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0141006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课件

确保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经过专业 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控制火源
在作业过程中,要时刻控制好火源,防止火势失控。同时,要定期检 查焊机、电钻等工具设备的电气线路,确保无破损、无漏电。
保持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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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的适用范围
总结词
适用于石油、化工、制药、轻工等行业的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
详细描述
动火作业主要适用于石油、化工、制药、轻工等行业中需要在禁火区进行的作业。这些行业在生产过 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因此需要严格控制明火的使用,以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在 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
05 案例分析
动火作业事故案例一
事故概述
事故教训
某化工厂在设备检修时,因未严格遵 守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发生火灾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应加强动火作业安全培训,严格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 全知识和技能。
事故原因
作业人员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 对作业现场进行可燃气体检测,且在 动火作业过程中未配备灭火器材。
切割作业时,应保持工作场所的通风 良好,防止有害气体和烟尘对人体的 危害。
切割作业时,应穿戴防护服、防护手 套、防护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并佩戴 防护眼镜。
切割作业时,应使用切割电缆和切割 把线,并确保其绝缘良好。
喷灯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喷灯作业前,应检查喷灯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确认喷 灯外壳接地。
喷灯作业时,应保持工作场所的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 体和烟尘对人体的危害。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背景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具等进行加热、烘烤、烧结、熔炼、热切、焊接、割切、铸造等作业。
动火作业在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中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操作,动火作业需要制定安全规范进行管理。
安全规范1.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制定作业计划,并确定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和责任人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勘察,并进行安全评价,确定防火、防爆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确定现场警示标志,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确定严格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包括启动程序、停机程序、检查方法等。
2. 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在作业现场设置防火、防爆设备和消防器材,保证现场安全;•稳定气体和液体,避免泄漏;•对易燃物品进行储存和处理,避免引发火灾;•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具等设备,并确保作业区域内没有易燃物;•使用专业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进行局部隔离,避免火控制不当引起的事故;•控制动火现场的人员,包括限制人员数量和进出作业区域的通道。
3. 作业后的处理工作在完成动火作业后,应当进行及时的处理工作:•确认无残余的熔渣、焊接渣等物品;•检查设备、管道和储存容器,确认无泄漏;•确保现场干净整洁,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垃圾;•关闭动火设备和工具,并将其妥善存放;•检查现场的火源和电源是否正常关闭。
4. 应急预案的制定对于动火作业可能引起的事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认应急机构和负责人,并保证他们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技能;•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随时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需要使用的应急设备和物品,并进行充分准备。
总结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是重要的一环,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
作为作业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意识,提高防火、防爆意识和技能,严格落实安全规程和安全作业制度,保障作业的平稳进行和安全结束。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范文(二篇)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行为,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公司)内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火花、高温或火焰等能产生火灾隐患的行为。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取得许可,不得私自进行,一经违反,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作业许可第五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并由相关人员评审,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基本信息: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工作内容等。
(二)安全措施:如关闭供电、封堵管道、固定易燃物等。
(三)作业人员信息:动火作业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四)防火安全措施:如备用消防器材、灭火器具、防火工具等。
(五)应急预案:如发生火灾或火警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防火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避免在易燃易爆的地方进行。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控制火源,防止火源接触到易燃易爆物。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时,必须关闭周围的电源,防止电火花引发火灾。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火灾,必须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并拨打火警电话。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配合消防人员进行灭火。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燃烧物质无法控制,应立即撤离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检查工作,确保无火源、无明火。
第五章处罚条款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因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故意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本(2篇)

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本一、引言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建筑和其他场所进行的具有明火作业的一种特殊作业形式。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明火操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安全规范旨在规范动火作业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性。
二、工作准备1.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
2. 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消除隐患。
3.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动火作业计划,并明确作业目标和范围。
4. 提前准备好所需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并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5.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三、作业流程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其知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根据动火作业计划,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并确保按照程序进行。
3.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对现场进行标识和隔离,确保无关人员不接近作业区域。
4. 动火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指导,确保操作规范。
5. 动火作业中,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确保作业区域的通风良好。
6.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排除火源、存放好工具设备,并进行安全检查。
7. 若动火作业无法一次完成,必须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再继续。
四、安全控制1.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并每日进行检查。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火焰探测器和烟雾报警器,确保能够及时发现火灾。
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火灾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安全撤离。
5. 禁止在动火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6.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杜绝易燃物堆放和杂物堆积。
7. 对于需要使用明火进行作业的情况,必须使用合格的防火材料进行包护,严禁烧伤物品。
8. 动火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如临时电源使用、临时照明安装等。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ppt课件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 使用范围。
动火作业安全 规范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 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 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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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 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 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 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
4、凡处于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 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 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 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 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动火作业 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
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 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 开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范文(二篇)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打磨、喷涂等操作所产生的火花、明火或热源,以及施工现场其他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责任和权限第四条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动火作业专责,负责管理动火作业的安全,并明确责任、权限和机构。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和经验,并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动火作业前,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和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向有关部门报备,获得必要的审批和许可。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将施工现场的可燃物移除或覆盖,确保动火作业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动火作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制度,如遵守禁止吸烟禁止随地乱扔烟蒂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周围环境的观察,及时发现火源或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火花和火源接触可燃物,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动火安全距离,距离可燃物和易燃物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区域,确保没有残留的火花和火源。
第五章灭火和急救措施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器的使用培训。
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文(二篇)

