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拥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是最多的民族,而其他的少数民族人数相对较少。
在历史上,少数民族常常面临汉族文化的侵蚀和汉族人口过多的局面。
为避免少数民族文化的边缘化和消失,中国政府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少数民族创造了保护自身文化和权益的环境。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我国很多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边疆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的局限性和历史原因,导致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
通过设立民族自治政府和自治机构,少数民族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他们自己的资源,制定有针对性的经济政策,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转型和发展。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流入民族地区,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再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和谐的发展,源于民族之间的和睦相处和互相尊重。
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发展自己的事务,提高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理解和交流。
少数民族群众参与自治政府和自治机构的决策过程,能够增加他们对国家的认同感,进而促进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统一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传承和发展各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特色。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和传统,这些文化和传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宝贵财富。
通过设立民族自治政府和自治机构,少数民族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自己的文化遗产,推动古老的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得到传承和发展。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为各民族提供了一个互相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多元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以及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自治地区提供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资源支持,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目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发展。
这一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本文将从政策保障、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三个方面,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政策保障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主管理、自治权力和管辖范围内的自治权。
他们可以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治条例、规章和决定,保障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字、安全和发展。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是以民主、协商的方式组成,确保少数民族的代表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事务。
这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能够更好地满足自身的经济、教育、卫生、文化等各方面的需求,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经济发展方面也具有显著的优势。
中央政府为民族自治地方提供了各种政策和经济支持,包括财力保障、税收优惠、产业扶持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能够更好地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在扶贫、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福利,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文化传承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中国拥有56个民族,不同民族之间拥有独特的语言、文字、习俗、节日和传统文化。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通过教育、文化活动等手段传承和保护这些文化遗产。
自治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学院、研究中心,开展民族语言教学和民族文化研究,加强青少年对本民族文化的了解和认同,保护和弘扬本民族的文化特色。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政策保障、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这一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同时,通过政策支持和经济发展,民族自治地方能够更好地满足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作为我国地方立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地方立法类型的特征。
而与之相关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在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协调发展方面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制度仍然有着许多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下文所指涉的研究对象将聚焦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规定的制定权的监督;当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普通地方政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时的立法监督问题,本文并不涉及。
一、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理论分析(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法理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法理基础,来自于权力制约的一般原理和立法权力的自身性质。
权力制约主要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其旨趣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在近代人民主权思潮的引领下,它还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就对以权力制约原则为核心精神的立法监督理论展开了充分的理论论述,使之成为了近代西方宪政的基础之一。
洛克曾指出,如果不能对立法机关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这一民主的权力机关就会走向它的反面-从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变为妨害人民利益的侵略者。
孟德斯鸠对此的表述是,“任何一项分权力的滥用,都可能造成权力系统的运转故障”。
「1」美国联邦党人认为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如以立法机关作为自身权力的裁决人,不仅违背宪法的原意,而且会损害公民的自由。
「2」由此推而论之,立法权力必须遵循权力制约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必须受到严格的和实际的控制,这是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的要求,更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能在其权域范围内正常运行的需要。
其理由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担负着完善甚至是支撑民族自治区域制度的重要使命,与此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机关也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心;对这样一个机关及其行为施以必要的监督自然是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内涵所在。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加强民族团结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中国民族的地理分布上看,封闭的地理环境造成各民族的原住性,复杂的地理气候条件使形成了以汉为主的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分布状况。
从中国民族的社会形态上看,截至解放初期各少数民族呈现着封建社会阶段、封建农奴社会阶段、奴隶社会阶段、原始公社制等多样而落后的社会形态,实现各民族社会形态的共同跨越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以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各少数民族在汉的帮援下通过一定的先进思想领导和自身努力实现跨越才是明智之举。
四、60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民族团结提供了重要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极大的调动了少数民族大发展的积极性,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加快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高度关注民生,努力让发展和建设成果惠及各族人民。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1元增加到1035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31元增加到3342元。全区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1978年的267.73元增加到2006年的7666.6元,年均增长12.7%;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由1978年的十多元增加到2006年的2772元,年均增长20%以上。“十五”期间,全区累计新增就业岗位101万个,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同时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了农村牧区低保制度。“十五”期间,全区共有92万农牧民稳定脱贫,70多万城镇人口享受到低保补贴,40多万特困农牧民得到了困难补助。2005年,自治区作出“两项承诺”,即让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考上大学的学生不能因为家庭困难上不起学,并形成长效机制。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浅谈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内容摘要】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关系客观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实践证明,它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我们必须始终不渝的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民族制度区域自治优越性绪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族问题都是世界上多民族国家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它影响着各国政府和人民,世界的安宁和稳定。
世界上许多的多民族国家采用不同的民族政治制度来处理民族问题,像联邦制、民族自治等,中国则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其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一、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因新中国作出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重大历史抉择,是基于对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把握。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汉族人口最多,经济文化发展较快;而少数民族人口少,经济文化发展较慢。
我国民族这一构成实际决定了各民族只能团结,不能分裂;各民族只有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互助合作,把少数民族地大物博的优势与汉族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先进的优势结合起来,相互取长补短、互通有无,才能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强。
(一) 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的长期存在,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我国自秦统一以来,绝大部分时间是一个统一的国家,长期存在着中央集权制度。
几千年来各民族之间相互往来,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民族间长期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从未间断过。
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开拓了辽阔的祖国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我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能够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共同决定本地区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务。
这有助于增强少数民族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合理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国家也会给予民族地区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帮助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再者,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的文化。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自主开展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各民族独特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得到尊重和保护,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和弘扬。
