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分类与城乡规划分类对照转换表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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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格模板新对旧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格模板新对旧
C51
医院用地
新A51医院用地包含原C51医院用地中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不包含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医院用地
A53特殊医疗用地包含原C51医院用地中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包含原C52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同R12内容解释)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R32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除中学、小学外的原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2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H12
镇建设用地
指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包含90国标中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土地利用分类与城乡规划分类对照转换表

土地利用分类与城乡规划分类对照转换表

M3 工矿 仓储 用地 62 采矿用地
6
E62 M9 E8 W1 W2 63 仓储用地 W3 W4 E62 M9
R1 R2 住宅 用地 71 城镇住宅用地 RC C53 F1 F2 72 农村宅基地 E61
7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 一级编 类别 二级编 码 名称 码 类别名称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和代号 类别代码
有林地 灌木林地
E4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 一级编 类别 二级编 码 名称 码 3 林地 类别名称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和代号 类别代码
G31 33 其他林地 G21 G22
41 4 草地 42 43
天然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 其他草地
E5 E5 G21 G22
C21
C26 R1 R2
RC 51 批发零售用地 F1
M9
G11
87
公园与绿地
G12
G1E G22 C7
G11 88 风景名胜设施 用地
G31
91
军事设施用地
D1
9
特殊 用地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 一级编 类别 二级编 码 名称 码 特殊 用地 92 93 类别名称 使领馆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和代号 类别代码 D2 D3
9
94
宗教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和代号 类别代码
C23 53 商务金融用地 C27 F1 F2 F3 M9 C24 C38 C43 F1 54 其他商服用地 F2 F3 E62 E66 M9
M1
M2 61 工业用地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 一级编 类别 二级编 码 名称 码 61 类别名称 工业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 和代号 类别代码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照表
1. 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1.1 新国标建设用地(H)
1.2 新国标非建设用地(E)
2. 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2.1 新国标居住用地(R)
2.2 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2.3 新国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2.4 新国标工业用地(M)
2.5 新国标物流仓储用地(W)
2.6 新国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2.7 新国标公用设施用地(U)
2.8 新国标绿地与广场用地(G)
附注:
1. 由于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因此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大类H建设用地、中类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等,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均没有明确对应。

2. 新国标新增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3. 部分类别名称一栏附加的括号中的文字,为新国标中对该类用地内容的解释,在本表说明一栏中未能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括号中补充该内容。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照表
1. 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1.1 新国标建设用地(H)
1.2 新国标非建设用地(E)
2. 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2.1 新国标居住用地(R)
2.2 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2.3 新国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2.4 新国标工业用地(M)
2.5 新国标物流仓储用地(W)
2.6 新国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2.7 新国标公用设施用地(U)
2.8 新国标绿地与广场用地(G)
附注:
1. 由于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因此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大类H建设用地、中类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等,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均没有明确对应。

2. 新国标新增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3. 部分类别名称一栏附加的括号中的文字,为新国标中对该类用地内容的解释,在本表说明一栏中未能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括号中补充该内容。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与《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对照表1. 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2. 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新国标居住用地(R)
附注:1.由于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因此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大类H建设用地、中类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等,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均没有明确对应。

2.新国标新增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3.部分类别名称一栏附加的括号中的文字,为新国标中对该类用地内容的解释,在本表说明一栏中未能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括号中补充该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规划分类的转换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规划分类的转换
分类体系
规划基数分类体系采用三级分类 。其中 , 一级类3 个 , 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 、其他用地; 二级类11个 , 为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城乡建设用 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 水域 、滩涂沼泽 、
未利用土地; 三接和转换的方法
当原有地类与《规划基数分类》 中地类含义完全 一致时 ,可直接转换为对应新地类
当原有多个地类对应《规划基数分类》 中一个地 类时 ,可将几个地类合并 ,再转换为对应的新地 类
当原有地类对应《规划基数分类》 中多个地类时, 可将几个地类拆分 、调整 ,再转换到对应的新地 类
精品课件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 规划基数分类对应关系
精品课件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调)
规划基数分类
耕地
水田-011
水田- 111
水浇地-012
水浇地- 112
旱地013
旱地- 113
精品课件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调)
规划基数分类
园地
园地-02
园地- 12
精品课件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调)
其他农用地
规划基数分类
设施农用地- 122
设施农业用地- 151
农村道路- 104
农村道路- 152
坑塘水面- 114
坑塘水面- 153
沟渠- 117 田坎- 123
农田水利用地- 154
田坎- 155
精品课件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调)
城乡建设用地
规划基数分类
城市-201
城市-211
建制镇-202
建制镇-212
村庄-203
采矿用地-204 (盐田除外)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照表1. 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新国标建设用地(H)
新国标非建设用地(E)
2. 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新国标居住用地(R)
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新国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新国标工业用地(M)
新国标物流仓储用地(W)
新国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新国标公用设施用地(U)
新国标绿地与广场用地(G)
附注:
1. 由于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因此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大类H建设用地、中类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等,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均没有明确对应。

2. 新国标新增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3. 部分类别名称一栏附加的括号中的文字,为新国标中对该类用地内容的解释,在本表说明一栏中未能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括号中补充该内容。

