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学说

国际私法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就出现过早期法则区别理论。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他看来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这一学说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国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指出契约关系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后人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后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1849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Friedre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应适用的法律。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三、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物(Poul Voet)和尤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4-1694)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国际私法 学说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罗马法时代2、种族法时代3、属地法时代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内容:胡伯三原则⏹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国际私法论述

国际私法论述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释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所提出。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国际私法流派一览表

国际私法流派一览表
但是,他说国际社会存在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四五十年之久,对其它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意法学派
19世纪
孟西尼(Mancini)
1851年孟西尼发表了著名的《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演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适用本民族的法律。他的学说可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则:1、民族主义(即国籍)原则。每个人在其本国有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权,而每个人都与他所属的民族紧密联系着,他无论到哪里,这种权利都应保留。同一民族的人,无论到哪里,都只服从其本国的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中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时,都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只有这样,才是尊重民族和国家的主权。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3、公共秩序原则。如果适用外国法(即当事人本国法),或按照当事人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一览表


历史时期
代表人物
主要内容
评析
国际私法的萌芽
罗马法时代
古代至公元476年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它民族交往的增加,在公元前242年前后设立了外事裁判官,处理涉及非公民的诉讼。外事裁判官可以不受程序上的形式主义以及严格的本地法的限制,在市民法以外创立了“万民法”(Jus gentium),即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万民法属于罗马国内实体法,不是法律适用规则。这种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国际私法 学说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罗马法时代2、种族法时代3、属地法时代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内容:胡伯三原则⏹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

(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原创实用版】目录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和贡献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交织的学科,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文化交流以及维护国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逐渐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初创阶段:20 世纪初,随着中国近代化的推进,一批留学海外的法学家开始引进西方国际私法学说,并尝试将其运用到中国实践中。

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翻译和介绍西方国际私法学说。

2.发展阶段: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中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逐步深入,学界开始围绕国际私法的一些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如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私法制定的国际活动,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

3.成熟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中国国际私法学说逐渐成熟,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学派和学者。

同时,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学派:1.斯托里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普遍主义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实质渊源。

2.英美法系学派: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判例法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

3.大陆法系学派: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成文法为基础,强调国际私法的立法渊源。

4.中国特色学派: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四、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影响和贡献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不仅推动了中国国内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实践,还对国际私法制定和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国际私法学说

国际私法学说

三、国际私法学说14世纪前,被称为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在古代,各国间就已经出现了国际民事往来,但古代文明国家普遍否认外国人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外国人仅具奴隶的身份。

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婚姻、财产遭到损害时,都不给予保护。

古罗马建国初期也只承认罗马公民是权利主体,外国人被视为“敌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更说不上适用外国法。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一方面它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如何处理罗马市民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

因此,逐渐产生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万民法”。

它的特点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每个法律的适用范围。

所以,这种万民法仍然是国内法,它常被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由于它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

到了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但一个民族异地迁居,仍然保留原有的法律习惯。

如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尔曼民族遵守日尔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

也就是说,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而改变,这就是“种族法”时代或“属人法”时代。

法国里昂有一大主教写道:常常是走在一起或坐在一起的五个人中,每个人都在自己的法律的效力下生活。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不得不发出“你是依什么法律生活”的提问。

这种“种族法”或极端的“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不同,它不是在法律冲突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在发生法律行为时各按各的法律管辖与制约。

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出现,建立许多封建王国。

此时,领土观点逐渐加强,占有的土地决定一个人的身份、地位。

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代替,即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这种属地法严格地限制外国人的权利。

一个人异地迁移,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立遗嘱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
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
(一)利益分析说
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
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
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
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
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
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时至今日, 柯里的法院地优先理论在美国多数法院遭到拒绝, 但柯里所提出的以分析相冲突的各州立法所包含的政府政策、利益的方法已被法院所普遍接受[ 4] ( 第372 页) 。

应该认为, 正是这种对于“利益”的探求, 促进了分割方法的发展。

首先,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认为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只是根据僵硬的连结点进行法律选择, 而忽视了被选择的法规所体现的政府利益。

因此他认为解决法律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

如果我们采用柯里所要求的方法来分析冲突法案件会发现, 在多数冲突法案件中有数州对案件有适用自己法律的政府利益。

从表面上看这构成了柯里所称的真实冲突( tr ue co nflict) 。

然而如果我们采纳现代冲突法方法所普遍要求的对案件中的逐个分析解决, 即采用一种“问题接问题分析”的方法进一步对这一“真实冲突”进行分析, 会发现相“冲突”的几州的法律很可能仅对案件中的部分问题要求适用, 那么这样一来, 这个“真实冲突”
就会被分解成为几个虚假冲突( fa lse conflict) , 同时分割后对每个问题分别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又同时增进了相关各州的政府利益。

因此, 这种要求分析法规背后隐含的政府利益的方法倾向于使用分割方法来解决冲突法案件。

其次, 上文已经分析了既得权理论和本地法说都关注于怎样适用外国法这个问题, 而没有回答影响法律选择的考虑因素, 这样它们无法对分割方法的分割过程进行有效的指引, 而政府利益分析说则将增进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出发点, 在法律选择中纳入了对实体结果的考虑, 回答了既得权理论和本地法说所未能回答的问题, 因此, 政府利益分析说在分析案件时探寻相关法规所隐含的政府政策又对分割方法给予指导。

综合来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一方面要求分割方法的适用, 另一方面是能对分割方法的具体操作给予指导, 因此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分割方法的理论基础。

(二)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该说承袭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精髓,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全面权衡法律关系的有关连结因素,通过质与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地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

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律时,不仅要看连接点的多少,还要看连接点的程度,利益相关程度。

(三)较好的法说
政府利益、国际与州际秩序、私法任务简单化、结果的可预测性、适用较好的法;
关于的较好的法说:主观性甚强,通常是比较本州立法制度的先进与否;其目的是在个案中直接奔向实质正义的目标。

(四)比较损害的方法
贝克斯特认为当两个州的法律适用产生真实冲突时,法院应当通过比较法律适用意愿的损害来判断适用哪个州法,即权衡若不适用某州的法律规则将给该州法律适用意愿产生多大损害,法律适用意愿受到较大损害的州的法律将得到适用。

白柯斯特认为对于真实冲突的解决,应当采用类似分辨真假冲突的逻辑,即,假如两个州对于同一个案件都有适用意愿,那么就应当进一步分析哪个州的意愿更大。

一旦确定真实冲突存在,那么就应当运用比较损害分析的方法来判断如果不适用它的法律,哪个州的适用意愿会受到更大损害。

最终,受到更大损害的州的法律将得到适用。

“比较损害说”由威廉.贝克斯特教授与1963年发表的《法律选择与联邦制度》一文中提出。

贝克斯特教授的“比较损害说”,其内容精要在于:“指导法院在审理真实冲突案件时适用这样一个州的法律,即如果不适用该州的法律规范,那么这个州的政策就会受到最大的损害。

”[7]贝克斯特教授的“比较损害说”所比较的并不是政府利益的大小轻重,而是比较不同州的政府利益遭受的损害程度。

附:
1、真实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两国或两州以上法律均具有适用可能性,且各国或各州均具有适用其本国法或本州法的政府利益,即其政策在适用其法律而有所增进。

2、虚假冲突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各国之间表面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但有的国家对适用其法律有利害关系,其他有关国家并不存在此种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不反映实际利益的冲突
3、无利益冲突无论适用哪国法律,均不能实现该国实体法所包含的目的和政策,即均无政府利益,本案法律冲突属于“无利益的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