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完整word版)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GB150相关概念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即安全阀起跳时的压力,为了弄明白安全阀整定压力的确定方式,我们必须了解压力容积中关于压力温度的定义.查阅GB150 1998 3。
4章节:✓工作压力:工作压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设计压力:设计压力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计算压力:计算压力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其中包括液柱静压力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试验压力:试验压力指在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的压力。
✓设计温度:设计温度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查阅GB150 1998 B2。
1章节:✓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容器壳体的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二、文献中相关计算方法✓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GB150 1998 B4.1章节:容器装有泄放装置时一般以容器的设计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分别按B6。
2或B7。
2确定。
需要时,可用容器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
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对容器的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相应地取1。
25倍1。
15倍和1。
0倍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并在图样和铭牌中注明。
查阅GB150 1998 B6。
2章节:压力容器装有安全阀时容器的设计压力按以下步骤确定:✓锅炉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于锅炉用安全阀,在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第6。
1。
9 条中对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以及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过热蒸汽系统、再热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见表1.✓压力管道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备自带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根据《安全阀整定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的取值探讨》:对于注水泵及输油泵的设备自带安全阀,则在相关标准规定中未有明确说明整定压力的取值方法及范围。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款修改前修改后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16507.4-2023《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 16508.3-2023《锅壳锅炉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受此温度限制),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3.3.2 强度计算标强度计算》或者GB/T 准中的第一款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3.7.2 T形接头的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连接中的第一款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4.5.4.6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中(1)外径大于108mm,外径大于108mm的全焊第(1)项的表4-1100%超声检测;透结构的角接接头,100%超“检测部位”为“锅(2)外径小于或者等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筒、集箱上管接头的接头应当按照不少于接头数角接接头”的“A级于108mm,至少接头数的的20%进行表面检测锅炉检测方法及比20%表面检测例” (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4.5.4.6 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选用方法和比例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第(2)项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对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修改条款测;修改前修改后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无损检测;续表修改条款修改前 (1)以部件型式出厂4.5.6.2.2 零部件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水压试验中的第(1)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项倍,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11.4.5.1 循环泵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的选用中的第(1)项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修改后 (1)以部件型式出厂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倍,且不低于其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对于热功率不大于0.3MW的电加热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如果其传热系统配备有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只安装一台电动循环泵;。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平安运转,维护人身平安,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装置、运用、检验、修缮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契合本规程的规则外,还应契合«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则。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需执行本进程的规则。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休息行政部门附那么锅炉平安监察任务。
各级休息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休息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监察机构〕担任监视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则式锅炉平安管理和平安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假设与本规程的规则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出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际消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依照国际外规范消费且在国际运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契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状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前征得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赞同。
第6条有关单位假定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资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实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许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平安监察机构审核赞同后,饱、报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普通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需契合平安、牢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契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停止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需附有与平安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装置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平安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资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实验证明〕;5. 锅炉装置说明书核运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严重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5.4 无损检测
4.5.4.1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①进行考核,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 工作 P110。
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锅炉受压元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 测部分的端的缺 陷有可能向未抽检部位延伸(如:连续性 链孔和连续性夹渣),那么在抽检部位的端 部,以上类型的缺陷可能没有超标,但因 为此缺陷有向两侧延伸的可能,那么与端 部相连的没有进行检测的部位就有可能超 标,因此规定要在两端的延伸部位做补充 检测。因为局部检测时,制造单位也要对 未检测部位的质量负责。
4.5.4.2 无损检测基本方法
无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射线(RT)、超声(UT)、磁粉(MT)、 渗透(PT)、涡流(ET)等检测方法。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 、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选择检测方法并且制订相应的检 测工艺② P111 。
当选用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时,应当与脉冲回波法(PE) 组合进行检测③ ,检测结论以TOFD与PE方法的结果进行综 合判定。
100%超声检测 50%超声检测
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20%射线检测 接头数的10%射线检测
4.5.4.7 局部无损检测时
锅炉受压部件局部无损检测部位由制造单位确定,但是应当 包括纵缝与环缝的相交对接接头部位。
经局部无损检测的焊接接头,若在检测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 陷有延伸可能时,P121应当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进行补充检测① 。当发现超标缺陷时,应在该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各进行不 少于200㎜(容规:250mm)的补充检测,如仍然不合格,则应 对该条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检测。对不合格的管子对接接头, 应当对该焊工当日焊接的管子对接接头进行抽查数量双倍数 目的补充检测,如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当日全部接管焊接 接头进行检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是指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以及锅炉的安全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职责。
第四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抽查、检查、取样、试验、测量等方法,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监察对象。
