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生态污染索赔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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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王秀卫*目 次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文本解析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修改建议四、结语摘 要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高度同质性,有望成为首部直接规定该项制度的环境单行法。

在陆海统筹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改完善应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相衔接,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规定,在索赔主体、责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 陆海统筹 损害赔偿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海洋局,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转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成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经历了重大调整。

与此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大修也提上议事日程。

〔1〕《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99年起规定了海洋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制度,〔2〕开启了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基于海洋生态破坏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制度先河,后被2012年《民事诉讼法》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吸纳,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即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3〕* 王秀卫,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项目号16ZDA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海洋环境保护法〉迎大修:厘清政企责任沿海产业布局受约束》,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12月3日,第2版。

〔2〕 该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3〕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中在关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公告对象和诉讼支持起诉对象时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做出明确说明:法律规定的机关中有明确规定的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浅析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赔偿依据

浅析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赔偿依据

观点可见一斑。这种主流观点由 来已久, 究其原因, 不 仅包括损害难以量化、 认为不符合国际公约、 法律依据 不足等等, 更重要的是, 9 年修订的《 9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家要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 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 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 建立船舶油污保险、 油 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这些制度的 具体办法, 但国务院至今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我国当然 也没建立起国际上通行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所以对 于油污引起的损害, 前只能由船东单独进行赔偿, 目 如 果赔偿的范围太广, 大部分船东将无法负担如此庞大 的赔偿款项, 即使船东能够赔偿, 可能也要濒临破产, 这样不利于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 虽然法律不完善, 制度不健全, 损害难量化, 但是 案件还得处理, 环境还得保护, 公共利益还得维护。本 文将从以下四方面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纳人船舶油污 赔偿范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 希望能够抛砖

魏率 沙
浅析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赔偿依据
陈 玲 (广东 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处 广州 5 0 2 ) 12
随着工业的发展, 我国对石油的需求量不断攀升, 现在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原油进口国,预计 到20 0 年我国石油进口 1 量将达到 1‘亿吨以上1 。大 2 ] 1 量的原油进口 是通过海上运输这种经济、 高效的方式 进行的, 在石油交易的推动下, 油轮的体积数量不断增 加, 我国海域发生的溢油事故也相应增加。 而船舶泄漏 或排放的油类货物、 燃油或其他油类物质一旦进人海 洋, 就会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妨碍渔业生产、 损害 海水使用价值、量。油污首先 形成油膜覆盖在海洋表面上, 影响海水中氧的补充, 妨 碍表层海洋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 降低海洋的原始生 产力; 油污在海浪等因素的作用下形成具有更大伤害 能力的乳化油, 大量的海洋深层及海底生物会因为接 触乳化油而中毒死亡;油污造成仔鱼孵化率下降, 初孵 仔鱼的畸形率和死亡率上升, 对水产资源群体补充产 生长期危害;一些油污还能破坏海鸟的羽毛结构, 使海 鸟的羽毛失去飞翔能力和保温机能, 造成大量海鸟饿 死或冻死;油污对沼泽植物的影响也比 较严重, 而沼泽 植物不仅是滩涂的重要覆盖物, 也是构成河口和近岸 生物食物链的重要环节。 油污使海洋环境发生了改变, 破坏了海洋生物资源, 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是持续的、 长 期的、 严重的, 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修复。 然而, 我国目 前没有专门的规范船舶油污损害民 事赔偿方面的法律,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油污损害赔偿 案件的法律适用、 赔偿范围、 责任限制等方面存在很多 争议。 尤其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是关乎环境保护 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其赔偿与否争议很大, 司法 界似乎难以下定决心将其纳人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20 2 年发生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索赔第一案“ 0 塔斯曼 海”案一审判决中天津海事法院认可了环境容量损失 赔偿 (对于其他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要求不予认 可) , 引起的反响很大, 这是我国法院唯一一次部分认 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但是从 20 3 年一审判决到 0 现在历时几年, 二审判决仍然没有出炉, 我国司法界严 格限制船舶油污责任范围、限制环境 面赔偿的主流

[重点]康菲石油漏油事件

[重点]康菲石油漏油事件

[重点]康菲石油漏油事件大鱼吃小鱼,油污最可惧就在您看到这篇文字的时候,渤海湾还在漏油。

8月22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承认,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北侧15米范围内发现10处海底油污渗漏点。

这起在今年6月发生,瞒报半个多月才进入公众视野,直到现在还未平息的漏油事故吸引了太多关注,而因为这起严重漏油而声名狼藉的康菲公司还在“不紧不慢”地弥补着这个“大篓子”。