《土地利用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关系表

《土地利用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关系表
《土地利用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对应关系表
土地利用分类 一级类 类别编码 类别 名称 类别 编码 11 1 耕地 12 13 21 22 2 园地 23 31 32 3 林地 33 其它林地 其它园地 有林地 灌木林地 二级类 类别 名称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果园 茶园 类别 名称 灌溉水田 望天田 水浇地 菜地 旱地 果园 茶园 桑园 橡胶园 其它园地 有林地 灌木林地 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迹地 苗圃 41 4 10 11 草地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42 104 114 117 122 123 51 5 商服用地 52 53 54 7 10 12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其它土地 71 72 103 121 61 6 工矿仓储用地 63 62 81 82 83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4 85 86 87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8 91 92 9 特殊用地 93 94 95 101 102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5 106 107 113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7 118 111 112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5 116 119 4 草地 43 124 125 12 其它土地 126 127 天然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设施农用地 田坎 批发零售用地 住宿餐饮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其它商服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街巷用地 空闲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采矿用地 机关团体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科教用地 医卫慈善用地 文体娱乐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公园与绿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 使领馆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宗教用地 殡葬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沟渠 水工建筑物用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沿海滩涂 内陆滩涂 冰川及永久积雪 其它草地 盐碱地 沼泽地 沙地 裸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苇地 滩涂 苇地 滩涂 冰川及永久积雪 荒草地 其他未利用土地 盐碱地 沼泽地 苇地 沙地 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 其他未利用土地 261 262 263 264 265 271 272 321 322 323 324 323 324 325 311 317 312 313 323 314 315 316 317 未利用土地 31 未利用地 3 其它土地 32 水利设施用 地 27 交通运输用 地 26 城市 建制镇 特殊用地 201 202 206 特殊用地 206 城市 建制镇 农村居民点 独立工矿用地 201 202 203 204 独立工矿用地 盐田 204 205 居民及独立 工矿用地 20 城市 建制镇 农村居民点 独立工矿用地 201 202 203 204 天然草地 改良草地 人工草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养殖水面 农田水利用地 畜禽饲养地 12 其它土地 设施农业用地 晒谷场等用地 田坎 三级类 类别 编码 111 112 113 115 114 121 123 122 124 125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41 142 143 153 154 155 156 151 152 158 157 其它农用地 15 草地 14 林地 13 农用地 1 园地 12 耕地 11 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 二级类 类别名称 类别编码 类别名称 一级类 类别编码建设 Nhomakorabea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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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红树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 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
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木
地和竹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
土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类别名称
类别 代码
灌溉水田 E22 菜地 E21
其他耕地 E23
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
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 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
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
中包括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固
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
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
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为实施城市绿化隔离带安排的生产经营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
保险机构等用地
公建及其他兼容居住用地 F2
数类设施的混合用地 F3
村镇企业用地 E62
绿隔产业用地 M9
服务业用地 C24
旅馆业用地 C25
旅游设施用地
C8
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综合性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
、纺织、医药、日用、五金交电、文化体育、
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星
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汽车市场
、专卖店、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用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
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中的商业服
务设施用地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 区内,以居住为主混合用地中的商业服务设施
51
批发零售用地
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 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
用地
等的用地。
以居住为主导性质,兼容公建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试行)
全国土地利用码 名称 码
类别名称
1 耕地 11 水田 12 水浇地 13 旱地
2 园地 21 果园 22 茶园 23 其他园地
31 有林地 32 灌木林地 3 林地
含义
范围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
批发全零国售土用地地利用场 加现、 油状商 站分店 等类、及和超其编市附码、属各的类小批型发仓(库零、售车)间市、场工,场
等的用地。 类别名称
含义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
范围
类别名称
类别 代码
以公建为主导性质,兼容居住
除居住之外的数类设施的混合用地中的公建用 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为实施城市绿化隔离带安排的生产经营用地
类别名称
类别 代码
生态绿地 G31
园林生产绿地 G21 防护绿地 G22
牧草地 E5 牧草地 E5 园林生产绿地 G21
防护绿地 G22
商业用地 C21 市场用地 C26 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保护区用地 RC
居住兼容公建及其他用地 F1
一级编 类别 码 名称
51
二级编 码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 交通售票等用地中的饮食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集中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游乐设施、旅游景点
以及度假、会议、休疗养、娱乐、健身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中的公建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
保护区用地 RC
休疗养用地 C53 居住兼容公建及其他用地 F1 公建及其他兼容居住用地 F2
5
商服 用地
52
住宿餐饮用地 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 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用地中的公建用
村、餐厅、酒吧等。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或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地
区内,以居住为主混合用地中的公建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以居住为主导性质,兼容公建
以公建为主导性质,兼容居住
除居住之外的数类设施的混合用地,各类用地 比例不限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 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
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大棚等用地
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
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 除灌溉水田、菜地以外的其他耕地
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市绿化隔离带 、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山体、林地等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如
通讯、广播电视、燃气、污水处理厂、高压线
、铁路等的防护绿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 草地。
生长各类牧草的土地
园林 E3 园林 E3 园林 E3
林地 E4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号
一级编 类别 二级编 码 名称 码
类别名称
含义
范围
3 林地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有直接影响的区域。如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
33 其他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 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 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母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
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果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茶园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 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桑园、橡胶园等园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
4 草地 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生长各类牧草的土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43 其他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如
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通讯、广播电视、燃气、污水处理厂、高压线
、铁路等的防护绿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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