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热切割、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保卫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二条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级别,动火分为一、二、三级动火(具体分级办法根据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烧、烤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五条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地勘查并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四)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六)《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审批单位持有;第二联由动火单位或个人持有。
第六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如有违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分离器区域内的油气工艺管线、容器本体动火;
03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内动火,以及天然气柜和液化气储罐动 火;
动火作业分级
◆ 特级动火作业
长输管线、输油(气)干线(站际之间)在涵洞等受限空间内动火,
04 或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以及停输不置换情况下动火; 05 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和自喷井井口失控部分动火; 06 处理油气井喷事故现场的动火; 07 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特殊容器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 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 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 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级
1、单井油气管线动火; 2、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 的桶、箱、槽、瓶动火; 4、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 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 动火;
管理职责
五、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 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 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 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 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节
管理内容及要求
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管理职责
三、动火作业人职责
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 种作业证。
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 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动火。
管理职责
四、动火监护人职责
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动 火监护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 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 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 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 事故的能力。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附件)一、前言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动火作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需要进行明火操作的作业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明火的行为。
2.动火危险区域:指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高的区域。
四、责任1.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审批。
2.动火作业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进行,保证作业安全。
3.安全员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
五、作业程序1.动火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列明动火作业具体内容及安全措施。
2.安全员审核申请内容,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3.审批通过后,动火作业执行人按照作业程序进行操作。
4.动火作业完成后,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六、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易燃材料,保证作业区域安全。
2.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确保出现火灾时能迅速扑灭。
3.动火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保证自身安全。
七、作业风险管控1.对于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风险,必须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针对不同作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八、作业检查与汇报1.安全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2.动火作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将作业情况进行汇报,包括作业过程、安全措施等。
九、处罚与奖励1.对于动火作业中违反规定而导致事故的,依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于执行规范、无事故的动火作业,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附件1.动火作业审批表格2.动火作业现场检查记录表十一、总结本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动火作业的管理,降低事故风险,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作业安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日常生产、施工、维修等活动中,需要使用明火、电热器械等能够产生火花、火焰或者加热源的操作行为。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1.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包括明火作业、电焊、割炬切割、热剪等。
3.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4. 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可控。
二、动火作业准备1. 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报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2. 动火前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物、易燃液体等,采取防火措施。
3. 设置动火警示标志,并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三、动火作业操作1. 动火作业操作前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防毒面具等。
2. 动火人员必须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烟雾积聚造成中毒和火灾。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作业区域,确保没有残留物和隐患。
四、安全监控和应急措施1.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火源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与消防车辆保持联络。
3. 如果发生火灾事故,请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使用灭火器材、报警、疏散人员等。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落实防范措施。
以上是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模版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规定旨在确保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员工及工作环境的安全。
二、应执行人员1. 现场动火作业执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 现场动火作业执行人员应了解动火作业的危险和防护措施,并熟悉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
三、作业前准备1. 现场动火作业前,应进行足够的准备工作。
如检查相关设备的安全状况、清理现场的可燃物等。
2. 作业前,应确保现场人员都穿戴好相应的防护装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四、动火作业管理1. 只有经过批准的动火工作才能进行。
申请动火作业时,需提供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名单等。
相关领导需审批并签字批准。
2. 动火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以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如有需要,需设置防火措施及灭火设备。
3. 动火作业期间,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以备发生火灾时使用。
4. 动火作业期间,禁止吸烟、明火、焊接等相关行为,以免引发火灾。
5. 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应进行彻底的清理,确保没有火源和可燃物残留。
五、应急响应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灭火和疏散。
相关人员应按照培训要求熟悉应急预案,并参与相应的演练。
2. 在火灾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消防部门,并采取措施避免火势蔓延。
六、监督检查1.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确保现场的动火作业符合相关规定。
2. 发现违规动火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违规责任对于有违规动火行为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公司将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补充,需经相关领导批准。
八大作业安全规范教育培训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 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 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二、受限空间作业概念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 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安全隔绝
先通风,在检测,后进入!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七、个体防护措施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 救生绳。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 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 等护品。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十、其他安全要求(1)
0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 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
0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 畅通。
03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 呼吸器(氧气呼吸器)、 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 的应急用品。
0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 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 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六、动火职责要求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 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动火人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 全措施的制定。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 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六、动火职责要求 监火人
①负责动火现场的监 护与检查,发现异常 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 人停止动火作业,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 措施。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 目的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动火作业的范围: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2.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2.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 编制依据AQ3022-____《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____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4释义4.1特级动火作业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4.1.2在20:____至次日8:____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4.1.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4.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4.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4.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4.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____米以内的区域);4.2.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4.2.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4.2.8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1. 引言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生产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使用明火或者火焰进行作业的场所进行火焰操作的活动。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的安全,确保动火作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2.1 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施工现场或生产场所的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