从渤海渗油的断层里“喷涌”出来的许多问题着实发人深省……康菲首次就漏油事故表示道歉8月19日,一直被外界指责消极应对漏油事故的康菲石油公司发布声明,首次就持续两月之久的渤海湾漏油事故表示道歉。

但康菲公司并未在声明中提到赔偿事宜。

康菲石油中国公司在声明中表示,今年6月开始发生的两起渤海湾溢油事故中,约115立方米(约700桶)的原油渗漏到海面,以及约400立方米(约2500桶)的矿物油油基泥浆渗漏并沉积到海床。

声明中称,目前导致渗油的断层已自然闭合。

此外,康菲正在计划向断层的多个点灌注水泥浆以确保断层被封堵。

残存在断层内的油气混合物可能偶尔会有微量冒出,但将会被集油罩收集,应将不会再有油藏液体渗到地面。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司徒瑞表示,截止8月19日,85%以上海底矿物油油基泥浆已被清理,康菲将在8月底完成所有剩余矿物油油基泥浆的清理。

司徒瑞称,渤海湾海面上已经没有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原油原油或已被回收、自然挥发、或已经由海水、风、海流等自然作用而降解。

康菲中国目前尚未发现对海洋生物造成影响的案例,但将继续与中国政府部门配合,并与国际专家合作,来确认此次事故是否对海洋生物或渔业造成了任何影响。

康菲石油在声明中称“对此真诚地表示歉意,并将承担其责任”,并计划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一份计划,对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未来计划作出汇报。

此外,还将向公众通报工作进展状况。

据悉,这是康菲石油自漏油事故发生以来首次公开道歉。

同时在此声明中,康菲并未提到任何相关赔偿事宜。

(中国新闻网,记者王槊)康菲公司,你为什么这么牛,8月31日是康菲石油完成封堵溢油源并清理油污的最后期限。

中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第20卷第1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2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in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20,No.1 Feb,2021文章编号:1671-7031(2021)01-0068-07中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赵玲(大连海事大学航运经济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海洋生态补偿作为调节海洋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体系、利益相关者界定、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资金筹集方式、补偿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各效力层次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体系,建立和完善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确立多元化的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标准评估制度、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制度、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相关管理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海洋生态系统;生态补偿;补偿标准;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X321;P74 文献标志码:A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是我国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工作,从“十一五”到“十三五”规划都提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多次强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全面保护滨海海域空间、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海洋产业布局优化的重要手段。

“十四五”时期是海洋发展重要的机遇期和艰难的转型期,对海洋生态安全的保障已刻不容缓。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全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了专门论述,强调要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因此,加快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从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显得尤为迫切,需要我们瞄准海洋生态补偿实施中亟待突破的主要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中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挑战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海洋开发力度加大,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承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从“塔斯曼海”轮事件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从“塔斯曼海”轮事件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从“塔斯曼海”轮事件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摘要:从我国加入1992clc后,第一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塔斯曼海”轮溢油案出发,阐述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涵义;分析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各方主体资格问题。

关键词:海洋溢油生态损害法律适用诉讼主体资格一、引言2002年11月23日凌晨,一艘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一艘中国”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发生碰撞造成轻质原油大量泄漏,所泄漏的原油形成了约2.5海里的溢油漂流带。

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失索赔;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代表国家提起的渔业资源损失索赔;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等代表1490户渔民提起的海洋养殖捕捞损失索赔。

索赔数额总计高达1.7亿人民币。

①“塔斯曼海”轮案,在我国第一次引入了海洋生态赔偿概念,被称为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污损索赔第一案。

在此之前,我国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局限于直接环境污损的赔偿。

对海上油污损害仅注重环境上的损害,而忽略了生态上的损害,忽视了远期整体性生态损害。

海运业其特殊风险性,碰撞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碰撞产生的油类泄漏也总是存在着。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碰撞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也更加重视。

”塔斯曼海”轮当年能引起这么大的轰动,不仅仅是因为其高额的索赔数额,更因为其对海洋生态损害提出了诉讼赔偿请求。

本文主要从”塔斯曼海”轮案出发,分析在船舶碰撞发生溢油损害赔偿后,诉讼的原被告主体资格问题。

二、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涵义及法律适用其实,目前各个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国内法都未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有明确的定义。

在我国所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议定书(1992clc)第1条第6款中提到了”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以……”。

