实际效果。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
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四章监督结果处理和通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被监察对象。
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且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监察机构,上级监察机构应
当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重大的、危及锅炉安全的问题,监察机构应当及时
通报相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监察机构应当将问题记录入监管档案,并进行定期复查。
第十九条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监管工作的信息。
第二十条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