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不违法使用或使用食品添加剂 说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5、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食品质量安全关键点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
6、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滥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决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有毒、有害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以上内容的,欢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监管部门:电话:
监 督 员:电话:
11、主动召回不安全产品。
12、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
签订企业(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以上内容的,欢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监督部门:电话:
监督员:电话: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一份备案)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盖章)
原材料进货台账
序号
供应商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合格
证明
产品
标识
进货
时间
生产经营资格
联系
方式
验收
人员
备注
产品销售台账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
日期
检验
日期
销售日期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对照表一、违反食品安全生产规定案例1. 使用过期食材或原料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变质食品材料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材料加工食品,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过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小作坊A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 无证生产、销售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小作坊B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取得相关的生产销售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3. 使用劣质原料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全、无毒、无污染的原料。
”小作坊C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未能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二、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处罚依据1. 违法行为确认对小作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经过相关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取证,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以及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
2. 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3. 处罚程序对小作坊的处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调查取证:相关执法部门对小作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2.书面通知:执法部门向小作坊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可能受到的处罚。
食品小作坊安全承诺书

食品小作坊安全承诺书食品小作坊安全承诺书一、承诺事项我们,作为一家食品小作坊,郑重承诺做到以下事项: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从事任何违规违法行为;2.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卫生意识,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3.负责任地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材料,并确保其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4.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定期的食品安全培训,保持他们的专业水平;5.建立完善的食品生产过程管理体系,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标准和操作规范;6.采用先进设备和高效工艺,提升食品加工和生产的质量效率;7.不添加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添加剂,保证产品的原料纯净;8.严格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和食品接触物污染;9.建立食品溯源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追溯能力;10.定期检测食品质量和安全指标,保证产品的合格;11.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12.竭诚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二、食品安全责任人本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姓名:[姓名]•职务:[职务]•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三、违约责任与补救措施若本承诺书中的事项无法履行或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本食品小作坊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愿意接受相关的处罚和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主动停产整顿;2.自愿提供配合,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3.向受影响的消费者公开道歉,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暂停或取消相关许可证;5.承担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等。
四、签字盖章承诺方:[食品小作坊名称]日期:[日期]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监督和评估本食品小作坊承诺,在食品安全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承诺的有效执行。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定期开展内部食品安全自检和自查,做好记录和整改;2.配合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和抽检工作;3.错误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纠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4.借鉴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不断改进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5.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投诉,并主动解决问题。
食品添加剂滥用与非法添加物

黑色液体,黑色液体由墨汁、柠檬黄、果绿等勾兑而成。 再放进机器,红薯粉就压制出来。
用半立方水、一吨玉米淀粉、一小盖(墨水瓶盖)墨水、 一勺子果绿和一勺柠檬黄就能制造出一吨的红薯粉,“成 本价3250元,约卖5000元。”如果使用正规生产方法, 成本要四五千元。
➢2019年酱腌菜产品监督抽查中,17种不合格产品都是食品 添加剂超标。其中苯甲酸超标有7种,山梨酸超标有1种;甜 味剂糖精钠超标有4种,甜蜜素超标有11种。
➢ 2019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对葡萄酒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 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等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84家 企业生产的96种产品,由于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而不合格的 产品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87.1%。
➢ 一些规模比较小的葡萄酒企业超标使用苋菜红、胭脂红、甜 蜜素等,还在发现超过允许使用范围在酒中添加糖精钠。
➢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胭脂红、苋菜红与甜蜜素 可用于配制酒,允许使用量标准分别是胭脂红≤0.05克/千 克、苋菜红≤0.05克/千克、甜蜜素≤0.65克/千克,糖精 钠则是不允许在酒类产品中使用的。
食品添加剂滥用与非法添加物
食品安全的概念
WHO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 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 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 领域。
广义
数量安全——足够的食物满足社会稳定的基本需求,要求既买的到又买 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 质量安全——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 资源安全——食品的获取要注意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告知书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食品安全告知书2-1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告知书小作坊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负面清单小作坊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四)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五)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委托或者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七)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八)生产非预包装食品。
(九)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生产加工场所要求1.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与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厂、坑式厕所、垃圾场或者垃圾处理站等保持25米以上,保证生产加工场所不受污染源污染。
2.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扬尘、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3.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保持安全距离。
4.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原辅料和成品应分离或分隔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5.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壁应平整,易于清洁、消毒,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门窗应当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防渗透,易于清洁。
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三、设施与设备要求1.生产加工场所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供水设施和污水排放设施,排水入口应安装适当的设施,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排水出口应有装有防鼠、防虫等装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一、示范小作坊创建条件1、主体合法,证照齐全;2、无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因食品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产品地方特色突出等。
二、示范小作坊标准(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
1.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
1.3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应防滑、无裂缝、使用瓷砖、水磨石等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屋顶不得漏雨。
1.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异味、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垃圾桶应带盖子。
1.5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保持安全距离;作坊的厕所应独立设置、水冲式,且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1.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
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1.7 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1.8 生产加工场所窗户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档板(50厘米高)和防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进口处应设置洗手池,配备洁净的毛巾,有更衣的场所;有清洗工具的场所。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2.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
(生产管理知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2年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按照试行意见开展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客观状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情况,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试行意见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几年来,质检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形势整体趋于好转。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目前我国食品加工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且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量存在,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
同时,我国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等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将存在,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然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
这种复杂的情况决定了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统一要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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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声明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牙克石市XXXXX店,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保证不违法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我店有违法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行为自愿接受任何处罚。
特此声明!
承诺法人:
承诺单位:
年月日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表
我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列入国家卫生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要求,按规定使用,为确保消费者饮食知情权,现就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
公示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