显然,在国际上公约也开始力图反映出环保思想,各个公约的制定者对环境生态问题也愈加重视,但是在此条规定中写的是”环境损害”,并没有明确规定生态损害。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件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件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件【案例标题】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件【案例概述】本案是一起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于2010年在某港口违法排放污水,致使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

本文将详细描述该案的背景、涉及事件以及律师的点评。

【案例详述】1.背景介绍:2010年,某国家通过了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案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进行了严格规定,一方面要求港口和船只对污水进行科学处理,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刑事处罚。

2.涉及事件:201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某港口担任货船船长一职。

该船负责将一批货物从该港口运送至外国港口。

根据相关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在进港前应接受检查,并按要求清除废物和污水。

然而,被告人未履行应尽的职责,没有按照要求对船舶进行彻底清洗和污水处理,而是直接将大量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排放入海洋。

这一违法行为导致海洋生态环境遭到明显破坏。

3.具体细节:2010年5月15日18:30,张某的货船抵达某港口。

根据港口相关规定,海事监察局工作人员进行了例行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船舶外壳严重污染,并有污水排放的痕迹。

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立即对船舶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过取证,发现该船在进港前的海上航行期间,存在大量污水排放的迹象。

4.法律诉讼:据此,检察机关对张某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件立案侦查。

期间,检察机关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船舶监控录像、侵权行为现场照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

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召开庭审,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呈交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张某违法排放污水的监控录像,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船舶外壳严重污染的照片等。

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污水是因为船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导致的,与张某无关,并请求法庭撤销相关指控。

5.裁定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作为船长,未完成对污水的有效处理和港口规定的废物清理,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

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对策

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对策

年蓬莱 1 — 9 3油田溢油事故,污染程度 范 资源环 境调查监测评估和 科研等 方面 工
利用 的特殊需要而建立的, 不仅可 以将本 限未满 而失效 的; 三是因被宣 告无 效而失 要 由既懂法律又懂技术 的复合 型人才 来 领域 的有效与失效专利信息收集齐全, 而 效的; 四是公开后的发明专利 申请 因撤回 做才行 。目前, 国家 知识产权局 正在 大力 且 可 以方便 及时地更 新信息和进 行战 略 而失效的; 五是公开后 的发 明专利 申请 因 实施知识产 权人才战略, 各地 的知识产 权
保 障 问 题 研 究— — 以 生 态 损 害 责任 为 视 角 ”2 1 l It ix- ) 段 性 成 果 (0 2 Sk zf - 4 阶 0 中图 分 类 号 : 9 文 献 标 识码 : D A
组成 的海 洋生态系 统失衡和 生态环境 恶 究和赔偿问题却成难点 。目前 , 些受损 有 化, 以及 由此给人类 和整个海洋 生物 界的 的 渔 民 已经 在 当地 法 院 向 责 任 主 体 提 出 生存和 发展 带来 的不利影响。 海洋生态损 了相关的索赔诉讼 , 天津海事法 院 已经于 害不同于传 统民法 中的海洋侵权。 传统的 2 1 年 1 3 0 1 2月 O日正式受理了蓬莱 1— 93 海洋侵权是 以海洋生态系统为媒介 , 以其 油 田溢 油事故引发 的养殖 户损害 赔偿 纠 他 法律主 体 的人身 、财产权益 为侵害 客 纷案, 现正在审理当中。国家海洋局 早在 体。 海洋生态损害的侵害客体是整个人类 2 1 0 2年 1月也提 出了 1 0亿元 的调 解 赔 经过行政调解, 农业部 、 中国 的海洋生态利益 , 这种损 害不涉及 个人 私 偿草案计划 。
上升到文 明和伦理的高度, 体现 了党对 生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海争议案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并积极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

以下以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争议案中的仲裁案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议案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胜诉,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仲裁庭裁决违背了国际法,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权利。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本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海争议案进行裁决。

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国际法原则本案还涉及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原则。

我国政府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享有主权权利。

2. 裁决结果分析(1)裁决违背国际法首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我国的主权权利。

我国政府多次表示,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仲裁庭在裁决中并未对此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却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裁决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南海争议案涉及地区多个国家的利益,仲裁庭的裁决可能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

我国政府一直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但仲裁庭的裁决却使局势进一步恶化。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海洋法律研究我国应加强对海洋法律的研究,提高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

