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教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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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教师工作规范

1、心理咨询教师应以满腔的热情、真诚的态度接待每一位来访学生。工作中须以心理学、医学、哲学、社会学等理论为指导,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摒弃个人好恶,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2、心理咨询教师应与来访学生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尊重来访学生的人格、权利与意见,有责任对来访学生的姓名及有关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确保来访学生的隐私等权利不受侵犯。

3、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情绪评定等心理测量的时候,应向测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及注意事项,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向受试者解释测试结果,不得夸张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4、心理咨询教师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当感到无法帮助来访学生时,应终止咨询关系,并建议其去其它机构或同行处咨询,。

5、当来访学生的行为可能对其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进行干预,并及时告知学校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来访学生。

6、心理咨询教师在咨询工作中必须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代当事人作决定,防止当事人对其过分依赖。不与来访学生发生一切非咨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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