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管辖权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前言在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另一方(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居间人)与另一方(第三人)之间为了推动双方之间的交易而缔结的合同。
本文将从受托人、居间人和第三人三个方面探讨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第三人关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受托人应当遵守代理原则,即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以委托人的意思为转移。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代理原则,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委托合同中的代理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专属权利,并不涉及到第三人。
即第三人可以不知道委托关系的存在,在他看来,受托人是独立的主体,有权签署合同、进行交易等。
如果受托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没有告知第三人有代理关系的存在,造成的任何后果都由受托人承担。
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推动交易的中介人,与第三人签署交易协议,但不作为实际交易的一方。
居间人的责任主要是协助第三人寻找合适的交易方,并协调双方交易的细节。
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同,居间人没有代理权,他只是参与交易的中介人。
在交易过程中,居间人应当披露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信息,尤其是受托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第三人披露,避免造成第三人的损失。
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披露义务,或是采取了不当的行为,从而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也经常同时存在。
比如,委托人会委托受托人与居间人联合起来完成一笔交易。
此时,受托人和居间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合作,保证交易能够成功完成。
此外,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通常需要通过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流和协商。
居间合同与合作协议的异同

居间合同与合作协议的异同一、居间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中介,协助另外两个或多个独立主体达成交易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权益,而是提供信息、沟通、撮合等服务,促成交易的达成。
居间合同的特点包括:1. 中介角色:居间人作为中间媒介,连接买方和卖方;2. 无权转移:居间人只是提供交易的服务,没有权力转移交易物品或权益;3. 中立公正:居间人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4. 收取佣金:居间人一般会按照行业惯例或双方约定收取一定的佣金。
二、合作协议的定义与特点合作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主体为了共同实现特定目标而达成的协议。
在合作协议中,合作方之间有明确的义务和权益,通过合作共享资源、技术、人力等,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
合作协议的特点包括:1. 共同目标:合作方之间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需求;2. 分工合作:各方根据自身优势和资源进行分工和合作;3. 权益分配:合作方按照约定分享合作成果;4. 风险共担: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
三、居间合同与合作协议的异同1. 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成交易的达成,居间人作为中介提供服务;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现特定目标,各方通过资源共享和互助达成合作成果。
2. 参与主体不同:居间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以及居间人作为中介;合作协议的主体是各方合作方,各方在合作协议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3. 权益和责任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担任撮合和协助交易的角色,没有直接的权益和义务;合作协议中,各方根据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作成果,各方之间有明确的权益和责任。
4. 经济利益分配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一般按照佣金的形式从交易双方获得经济利益;合作协议中,各方通过协商确定合作成果的分配方式,分享经济利益。
5. 终止方式不同:居间合同一般在交易达成后终止,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终止;合作协议一般在合作目标达成或合作期限届满后终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居间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居间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进行居间活动时,居间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本文将介绍居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分析其对居间活动的影响。
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对居间合同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居间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秉持公正、善意的原则,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居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当居间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这一法规保障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居间活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为居间活动提供了新的方式。
电子商务法对于居间活动中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监管规范,明确了平台责任和义务。
居间人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二、标准规范1. 居间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居间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是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居间服务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交易各方的权益。
规范中明确了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依法履行居间职责,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真实。
2. 居间人职业道德规范居间人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
这些规范通常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并对居间人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
居间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尊重交易各方的意愿,保护客户的利益。
3. 互联网金融合规指引互联网金融合规指引是由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的,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居间活动。
指引中明确了居间人的准入条件、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意义1. 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旨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正常进行。
居间人作为交易的中介,应当依法行使职责,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居间服务协议2024地域管辖权明确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居间服务协议2024地域管辖权明确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1.2 协议双方1.3 协议目的2. 定义与解释2.1 定义2.2 解释3. 居间服务内容3.1 服务范围3.2 服务义务3.3 服务期限4. 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权利与义务4.2 乙方权利与义务5. 费用与支付5.1 服务费用5.2 费用支付方式5.3 费用支付时间6. 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保密泄露责任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地域管辖权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一般条款10.1 通知与送达10.2 法律适用10.3 合同的完整性11. 附则11.1 合同附件11.2 合同修改11.3 合同解除12. 甲方(委托方)信息12.1 名称12.2 地址12.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3. 乙方(居间方)信息13.1 名称13.2 地址13.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4. 签署日期14.1 甲方签署日期14.2 乙方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本协议为居间服务协议,由甲方(委托方)与乙方(居间方)自愿签订。
1.2 协议双方甲方(委托方):【甲方全称】,住所地:【甲方地址】。
乙方(居间方):【乙方全称】,住所地:【乙方地址】。
1.3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居间服务的顺利进行。
2. 定义与解释2.1 定义(1)甲方:指委托乙方进行居间服务的当事人。
(2)乙方:指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当事人。
(3)居间服务:指乙方在甲方与第三方之间沟通、协调,促使甲方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的行为。
2.2 解释本协议中所涉及的术语和简称,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民法典》中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典》中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记载,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共有四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则规定了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民法典》中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总共只有六条,相比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一、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二、必要费用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三、增加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大家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了。
第二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是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这个地方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面的一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用词,再一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支付义务人,而“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
重点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这两个名词,但是很多人对它们的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从概念、性质、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详细解析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异同之处。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居间人)为实现另一方(居间人客户)的交易目的,与第三人或多人进行交易,以达成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起到桥梁的作用,促进双方交易达成并完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点在于:1.居间人不是交易的主体,而是促进交易的中介。
2.居间人主要是为了促使交易达成,而非真实持有权利和义务。