这不仅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也增强了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框架下,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
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不断加深,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充分尊重了历史。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划分,充分考虑了各民族的分布特点、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2.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地方。
3.自治机关的组成和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的职权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务。
4.自治权的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5.国家的帮助和支持: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使他们能够自主管理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合作,减少了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3.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4.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总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浅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
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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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经历了 60多年的实践,对造福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国家稳定统一、繁荣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起到了重大成效。
但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是否能正确对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面临的各类问题,是否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因此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为一种随现实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制度, 对其加以修改、补充使之日趋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关键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在我国经历了从尝试到正式确立、从政策到制度的不平凡历程。
在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过程中, 党和国家始终一贯地重视它与不断变化的国情及少数民族民情的适应, 多次对其加以补充、修改,使其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 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取得了相当的成就。
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转型的日益深化,毋庸讳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产生了一定的不相适状况。
1因此, 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稳定,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落到实处, 增强民族区域自治的生命力,使这一重要政治制度切实得到遵守,理顺并正确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所以,指
出现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与社情民情的适应显得既迫切又必要。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成效
在党的领导关心下,民族自治地地方党委、政府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障自治地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各项权利,自治地少数民族人民群众与伟大祖国一道奋发向上,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首先经济上取到了巨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骄人成就,经济总量实现突破性跨越,基础设施大为改观,城乡面貌发生历史性巨变,人与自然进一步和谐。
在经济上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各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创造社会条件,各民族长期和睦相处。
而且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政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加强,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确保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并着力解决就业,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构筑了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区全体民众的全方位保障网络。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区面临的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确立以来,对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繁荣少数名族地区经济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由于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自治条例严重滞后,立法质量不高,造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聚居区的社会发展严重不相适应。
再者民族自治法律
意识淡薄成为民族地区民族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对民族法律的贯彻和遵守有待加强,在少数民族中广泛存在对民族法律的不闻不问的情况。
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人民的民族法制意识。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地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
虽然近些年来,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民族自治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由于由于思想观念相对滞后、现代意识淡薄,温饱即安,小富即满的思想在农民的头脑中广泛存在。
2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人才培养基础落后、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基础薄弱发展基础薄弱、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等原因严重制约了民族区域自治地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和其它省份相比较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依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第二、民族文化教育相对滞后
半个多世纪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相比较而言,由于自治区的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水平还显得非常滞后,人力资源开发、质量总体偏低,结构不合理,民族文化保护开发不够,教育教学整体水平不高。
民族文化资源的流失还制约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体制机制以及政策和理论创新不足,还从各个方面束缚、阻碍着自治地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的实现和民族文化生产力的解放。
第三、民族宗教工作十分复杂
我国是多名族国家,少数民族区域的民族问题有多是与宗教问题相伴随的。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不但影响着个体的心理特征,而且制约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心理特征。
宗教因其特定的信仰体系和结社方式,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发展具有错综复杂的影响。
在我国,宗教极端主义者、敌对势力以宗教为掩护,使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来,有目的、有计划的占领和控制社会主义思想阵地,消融和瓦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影响和同化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民,干涉宗教事务,破坏祖国统一,颠覆社会主义制度。
(三)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应着重把握的方向
“民族问题对多民族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对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及其深刻而重
要的影响。
在任何社会里,民族问题都是社会总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族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社会总问题的解决。
同时,解决民族问题又有利于解决社会总问题。
”3准确把握其发展的脉搏与趋势,在长时段与短时段兼顾的全景视野下,能动地改造现存秩序中不合理的因素,探寻出解决民族地区全面发展问题的道路和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可持续发展与共同繁荣的族际政治机制。
第一,自治制度的完善应重视汉族群体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评判或检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成功达到预设目标的尺度是以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为依据的,这样必然出现在事实上对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群体的价值关怀的忽视。
3周勇:《自治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国际新观察》,载《中国民族》,2001 年第4 期,第28-29 页。
汉族群体的权利关怀被掩盖,必然造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部分“相对少数”的汉族群体中失去存在的权威性和合理性。
随着少数民族群体在自治地方权益的突显,汉族的“从属性”心理体验的增强,势必激发其排他要求的增长或者产生离心倾向,甚至产生难以调和的对抗性矛盾。
第二、自治制度的完善应充分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4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必须充分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其中经济管理自治权是自治权中的物质基础和重心,也是保证自治地方经济富有内在活力和发展特色的关键所在,只有充分发展经济自主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他各项自主权的落实。
第四、自治制度的完善应加强党的民族政策教育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对民族政策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要求。
民族区域自治在制度安排上要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的民族政策教育、艰苦奋斗精神教育、民族团结教育。
不断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政策水平,凝聚各族干部群众的力量,激发各族干部群众艰苦创业热情,这样才能为民族区域自治地的经济社会良好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第五、自治制度的完善应注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4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 年版,第239-241 页。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民族工作和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组织保障。
5如果没有一批量足质高的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队伍,不但无法建设民族自治地方更无法体现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能力。
于是在少数民族自治制度设计上要加强源头和基础建设,不断拓宽少数民族干部的来源第,并且采取倾斜政策录用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注重在实践中锻炼少数民族干部,努力造就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通过60年的发展,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不断的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对适应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有重要意义,也必定会助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各项事业向更高、更好的彼岸迈进!
参考文献:
[1] 方盛举.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发展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 罗树洁,徐杰舜.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4] 史筠.民族法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5] 张雷军,安树昆.民族区域自治法导论[M].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