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 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78Fra bibliotek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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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 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 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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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 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 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 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 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 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 长。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小学教师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具体规定如下:
1. 继续教育的要求:小学教师需要每年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具体学时要求根据当地教育局的规定而定,一般为30-40学时。
2. 继续教育的内容:小学教师需要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专业学习,包括教育技术、教育心理学、课程设计等内容。
同时,也需要参加一些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如教学方法、评价方法、班级管理等。
3. 继续教育的形式:小学教师可以选择参加教育局或学校组织的培训班、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也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在线学习等方式来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4. 继续教育的证书: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证明。
这些证书可以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继续教育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因此,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时应关注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及时进行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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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2]35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3.07【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7日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继续教育新机制。
第二章内容、方式、实施周期和学分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结合本职工作和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继续教育可采用培训、进修、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3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在同一实施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公修课程的学习,公修课程的内容、时间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2篇)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为了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为全面提高我校全体教师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具有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教学能力强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标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加强学习《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时政要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教师必须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进一步发展教师的个性特长,培育每个教师的教育、教学个性,力求教师创造出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和特色。
3.掌握现代信息化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4.提高教师对教育教学专题的研究探索能力,提高每个教师的科研水平。
5.在培训中建立健全本校的校本培训制度,使校本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列化。
二、具体内容1.全员培训按照新形势下不同岗位的职务要求,我校所有教师必须接受县进修学校的全员岗位培训,使教师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教师每人每年的培训任务不得少于____学时。
2.骨干教师培训骨干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我校应加强对骨干教师的锻炼、考核,实现教师素质结构由知识传承型向教育创造型、教育者向终身受教育者的角色转换。
使学校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各级骨干教师、名师脱颖而出。
3.新任教师培训确保每一届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通过一年的培训,都能适应我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需要。
____多媒体培训我校所有教师均应接受以多媒体基础知识和技能的现代教育技术学习和培训,要求____周岁以下男教师、____周岁以下的女教师教师都能操作使用多媒体。
使中青年教师能利用多媒体及网络等信息技术进行学习、工作及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效率。
5.普通话等级测试培训重点加强和培养提高对年轻教师普通话水平,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数学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全面提升自身的语言文字基本功。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培训机构管理员帮助文档2012-4-5目录1.修改登录密码 (3)2.系统通知 (4)3.审批学员报名 (4)4.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5)4.1.录入学时 (5)5.上传评价表 (6)各培训项目流程简述:国家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省级培训:省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局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市级培训:市级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教育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区县级培训:区县管理员或其他教育局管理员新建培训项目→学校管理员报名申请→区县管理员审批→提交学时信息→审定学时信息校本部培训:学校提交校本培训计划→区县管理员审批→学校提交学时信息→区县管理员审定学时信息1.修改登录密码培训机构管理员在登录系统之后,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保护账号安全;点击系统中“修改密码”按钮(如图1.1),即可进入修改密码页面(如图1.2)。
在修改密码页面输入原登录密码和新登录密码,点击修改按钮即可修改密码。
IP登录限制:该功能适用于对外公网IP地址固定的用户,如果您是用的ADSL拨号上网,请不要勾选“IP登录限制”选项。
图1.1图1.22.系统通知点击左边菜单栏“系统通知”按钮,即可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用户登录后默认进入系统通知页面),点击通知主题可查看通知的详细信息(如图2.1)。
图2.13.审批学员报名进入对应培训项目的教师报名审批页面,可查看“等待您审批的”、“已通过您审批的”、“未通过您审批的”三种状态的教师报名信息。
图3.1在“等待您审批的”标签中,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点击“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通过”的状态;勾选教师列表中的教师信息,然后点击“不通过审批”按钮可将勾选的教师报名申请设置为“审批不通过”的状态,同时需要输入不通过的原因。
中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中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中学继续教育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学继续教育指的是中学为在校生、离校生及社会人士提供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成人高中教育、职业培训、网络教育等。
第三条中学继续教育依法享有学校教育、学生管理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中学继续教育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不得侵犯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中学继续教育的师生,包括在校生、离校生及社会人士。
第二章师资管理第六条中学继续教育应聘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教学计划,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第七条中学继续教育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学理论和实践。
第八条中学继续教育教师应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学活动,进行教研,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到教学相长。
第九条中学继续教育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本规章制度的,将受到相应处罚,甚至开除教职。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条中学继续教育对在校生和离校生实行不同管理制度,具体规定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在校生应按规定出勤、参加课程学习、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学校规定,严禁旷课、请假不报备等行为。
第十二条在校生应遵守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得在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影响教风学风的行为。
第十三条离校生应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服从管理,不得干扰教学秩序,有违纪行为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学生在中学继续教育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中学继续教育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中学继续教育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设施、教材、教学手段等,满足学生学习需求。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通政办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4月26日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理论、技术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培训示范,并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国家、省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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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师终身教育的需要,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为全市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所进行的教育。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为5年。
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初级职称教师最低应取得125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中、高级职称教师(含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最低应取得200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
试用期内新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60学分。