通过深入研究海洋法律,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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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生态污染索赔第一案
本次案件原告:天津市海洋局被告: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
事件回放:
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零8分,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大连船舶“顺凯1号”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塔斯曼海”右舷第三舱破损,载有81398吨原油的“塔斯曼海”号发生原油泄漏,在海面上形成长4.6公里、宽2.6公里的原油漂流带。

引发了我国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索赔案。

回顾这一案件,不能不提到两个人。

一位是天津市海洋局局长张海河,另一位是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主任高振会。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正在北京出差的高振会主任得知这一消息,立即中止在京待办事宜,马上赶赴天津。

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高振会出于职业的敏感,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此次事故对渤海湾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情况上。

而此时,天津市海洋局局长张海河也在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按照惯例,海上船舶碰撞事故当由海事部门按常规处理。

而此时,张海河和高振会关注的不仅是事故自身的处理,而是事故发生后大量泄油给渤海湾造成的污染损害,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海洋利益。

维护国家海洋利益事关重大,而首先要做的,是对其污染损害性质的认定!
海上油污损害事故多有发生。

在以往的事故处理时,人们大都关注的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而此次我们应该更多关注的是渤海湾海洋生态损失,因为这是国家利益。

但是,对海洋生态污染损害索赔在我国尚无先例,也无任何经验可资借鉴。

面对严峻的挑战,急需应对的难题有二:一是法律地位与法律支持;二是技术支持与取证。

经过紧张研究和分析后,张海河和高振会一致认定,对“塔斯曼海”轮泄油事故提出海洋生态污染损害索赔。

由此我国海洋生态污染索赔第一案拉开了帷幕。

中国工程院院士丁德文指出,在这个案件暴露出我们国家在海洋立法和管理上存在的很多缺陷。

“谁拥有海洋,谁就拥有世界”,海洋越来越成为我们直面世界的立足之地。

索赔的意义不要停留在金钱上,希望能够由此醒示大家,促进我们从上到下调整心态,查漏补缺,跟上世界的步伐。

并以此为契机,使之成为维护我国海洋生态权益的里程碑,为我国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迎来曙光。

污染损害性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第九十条: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索赔要求。

显而易见,该法明确界定了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不同概念。

同时也十分明确地突出强调了海洋生态、水产资源、保护区的破坏损失是国家损失,赔偿要求是国家要求。

生态学与环境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概念。

回顾以前我国海上油污损害索赔案件便不难看出,这些案件的索赔均局限于直接环境污损的赔偿。

也就是说,对于海上油污损害仅注重了环境学范畴的损害,而忽视了生态学范畴的损害;仅注重了近期环境的局部性损害,而忽视了远期的整体性生态损害;过多的注重了地区、部门、单位与个人眼前利益的损害,而忽视了对长远国家利益的损害。

在国际上,由于海上油污损害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赔偿早已不足为怪。

赔偿往往数额巨大,远远超出一般性的直接环境污损赔偿额度。

因为这种赔偿不仅是对群体利益损失的赔偿,更是对国家利益的赔偿;不仅是环境利益,更重要的是生态利益。

正是由于在此案
之前我国所有的海上油污赔偿案件均未对生态环境利益提出索赔要求,导致国家利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因而使此案成为我国首例海洋生态环境污损索赔第一案。

艰难的扣船决择
此次事故引起天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政府立即召开市司法局、海洋局、水产局、天津海事局等部门参加的紧急协调会,决定由司法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塔斯曼海”轮相关证据,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开展工作。

天津市海洋局立即采取紧急行动,派出海洋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委托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前往事故海域进行跟踪监测。

11月24日,天津市海洋局委托嘉德律师事务所代表天津市海洋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而此时船东正在按一般海事事故处理程序办理获释手续。

按此程序处理,海事部门仅收取部分污染清污费,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如果海事部门处理终结,“塔斯曼海”轮获释,海事法院将不再受理此案。

这正是大家最为担心的。

为了防止“塔斯曼海”轮逃逸,北海监测中心派出车辆、人员,吃住在岸边,严密监视该轮动向。

海上发生的任何情况都牵动着北海监测中心人员那一颗颗焦急、紧张的心。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第6次开庭,对我国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索赔案做出一审判决:天津市海洋局胜诉,被告赔偿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995.81万元。

到这里我国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索赔案终于可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

回顾此案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国家的法律还存在着很多漏洞,特别是在当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没有强大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并且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仅如此还经常因为这些漏洞受到其他国家的“欺负”!现在的文明社会里我们不可能再拿着斧头之类的野蛮工具去保家卫国,应该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体制来维护我们共有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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