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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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共1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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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具体如下:一、调整原则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11%)}。

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3.ⅩⅩ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4.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1.材料费(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

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序号材料种类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平均税率或征收率%1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3 3.042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1312.77 3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1716.854其它材料(设备)1716.665其它材料费15.00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一)一般计税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

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

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年月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年月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年月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计价依据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的,除另有说明外,不改变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1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定稿版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定稿版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一)一般计税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doc.doc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及配套定额。

二、费用组成内容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各专业原费用定额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包括各专业原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应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各项费用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有关说明1.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计价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2.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3.计价定额的调整内容体现在本办法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里。

3.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营改增后,各省工程计价规则开始调整

营改增后,各省工程计价规则开始调整建设监理建设监理微信小店文章转自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营改增后,各省工程计价规则开始调整。

浙江和广东先后出台了各自的文件,现选浙江省的文件与读者共享。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结合本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发布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

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

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

营改增对建筑服务业有很大的影响,而建设工程计价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文将介绍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表。

营改增后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的征收税率征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或5%的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服务业的主要征税项目是价值增加额,即建筑服务业最终销售价与采购成本的差额。

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计价是指根据建筑工程设计图纸或设计说明书,对建筑工程的施工内容进行分析,确定项目的造价构成和金额的计算过程。

建设工程计价的依据通常是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

在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了便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进行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如下:工程类别原计价依据调整后计价依据建筑物及构筑物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建筑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其他工程类别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结算报告等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结算报告等从调整表中可以看出,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还是以工程量清单和标准定额为主要计价依据,但其他工程类别的计价依据可以使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结算报告等。

营改增对建筑服务业有很大的影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可以为建筑服务业纳税人提供便利,使得建设工程计价更加合理、准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模板】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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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 实施方案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修订案。建筑业营改 增预计于 2015 年实施。为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满足建筑业营改增
后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制订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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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所支付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扣 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金额。
4.进项业务,指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货物或 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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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主 要内容和方法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明确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各项费用均不包括进项税 额。
2、修改税金的定义 修正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税金是指按照国 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 费的计取。 二、要素价格 (一)人工单价 人工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工资,一般没有进项税额,不需要 调整。 (二)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 采购及保管费等,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 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 方法见下表。
公 费 、差 旅 交 通 费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费 、工 具 用 具 使 用 费 及
3
采购及保管 费
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以费用水平(发生额)“营改增” 前后无变化为前提,参照本方案现行企业管理费调整分析
测定可扣除费用比例和扣减系数调整采购及保管费,调整
后费率一般适当调增。
表中:“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
三、费用定额
(一)调整范围
1.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包括 14 项。其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
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等 4 项内容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予
扣除,其他项内容不做调整。管理费中可扣减费用内容见下表。
序号
可扣减费用内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其 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 中购进图书、报纸、杂志适用的税率 1 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 13%,接受邮政和基础电信服务适用 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 税率 11%,接受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的 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税率 6%,其他一般为 17%。
1.1 台班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 17%扣减。
1.2 台班大修费 1.3 台班经常修理费 1.4 台班安拆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 17%扣减。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以接受修理修配 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 17%扣减。
按自行安拆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 台班场外运输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 11%扣减。
业税税率。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营业税应纳税金的计算以营业额(工程造价)为基础,现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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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规则的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制要求进项税额不 进成本,不是销售额(税前造价)的组成,销项税额计算基础是不 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而现行工程计价规则中“税前造价”已包括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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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 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 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
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 用的税率扣减,均为 17%。
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4 检验试验费
以接受试点“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 业适用的税率 6%扣减。
2.利润及规费 规费和利润均不包含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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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 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措施费,应在分析各措 施费的组成内容的基础上,参照现行企业管理费费率的调整方 法调整。 (二)费率调整方法 由于取费基础和费用内容发生变化,费率应做相应的调整,
2
“一票制” 材料
材料原价和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2.1
材料原价+运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6%、3%)
杂费
扣减。
2.2 运输损耗费
运 输 过 程 所 发 生 损 耗 增 加 费 ,以 运 输 损 耗 率 计 算 ,随 材 料 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
二、调整原则和内容 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 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 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 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调整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 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具体调 整内容和方法详见附件) 三、组织保障 在部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牵头成立由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和有关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组成的技术指导组。主要职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的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工作。解决工程 计价规则调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完 成全国工程计价规则的调整工作。 四、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 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
按照费用水平(发生额)“营改增”前后无显著变化考虑,调整费
率。见下表。
序号
计算基础
直接费: 1 人工费+材料费+施
工机具使用费
2
人工费+施工机具 使用费
费率调整计算式
备注
现行企业管理费:

利润:

。 3 人工费
表中: , , 为按照专业工程测定的人工费、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占直接费的比例,
; 为材料
2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 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 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 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除房屋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不予扣减外,设备、仪器的折旧、大 修、维修或租赁费以购进货物或接受 修理修配劳务和租赁有形动产服务 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 —材料扣减系数。
调整举例
以“两票制”的 32.5 级水泥价格扣减进项税额为例,说明材
料价格调整过程见下表。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用考虑了 30%的
可扣除费用,费率则由“2.2%”变化为“2.5%”。
材料 价格 名称 形式
单价
原价
运杂费
运输损 耗费
采购及 保管费
平均税率
32.5 级水

含税 价格
不含 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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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要素价格、 费用定额、指标指数的调整工作。
五、进度安排 2014 年 8 月 完成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 施方案 2014 年 9 月 开展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 施方案交底培训 2014 年 10 月 完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调 整 2014 年 8 月—11 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行业)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要素价格、费用定额等内 容的调整 2014 年 12 月 对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等相关工程造价人员的进行全面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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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材料单价 组成内容
“两票制” 材料
1.1 材料原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6%、3%) 扣减。
1.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 11%扣减。
1.3 运输损耗费
运 输 过 程 所 发 生 损 耗 增 加 费 ,以 运 输 损 耗 率 计 算 ,随 材 料 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例。其中台班经常修理费考虑了 70%的可扣除费用,台班安拆
费及场外运输费考虑了 60%的可扣除费用。
机械 价格 台班 名称 形式 单价
折旧 费
大修 理费
经常修理费
安拆费 及场外 运输费
人 工 费
燃料 动力

平均 税率
履带 式液 压单 斗挖 掘机 1m3
含税 价格
不含 税价

1088 955
286
286÷ 1.17 =244
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
的材料;“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
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
料。
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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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2.指数 指数均以报告期价格除以基期价格计算。“营改增”后,基期 价格与报告期价格调整同口径,基期价格扣除进项税。 以上调整方法仅供参考,本省可以根据各自情况采用不同 的方法调整。为便于贯彻实施,建议编制本省的建筑业“营改增”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应用软件。
五、术语 1.进项业务,指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货物或 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业务。 2.含税金额,指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货物或 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所支付的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款 和价外费用总额。 3.不含税金额,指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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