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策

合集下载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营改增是指我国从2024年5月1日起,将原有的货物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为一种增值税的税制。

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合同签订有一定的影响。

下面是营改增后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合同条款的修改营改增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新的税法规定合理地调整合同条款。

营改增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即从销售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增值税的纳税基数、税率、进项税额等相关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了,能够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要求。

第二,合同中的发票要求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向购买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合同双方对发票的要求,包括发票的种类、税率、开票的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还需要注意发票的有效期和开票金额的正确性,以避免纳税人无法正常开票或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问题。

第三,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分担由于营改增后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分担税务风险。

例如,由于发票有效期的限制,如果合同约定了超过有效期的开票时间,企业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完成纳税申报。

因此,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哪一方承担因税务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第四,合同的解决纳税争议的条款由于税法规定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加入解决纳税争议的条款,以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导致的纠纷。

这些条款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明确由哪一方承担解决纳税争议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关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作为企业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密切关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税收政策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领域,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最新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合同条款和经营策略,避免因政策调整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合同条款的修改、合同中的发票要求、税务风险分担、解决纳税争议的条款和关注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等。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2024年5月1日,我国实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将原来应由营业税纳税的行业改为纳增值税。

对于工程类合同,营改增政策也有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的纳税主体。

在营改增政策之前,工程类合同一般由施工单位纳税。

但是在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营改增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技术、设计、勘察等单位将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纳税主体,确定责任和义务。

其次,需要了解增值税计税方式的变化。

在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的计税方式采用了增值额抵减税额的方法。

具体来说,对于带有增值税的工程款项,财政部门将允许抵扣建设单位提供的费用凭证中含有的增值税金额。

因此,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与建设单位协商明确,确保建设单位能够提供费用凭证,以便施工单位能够获得增值税的抵扣。

再次,需要留意发票的要求。

在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税前扣除时,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

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明确由谁来负责开票。

另外,建设单位还需留意施工单位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条件,避免发生发票开具问题导致费用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最后,需要注意合同的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政策下,涉及增值税的工程合同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例如,因为合同金额的减少,企业可能会面临减税额的减少,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此外,电力、有色金属、建筑、房地产等行业还会面临转型期的税负调整问题。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风险承担责任。

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签订补偿协议,确保双方能够公平分享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总之,在“营改增”后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纳税主体的变化,了解增值税计税方式的变化,留意发票的要求,并注意合同的税务风险。

只有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各方才能够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确保自身的权益。

营改增后工程施工合同

营改增后工程施工合同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将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改为缴纳增值税。

在此背景下,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涉及到诸多税务问题。

本文将结合营改增政策,探讨营改增后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签订前的税务风险评估1. 了解政策法规: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企业应充分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营改增的政策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税收政策要求。

2. 评估税务风险:企业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税务风险,如税率变动、进项税额抵扣等,以便在合同中作出合理约定。

3. 选择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避免后期因计税方法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二、合同条款的税务设计1. 税率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11%、9%等。

同时,考虑到政策调整可能性,合同可约定在税率变动时,双方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2. 税款支付:合同应约定税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确保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分配税负。

3. 发票开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种类、开具时间及数量等,确保企业合规开具发票,避免因发票问题导致的税务风险。

4. 进项税额抵扣:合同应约定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何处理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确保企业合理利用进项税额,降低税负。

5. 税务争议解决:合同中应约定税务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管理1. 合规开具发票: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2. 进项税额管理:企业应加强进项税额管理,确保进项税额合法合规,避免因进项税额问题导致的税务风险。

3. 税务申报:企业应按照税收法规,按时申报增值税,确保税务合规。

4. 合同变更税务处理:如合同发生变更,企业应关注税务处理,如税率变动、计税方法调整等,确保合同变更后的税务合规。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随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面临着许多财税风险。

本文将从“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的辨析以及对策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1 从增值税到营业税“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建筑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从增值税改为营业税。

从增值税到营业税的转变,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上产生了一定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了解营业税的税率、征收范围等具体规定,制定相应的财税策略。

1.2 纳税方式的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方式将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熟悉新的纳税规定,确保纳税合规。

1.3 价税分离2.1 合同标的变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本签订的增值税合同需要进行调整,涉及合同标的变更,对企业的财务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2.2 税负压力增加由于纳税方式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压力有可能增加,导致企业财务风险加大。

2.3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给企业的财务风险带来不确定性。

2.4 税务审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可能面临来自税务部门的审查风险,需要提前谨慎合规。

2.5 其他财税风险除了上述风险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还可能存在其他的财税风险,例如合同纠纷、税收监管等问题。

3.1 及时调整合同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原有的增值税合同,符合营业税的规定,降低合同变更带来的风险。

3.2 增加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财税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3 加强内部财税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内部财税管理,确保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能够实现纳税合规。

3.4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咨询,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规定,避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财税风险。

3.5 与供应商、客户协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进行有效的协商,确保双方在纳税方面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减少财税风险的产生。

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签合同更节税?