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文一、引言动火作业是指在工程施工、维修、拆解、清理等过程中所进行的火焰、电火花等具有火灾或者爆炸隐患的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安全规范,对动火作业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动火前准备、动火操作、动火后整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
二、动火前准备1. 动火计划编制: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方式、动火费用等相关内容。
动火计划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审批,并向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通知。
2. 动火人员安排:动火作业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同时还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门负责安全监控的人员。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并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3. 动火设备准备:动火作业需要使用专门的动火设备,包括火焰喷枪、气瓶、消防器材等。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和安全可靠性。
4. 动火环境检查: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周围环境是否有易燃物质等。
如果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5. 安全防护设施准备: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毯、防火板、防火器材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动火区域的警示标志,并向周围的人员进行警示和排除。
三、动火操作1. 个人防护措施:进行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耐火服、安全帽、护目镜、耳塞等。
动火作业时,严禁穿戴易燃服装和鞋子,严禁携带易燃物品。
2. 动火操作规范: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动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严禁擅自改变动火器材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一、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二、要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加油站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三、固定动火区是允许从事焊接作业的区域,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4、固定动火区的划分,由站长批准。
四、加油站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五、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区: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3、二级动火区: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4、三级动火区:一般危险动火及一级、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六、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2、申请动火单位应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进行动火分析,制定可行、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落实动火中各项安全措施;3、一级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过申请动火负责人确认签字,并报送站长,站长应到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4、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经落实防火措施后,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动火;5、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6、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的作业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监火人、当班班长和安全员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8、《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9、《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档;七、动火的安全规定:1、凡在贮存、输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加堵盲板,经清洗、转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2%;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得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完毕,应等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加油站的站长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监护;(2)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的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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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014修订版)第一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在本公司施工作业的第三方。
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第三条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四条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公司一级动火区域:焦炉地下室及换向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冷鼓、脱硫、硫铵、洗脱苯区域及其30米范围以内;甲醇厂装置区及储罐区30米范围以内;所有煤气管线、氨水(液氨)管线、易燃液体管线及导淋附近30米以内;化工油漆库、油库及气瓶库区;易燃易爆品分析化验室、分析试剂药品存储间;35吨锅炉房和75吨锅炉房零米层至七米层。
3.二级动火作业:(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
紧急情况下经请示本级动火审批人(单位负责人或主管安全技术、生产的公司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2.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列出本次作业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如: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灼烫等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3.机具要求(1)作业现场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严禁以管道、管廊桥架、支架等做为地线。
(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3)进行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要立放牢固,防止倾倒,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气瓶。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必要时公司调度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可通知消防车到现场。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进入动火区域。
5.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并保持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所有可能影响该受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同时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并办理作业证。
在容器内动火时,不准在容器内点燃气焊、割炬,休息时不准将气焊、割炬放在容器内,不准以充氧办法调节容器内的空气;6.高处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执行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并办理作业证。
7.凡处于GB50016-2014规定的甲、乙类(甲类:①闪点小于28℃的液体,二硫化碳闪点-30℃、粗苯闪点11℃、甲醇闪点12℃。
②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我公司常见气体见第九条附表。
乙类:①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②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区域的动火作业,附近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导淋等,应检测分析其附近的可燃气体含量。
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8.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及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五级风以上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
粉尘场所动火应将作业环境设备和周围的积尘清理干净,空间没有粉尘后方可作业;通廊动火作业应将动火点有效隔离。
11.需要停止的动火作业:(1)超时间、范围动火;(2)动火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3)动火点周围发生大量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泄漏;(4)动火监护人因故离开,但找不到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接替时;(5)发现新的安全隐患在未消除前;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特殊动火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消防人员及车辆到现场待命。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通知公司调度及相关单位部门,以便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排风保持良好,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放。
第七条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要求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动火作业,严禁在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除做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并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外,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经理到现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安全环保部做好现场监护,必要时应根据安全措施要求消防车到现场。
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前,审批该动火作业的公司经理应召集生产调度部门以及与动火作业有关的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必须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可靠的应急措施。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如压力出现异常必须停止动火作业,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经审批该动火作业的公司分管经理同意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安全可靠,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条固定动火区的管理1.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
2.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3.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及动火工具、种类等内容。
4.设立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动火分析1.动火分析由技术质量部或甲醇化验室具有资质的化验工进行分析.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作业的取样点须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3.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我公司常见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见下表:6.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由技术质量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7.分析化验单一式两联,一联与作业证一起保存作业单位厂部留底,一联化验室留底。
保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职责1.动火作业负责人: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所在厂部指定作业负责人(班长以上)。
其职责(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
(2)应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主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负责指定动火作业采样分析部位。
(3)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作业完工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1)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对动火作业采样分析部位提出建议。
(2)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5)正确穿戴符合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在动火作业证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动火。
(7)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并将动火工具安全归位后方可离开现场。
3.监护人: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所在车间指定作业监护人。
其职责:(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并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督动火作业采样。
(3)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在动火作业票验收栏签字。
4.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由公司技术质量部化验室或甲醇化验室指定的化验人员承担。
其职责:(1)依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按照动火负责人指定的取样位置在监护人的监督下到现场取样分析,(2)分析人按照规定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进行采样分析,出具签字有效的化验单。
(3)分析人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分析化验结果后签字,并对化验结果负责。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作业车间负责人:(1)掌握作业内容、现场情况及作业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