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信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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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能在本行同一辖区的不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按揭贷款除外)。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办理借新还旧手续。

第六条本行在叙做个人贷款时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控制借款人月供款支出不超过其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借款人家庭每月平均总收入扣除各项日常支出后的余额。

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下同)可将其所获的机构经营收入适当计入借款人收入来源测算。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2、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当地有固定居所;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4、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借款人(为多人的,其中至少一方)应满足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个人抵押贷款不超过70);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提供本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

保证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第七条执行;保证人为法人的,其基本条件参照本行企业保证人执行。

第九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本行借款人和保证人:1、在本行系统内有欠款,或因贷款被起诉(含仲裁,下同)未满三年的;2、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但贷款到期后未履行担保义务的;3、受到起诉或特殊名单通报等制裁的自然人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4、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贷款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5、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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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那么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那么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根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方法对各岗位进展考核和问责。

实用文档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展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视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根本情实用文档况。

各支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借款资料,借款资料按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收集。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遵守老实守信原那么,出具承诺,承诺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

支行应明确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展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支行承受借款人申请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

〔一〕以业主、实际控制人承贷的,调查人面谈具体参照?农村访;3.与借款人本人面谈,也可以同时根据贷款尽职调查要求与需要,与借款人主要亲属、担保人等相关人面谈;4.根据授权查询借款人、主要亲属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实用文档5.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担保意愿性、合规性、充足性进展调查。

〔二〕尽职调查要点:1.借款人根本情况;2.借款人收入情况;3.借款用途;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三〕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四〕贷款尽职调查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五〕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是否明晰;〔六〕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开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归还能力、诚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实用文档〔七〕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八〕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理;〔九〕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十〕贷款风险是否提醒,方案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否可行;〔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信用评定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节审查与审批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第四节支付管理第五节贷后管理第七章岗位设置和职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消费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用途包括购买个人住房、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医疗等消费性资金需求。

第四条个人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

第五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消费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第七条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消费类自然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八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

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进行抵押(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九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住所。

(二)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个人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贷款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要按照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八条个人贷款应遵循“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其基本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经办机构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类客户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

(二)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三)借款人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经评定信用等级原则在BB级(含)以上。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信用评定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节审查与审批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第四节支付管理第五节贷后管理第七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品种,贷款人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第五条办理个人经营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六条个人经营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贷款第七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遵循额度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八条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类自然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九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进行抵押(质押)的信贷业务第十条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住所(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天(含)以上的应认定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如经调查核实,并提供充分证明,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界定(四)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不得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一)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三)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 (四)不守信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其他不宜发放贷款情形的第十二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人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要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归还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负债性资金(包括银行借款、其他应付款等合理性负债)但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2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3从事*、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十三条贷款额度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经营所需资金与现有资金的差额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十四条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额度性质由审批确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可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贷款余额未超过审批额度总额的,贷款人可以对差额部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可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年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贷款资金用于购买营业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XX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二)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大中型生产经营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三)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可以为可循环额度贷款或不可循环额度贷款第十六条计息与结息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1年期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应从次年x 月x日起调整贷款执行利率结息采用按月、按季两种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七条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分期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月、季、半年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八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抵押(最高额抵押)、质押(最高额质押)、保证(最高额保证)或信用方式发放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质押担保方式的,每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登记机关查询担保物信息第十九条个人经营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第二十条个人经营贷款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借款人、至少一个保证人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以上第五章信用评定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设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AA)、一般(A)三个等级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区域、行业与借款人经营情况打分评定信用等级有效期不超过1年(一)优秀级()指生产经营达到相当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二)较好级(AA)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大,管理水平高,偿债能力强,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5—89分(三)一般级(A)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强,有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偿债能力较强,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60—74分(四)对于定量评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不评定信用等级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经营贷款申请书》(原件,见附件1)(二)固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营业执照等) (三)借款人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居留证等(原件及影印件)(五)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1有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2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书》(原件,见附件2)(六)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流水记录、房产证明、租金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货物进出单据等原件及影印件)(七)合伙人还应提供合伙经营协议(原件及影印件) (八)担保资料1办理抵(质)押贷款的,应同时提供抵(质)押物品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2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影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影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等3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担保能力证明等4抵押物已出租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应提供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业务受理信贷受理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初步审查借款人申请材料初审后,如不合格,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如合格,及时由调查人员开展信贷调查,原件退还借款人所有影印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述,核对人员须签署个人名字第二十五条信贷调查调查人员围绕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借款人信用记录调查(六)担保人意愿、担保能力及信用记录调查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纳入贷前调查申请信贷业务时抵押物已经出租的,调查人员应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影印件上表达“此合同是正在执行的合同”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通过身份联网查询系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并至少应与借款人面谈,形成面谈的书面记录(见附件3),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签署个人名字第二十七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二十八条信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对信用方式及保证方式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见附件4);并对是否同意贷款表达明确的意见对同意贷款的,填制《个人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见附件5)连同其他信贷资料移送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第二节审查与审批第三十条审查与风险评价(一)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二)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在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的基础上,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风险评价第三十一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完成审查与风险评价后,形成书面审查评价意见,提交审批第三十二条审批人员从贷款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特别是对主要风险点和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措施分析,决定是否同意该笔信贷业务,签署明确的审批人意见第三十三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员对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第三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一)对循环额度贷款,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按照审批意见要求担保的,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二)不可循环额度贷款,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按照审批意见要求担保的,可以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也可以签订相应的一般担保合同第三十五条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对已当面出具借款承诺的可以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共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第三十六条合同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填制完整,正副文本内容一致,不得涂改,不得留有空白 (二)合同签订完毕,应加盖骑缝章(三) 合同填制人应在合同封面签署个人名字,合同的有权签字人为合同填写的复核人,合同填制人对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合同填制人与复核人共同对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第三十七条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贷款人原则上应当参与,未参与的,应对抵(质)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参与人员或核实人员应在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影印件上表达“抵(质)押登记为本人参与”、“抵(质)押登记经本人核实”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三十八条每笔贷款应明确放款审核人员,具体负责信贷合同填制、放款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以及支付管理工作第四节支付管理第三十九条贷款资金支用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四十条个人经营贷款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下列情形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支付流程为:(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2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3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4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受托支付条件等(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借据》3借款人已签字的支付结算凭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四)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根据放款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非借款人原因导致退款的,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积极争取借款人的上下游客户等交易对手在农村信用社开户,以加强贷款支付审核的实际效果、提高支付效率第四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的流程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 2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应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约定的自主支付条件,以及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借据》3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四十五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一)贷款资金一次性发放的,应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第一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二)贷款资金分次发放的,在本次自主支付资金使用完毕及下一次提交自主支付提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将自主支付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汇总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1借款人实际支付情况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实际支付清单是否与计划支付清单一致2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3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4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五节贷后管理第四十六条贷后管理是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贷后检查、风险分类与预警、贷款本息回收、贷款展期、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和信贷档案管理等个人经营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应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第四十七条贷后检查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开展贷后检查工作检查的时间频度,各联社(合行)可结合实际确定第四十八条风险分类与预警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及时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通过对借款人账户信息、贷后检查、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第四十九条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人应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开展个人经营贷款的本息回收工作第五十条贷款展期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中关于展期的相关条款执行,但展期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1年以内(含)的个人经营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二)1年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展期期限为:1购买营业房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XX年2购买大中型生产经营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5年3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不良贷款管理个人经营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核销呆账对已核销的贷款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五十二条信贷档案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贷款人的有关要求办理第七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五十三条贷款管理各环节部门与岗位设置 (一)授权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的贷款 1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工作人员2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可以是审批人员,但不能为该笔贷款调查人员3放款审核人员为该笔贷款的贷后管理人员,放款审定人员为营业机构负责人 (二)授权联社(合行)有关人员个人审批的贷款1调查部门为营业机构,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工作人员。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自身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包括用于大宗资产购置、偿还因消费或生产经营所欠债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品种制定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农村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按贷款品种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采用循环贷款的,可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方式及加、罚息等应符合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取按月(季)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