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每个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培训基地的集中培训所得学分,不得少于40学分。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评聘,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和名教师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内容、类别与形式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人事公共培训和其它教育活动六大类。
1.新任教师培训:为使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通常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个阶段。
2.教师岗位培训:为了适应教育发展需要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培训。
包括教师公共项目培训(职业道德、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教育理论、班级管理等),学科专项培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学科教学技能、学科教育科研等)等。
3.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以及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所进行的培训。
包括后备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梯队、拔尖人才培训等。
4.人事公共培训:省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科目的培训。
5.学历提高教育: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所进行的提升学历或获取第二学历的教育。
6.其它教育活动: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的其它培训教育活动。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以参加各级培训基地组织的集中培训、中小学校的校本培训和网络培训为主;也可通过参加学术会议、专题学术讲座、参观考察、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读书自学等形式进行;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材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第九条校本培训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本培训单位,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把培训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的继续教育形式。
校本培训主要采用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教学比赛、学术沙龙、课题研究等形式。
第十条网络培训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
鼓励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继续教育网络课程的学习。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水平评估和业务指导;制定本市各级各类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标准;检查、监测、评估所辖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审核、确认所辖中小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检查、监测、评估所辖中小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中学教师培训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以省组织为主;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以市组织为主;县(市、区)重点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学校为主体的研修活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是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
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具体负责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办学目标和特色,针对学校和教师实际,科学制定本校校本培训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安排全体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
学校要建立教师校本培训档案,负责对每位教师参与校本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载。
第十五条成立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为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
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市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六条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的重要基地,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县(市、区)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七条各级教师培训基地承担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有规范的工作计划、课程方案、考核要求等,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校本培训按学期进行申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证书管理第十八条对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采用学分制,中小学教师在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南通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县级培训学员综合考核办法》见附件1)。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累积计算。
不满5年或教师职务有变化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或职务任职时间确定学分要求。
第十九条每个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都应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的集中培训和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科目培训,并达到规定学分。
每年校本培训不得超过12学分。
新任教师试用期内应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组织的对口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分,试用期学分不计入同一继续教育周期内的其它年份。
(《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应给予表彰。
对违反本《办法》,侵犯教师继续教育权利,不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擅自中断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责令其承担培训所需费用;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在试用期内的新教师不参加培训,不得转正上岗。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实施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考核在职教师参加并完成各类继续教育学习活动的依据和凭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主要包括发证、登记鉴证和验证三个环节。
1.发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证书的统一申领。
2.登记鉴证:各中小学校专人负责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对获得学分的继续教育内容,经教师所在学校盖章确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审核后,在《证书》鉴证栏加盖公章或“鉴证专用章”。
3.验证:采用常规验证和晋升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常规验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晋升验证由人事行政部门实施。
常规验证是指在继续教育的周期结束时对教师所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验证。
主要查验: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学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抽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晋升验证是指对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的继续教育情况所进行的验证。
主要查验: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学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参加的公共科目培训是否合格等。
验证时,教师或教师所在单位应提供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材料,验证部门在“验证意见”栏注明“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合格”或“继续教育晋升验证合格”的意见,并加盖验印章。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
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或机构申请补发。
第五章条件保障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
农村中小学按其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其它学校按照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其中直接用于教师培训机构办班的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第二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学费和差旅费等按有关规定支付。
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加强各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重点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制定县(市、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标准,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资源,形成上挂市级培训基地,下联中小学校的县(市、区)教师研修中心。
第二十八条加快建设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积极开展网络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效率。
第二十九条要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高水平的中小学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选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学者和中小学名师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要率先接受继续教育,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与技术,熟悉中小学教育,及时了解本学科最新发展趋势,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第三十条凡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被安排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集中培训的教师,有权向学校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培训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三十一条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监测、评估制度,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与督导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南通市教育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南通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县级培训学员综合考核办法附件二: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附件一:南通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县级培训学员综合考核办法一、为规范市级、县级中小学教师培训行为,提高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效,依据《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项目工作规程(试行)》【苏师培[2007]6号】、《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和南通市教育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