3.居间合同是因居间人的努力而使交易达成,但交易完成后,居间人不会对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二、中介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供服务,促使合同的达成或执行的合同行为。
中介合同是中介服务商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介服务商在合同履行期间扮演了协助交易的角色,为双方提供专业服务。
中介合同的特点包括:1.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服务商,中介服务商提供专业服务以协助交易的达成。
2.中介合同是以实现合同的达成或履行为主要目标,中介服务商在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3.中介合同最终目的是促进交易的完成,中介服务商在交易成功后也会收取相应的费用或佣金。
三、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1. 主体不同居间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客户,而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服务商和委托人。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协助交易的中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的主体;而中介合同中,中介服务商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主体,帮助双方达成交易。
2. 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易的达成,居间人的作用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协调双方并推动交易的完成。
而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顺利完成交易的各个环节。
3. 责任义务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促使交易成功的过程中不涉及实际的权利和义务,一旦交易完成,居间人的责任也就结束了;而中介合同中,中介服务商有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要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负责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
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条居间人资格
居间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应当向居间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订立合同所需的信息,并按照
约定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人义务
居间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报酬支付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保密义务
居间人和委托人均应当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合同一经双方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如一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2024年民法典对居间合同的规定

2024年民法典对居间合同的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1.2乙方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促成甲乙双方达成交易。
第二条居间服务费用2.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居间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2.2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的期限为:_______第三条居间服务期限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个月。
3.2如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达成交易,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居间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居间服务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
4.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
4.3甲方在达成交易后,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居间服务费。
5.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居间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5.3乙方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6.2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居间服务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
第七条争议解决7.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附件:居间服务相关资料(如有)____________注意事项:1.确保合同双方资格合法: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应确保对方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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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耀初,浙 江省象山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华良, 江苏省无锡市人。
2011 年 10 月 31 日,尤华良向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其帮助石耀初与盐城市第四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 四建公司)签订了欧特(中国)医疗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医疗 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项目,请求 法院判令石耀初按照约定支付其 酬金 220 万元。
案例
12/2012
案例 研究 083
石耀初的签名。 2012 年 1 月 30 日, 苏州同济
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对尤华良提供的付款协议鉴定意 见为: 标称日期为 2010 年 4 月 22 日的涉案文书中“余款在工程审计 后一次性付清。 如乙方违约,双方 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 ”等字迹与其他字迹不是一次 性书写形成。
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调 查,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园区派 出所认为石耀初报案称其被尤华 良胁迫签订了一份承诺书,该事实 未经核实不能作为证据提供。
【审判】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约定管辖内容 的字迹经鉴定与其他字迹不是一 次性书写形成,因此该内容不予采 信。 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 同标的为建造欧特医疗公司厂房, 该工程坐落在无锡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95B 地块,居间合同履 行地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为了便于查明事实,保证诉 讼活动顺利进行, 该院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 作 出裁 定 : 本 案 移 送 无 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处理。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查明:欧特医疗公司与盐城四建 公 司 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 签 订 了 新建厂房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约定 由盐城四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 建欧特医疗公司位于无锡国家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95B 地 块 的 厂 房工程,并约定了履行合同争议的 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欧特医疗公 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的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尤华良答辩称,一审法院所作
管辖裁定虽然没有尊重双方的管 辖约定,但是依据合同履行地将本 案移送同样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请 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 依法驳回,本案由无锡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从合作约定书、工 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以及听证 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尤华良与石 耀初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 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的规定,居间合同的履行地为居间 人所在地。 合同标的是尤华良协助 石耀初与盐城四建公司就欧特医 疗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达成工程 分包协议的居间行为,本案合同履 行地应为尤华良的所在地无锡市 北塘区黄巷镇。原审法院对居间合 同履行地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本 案应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 理。 就石耀初关于将本案移送象山 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 不予采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 定撤销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2011)北民初 字 第 1114 号 民 事 裁 定;本案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
2008 年 5 月 15 日, 尤华良和 石耀初作为承包人与盐城四建公 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 书,双方就欧特医疗公司的厂房建
设工程分承包事宜达成协议。 当 日,尤华良与石耀初签订了合作约 定书,约定双方共同承包欧特医疗 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尤华良负责办 理前期的各种手续和竣工验收,石 耀初负责工程投资、 现场施工等, 还约定两人与盐城四建公司签订 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中的 全部内容由石耀初负责,与尤华良 无关,并约定石耀初按该项目审计 后 总 造 价 的 10% 付 给 尤 华 良 作 为 固定分成,付款方式为盐城四建公 司从其账户代扣转给尤华良。
尤华良提供的付款协议,内容 为:甲(尤华良)乙(石耀初)双方在 2008 年 5 月 15 日签订了合作约定 书,至今乙方一直没兑现。 这次保 证在 2010 年 5 月底, 乙方付给甲 方合作约定书中约定的前三项付 款。 余款在工程审计后一次性付 清。 如乙方违约,双方约定在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落款日期为 2010 年 4 月 22 日, 并有尤华良与
案例 082 研究 文/朱光烁
案例
12/2012
居间合同的管辖权
【裁判要旨】 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积极协助他 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行为, 通常以居间人所在地作 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 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以居间 行为地即居间人所在地为准,并以此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案号 一审:(2011)北民初字第 1114 号 二审:(2012)锡民辖终字第 0024 号
【评析】
本案管辖权的认定,主要存在 三个方面的问题和不同意见:案由 是居间合同,还是合伙关系抑或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协议管辖条 款是否有效;合同实际履行地如何 确定。
石耀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 案件管辖权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 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本人住所地 为浙江省象山县,在无锡市北塘区 没有经常居住地;原告尤华良提供 的付款协议是其被胁迫所签,应予约 定管辖不成立,要求将案件移送象 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尤华良针对石耀初提出的管 辖权异议答辩称,其提供的付款协 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 胁迫及擅自添加的行为,该协议有 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 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