第五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包括以下范畴:(一)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二)锅炉使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民用建筑、船舶等;(三)锅炉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被监察对象应当配合检查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对被监察对象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锅炉安全技术执行情况、锅炉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锅炉重点单位、锅炉制造厂家、锅炉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使用单位和锅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尽量少扰民、尽量少占用被监察对象时间、尽量少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等原则。
第十条监督检查应当制定监察计划,采取定点、定期的方式进行,尽量避免无计划的突击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通知被监察对象,所涉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应当明确指出,涉及到商业机密的内容,应当用保密方式通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与被监察对象签订检查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的具体要求、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接受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等。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注重实际效果。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10月23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前言。
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热能设备,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生产和人员的安全。
为了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制定并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和要求,以期提高锅炉安全监察的效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二、监察内容。
1. 锅炉设备的基本情况监察。
在进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时,首先要对锅炉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监察。
包括锅炉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安装地点等信息的核实,以及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等设备的完好情况的检查。
2. 锅炉安全附件的监察。
锅炉的安全附件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定期的监察和检查。
包括安全阀的启闭灵活可靠、水位计的准确可靠、压力表的灵敏准确等内容的监察。
3. 锅炉燃烧系统的监察。
燃烧系统是锅炉正常运行的关键,需要对燃烧系统的燃烧效果、燃烧稳定性、燃烧设备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察,确保燃烧系统的安全可靠。
4. 锅炉水处理系统的监察。
锅炉水处理系统是保证锅炉水质符合要求的重要保障,需要对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水质监测结果等进行监察,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5.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的监察。
锅炉的安全运行记录是锅炉安全监察的重要依据,需要对锅炉的运行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等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三、监察要求。
1. 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监察。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时,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监察,不得随意变更监察内容和要求,确保监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在进行监察时,如发现锅炉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不得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3. 做好监察记录。
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时,要做好监察记录,包括监察内容、监察结果、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等,确保监察工作的全面性和可追溯性。
四、结语。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执行监察规程,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规6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六节,由“6.1安全阀”、“6.2压力测量装置”、“6.3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6.4温度测量装置”、“6.5排污和放水装置”和“6.6安全保护装置”六节组成,本章的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要求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的蒸汽锅炉由2t/h改为所有蒸汽锅炉;●增加了对电站锅炉、室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和余热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要求;●增加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枝术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
2006年10月27日国家颁发了TSG ZF001- 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条规定,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
第5条规定,安全阀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附件D规定了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附录B 《安全阀技术要求》中规定了安全阀铭牌标志的内容,包括以下项目:(1)安全阀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标志;(2)制造单位名称;(3)安全阀型号;(4)制造日期及其产品编号:(5)公称压力(压力级);(6)公称通径;(7)流道直径或者流道面积;(8)整定压力;(9)阀体材抖:(10)额定排量系数或者对某一流体保证的额定排量。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31条、《水规》第98条。
《蒸规》第131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①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②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水规》第98条(部分条款)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
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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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以及生产的持续进行,需要对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检查。
本规程旨在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监察范围
1.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情况;
2. 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
3.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控制系统的完好性;
4. 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使用情况。
三、监察内容
1. 检查锅炉的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水位、压力、温度等;
2. 检查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燃烧器等;
3. 检查锅炉的运行状态和燃烧情况,确保燃烧充分、烟气排放达标;
4. 检查锅炉的清洁情况,清理锅炉的灰渣和污垢。
四、监察方法
1.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时间对锅炉进行定期检查,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
2. 不定期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锅炉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生事故、大修后等;
3. 抽样检查:对多台锅炉中的几台进行抽样检查,以代表全部锅炉的安全情况。
五、监察记录
每次监察都应进行记录,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监察人员、监察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监察报告
监察结束后,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察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七、安全责任
锅炉安全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各部门应对锅炉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确保锅炉的安全技术
符合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锅炉操作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进行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八、监察结果
根据监察情况,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对于一般性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不合格的情况,应当进
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希望能够帮助企业科学健康地进行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确
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抱歉,我可以为您提供相关内容的继续写作。
但是1500字的篇幅对
于这个主题可能会有些过长。
我尽量为您提供一些相关内容的延伸,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九、培训与教育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加强对锅炉操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操作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锅炉操作证书,并经过系统的培训,了解锅炉的工作原理和安全
操作规程。
定期举办安全技术培训会议,并针对锅炉的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和安全技术
交流,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十、技术更新与改进
随着科技的进步,锅炉的安全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
企业应关注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
和规范,对于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与改进。
及时引进先进的安全控制系统和设备,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智能化水平,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十一、外部监察和审核
为了确保监察工作的客观公正,可以委托专业的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外部监察和审核。
由专业的监察人员对企业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
支持和指导。
十二、管理部门监督
企业的管理部门是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对监察工作进行
必要的整改和督促。
总结:锅炉是工业生产中重要的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是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企
业应高度重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的监察制度和机制,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
与教育,更新改进锅炉安全技术,积极接受外部监察和审核,并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督,确
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