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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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此省政府已作了全面部署。

为保证《通知》中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切实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关闭小煤矿职工的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查看职工档案,明确职工身份,核实劳动合同期限,对经审核确系关闭小煤矿职工,属于城市居民的,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在所关闭煤矿的工作年限,由企业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由关闭小煤矿的职工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持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经审核确系关闭小煤矿职工,属于城市居民且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当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事宜。

三、对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在所关闭煤矿的工作年限,由企业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失业保险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省属企业: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13日吉林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抓什么、怎么抓、怎么确保不发生事故等重大问题,切实完成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长效机制落实,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括两类规范,其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组织结构及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制度管理、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项内容。

同时,各行业也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实施方案,这两类规范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抓好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的主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职责。

3.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4.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城〔2019〕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城〔2019〕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
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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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建城〔2019〕2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市管理(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安委会有关燃气安全工作的部署,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结束——。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29•【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3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3月29日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以及从事与矿山安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行,依法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个体采矿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生产负责。

矿山职工和工会组织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对于在矿山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监督、科学研究、设施改进以及矿山抢险救护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五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含开采方案,以下同)和施工,必须由依法取得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一系列工作部署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3日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开展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与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时间同步。

检查范围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

三、检查内容(一)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吉安委办字[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30号)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11月23日至27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率领的国务院安委办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第一督查组,对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情况进行了督查。

督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我省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认真做好督查组反馈意见的落实,进一步推进“回头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的深入开展,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条梳理分析,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反馈意见此次督查,督查组对我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

韩长赋省长在听取督查组反馈意见后指出,督查组提出的建议符合吉林省实际,为下一步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

我们要认真落实督查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关系;进一步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机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探索安全监管手段和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强防范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创建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海军副省长主持召开了安委会工作会议,对5个方面的建议进行逐条梳理,落实整改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关于深入持久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方面。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落实的共11项。

一是辽源市隐患排查数量少,全市没有排查出一条重大隐患,存在零隐患企业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4日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省实施面积力争达到2800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85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863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65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现利用量31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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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
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吉安委办[2017]9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9
【实施日期】201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吉安委办〔2017〕9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附件:
吉林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治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准入、许可条件更为严格,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能力进一步加强,尾矿库、采空区隐患治理工程扎实有效,打非治违和严防六类事故专项整治形成常态,应急救援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稳中有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时间进度
2017年8月开始至2019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各企业都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综合治理方案,要明确治理责任,细化治理措施,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治理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密切协调,认真实施,严格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三)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综合治理验收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2019年11月至12月,省安委会办公室对重点地区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政府部门具体工作
(一)全面加强源头管控。

1.依法立项审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重点是尾矿库)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存在重大风险的不予立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其它相关手续;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建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矿山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发改、工信、国土、环保、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2.提高准入门槛。

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吉林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开采年限不得小于3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300米要求;新建尾矿库项目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一律不予审批;按照一个矿体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将小矿密集区(重点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多发区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

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五等尾矿库新建项目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没有相关安全标准的页岩气、油砂开采等建设项目暂不予许可。

(发改、工信、国土、环保、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进)
3.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按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编写。

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根据安全规程和生产能力严格核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与煤共(伴)生的油页岩矿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安全规程和标准要求。

严格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无立项审批手续、设计、评价资质不符合要求、涉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的安全设施设计一律不予通过;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新改扩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在开采技术条件和作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将使用
机械化设备和自动化系统纳入安全设施设计。

(安监、环保部门负责)
4.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各项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竣工验收程序、标准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新上岗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作业人员未分别满足72小时和48小时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监部门负责)
(二)全面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稳步推进双重机制建设。

继续深化8个试点企业双重机制建设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符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标准,明确企业各层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责任,制定落实责任的考评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奖励与追责制度,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隐患排查形成闭合管理。

建立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

2017年底,固有风险较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必须完成双重机制建设任务,其它企业(含合资合作小油田)2018年底完成。

(安监部门负责)
2.加强“风险分级”监管。

抓住吉林、通化、白山、延边等重点地区;抓住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及固有风险较大的重点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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