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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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师终身教育的需要,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为全市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所进行的教育。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为5年。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初级职称教师最低应取得125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中、高级职称教师(含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最低应取得200学分,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试用期内新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60学分。在1个继续教育周期内,每个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培训基地的集中培训所得学分,不得少于40学分。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评聘,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模范教师、特级教师和名教师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内容、类别与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人事公共培训和其它教育活动六大类。

1.新任教师培训:为使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通常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个阶段。

2.教师岗位培训:为了适应教育发展需要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培训。包括教师公共项目培训(职业道德、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教育理论、班级管理等),学科专项培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学科教学技能、学科教育科研等)等。

3.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以及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所进行的培训。包括后备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梯队、拔尖人才培训等。

4.人事公共培训:省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科目的培训。

5.学历提高教育: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所进行的提升学历或获取第二学历的教育。

6.其它教育活动: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的其它培训教育活动。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以参加各级培训基地组织的集中培训、中小学校的校本培训和网络培训为主;也可通过参加学术会议、专题学术讲

座、参观考察、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读书自学等形式进行;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材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第九条校本培训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本培训单位,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把培训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的继续教育形式。校本培训主要采用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教学比赛、学术沙龙、课题研究等形式。

第十条网络培训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鼓励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继续教育网络课程的学习。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水平评估和业务指导;制定本市各级各类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标准;检查、监测、评估所辖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审核、确认所辖中小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检查、监测、评估所辖中小学校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中学教师培训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以省组织为主;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以市组织为主;县(市、区)重点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学校为主体的研修活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是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具体负责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办学目标和特色,针对学校和教师实际,科学制定本校校本培训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安排全体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学校要建立教师校本培训档案,负责对每位教师参与校本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载。

第十五条成立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为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市级教师培训基地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市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第十六条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的重要基地,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县(市、区)教师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七条各级教师培训基地承担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有规范的工作计划、课程方案、考核要求等,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校本培训按学期进行申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对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采用学分制,中小学教师在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南通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县级培训学员综合考核办法》见附件1)。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累积计算。不满5年或教师职务有变化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或职务任职时间确定学分要求。

第十九条每个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都应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的集中培训和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科目培训,并达到规定学分。每年校本培训不得超过12学分。新任教师试用期内应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基地组织的对口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分,试用期学分不计入同一继续教育周期内的其它年份。(《南通市中小学教师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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