2.2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当对动火作业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动火作业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3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确保动火作业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3.1 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3.3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器材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4 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5 动火作业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4. 动火作业的组织与实施4.1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4.2 动火作业必须在专门设定的动火区域内进行,并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
4.3 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护。
4.4 动火作业期间,需要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动火区域,确保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4.5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确保无火源和火焰残留。
5.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5.1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作业符合规定。
5.2 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动火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5.3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记录应保存备查,以备日后安全管理的评估和复查。
6. 动火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理6.1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2 动火作业事故应及时上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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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XXX有限公司的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并被确认为甲、乙类场所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一般称作:监火人),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2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3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4.1.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1.6 五级风(含五级风)以上自然条件下,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8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 分析取样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2检测设备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3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可燃气体检测结果介于0至5%爆炸下限之间的,应暂停工作并进行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许可证上,直至找到来源或进行恰当的处理。
如检测结果大于5%爆炸下限,动火作业必须停止。
6 电焊和气焊6.1 基本规定6.1.1从事焊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中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允许工作。
6.1.2焊工应戴防尘(电焊尘)口罩穿帆布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手套,上衣不应扎在裤子里。
口袋应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6.1.3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
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6.1.4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
6.1.5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
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6.1.6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
对上述容器所有连接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加装盲板后,方准许焊接。
6.1.7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
风力在3级至5级之间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6.1.8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6.1.9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6.1.10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6.1.11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a. 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应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应穿干燥的工作服;b. 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c. 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24V。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d. 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不应带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6.1.12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6.1.13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符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的,应遵守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
6.1.14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
6.1.15无关人员不准靠近正在进行射线检验的工作场所。
6.1.16电焊机的接拆线、停送电工作应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6.2电焊6.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6.2.2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6.2.3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焊机应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6.2.4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
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6.2.5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
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6.2.6 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6.2.7 禁止使用天燃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
6.2.8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6.2.9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 应牢固地夹住焊条;b. 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c. 更换焊条必须便利;d. 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6.2.10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6.2.11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护目镜片;b. 电焊手套,工作服;c. 橡胶绝缘鞋;d.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6.2.12焊接作业的椅子,应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6.2.13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6.2.14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不应接触电焊机的外壳。
6.2.15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6.2.16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6.2.17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
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6.2.18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6.2.19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严禁触摸导电部分。
6.2.20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6.2.21电焊工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 禁止在带压设备和重要设备上引弧。
6.3 气焊气割6.3.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采用向外开形式,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防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6.3.2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6.3.3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并禁止吸烟。
6.3.4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m。
6.3.5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6.3.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6.3.7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6.3.8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a.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每一气瓶上必须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防震胶圈两个,以免运输气瓶时互相撞击和震动;b. 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 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c. 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d.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
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e.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f. 用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以防止烈日曝晒;g. 气瓶内不论有无气体,搬运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h.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i.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禁止运送和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
6.3.9 焊接工作结束或中断焊接工作时,应关闭氧气和乙炔气瓶、供气管路的阀门,确保气体不外漏。
重新开始工作时,应再次确认没有可燃气体外漏时方可点火工作。
6.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6.4.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s~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
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6.4.2 发现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6.4.3 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颁发)进行水压试验和定期检验。
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合格证。
6.4.4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