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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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xx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

成都市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来源:成都市国资委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川国资委〔2019〕175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分级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专业化公司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各集团公司要结合所属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管理基础等情况,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条件的子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总部职能、管理架构和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市国资委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推动国资监管转职能转方式改革,加强对放权授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评估情况和国资国企改革进展,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

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第八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委托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优先受让权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报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向批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转让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批准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股权回购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除国家、省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无资产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应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公司为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其之间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出资设立的控股或参股公司间的担保,原则上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超过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担保申请与审核程序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投资部作为对外担保行为的职能部门,负责担保行为的沟通对接,落实担保形式、担保管理费、反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正式书面担保申请报告,报送公司战略投资部,申请报告需说明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项目或业务、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财务报表、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相关资料;(三)反担保措施和基本资料;(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证明资料;(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说明;(七)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成委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委发〔2011〕21号)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8日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市属金融类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四川省关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推进市属金融类企业战略重组,提升市属金融类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形成以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加快形成金融产业发展高地,努力实现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目标。

第二条要求与目标(一)通过改革重组,培育若干家主业突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市属骨干金融类企业,争取更多金融牌照,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二)通过深化改革资本补充机制、法人治理机制、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把市属金融类企业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创新能力强、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企业。

(三)通过建立健全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金融类国有资产布局,提高金融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金融类国有资产在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市属金融类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市属金融类企业或其各级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成财税法[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法[2008]5号2008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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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填报时间:2016-12-14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府发〔2016〕28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6-12-07生效时间:2016-12-07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7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政府性项目的实施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将项目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五)境外投资项目(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公司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以及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政府性项目除外);(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四)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管理,对于重大投融资事项,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

第九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投资监管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发展,原则上非主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非政府项目投资规模(按合并报表口径)的10%,其中境外投资原则上应全部为主业投资;(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企业超出年度投资计划的非政府性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内非政府性项目总投资规模的20%。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市国资委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他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由企业负责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企业在未取得市国资委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

银行和保险企业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政府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非政府性投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并在作出内部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投资项目和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境内投资项目的整套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可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八)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

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市国资委。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市国资委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形成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

(一)市国资委对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项目后评价。

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市国资委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融资监管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非政府性项目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项目计划融资规模的20%。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二)年度偿债计划。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境外融资项目;(二)不需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三)市国资委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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