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签合同更节税?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推导出: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6、结论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合算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合算

为什么说营改增后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合算在实际工程中,建筑劳务基本都是外包或劳务派遣。

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

营改增对建筑劳务的选择是否有影响?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营改增以后,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所以建筑劳务公司与总包公司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申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应采用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的方式。

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即劳务外包。

“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

“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

“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具体约定形式:1、乙方为(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乙方纳税人识别号: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具体约定形式: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分析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分析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营改增的推广,税改已经成为了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

为了推动企业的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营改增已经开始实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因此更加突出。

本文将就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的合同管理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率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冲击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从之前的17%变成了16%,虽然幅度不大,但对企业的经营造成的影响较大。

另外,建筑企业在进行施工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多项税收,这些税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不能忽视。

二、合同管理问题的突出1. 合同的签订问题。

由于合同的签订与具体的业务相关,本着合同要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需要考虑税务政策中的一系列因素,如增值税减免、税率等问题。

2. 征收管理问题。

营改增后,涉及税收征收问题从税务机构移交至发改委等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只起到征收管理机构的作用。

企业在申报税金时需要将申报单递交到发改委,再由发改委进行审核和批准。

这种转移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也存在着企业和发改委之间沟通不畅、耗时长等问题。

3. 发票管理问题。

营改增后,企业的发票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退出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合同编号与合同、发票之间关系管理等问题。

如何正确、高效地管理发票信息并收回款项是企业后期规避税务各类风险的重要一环。

三、解决方案1. 全面了解相关税务政策。

企业要了解税务政策,根据政策方向合理规划,以便未来经营更加顺利。

2. 完善合同管理。

对于合同的签订应做到“四不错”,即不错遗漏、不错时机、不错主体、不错内容。

并且合同保管应做到物理管理、信息管理两融合,合同执行、监管要明确职责。

3. 做好征收管理。

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加强流程规范化,准确清晰地记录和回收各项税收。

4. 加强发票管理。

企业需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完善发票记录、储存、查询、撤销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备案申报发票信息。

综上所述,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新的管理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策
第一选择: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上策!
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在策略上,我们一定要签包工包料合同,这样会更省税。

为什么签包工包料合同更省税?
举例说明:
一般来讲,建筑企业的材料费、设备费要占到工程造价60%--70%,人工费占到20%--30%。

材料费税负:营改增以后,如果签包工包料合同,我们给业主开发票,一定要按10%计算税额。

可是,材料和设备是施工企业自己采购的,可以抵扣16%。

这样一来,材料费、设备费下降6个点,对于总报价而言,税负下降60%*6%=3.6%。

营改增之前,企业要交3%的营业税,乘以60%,那么所交的相应营业税为材料费、设备费的1.8%。

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我们在材料费、设备费这一块,就少交3.6%+1.8%=5.4%的税。

人工费税负:营改增以后,人工费这一块是按照10%计税的。

但是,我们是外包给建筑劳务公司的,建筑劳务公司是按3%简易计税的。

所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给总包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总承包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个点。


总承包给业主开是10%。

对总承包而言,人工费增加8个点。

人工费按30%计算,那么人工费所占的税额是2.4%。

营改增之前,如果总承包把人工同样给建筑劳务公司,总承包公司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建筑劳务公司还是3%,总承包给业主开也是3%,这样就抵掉了。

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前,人工费是不需要交税的。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人工费税费增加2.4%。

材料费、设备费降低5.4%,人工费增加2.4%,总体来说,整体税费还是降低3%。

这是比较理想情况,在实际业务发生中,有部分材料(砂石料)和设备费是取不到发票,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我们退一步,材料和设备40%能够取得增值税16%的专用发票,则整体税负与营改增之前相比,还会降低1%以上。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签包工包料合同,建筑企业税负肯定会下降,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上策!
第二选择:业主指定供应商和价格,施工企业签“名义”上的包工料合同
如果业主不愿意签包工包料的合同,项目负责人一定要想方设法把包工包料合同签下来,至少要签法律形式上的包工包料合同。

比如,可以让业主指定材料的供应商,甚至价格也可以让业主确定。

但是,一定要材料商跟施工企业签采购合同,由施
工企业把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开16%的发票给施工企业。

第三选择:将业主看作施工企业的代购员
业主坚持自己采购,施工企业就要把业主变成施工企业的代购员。

举例说明
工程材料费700万,人工费300万。

业主找供应商买材料,要变成建筑公司委托业主去买材料。

这样,签采购合同时,一定要建筑公司跟供应商签合同,一定不能让业主跟供应商签合同。

最后,一定要业主先把材料款付给施工企业,再由施工企业付给材料供应商。

如果业主不愿意把材料款付给施工企业,而是直接给供应商,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材料商开票给施工企业,是不能抵扣的,因为钱是业主付的,这叫做“票款不一”。

如果说,业主一定要把材料款付给供应商,施工企业一定要跟业主签订一份700万的无利息借款合同。

签完以后,马上再签一份第三方合同,即建筑企业委托业主把钱付给供应商的“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

在这2份合同的前提下,业主作为代购员没有发生垫款行为,这样拿到的票虽然表面上“票款不一”,实质上是一致的,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第四选择:先开票、后付款,签“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业主不愿意签借款合同,怎么办?这种解决方法叫做“先开票,后付款”。

也就是在业主每次给材料商付款之前,建筑企业应该先给业主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41条第2项规定,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业主预收账款的当天。

这种操作的意思是,业主给了建筑公司一笔预收款,建筑公司拿着预收款找到供应商买材料。

不过呢,预收款没有先放到建筑公司的账上来,通过业主直接把预付款拨付给材料商。

同样,开完普票之后,业主、建筑公司、材料商三方还要再签“三方委托支付协议书”,这样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6%。

为什么是普票?因为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因此施工企业只能给业主开增值税普票,不能开专票。

相当于,业主给我们的钱,施工企业叫预收款,业主方叫预付款,我们按照规定执行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而之后签的“三方委托支付协议”,相当于我们把业主付的预付款划给了材料供应商。

不过,这笔钱没有经过施工企业的账号。

以上的操作,必须按部就班来,不能乱了次序,不然是违法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