具体还款方式应结合贷款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由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条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审定等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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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社”)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贷款人,是指我社及我社授权经营的各营业网点。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贷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贷款实行风险可控、差异授信、流程简化、灵活定价、动态管理,贷款人应建立审贷分离、授权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贷款人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对需要专门管理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制订相应个人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并根据区域、品种、客户群等落实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社及我社授权经营的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为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贷款对象;(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指引所规定条件的;(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五)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七)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三章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四条贷款方式。

个人贷款的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贷款人应结合贷款品种、对象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方式。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抵、质押物的范围及抵、质押贷款额度控制比例依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一)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二)贷款人在开办个人贷款业务时,应明确每一贷款品种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根据贷款品种、区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合理确定。

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

个人贷款可根据品种、对象采取整贷整还、整贷零偿、零贷零偿、分期还本付息或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等灵活还款方式。

第四章受理和调查第十八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合法收入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贷款方式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抵(质)押物权属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明;(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三)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四)抵押物已出租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凭证等相关材料;抵押物尚未出租的,须出具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规范的借款申请,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以及同意贷款人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的授权等。

第十九条业务受理。

业务受理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及时开展信贷调查。

不同意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信贷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担保人担保意愿及担保能力。

第二十一条贷款调查原则上坚持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双人调查是指贷前调查应坚持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调查是指采取现场核实等途径和方法,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真实反映是指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回避风险点。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形成面谈的书面记录。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二十四条在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提出明确意见,对同意贷款的,将贷款资料移交审查人员;对不同意贷款的,将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

第五章审查和审批第二十五条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提交审批。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查审批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审贷、依法审贷的原则。

客观公正,是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个人贷款进行评价。

独立审贷,是对授权范围内的个人贷款,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贷意见。

依法审贷,是指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及出具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借贷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审查人员对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审批人员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二十八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发放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必须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书面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三十条合同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不得留空白,合同签订完毕,应加盖骑缝章。

(二)借款合同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支付管理等内容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有权签字人必须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有权签字人承担合同签订的复核责任,对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按合同约定以担保方式办理贷款的,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须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原则上应当参与,未参与的,应对抵、质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三十三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支付方式,填制借款借据,与借款人面签借款借据。

借款借据填制要求:(一)借款人名称、金额、利率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一致;(二)借款借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借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对应借款合同的金额;(三)借款借据的签章应与借款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七章支付管理第三十五条按照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贷款人应明确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贷款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明确相应人员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三十六条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有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款品种、客户对象等合理确定个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账户开立和支付申请。

(一)账户开立。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

(二)支付申请。

按照约定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对应的《提款申请书》。

第三十九条支付审核。

(一)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后,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和符合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

(二)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款申请书》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关交易资料或凭证等证明材料相符。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三)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可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十条贷款人在支付中发现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条件或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或支付。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有关手续费收取等事宜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章贷后管理第四十二条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三)担保人以及担保物的变化情况;(四)其他应关注的情况。

非现场检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否按约定还本付息;(三)生产经营资金回笼是否正常,资金流动是否异常;(四)征信记录的变化情况;(五)其他应当关注的情况。

消费类贷款原则上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但对形成不良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其他各类贷款由贷款人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合理确定检查的方式和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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